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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停课不停学”?“老师变主播”?课程在线至少需要注意这些(二)

疫情防控 | “停课不停学”?“老师变主播”?课程在线至少需要注意这些(二) 金杜研究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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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线下场景中较少涉及的问题,教育机构和老师也需要在制作在线教育的课件的过程中给与关注。以下我们选取部分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

上篇,我们介绍了教育机构在和在线平台合作时可以选择的各种平台模式以及应当关注的部分知识产权和合规相关要点。其实,无论选择与何种模式的平台合作,课堂的本质还是老师向学生授课并与学生进行互动,课件的准备和制作尤为关键。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时,借助更加先进的手段,课件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会变得更加丰富,但与此同时,也会出现一些线下场景中较少涉及的问题,教育机构和老师也需要在制作在线教育的课件的过程中给与关注。以下我们选取部分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课件归谁:你的还是我的?

老师本人一般属于教育机构的员工。这种情况下,倘若老师和教育机构之间并没有针对课件的著作权进行特别的约定,一般而言,老师根据教育机构的指示通过在线教育平台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下,老师所制作和使用的课件可以被认为是老师为完成教育机构所组织的教学活动而创作,即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1]  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  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老师)享有,但其雇主(即教育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此外,在职务作品完成后的两年[3] 内,未经教育机构同意,老师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等课件;针对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在教育机构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老师可以许可第三人以教育机构同意的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也应当由老师与教育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4]  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 的规定,倘若老师在创作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教育机构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例如摄像机、录制场所、教案等),并且课件的相关责任亦由教育机构承担的,则除了老师享有署名权之外,课件相关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教育机构享有。


当然,换一个场景,如果老师利用休息的闲余时间,使用自己的设备和素材制作用于在线教学的课件,课件不会涉及教育机构指派的教学任务,也无需受到上述关于职务作品规定的限制。


二、课件内容:侵权雷区有哪些?


1.著作权


为了更加生动形象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提高学习的效果,老师在制作课件时,可能会用到他人的作品(例如图片、视频、音乐等)。一般而言,倘若在课件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且仅为教学之目的使用,可以认为属于《著作权法》[6]  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 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在此情况下,老师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无需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但在使用时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要求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例如,在王某与某杂志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出版社出版的涉案书籍中对王某在先发表文章内容的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经王某同意且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但未指明引用文字作者及作品名称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 [8] 。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前述提及的“合理使用”,初衷是为了促进知识传播,保护公共利益,因此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他人作品的有限引用且出于教学、科研、介绍、评论等特定目的,需要“三步检验标准”[9] 。倘若仅为课件美观或视觉效果而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的,对于实现教学目的而言并非必须,依然有可能会构成对该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倘若课件单独或随同教材出版的情况下,出版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视为超出了正常的教学使用范围,教育机构或老师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例如,在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与北京某教育机构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教育机构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TOEFL试题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所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10] 


另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是和特殊字体的使用相关。实践中,对于具有鲜明个性特征、体现了一定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可能会被认为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倘若老师在课件中使用了该等单字而又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则也可能会构成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2.肖像权


为了引起学生的兴趣,在制作课件时老师也经常会考虑使用明星的照片或视频以增加课件的吸引力。《民法总则》第110条和《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倘若课件用于商业使用,例如会面向学生用户为营利的目的单独收取费用,在未取得肖像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避免使用他人(特别是明星)的肖像作为课件配图。



3.名誉权


在授课过程中,也曾经发生过部分老师由于情绪激动而对某些人物或单位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论。线上教育的场景下,随着课件在互联网空间的传播,相关言论的影响力相较于传统的课堂教育也容易被进一步的放大。我国法律体系下,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因此,老师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也应当适当控制自身的情绪,特别是在对热点人物或事件表达自身意见时,审慎斟酌发言内容,避免对他人或单位发表不适当的言论。



4.商标权/名称权


教育机构在组织老师进行在线授课时,通常会要求老师在制作的课件中使用教育机构的名称或商标,该等情况下,一般认为老师就相关名称或商标的使用已经获得了教育机构的授权许可。但是,在变身“主播”的过程中,倘若除了教学机构本身的教学任务之外,老师个人还愿意拓展其他的线上课程,那么在这些另行拓展的课程中所使用的课件,由于并非是为了完成教育机构教学任务而制作,倘若并未获得教育机构关于名称或商标的充分授权,应当避免使用该等名称或商标,从而避免可能潜在的侵权风险。


三、课件侵权:谁来负责?



如上所述,倘若课件的内容或形式不当,可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那么问题来了:谁是侵权责任人?是教育机构/老师,还是在线教育平台?


这一问题很有可能需要结合与平台合作的具体模式分情况讨论。例如,在开放平台模式下,课件的拍摄制作和上传发布均由教育机构/老师完成,平台方实际上仅为课件的发布提供了信息储存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了相关措施的情况下,平台方可能可以基于避风港原则而免于对课件侵权承担责任,目前多数开放平台的协议中也明确要求由授课方承担相关责任。再如,签约平台模式下,在线教育平台一般会和教育机构/老师之间签署相关合作或聘用协议,且平台也会对课程内容进行审核,因此,在线教育平台可能并非仅处于一个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地位,进而可能需要就侵权课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疫情的突袭,让许多原本更多依赖于线下教育模式的教育机构和老师们,不得不开始探索线上课程这样一种教学方式和业务模式。教育机构、老师和在线教育平台等各方通力合作,使得学生们能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即可获取丰富的教育资源,确实为“停课不停学”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方案。但变身“网络主播”或“阿婆主”的同时,通过各种新颖的课件形式和丰富的讲解内容为学生们答疑解惑的同时,老师们也应当避免潜在的风险。在这里,我们要为疫情之下仍就奋战在一线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们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1]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4]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5]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

[6] 《著作权法》第22条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

[8] 具体请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9]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TRIPs协定第13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三步检验标准”要求“合理使用”:(1)仅在特殊情况下作出;(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10] 具体请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

——— 本文作者 ———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交易、公司交叉业务、外商投资以及收购兼并。张逸瑞律师对于知识产权交易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涉及赛事转播权许可、文娱影视投资与版权运营、药品专利跨境许可、品牌合作等诸多领域。张律师熟悉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授权链、授权范围、权利维护及商业化运作等事宜,以其多年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交易解决方案。

龚雯怡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部

杨益群

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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