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双十二特献:内容社区跨界电商平台,变道规则知多少

双十二特献:内容社区跨界电商平台,变道规则知多少 金杜研究
2021-12-13
1
导读:合规总是跨出“舒适区”转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要素,本文旨在梳理内容社区跨界电商平台时的合规要素,理清相关的“变道”规则。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二大战中,出现了很多“跨界”选手——转战电商领域的内容社区。作为互联网领域的“老兵”,内容社区本身并非新兴概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使得用户能够以文字、图片、短视频或直播等形式创作及分享其生活片段、学习工作、知识感想等内容,其中,品牌广告、消费体验和“买家秀”等一直以来都是该类社区上的主流内容。在流量变现的主旋律下,相较已经较为普遍的“种草”功能,近年来多家内容社区纷纷整顿甚至屏蔽跳转至其他电商平台的外链,同时自建电商模块,逐步构建“种草”+“拔草”的一站式全流程生态链。然而,合规总是跨出“舒适区”转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要素,本文旨在梳理内容社区跨界电商平台时的合规要素,理清相关的“变道”规则。

内容社区电商化 

缘由何起

内容社区着手开展电商业务的商业背景并不复杂,一方面是内容社区希望将已有的影响消费决策的功能与实施消费结合、搭建交易闭环,另一方面,相较利用头部KOL的知名度开展营销活动,商家或品牌方愈发看重与消费者间的直接互动、沉淀自身的粉丝和号召力,充满海量“种草”内容的内容社区就成为能够缩短潜在消费者与商家或品牌方之间的转化链条的理想渠道。

而内容社区进行电商化的具体方式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

早期:“广告位”的单一角色

早期,内容社区的功能往往仅限于为商家或品牌方提供“广告位”。例如,由商家或品牌方在内容社区开通账号、不时发布宣传推广内容,或者是商家或品牌方直接或通过MCN机构与已在该内容社区注册账号的用户合作、委托该用户发布与商家或品牌方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宣传推广内容,即通常所说的“软广”。

该模式中,内容社区通常不会参与宣传推广内容的制定及后续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甚至不会针对发布该等宣传推广内容收取费用,其角色实质是为商家或品牌方提供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自身并未实质开展电商活动。

发展:与第三方电商平台“花式”合作

随着大众对于“种草”内容的实际需要以及“软广”肆意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多家内容社区早在数年前就开始通过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合作的方式试水电商业务。

该类合作的外在形式是内容社区通过在社区内开放“好物推荐”“橱窗”等功能,允许用户以图文、音视频或是直播等方式对特定商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同时可以在其发布的内容中附上购买商品、服务的链接,点击链接后将跳转至第三方电商平台完成支付、查看交易详情等。

该模式中,内容社区一般会限定可以发布的商品、服务以及能够跳转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范围,可能要求拟发布该等宣传推广内容的用户事先报备、提交内容社区进行审核,且内容社区一般会向合作第三方电商平台和/或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转型:侧重自营电商业务

如今,越来越多的内容社区不再满足于做流量的搬运工,转而在社区内开辟“小店”“福利社”“会员购”等购物区域或以其他形式自建功能较为完善的电商模块,从而可以提供内容社区直营的商品或服务(以下合称“商品”),也可能作为平台开放第三方入驻从而允许企业或个人开店交易。

同时,为了将现有流量尽可能留在其自营的电商业务中,也考虑到内容社区本身的定位和整体用户体验,部分内容社区开始对用户发布导流至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外链或内容进行限制,对于为植入商业推广信息而制作发布的“恰饭”型内容也加大了治理力度。

各类角色 

各自演绎

对于转型初期的多数内容社区而言,自建电商模块及与第三方电商平台间的合作仍然需要同步进行。以下,我们从内容社区及其用户是否为商品的提供方、是否实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角度,汇总整理了内容社区开展电商业务的几种主流模式:

1、模式A:内容社区自营电商业务、提供直营商品

(点击查看大图)

该模式中,内容社区直接向用户提供相关商品(“直营商品”)且同时承担销售者的责任,例如收款、交付及售后等。在内容社区的用户就该等直营商品发布推广内容的环节,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其一是由内容社区选择特定用户(如较为头部的KOL)合作,直接委托该等这些KOL开展推广活动;其二是内容社区通过将该等直营商品投放至选品池、开放推荐渠道的形式,即满足一定条件(如粉丝数、原创内容数等)的内容社区用户可以在发布图文、音视频或进行直播时自行选择嵌入相关直营商品的信息。

2、模式B:内容社区自营电商业务、第三方入驻开店

(点击查看大图)

该模式中,在内容社区自建电商模块内开设店铺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内容社区内商户(即相关商品的卖方)直接向用户提供相关商品(“社区内商户商品”)且同时承担销售者的责任,内容社区可能基于与卖方间的约定提供售后支持、对接物流供应商等服务。卖方可以通过自己在内容社区注册的账号自行发布推广内容,也可以采取类似模式A中的模式与内容社区的其他用户合作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此外,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内容社区开始警惕广告内容对于真实分享内容的侵蚀。一方面要求将推广内容明确标识为广告或合作推广;另一方面,就特定品牌、商品发布个人使用心得、评价等真实分享内容的用户也能够在其发布的内容中嵌入该商家或品牌方在内容社区中的账号和店铺,既能帮助商家或品牌方及时了解市场反馈,也可以把被“种草”的消费者直接导向商家或品牌方完成交易、有助商家或品牌方积累其私域流量。

3、模式C: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内容社区用户推广该用户在第三方平台自营的商品

(点击查看大图)

该模式多见于仍处在电商化起步阶段的内容社区,内容社区在该阶段并未构建电商模块或功能尚不成熟,因此往往需要通过与特定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合作的形式才能在电商业务中“分一杯羹”。具体而言,该模式下,就作为第三方平台内商家的用户(“第三方商家用户”),内容社区允许该用户将其在合作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店铺账号授权、绑定至内容社区,把该等店铺中销售的商品(“第三方商家用户商品”)信息同步到内容社区中,以便第三方商家用户就该等第三方商家用户商品发布推广内容并嵌入购买链接或店铺地址,拟购买该等第三方商家用户商品的内容社区其他用户需跳转至第三方电商平台完成下单、支付动作,第三方商家用户(同时也是发布推广内容的主体)作为商品卖方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4、模式D: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内容社区用户推广第三方的商品

(点击查看大图)

与模式C相似,该模式在内容社区开展电商化初期被普遍采用,内容社区可以将合作第三方平台的返佣商品投放至内容社区的选品池,或允许已在合作第三方平台商品推广联盟注册的用户将其推广员账号绑定至内容社区,这样一来,即使是未在任何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内容社区用户也可以在其发布的图文、音视频或直播中就合作第三方平台上售卖的商品发布推广内容、赚取佣金,内容社区通常以该等佣金的一定比例向其用户收取服务费。与模式C不同的是,模式D项下由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商铺的独立商家(“第三方独立商户”)作为卖方承担销售者的义务,且第三方独立商户本身不一定注册为内容社区的用户。

当前,不少内容社区正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模式中进行创新、尝试更深入地参于电商业务,例如,由内容社区作为合作第三方平台的推广员将该平台上的返佣商品投放至内容社区的选品池,经由内容社区用户推广销售的数据会被汇总记录在内容社区名下,第三方平台商家直接与内容社区结算佣金、内容社区再与其用户结算佣金,或是内容社区通过限流或提高佣金费率等模式减少与大型电商平台的合作,转而自行或与关联企业等合作开发、运营专供接入特定内容社区使用的电商SaaS平台,逐步向自营电商业务过渡。

各自责任 

一个都不能少

1、电子商务法角度

根据《电子商务法》[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等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活动中一般存在以下主体: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即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如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要义务包括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真实性的核验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对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监管、交易规则的公示和交易信息的保存等。

平台内经营者

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项下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义务之外,平台内经营者还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亮照、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其他服务提供者

即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支持性服务、未实质参与交易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其与网络交易环节有关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等。

而内容社区开展电商业务的过程中,其在不同交易模式项下的角色和相应责任也有所不同。针对前述4种交易模式,我们将各方可能构成的身份汇总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还需留意,在模式C和模式D中内容社区的身份和相应责任将随着其日渐强化自身在电商业务中的介入程度而变换,如内容社区不再只是进行信息发布及宣传推广,而实际提供了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交易服务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应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2、营销推广角度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图文、音视频或是直播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等相关规定,该等活动中一般会出现以下主体:

广告主

即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

即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主体,实务中,一方主体有可能同时扮演了广告主和/或广告经营者和/或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在广告主兼具广告经营者和/或广告发布者的功能时,其身份是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广告发布者

即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主体,例如,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而且,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即广告需求方平台,其经营者属于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其制作、发布的广告具有查验、核对义务,如因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还可能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言人

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体,广告代言人的主要义务为如实描述,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除前述几方外,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广告活动中还包括媒介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及其他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媒介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及前述广告需求方平台通常出现在程序化购买广告流程中,一般由广告需求方平台运营方负责确认广告主提交的全部广告素材并承担广告落地页的审查义务。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为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针对前述4种交易模式,我们将各方在推广活动中可能构成的身份汇总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5],我们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区分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概念,而是尝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务中,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主体通常处于广告制作、发布的后端,其角色的多元化导致精准对标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身份存在一定难度(身份界定的标准并不十分清晰),如能统一采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表述,更便于区分未实际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其他主体,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合规风险

从近两年与电商业务有关的公开行政处罚及民事诉讼案例来看,广告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仍是电商领域的突出问题,结合内容社区开展电商业务的历程和特征,除了前述问题外,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及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也不容忽视。

1、广告合规

虽然实务中最终就违法广告担责的多为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但是,近年来因未尽相应义务而受到处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不在少数。如电商平台由于未对其商家在平台上发布的违法广告予以甄别和制止,即使电商平台未参与该等广告的制定、发布也未收取相应费用,仍可能被市场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受到罚款。

而且,除前文提及的《广告法》、《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如涉及以直播方式进行推广的,内容社区还可能承担作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和在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我们曾在《直播带货不翻车指南 | 简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中对于直播带货模式中的各方角色和相应义务进行分析,可供参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6],当内容社区作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为交易经营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内容社区需承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2、知识产权侵权

当内容社区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情况下,如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平台经营者应采取有效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若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与电商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责任[7]。此外,国家知识产局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中进一步对侵权通知受理提出要求,在平台经营者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还需采取对通知作出回应、移除相关侵权信息、冻结被通知人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要求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必要措施、以及转发通知至电商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确认侵权行为存在时,需继续保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相反若确认不侵权时,应当及时终止必要措施。

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

1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APP超范围索取权限、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回头看”的通报》[8],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APP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公布了38款存在问题的APP并要求限时整改,多家知名内容社区赫然在列。

现下正逢《个人信息保护法》[9]施行之际,鉴于内容社区天然涉及庞大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处理,一方面需对于拟收集信息的范围和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另一方面,在开展电商业务的过程中尤其需注意设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规则和风险应对措施、引导用户阅读该等规则和获取用户明示授权同意,以及就各项功能场景和相应的获取数据范围、系统权限等进行提示等步骤的完善,以及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或其他服务机构间进行数据流转环节的合规风险。

4、不正当竞争风险

工信部有关部门于今年9月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10],强调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的行为。也要求互联网企业能够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1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1]中,也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的行为以及经营者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的行为和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的行为进行明文限制,否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2]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基于上述执法动向和立法趋势,对于拟开展电商业务的内容社区,还需谨慎采取限制跳转至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外链的行为,否则,该等限制可能落入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恶意屏蔽网址链接的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语

内容社区转型电商平台目前仍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同时法律规范通常具有一定滞后性,拟开展电商业务的内容社区应先就其采用的交易模式和自身角色和权责进行判断,在了解及遵守既有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广告等相关的法律要求之外,注重事先建立内部合规体系以对各环节工作的开展作出指引,同时在日常交易中应与其他交易主体(平台内经营者、服务商、合作方等)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控商业风险,方能实现优雅转型、平稳变道。

向下滑动阅览

脚注:

[1] 《电子商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1年5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21年4月29日 实施。

[4]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发布,2016年9月1日 实施。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截止日2021年12月25日。

[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11月5 日实施。

[7]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APP超范围索取权限、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回头看”的通报(2021年第11批,总第20批),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1/art_1b4410dcdc9743edae30b6429bd76d22.html)。

[9]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21年11月1 日实施。

[10] 国新办举行“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布会,2021年9月13 日,(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6830/index.htm#1)。

[1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截止日2021年9月15日。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19年4月23日 实施。



本文作者

陈青东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donald.chen@cn.kwm.com

业务领域:并购、合规


陈青东律师具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在跨境并购和投资、合规调查以及纠纷解决、文化娱乐等领域积累了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以其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围绕客户的需求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对于泛科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营,长期为多家新媒体平台、电商平台、MCN机构等及知名KOL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日常经营管理协助、运营模式合规调整及优化、公关/品牌形象维护、人员管理、宣传/活动合规、创新商业模式、品牌战略等。

郑博文

主办律师

公司业务部

责任编辑:赵天园

我知道你  在看  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金杜研究
1234
内容 2607
粉丝 0
金杜研究 1234
总阅读100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