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蹴鞠场边万人看,秋千旗下一春忙”,全球体育事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体育大数据的应用,尤其是在竞技体育中的使用不仅加速发展进程,甚至有可能颠覆竞技体育的形式和规则。体育大数据在运动员选材、赛事数据分析、结果预测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将促使体育大数据迎来广泛应用的“春天”。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主体信息权利的保护,也是目前我国乃至于全球在数据立法中的重点关注领域。体育行业由于其实践的特殊性,在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体育运动信息收集、使用,以及信息的权利归属等方面都体现出了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特性,如何在保障运动员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同时,实现对体育组织、赛事组织的正当利益的维护,并进一步挖掘与提升体育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是我们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体育运动信息种类繁多,可以泛指为涵盖在各种运动语言文字、图像、影像中的可以反映体育运动事物和特征的各种信息。本文中的体育运动信息,特指体育运动中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随着大数据采集、预处理、存储和分析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和在竞技体育领域内的广泛使用,特别是一些科技产品通过采集并分析运动员、教练员在日常训练和参加比赛的过程中的身体、语音等数据可以达到提高甚至预判运动员体能和赛时成绩的效果,这些产品的合规开发与应用,不仅涉及到运动员、教练员个人信息保护,还涉及相关信息的权利归属、信息安全等一系列有待法律规制和明确的问题,我们逐步展开讨论。
(一)我国国家队训练数据的采集
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加强国家队训练数据和信息规范管理的通知》(体科字﹝2018﹞135号),文中提出重视和加强各国家队训练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是当前提高科学训练质量和科技助力效果的迫切需要,并明确了国家队训练数据的采集类别和指标如下:[1]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国家队训练数据和信息既包括运动员姓名、肖像、隐私、生理指标等信息,又包括其在相关体育项目中体能、运动习惯、身体条件、训练情况、技术特征、运动轨迹以及国家队比赛情况总结、主要竞争对手备战参赛情况等等。
考虑到体育运动信息的类型多样,其可能具有多重属性,需满足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对于运动员身体状况、病例信息、DNA等信息的采集,可能同时触发我国有关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人口健康信息甚至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队的训练、参赛情况,涉及国家队运动员训练计划、参赛战术等涉及到国家秘密信息收集和保护的问题;竞争对手的参赛情况、训练数据的收集也涉及到如何合规获取此类信息的问题。
(二)比赛数据的采集——以奥运会等国际大型赛事为例
国际性的体育赛事在组织筹办和商业运作的过程中,因涉及不同国籍的参赛成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志愿者和媒体的信息注册,以及向观众提供票务、餐饮、住宿服务等市场运营行为,均无法避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2018年平昌冬奥会中,在参赛运动员向国际单项运动协会申报参赛的报名表中,即包含运动员的体育运动信息采集的归属问题的约定。申请表第二项要求运动员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与使用作出承诺:
“个人数据处理:2018年平昌冬奥会、国际奥委会和韩国当局需要访问某些信息,尤其是为了确保2018年奥运会赛事的安全、管理认证、比赛和成绩,进行反兴奋剂工作、防止操纵比赛并向参赛者和媒体提供服务。
参赛者同意:本人个人数据,由平昌奥组委收集并与国际奥委会共享。平昌奥组委及国际奥委会存储、使用的此类数据,可因运营所需在任何地方(包括韩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存储、使用,以方便本人参与和(或)筹办2018年奥运会。本同意书特别同意平昌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采集和处理本人的个人数据,并允许其在需要时与韩国执法部门、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体育仲裁院分享相关数据以必要的方式分享本人的数据:
a. 韩国当局为授予认可奥运赛事进行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核查;
b. 调查和(或)起诉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血样、尿样检测等等;
c. 在奥运赛事期间或之后进行数据统计、历史研究和其他研究项目;
d. 参赛者明确同意平昌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进行任何其他的数据处理操作。”
此种在参赛者报名表中获得参赛者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在各领域全面授权的操作方式,有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等奥运会重要文件的支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威并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所有权利和数据。[2]国际奥委会在与主办城市及国家奥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运动员数据归属及其收集、跨境传输的详细要求。
以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例。2013年东京都政府、日本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签订《主办城市合同》第27条“奥运会信息和知识管理”中明确约定:1、任何形式、存储介质或具有显性或隐性特质的数据 均为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3]2、未经国际奥委会事先明确的书面批准,组委会和主办城市不得将此类内容提供给第三方。[4] 3、而组委会和主办城市应当在国际奥委会的任何合理要求下免费共享,并确保在奥运会的筹划、组织、筹资、筹办过程中发挥关键运营作用的相关政府当局、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赞助商,向国际奥委会免费提供其有关奥运会的筹划、组织、筹资、筹办过程中的所有信息、知识和专门知识,其中包括参赛者信息。[5]
2022年北京冬奥会签署《主办城市合同》的时间较早,其规定的奥运信息和知识管理的内容与东京2020奥运会相似,并额外强调了国际奥委会对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在赛事筹办过程中采集的信息及其相关权益、冠名、利益,享有永久的专有权。同时,要求组委会应当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确保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权益,以保证国际奥委会可以在奥运赛事后仍可以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相关信息。[6]
在我国运动员加入国家队之前,各个运动协会或管理中心会与该运动员签署有关运用运动员肖像、姓名、声音等以及其他与运动员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进行统一商业推广和宣传的商业开发合同,获得运动员的相关授权进行统一的保护和使用。
但也应注意到,目前我国运动管理机构对于运动员体育运动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采取运动员同意的方式进行采集,这一做法与奥运会中采集体育运动信息的方法基本一致。但在国际体育运动信息保护领域,仍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
自欧盟制定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后,其超严格的数据保护标准,对体育领域国际赛事和各国体育数据保护的影响不容忽视。奥运会作为全球性顶级体育赛事更是第一时间响应。在国际奥委会为2026年第25届冬奥会候选城市准备的《主办城市合同-原则》与其在2018年6月更新的《主办城市合同-操作要求》中,明显提高了对数据保护的重视。
在《主办城市合同-原则》中,国际奥委会增列了第32条“数据保护”条款。增加了对组委会和主办城市收集、使用和处理运动员信息的规范性要求。要求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和组委会在履行《主办城市合同》之义务时,在信息注册、交通、食宿、反兴奋剂和医疗、赛事科技、票务、火炬传递和数字媒体等领域,需要处理赛事相关者的个人数据,应当仅出于履行《主办城市合同》义务之目的处理此类个人数据,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7]
新的《主办城市合同》还要求,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奥组委承诺配合国际奥委会处理所有赛事相关者的个人数据,包括:(1)将所有隐私政策、数据使用条款或类似的合同条款提交国家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2)与国际奥委会签订数据处理、数据共享或类似的合同以确保在履行《主办城市合同》时合法合规的处理赛事相关方的个人数据;(3)应要求为国际奥委会履行数据保护法规时提供必要的帮助;(4)确保在数据保护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使国际奥委会可以免费使用各个领域赛事相关方的个人数据。[8]
同时,在2018年6月更新的《主办城市合同-操作要求》中在奥运赛事筹办的各个环节还增列了对数据保护的诸多细节[9],也为北京2022冬奥会的数据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上述情况可知,奥运会通过《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原则》、《主办城市合同-操作要求》等系列条约和协议,建立了多层级、全领域的赛事利益相关方的数据使用与保护体系。
结合奥运会对体育运动信息的使用与保护,回到我国现状,考虑到现有单层次的运动员“同意”很难作为我国运动管理机构越来越多层次、全方面使用体育运动信息的合规依据,恐也将为在运动员训练及商业开发中使用体育运动信息带来许多困难。我们初步认为,合理区分运动员体育信息的不同类型,考虑建立多层次的运动员体育信息授权体系,设立体育运动信息的数据保护措施,是我国体育管理机构的“数字体育”、“科技体育”发展的必然之势。
(一) 体育信息的存储和安全保护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竞技体育方面的应用逐渐深入,体育运动信息的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认可,但与之相对应地,体育信息的存储和安全保护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2015年6月,美国司法部门曾宣布将着手调查美国棒球联盟中某球队涉嫌入侵竞争对手网络数据库,获取对手球队信息和交易信息事件[10],2019年,某欧洲足球队工作人员在社交媒体上泄露球队信息而被球队开除……前述信息泄露事件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反映了重视体育信息存储和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角度而言,尽管由于体育行业的特殊实践,运动员“通过个体的协商,同意或拒绝……对数据的收集和利用”[11]可能存在障碍,但对个人信息主体(即运动员)信息自决权的限制并不能因此免除球队、赛事组织方、其他第三方数据收集和使用者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运动员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安全保护义务。因此保障体育信息存储安全并建立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相关主体应负的合规义务。
其次,除个人信息安全义务外,体育运动信息的存储和安全保护还可能与隐私保护、商业秘密、体育竞技道德规范等密切相关。鉴于存储的体育信息中并不仅限于运动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还可能包括球队信息例如球队的首发阵容、战术战略等非个人信息或隐私内容,对于这类信息,个人信息或隐私保护能够提供的合法性支撑相当有限;此外,隐私的侵权通常需要以“公开”和“造成他人损害”[12]为要件,但在大数据体育的语境中,非法获取体育运动信息的第三方(特别是竞争对手或者数据分析公司),往往并不需要公开所获取的运动员隐私信息,而是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用于作为之后的比赛参考依据或用于获取非法利益,很难以隐私侵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另一方面,在符合相关要件的情况下,这类信息可能在特定的时点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以非法方式获取上述信息还可能被认定为有碍体育竞技的公正性、违背行业规范与道德。
就体育运动信息存储与安全保护实践而言,除因网络攻击导致的信息泄露外,内部人员泄密也是导致体育信息泄露的最主要原因。对于后者,可以考虑通过采取去标识化的前端数据展示、访问权限控制、保密义务约束等方式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对于某些体育训练中应用训练数据实时采集设备与分析系统的场景,可以考虑对前端训练数据和实时结果进行合理的去标识化展示,以降低数据直接泄密的风险;同时对于访问结果数据库的人员进行差异化访问权限控制,包括特殊数据库的双因素或多因素认证,批量下载、导出数据的特殊审批流程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员工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以及保密奖惩规定等方式约定员工应负的保密义务,并鼓励对泄密行为的监督与举报等,以进一步降低员工泄密的可能性。
(二) 比赛数据实时分析及科技仪器应用对于公正性的挑战
除了前述的体育信息的存储与安全保护,大数据下数据实时分析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还带来了另一项挑战——比赛的公正性。事实上,对比赛数据的收集,分析赛事情况和竞争对手的比赛习惯等,并用于调整运动员的战术安排,抓取获胜关键的实践并非是近期才出现的。早在2005年,某知名互联网巨头就利用应用软件追踪了“网球四大满贯赛事的8000多场比赛,每场比赛收集了4100万个数据点,包括5500多个分析模型”并总结“制胜关键指标(Key to the Match)”[13]。“美国四大联盟[14]中雇佣体育数据分析师的球队比例分别为97%,57%,80%和23%”[15]。除此之外,对此前体育比赛的视频回放、关键数据点的提取和竞争对手的分析等早已成为竞技体育中普遍应用的策略;竞技体育的各方利用自有的数据能力和科技能力,以更好地实现对数据的分析和评估似乎无可厚非。
但是当数据实时分析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在比赛过程中,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以通过对比赛数据的收集和实时处理反馈数据分析结果,包括对当场比赛中运动员的竞技状况、运动员行为的分析及影响概率、乃至于比赛方案和战略布局的推荐等[16]内容,又不免引起追问——这类科技的引入和应用是否会造成本场比赛的非公正情况,违背了竞技体育的初衷?举例而言,在传统棒球比赛中,利用二垒接球跑者肉眼观察对方捕手暗号以通知本队打者和教练席已成为比赛中的常见行为[17],但球队使用摄像机专业用于拍摄对方捕手的暗号手势[18],或通过高科技设备加速传递捕捉到的暗号信息[19]的行为则最终被认定为引发了对比赛公正性的怀疑,并对结果造成了损害。美国职棒大联盟主席评价这类“作弊”行为称“这种行为已经引发了其他球队球员、管理阶层、球迷以及媒体怀疑比赛的公正性。尽管无法认定这些作法对比赛结果的实际影响有多大,但某种程度的确对比赛造成重大伤害”[20]。
由此观之,依托于科技设备和数据实时分析技术的大数据体育在提高竞技体育的训练效率、提升体育训练与比赛胜率的同时,也必须要回应其可能引发的公正性质疑,而究竟二者的边界在何,可能还需要结合更多有关大数据体育实践、体育伦理等内容进一步探讨分析。
(三) 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数据主体权益救济
除了在竞技比赛中的直接运用,体育大数据还可能应用于对运动员先天条件、身体素质的评估与选拔过程中,又称“选材”[21]。例如,“美国职业棒球队大联盟奥克兰‘运动家球队’的总经理比利·比恩(Billy Beane)”摒弃了传统的击球率作为球员选拔标准,通过大数据分析最终确定了“上垒率”与比赛胜负之间的关联,并以此作为球员选拔的依据最终“在2002年的美国联盟西部赛事中夺得冠军”[22]。相比于传统的选材逻辑,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允许在评估过程中暂时跨越复杂的因果关系,直接建立从数据到结论的关联性[23],使得人们更有能力发现一些可能超出常规理解以外的关联关系,并以此作为选拔适当的运动员人才、提升训练效率的依据。
但另一方面,对因果关系的跨越意味着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很难通过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同时由于在大数据计算特别是深度学习模式下,还存在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方面的技术障碍,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可信赖性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而如果该种结果被作为决策的决定性依据,还将可能给相关的个人造成权益上的损害。例如,2014年法国足球运动员卢瓦克·雷米曾因未能通过体检而错失转会利物浦俱乐部的机会,究其原因是俱乐部将其“病例、日常信息与其过去比赛、训练有关的大数据”结合分析并得出“其心脏存在着异常的结论”[24];但“利物浦委托的心脏专家和医生都认为,雷米的情况并不影响其参加高水平的比赛”[25]。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大数据的分析是雷米错过转会机会的重要乃至于决定性因素。
就体育大数据场景而言,保障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对不利决定的知情权,以及自动化决策结果的申诉权可能对于大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和个人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参照美国在《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26]中的不利决定告知要求(即要求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在部分或全部基于信用报告而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时,应当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告知相关的信息)[27],在部分或全部基于大数据体育数据分析结果做出不利于运动员等的决定时,决定的作出者也应当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决定的做出、主要的依据信息等。此外,我国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8]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还对信息系统自动决策机制的使用加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针对自动决策结果的投诉渠道,并支持对自动决策结果的人工复核”[29]。类似地,对于在体育领域广泛应用大数据技术并将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有关决定作出的重要或唯一根据的场景中,不妨参考借鉴以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诉权的保障机制,以进一步保障大数据分析的透明度、提升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并维护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四) 与第三方大数据分析公司的安全、合规与权益
大数据体育的发展对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现有实践来看,第三方大数据分析公司是数据分析能力的主要提供者,运动员、体育管理者、赛事主办方等在开展大数据体育实践时,往往需要与第三方合作共享部分体育数据以完成数据的挖掘与分析。
从数据安全角度而言,数据分析平台的本地化部署与云平台模式之间的安全风险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同时,考虑到体育运动信息中包含个人敏感信息,特别是生理生化监控数据、伤病情况、就餐统计及摄入、消耗计算等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对该部分信息的共享和转让除须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30]外,还需要满足必要原则[31]、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32]等相关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由体育组织与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合作开展的数据分析项目,双方对于原始信息的使用、基于原始信息训练的模型及模型输出的结果等权益及所附带的经济利益的固定、分配也同样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具体而言,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能够在何种范围内使用由体育组织、运动员等提供的原始体育运动信息?对于基于原始体育运动信息生成的衍生数据(derivative data),体育组织和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分别能够拥有何种权利?如何通过版权、商业秘密等手段对数据分析模型进行权益的固定与保护?如何通过对模型的使用和输出结果的权属分配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些问题可能都需要体育组织与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商业性的谈判与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与双赢的目标。
随着体育大数据的发展,在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运动信息在运动员选材、赛事数据分析、结果预测等方面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也日益成为我国乃至于全球在数据立法中的重点关注领域。体育行业由于其实践的特殊性,在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体育运动信息收集、使用,以及信息的权利归属等方面都体现出了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特性,如何在保障运动员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同时,实现对体育组织、赛事组织的正当利益的维护,并进一步挖掘与提升体育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是我们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1]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加强国家队训练数据和信息规范管理的通知》(体科字﹝2018﹞135号),2018.11.7。
[2]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XII Olympiad in the year 2020-Tokyo: Preamble B : WHEREAS, according to the Olympic Charter, the IOC is the supreme authority of and leads the Olympic Movement, and the Olympic Games are the exclusive property of the IOC which owns all rights and data relating thereto, in particular, and without limitation, all rights relating to their organisation, staging, exploitation, broadcasting, recording, representation, reproduction, access and dissemination in any form and by any means or mechanism whatsoever, whether now existing or developed in the future, throughout the world in perpetuity
[3]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XII Olympiad in the year 2020-Tokyo: 27.c)。
[4]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XII Olympiad in the year 2020-Tokyo: 27.d)。
[5]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XII Olympiad in the year 2020-Tokyo: 27.c) 。
[6]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IV Olympiad Winter Games in the year 2022: A 28。
[7]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V Olympiad Winter Games in the year 2026,A 32.1。
[8] Host City Contract for the Games of the XXV Olympiad Winter Games in the year 2026,A 32.2。
[9] Host City Contract -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2018.6。
[10] 大数据是数字体育营销的优势所在,但谁来照顾隐私?[EB/OL]. https://m.jiemian.com/article/530534.html, 2016-02-03..
[11] 徐伟康, 徐艳杰, 郑芳. 大数据时代运动员数据的法律保护[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 34(5), 456-460.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 马国全等. 大数据在体育科学中的应用及思考[J].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5(3). 11-16.
[14] 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MLB),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FL),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国际冰球联盟(NHL)。
[15] 宋昱. 基于区块链的体育大数据集成与传播创新研究[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6). 61-67.
[16] 杨春然. 论大数据模式下运动员隐私的保护[J]. 体育科学: 2018(2). 82-90.
[17] 罗骢. 美国职棒联盟比赛发生作弊事件. https://www.qdaily.com/articles/44899.html. 2017-09-06.
[18] https://f1281.com/01/bbinnews/bbin_sportsnews/7432/. 2020-01-17.
[19] 罗骢. 美国职棒联盟比赛发生作弊事件. https://www.qdaily.com/articles/44899.html. 2017-09-06.
[20] https://f1281.com/01/bbinnews/bbin_sportsnews/7432/. 2020-01-17.
[21] “科学选材是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客观指标的测试,全面综合评价和预测,把先天条件优越、适合从事某项运动的人才从小选拔出来,进行系统培养,并且不断地监测其发展趋势的一个过程” 参见:余竹生, 沈勋章, 朱学雷.运动员科学选材[].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 2006. 转引自:马国全等. 大数据在体育科学中的应用及思考[J].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5(3). 11-16.
[22] 马国全等. 大数据在体育科学中的应用及思考[J].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5(3). 11-16.
[23] 前者需要在回答“为什么”的基础上确定选材标准;而后者则可以直接通过对“是什么”的客观实践的分析与总结,选择合适的人员。
[24] 杨春然. 论大数据模式下运动员隐私的保护[J]. 体育科学: 2018(2). 82-90.
[25] SIMON Y. Harry Redknapp shock at Loic Remy’s Liverpool medical mystery[EB/OL]. http://www.express.co.uk/sport/foot-ball/493019/Harry-Redknapp-s-shockat-Loic-Remy-s-medical-mystery.
[26] 15 U.S.C. §1681.
[27] 15 U.S.C. §1681(m)(a) “if any person takes any adverse ac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consumer that is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r any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a consumer report, the person shall (1) provide oral, written, or electronic notice of the adverse action to the consumer; (2) provide to the consumer written or electronic disclosure (A) of a numerical credit score as defined in section 1681g(f)(2)(A) of this title used by such person in taking any adverse action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any information in a consumer report; and (B) of the information set forth in subparagraphs (B) through (E) of section 1681g(f)(1) of this title…”
[28] 包括现行的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29]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7.7条c)项。
[30] 有关体育行业的授权同意的特殊性,请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31]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2] 指“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检验其合法合规程度,判断其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种风险,以及评估用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各项措施有效性的过程。”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3.9条。
——— 本文作者 ———
宁宣凤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susan.ning@cn.kwm.com
宁宣凤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在反垄断领域,宁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应对反垄断行政调查、反垄断法合规咨询以及反垄断诉讼。早在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宁宣凤律师就曾积极参与政府起草该项法案的咨询工作,并在该法颁布后,继续积极参与协助相关条例、实施办法及指南的起草工作。在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宁律师曾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体系建设等法律服务。作为国内最早涉足该类法律实务的律师之一,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法律咨询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刘迎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liuying3@cn.kwm.com
刘迎律师的执业领域为体育、知识产权以及商事争议解决。刘律师曾参与2008年奥运法律服务工作,现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也为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体育赛事运营和商务开发、运动员训练及管理、电子竞技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同时,刘迎律师也擅于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曾代表众多知名企业参与处理上百件重大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吴涵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wuhan@cn.kwm.com
吴涵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吴律师协助客户制定修改隐私政策,制定跨境数据传输计划,制定数据商业化合规方案,梳理企业数据(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进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自查,协助搭建数据融合的商业及合规框架,构建企业数据资产体系,进行内部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培训等。吴律师擅长从中国数据合规的角度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提供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意见。同时吴涵律师能够立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建立符合欧盟(GDPR)及美国等跨司法辖区要求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体系。项目覆盖金融、保险、数据风控、网约车平台、航空、消费电子、互联网广告、汽车、电商等多个行业。
李沅珊
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谷雨禾
律师
知识产权部
张乐健
律师助理
合规业务部
金杜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团队文章
相关文章链接
Links of Related Articles
人工智能:
“人面不知何处去”——人脸数据采集及使用的权利边界 2020-03
AI与大数据的“理想城”:智慧城市合规的基础要点 2020-02
2020年“AI”应有大爱 2020-01
人工智能系列之人脸识别信息的内涵与合规难题 2019-11
数据合规:
问答精选-解读《个人金融信息技术保护规范》2020-02
解读《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征求意见稿)》2020-02
疫情防控 | 数据资源流转与公开 2020-02
疫情防控|同舟共济——不同场景下健康医疗数据流转的合规路径 2020-02
宜未雨而绸缪——企业上市关注的重点数据合规问题 2020-01
“数”年快乐——万字长文说“数据融合” 2020-01
平安夜里说平安——“数据资产”的误区与合规条件 2019-12
按图索骥——图示移动APP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 2019-11
大一统而慎始也——新型信用监管机制问答 2019-10
竹杖芒鞋轻胜马:医疗大数据发展和合规管理并重 2019-09
星光奉献给长夜——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亮点和启示 2019-08
投资出行领域,数据是金矿还是烫手山芋?2019-07
Development Of PrcRegulations On Cross Border Data Transfer 2019-06
数据监管新要求,电子商务法时代跨境电商将走向何方? 2018-11
你的“饼干”安全吗?——Cookie 与个人信息保护 2018-08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实务探讨 2018-02
谨于言而慎于行: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新规出台 2017-08
No “Data”, No “Internet of Vehicles” 2017-07
布局“自动驾驶”:此时不为,更待何时?2017-07
Putting an “Invisibility Cloak” over Personal Information —— A discussion on “invisible waybills” introduced by express industry 2017-07
图解“车联网” 2017-06
无“数据”,怎“车联”?——“车联网”数据类核心业务法律监管刍议 2017-05
为个人信息披上一件“隐形衣”——从快递行业推行“隐形面单”说开去 2017-05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解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7-05
你的数据,能不能走出国门? 2017-04
中国推进个人信息保护 2017-04
2017年,大数据合规离我们有多远? 2017-01
隔耳有“墙”——从美国FCC新规则谈个人信息保护新趋势 2016-12
个人信息保护的百万罚单时代来了? 2016-11
网络安全:
“柳暗花明又一村”——金融产业链的困局及破局思路 2020-03
“管中窥豹”——《生物安全法》前瞻及现行生物安全相关监管体系回顾 2020-02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密码法》要点评析及企业合规路径 2019-11
亡羊补牢未为迟:如何应对网络安全勒索事件 2019-06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国际新形势下的等保2.0 2019-05
叶上初生并蒂莲——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法》之比较 2018-09
《网安法》生效后不得不知的N件大事 2017-08
“新”电信业务办法:更简、更活、更规范 2017-07
必将婴城固守,皆为金城汤池——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7
Petya来袭,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正当其时 2017-07
图解安全评估流程——互联网业务安全不可因“新”而废“管” 2017-06
《网络安全法》及其部分配套规定今起实施 2017-06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问题 2017-06
十三五“新常态”下企业营商的合规挑战 2017-05
开启互联网新闻监管新时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述评 2017-05
画龙画虎先画骨 ——解读《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2017-05
热点解读:网信办连续颁布三项重磅新规 2017-05
感谢关注金杜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