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专题四(上)篇,我们已就代持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衡量问题进行了专项探讨。在专题四(下)篇,我们共选取了3个最高院典型案例,继续对代持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目标公司债权人、代持股权受让人、隐名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及衡量问题进行探讨。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总体而言,我们倾向认为:
一
案例解读及分析
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案例1:温某等诉深圳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2509号,2015.11.27]
裁判要旨:目标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沈阳某集团公司委托温某、李某代持T公司100%的股权,沈阳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该T公司。因借款人T深圳分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债权人深圳某实业公司认为温某、李某作为T公司的股东,沈阳某集团公司作为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导致T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要求沈阳某集团公司及温某、李某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某、李某认为其仅为沈阳某集团公司名义股东,没有签署决定解散T公司的股东会文件和清算报告,也不知T公司已被解散并依据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认为,“根据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司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温某、李某虽系代沈阳某集团公司持有T公司的股权,但并非被沈阳某集团公司冒名登记为股东,代持股是符合其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且也并无证据显示深圳某实业公司在向T深圳分公司提供借款时知悉并认可温某、李某的代持股人身份及沈阳某集团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地位,故温某、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
代持股权受让人的利益保护
案例2:B公司、T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2016)民申1046号,2017.6]
裁判要旨: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转让行为无效,但已经转让的股权原则上不能当然地实现回转登记。
律师解读: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持有T公司50%的股权。后B公司将其代持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C(C公司与B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的股东H公司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请求确认A公司为实际出资人并确认上述转让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判令T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一、二审法院均确认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认定B公司与C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均未支持撤销股权转让登记的请求。二审法院指出,“鉴于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经过了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程序,且在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已实际行使并享有T公司的股东权利,若将案涉股权回转既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A公司可以通过请求补偿等方式救济其权益。”
最高院再审期间,C公司又将代持股权无偿划转至另一关联公司D(B公司、C公司、D公司均受同一公司控制)。最高院驳回了各方的再审申请,并指出:“B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A公司同意而向C公司转让讼争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因上述转让为无偿转让,且A公司不予追认,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鉴于讼争股权已经转让至D公司名下,H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实现讼争股权回转登记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其申请本院再审纠正二审判决不支持其上述请求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3:毛某与焦甲、焦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民终18号,2016.3.7]
裁判要旨:隐名股东转让被代持股权,受让人对代持事宜知情、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异议的,该转让行为有效。
律师解读:毛某与T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并委托他人隐名持有T公司的股权。后毛某与T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焦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等,将实际持有的T公司12%的股权转让给焦甲。T公司及焦乙为上述股权转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焦甲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甲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滞纳金等费用。焦甲提出毛某不具有股东身份、转让标的不存在等抗辩。
最高院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到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在明知毛某为隐名股东的情形下,焦甲与毛某之间转让该12%的股权行为依法成立。……T公司就该转让行为不但未提出异议,而且为此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担保书》,此外,亦未见T公司的其他时任登记股东提出任何异议。……毛某主张焦甲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
案例总结及延伸
(一)关于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及衡量
三
启示及经验
第一,针对目标公司债权人而言,除追究名义股东的相应责任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直接追究隐名股东出资责任以及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空间。因此,了解目标公司的代持股情况,可能更有助于债权清偿。
本文作者
刘斌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liubin@cn.kwm.com
刘斌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国内诉讼、仲裁及非诉处理,尤其擅长处理公司股权与投资并购、金融及资产管理、证券合规及重大商事交易等领域的纠纷,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商事案件。刘斌律师还长期担任多家央企及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刘斌律师擅长处理股东股权、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公司投资并购、解散清算与破产等纠纷,涵盖自公司设立至清算注销的各环节,能够围绕公司商业目标提供一站式综合法律解决方案。刘斌律师处理的公司领域典型案件包括:最高法院成立以来的首批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槌“案件(股权纠纷);在涉及VIE架构的上市公司并购中,首例司法认定股东未披露境外股权代持信息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案件;某全国著名饮料公司控制权争夺及股权争议系列案件;国家某投资集团下属公司、某传媒上市公司等多起投资/并购纠纷;某LED中外合资公司、某矿业上市公司等多起中外合资纠纷;处理了多起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案件。
何春艳
资深律师
争议解决部
刘盼
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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