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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则评析

新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则评析 金杜研究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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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简要说明《安审办法》颁布的背景,从实体及程序角度介绍其主要内容,并讨论《安审办法》对未来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安审办法》”)[1],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安审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安全审查”)方面正在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


本文将简要说明《安审办法》颁布的背景,从实体及程序角度介绍其主要内容,并讨论《安审办法》对未来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安审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的介绍,《安审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包括[2]


  • 充实《外商投资法》所规定的要求: 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3]明确了安全审查将成为中国外商投资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外国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十分关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如何落地实施,并期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具体规定的出台。


  • 应对其他主要司法辖区按安全审查制度的最近进展:近年来,包括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及英国在内的主要司法辖区均制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相关法律,或进一步扩大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同时,新冠疫情的爆发也极大地提高了世界各国政府对经济和安全的关注。《安审办法》的出台,也是中国对全球快速变化的监管格局的回应。


  • 中国安全审查实施10年的经验积累:在上述背景下,发改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4],制定出台《安审办法》。


《安审办法》的主要内容


《安审办法》共23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审查机构


根据《安审办法》的规定,国家将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安全审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审查工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设在发改委,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共同承担日常安全审查工作[5]


金杜评论


根据我们的经验,发改委及商务部可能咨询与具体交易相关的行业主管监管机关,包括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并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开展安全审查工作。

(2)   安全审查所涵盖的交易类型


《安审办法》规定,下列类型的交易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6]


(a)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

(b) 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或

(c)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金杜评论: 


(1)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通知》”)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安全审查规定》”,合称“原规则”)的规定相比,《安审办法》扩大了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交易类型。根据原规则,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额的股权、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等情形。相较于原规则,《安审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更广,涵盖了所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再区分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境内企业。还应注意的是,纳入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不限于并购交易,绿地投资同样属于审查范围。

 

(2) 《安审办法》设置了兜底性的条款,即“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此前的《安全审查规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规避安全审查。我们理解,《安审办法》可能会采取类似的立场,即例如通过协议控制/VIE协议控制或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也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

(3)  纳入安全审查的行业


《安审办法》将纳入安全审查范围的行业分为如下两类:



金杜评论


(1) 除原规则所涵盖的行业外,《安审办法》将以下新领域纳入了安全审查的范围: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和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然而,《安审办法》并未对这些行业给出明确的定义,监管机构在解释这些行业的范围时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 判断目标公司是否会被外国投资者“控制”主要依据以下“实际控制”的标准。(a)外国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50%以上股权的;(b)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c)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上述“控制”标准似乎比中国反垄断法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中采用的控制标准还要宽泛。


(4) 安全审查的启动和审查程序


安全审查办公室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主动申报,但如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交易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也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申报。


审查程序期间,交易双方不得交割[7]。如交易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交割的,安全审查办公室审查后认为交易会产生国家安全影响的,有权撤销交易或责令剥离[8]。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易对国家安全有影响,安全审查办公室的调查或作出禁止交易的决定将不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


在收到各方的申请后,安全审查办公室将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交易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如果交易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安全审查办公室将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一般审查程序,并有60个工作日(可以延长)的时间进行特别审查程序。详细审查程序请参见如下流程图:


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投资各方应将该等投资向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


金杜评论


《安审办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沿用了现行的规则。实践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由于当事人准备补充材料或修改投资计划所花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此审查时间可能比《安审办法》所规定的时间更长。


与原规则相比,《安审办法》还引入了申报前咨询机制(第5条)、有关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建议机制(第15条)及不良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第19条)等新机制。这些新机制的引入表明,中国主管机关正在加大对安全审查的执法力度。

(5) 安全审查的可能结果


《安审办法》规定了如下安全审查决定的可能结果:


  • 通过安全审查:如果外国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则该投资将通过安全审查。

  • 禁止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被认为影响国家安全,则安全审查办公室可能作出禁止该投资的决定。

  •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如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通过附加条件消除,则投资各方可书面接受该等条件,安全审查办公室可附条件作出批准交易的决定。


金杜评论


目前,中国还没有公开的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先例。发改委及商务部在实践中如何实施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还需拭目以待。然而,考虑到中国类似领域的法律执行情况(例如,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安全审查制度实践,我们预计可能附加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类:


  • 结构性条件:如剥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或者与向政府或主要中国客户供货有关的关键合同/资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剥离全部或部分中国业务。


  • 行为性条件:如限制获取关键技术或数据,或将数据传输到海外;指定中国的受托人处理某些产品/服务,并确保相关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设定相应的合规审计机制等。

对在中国投资的影响:


《安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将受到中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审查。这与全球朝着更严格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安审办法》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比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更为严苛。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制度相比,属于中国安全审查范围的行业范围较窄,并且大部分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投资也需要满足“控制权”标准方落入审查范围。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在中国的外商投资的直接影响可能相对有限。


但对于业务被纳入安审范围行业的企业来说,《安审办法》无疑会增加其在中国进行交易的复杂性,不仅会影响交易时间安排,而且会给交易完成带来不确定性,并可能附加条件。近期的热点投资领域如科技、互联网、金融服务等都可能涉及《安审办法》所规范的行业。考虑到《安审办法》较为宽泛的规定,以及安全审查办公室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建议投资者对交易进行全面的安全审查评估,并确保安全审查申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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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20年12月19日公布

[2] 见《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2012/t20201219_1255024.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

[4] 早在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在此之后,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对安全审查作出了更具体的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基本确立了中国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框架。

[5] 见《办法》第3条

[6] 见《办法》第2条

[7] 见《办法》第8条

[8] 见《办法》第12条




本文作者

徐萍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xuping@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外商投资、公司改制重组和技术引进


徐律师以二十多年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扎实的业务功底和国际经验,曾担任多个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境并购交易的牵头律师。徐律师不仅为多个世界五百强企业及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及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还代表了多家大型中国企业参与在中国及国际市场知名的重大“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并在这些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徐律师在汽车、装备制造、矿产能源、化工、医药、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均有丰富的经验。

刘成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liucheng@cn.kwm.com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


刘成律师拥有多年从事反垄断和竞争法的业务经验,他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竞争法的法律服务,如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中国企业就多起重大交易在中国主管机关进行并购申报,为客户的经营模式提供反垄断合规的咨询和培训,并就应对政府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提供建议。刘成律师连续多年被国际法律媒体评选为中国领先的竞争法律师。

肖马克

国际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mark.schaub@eu.kwm.com

业务领域: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知识产权和私募股权投资


肖马克(Mark Schaub)先生曾为零售业、汽车业、制造业、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等广泛领域,交易额从50万美元到逾10亿美元不等的投资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他熟悉各种规模公司所面临的与中国相关的问题,曾提供服务的中国各行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总额超过200亿美元。


李雨濛

资深律师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叶弘韬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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