
作为高科技企业的代名词,近年来TMT(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技术升级蓬勃发展,显示出了异于传统行业的生机与活力。但是,新的挑战也如影随形。
一
所有原产于美国的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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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美国境内的物项,包括位于美国自贸区内或经美国转运至第三国的物项; -
超过最低含量标准的含有美国原产物项的外国制造物项,与美国原产软件“捆绑”的外国制造货物,含有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软件以及含有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 -
符合直接产品规则的特定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在外国制造的直接产品,或特定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在海外建立的工厂所生产的外国产品,只要该工厂被视为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一)云计算
作为传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利用云计算提供相关的数据管理和传输服务已成为目前跨国数据运维和储存管理的常见模式,通过云平台进行协同技术开发、运行和维护国际数据中心对于众多TMT企业也成了司空见惯的日常业务模式。而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下称“BIS”)早在2009年即开始明确利用云计算进行出口行为时相关实体的义务,先后出台了三个相关的咨询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传输的技术和软件不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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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技术传输采取端对端加密传输; -
传输应使用符合FIPS140-2 标准的密码模块,以及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委员会(NIST)现行发布的相关密码管理规则、程序或者控制要求,或者其他同等效果或更高效的密码保护方式; -
技术和软件不得故意储存在D:5组国家(包括中国)或俄罗斯
(二)视同出口/再出口
通过可视化或其他可检视的方式向外国个人或实体显示受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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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外国个人或实体提供受控技术; -
通过允许外国个人或实体接触信息、提供授权等方式导致受控技术的发布
二
对于TMT企业而言,其最为普遍的业务模式之一便是在公开的网上平台提供其相应软件(如APP)和源代码的下载,并通过客户对软件和源代码的下载和软件的后续使用获取相关的收入。但是,无论是提供软件下载还是利用软件的后续使用营利的业务模式,都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对新的贸易合规问题。
(一)公开软件的出口管制例外
根据EAR734.7节的规定,“公开”的技术和软件,除ECCN编码为5D002项下的加密软件外,原则上不属于EAR下的受控物项,其发布和流通无需遵守EAR下的特定义务。需要注意的是,EAR734.7节下的公开需要符合以任何形式不受限制的向公众公开传播的标准,这可能和传统认知所称的“开源软件”定义存在一定的出入。例如,即使某个软件本身是开源软件,但其发布的开源托管平台本身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那么该软件的发布同样不满足EAR下的公开要求,很可能因为托管平台本身需遵循EAR的规定而被视为EAR下的受控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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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BIS和美国国家安全局ENC加密请求协调员报送加密软件源代码信息; -
在相关源代码每次更新或改变发布地址时,向BIS和ENC加密请求协调员报备。
(二)符合大众市场注释的监管简化
通过柜台、邮件、电子、电话等方式向公众进行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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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得轻易对其加密功能进行修改; -
无需供应商实质协助即可由用户进行安装; -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出口人政府机构的请求,可以提供相关软件的细节信息;
同时,根据EAR 734.17(e)(3)条的规定,满足上述要求的软件,必须在每一自然年度中向BIS和ENC加密请求协调员报送年度自分类报告。
需要提醒的是,满足大众市场标准虽然可以大幅简化出口管制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对出口管制义务的免除。例如,根据BIS 2009年9月11日所发布的咨询意见[7],如果软件发布人在提供下载前需要下载人提供身份信息和地址,而非允许匿名下载,那么即使所下载的软件属于符合大众市场注释的软件,发布人同样需履行特定的出口管制义务,不得向特定地区、人员或实体发布相关软件。因此,即使发布的软件属于大众市场标准,TMT企业仍需提高相应的出口管制合规意识,避免相关风险。
三
相比于出口管制的合规事项,制裁法下由于牵涉的交易事项更广,除了软件、代码的下载、传输之外,软件所涉及的配套服务、支付等一系列商业活动均可能属于制裁法下的受管制行为,这需要相关企业特别引起注意。
(一)线上和线下服务与交易
基于不同的制裁项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对于TMT相关的线上和线下服务和交易的监管均有不同的规定和特定的豁免机制。如2010年3月OFAC所发布的通用许可证[8]允许向伊朗、古巴、苏丹提供特定的基于互联网的个人通讯服务及相关软件的出口,而在《古巴资产管制条例》(“CACR”)中,OFAC还对和特定通讯类商品相关的软件设计、商务咨询及包括云储存在内的信息技术管理服务进行了豁免[9]。但是,OFAC的制裁合规要求往往散见于多个总统行政令、OFAC条例和相关许可证中,针对特别的制裁项目往往会有特别的规定,这和EAR下出口管制相对统一且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在许多情况下,遵守EAR下的出口管制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OFAC相关的各项制裁要求,BIS在关于云计算的咨询意见和关于大众市场的咨询意见中,均强调了即使BIS对于特定情形下出口管制义务予以豁免,但这并不免除相关实体在制裁法下的义务,一旦相关实体在交易的任一环节违反了制裁法的相关要求,即使不存在EAR下的受控行为,仍会受到OFAC的处罚。就在2019年11月25日,世界知名的TMT公司A公司,由于向某制裁清单内实体提供了APP Store 的开发权限,允许用户通过A公司的APP 平台购买和下载该实体开发的APP,协助向该受制裁实体转让了APP相关收入等一系列违反制裁法的行为,而受到OFAC的处罚,并向OFAC支付了466,912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和解此案[10]。作为TMT公司受制裁处罚的里程碑式案件,A公司案也为众多TMT公司,包括非美国公司敲响了美国制裁法下业务合规的警钟。
(二)区块链与数字货币
四
面对TMT行业复杂的贸易合规要求和目前严苛的国际贸易形势,我们的建议如下:
(一)对业务预先确认,早做筹划
如前所述,从出口管制的角度而言,EAR下受控的信息和数据仅限含有技术信息的数据。如果相关数据本身并不含有任何技术信息,如个人信息等,其虽可能需符合数据安全法下的相关管理要求,但却不受出口管制方面的规制。同时,对于技术信息而言,若其符合一些特定情形,如:EAR734.7节下所称的公开信息、734.8节所称的基础性研究信息或734.10节所称的公开专利信息,则其也不属于EAR下的受控信息,可以在满足相关条件下进行传输和交流。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为满足相关合规要求,预先对业务所涉的软件、技术、数据信息进行确认是非常必要的。
(二)充分利用许可证例外和豁免机制
如果相关业务由于特定的连接点可能在相关出口管制和制裁规则下受控,那么企业也可充分利用相关规则下的许可证例外和豁免机制,以确保业务顺利展开。如根据EAR第740.17节的规定,针对ECCN编码为5D002或5E002的相关技术和软件,在满足私营企业内部研发、向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出口等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用ENC的许可证例外,根据BIS的统计,在2017年度针对中国的出口许可证例外中,ENC占了约95%的比例。而根据EAR第740.13节的规定,特定的软件和技术,如:操作软件、销售技术等,同样可享受TSU的许可证例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业务模式,结合相关许可证例外和豁免的具体规定,针对具体业务安排确认相关许可证例外和豁免的适用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贸易合规管理体系
本文作者
王峰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wangfeng3@cn.kwm.com
王峰先生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领导国际贸易合规项目,出口管制项目等在中国的实施,以及应对海关总署对企业的进口产品价格评估工作和加工贸易合规性审查,及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项目等,主导了涉及特许权和保修费用等价格构成方面的争议解决和海关行政复议,为多家知名跨国公司在贸易合规方面排忧解难。王峰先生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戴梦皓
资深律师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1] Advisory Opinion on Application of EAR to Grid and Cloud Computing Services
[2] Advisory Opinion on Cloud Computing and Deemed Exports
[3] Advisory Opinion on Cloud-based Storefronts
[4] A foreign person’s having theoretical or potential access to technology or software is similarly not a ‘‘release’’ because such access, by definition, does not reveal technology or software.
[5] BIS:Annual Report to the Congress for Fiscal Year 2018
[6] Deemed Export Licenses Processed by BIS,updated March 5, 2019
[7] Advisory Opinion on Downloads of Encrypted Software Reviewed and Classified as Mass Market
[8] https://www.treasury.gov/press-center/press-releases/Pages/tg577.aspx
[9] 31CFR §515.578 Exportation, reexportation, and importation of certain internet-based services; importation of software.
[10]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CivPen/Documents/20191125_apple.pdf
[11] https://www.justice.gov/usao-sdny/pr/manhattan-us-attorney-announces-arrest-united-states-citizen-assisting-north-korea
[12] Guidance on Charging and Penalty Determinations in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ases,
[13]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Documents/framework_ofac_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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