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毕辉煌——北交所主题系列直播课程”第四期聚焦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及财务影响,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知卉律师和毕马威中国合伙人王佳对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要求、股权激励方案要求及其常见架构进行介绍,并主要对股权方案的9个要素进行了分析解读。
01
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要求
对于非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除外)的股权激励,在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不同需求灵活设置激励方案。但拟申报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需符合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及审核要求,申报前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予以清理、解决。因此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需要关注履行合法决策程序、保证权属清晰、规范确认股份支付等。
02
股权激励方案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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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方案要素之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公司员工,但已有部分案例、规则对激励对象身份有所突破,个别案例中存在外部人员或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激励对象考虑因素: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参与股权激励的参与对象的统一标准,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实施,以避免因标准模糊引起纠纷、员工争议。确认激励对象范围时通常考虑任职时间、工作职级、重要程度、既往贡献、未来重要性等因素。
关注问题:
1)激励对象中有无外部人员?
2)激励对象可否为公司监事?
3)激励对象股东人数计算
2.激励方案要素之二:激励方式
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为期权、限制性股票、非限制股票,此外还包含虚拟股票(权)、分红奖励等。企业可结合自己的发展阶段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激励方式。对处于初创及发展壮大阶段的企业,可多考虑采取期权方式,对处于稳健发展阶段的企业,可多考虑采取限制性股权激励方式。
3.激励方案要素之三:激励数量
非挂牌或上市的公司,股权激励数量无限制性规定,在确定股权激励数量时需考虑如下因素:
总量控制:明确各持股比例法律内涵,以保持控制权稳定为前提,并为未来数轮融资及首次公开发行(25%/10%公众股)进一步稀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预留空间。
个人比例:对拟激励对象进行分类,确定激励梯度标准,个别激励比例较大的员工需合理性解释,避免代持嫌疑。
常见比例:公司总股本10%-20%左右。
4.激励方案要素之四:激励股份来源
控股股东转让企业股权/股份;
企业增发新股;
企业回购股份。
5.激励方案要素之五:激励价格
非上市民营企业及非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价格无强制性规定。可考虑如下原则确定激励定价:
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阶段,有客观定价依据;
低于市场价格;
考虑激励成本(股份支付成本、税务成本),不影响上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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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方案要素之六:资金来源
可包括自有/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支持。
关注问题: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借入方构成借出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2)公司可否向员工股东借款、可否向员工股东定向分红?
3)员工获得持股平台的份额的对价是否需要在上市前支付完毕?
7.激励方案要素之七:激励条件
公司通常会设置复杂的业绩条件(通常包含公司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业绩指标),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中可以灵活运用,前者挂钩行权条件,后者挂钩解限条件。
8.激励方案要素之八:处置限制
为实现较好的激励效果,同时避免在股权变动不受控给日后上市审核造成实质障碍,通常就激励股权附加一定处置限制期限(例如至上市时或上市后),期限内不得以转让、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方式处置。
9.激励方案要素之九:进出机制
进入: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企业所持持股平台的部分份额可预留少部分,供新入职高管、核心人员加入激励计划。
退出:在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非负面退出情形以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犯罪被追究行使责任、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竞业禁止原则等负面退出情形下,其应按不同定价原则退回激励股权。
03
股权激励常见架构
1. 直接持股 VS 间接持股
二者各有优缺点,常见架构为间接持股。
2. 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VS 有限公司
二者在人数限制、权利机构、管理机构、控制权设计、税负等方面存在差异,常见采用有限合伙方式。
04
股份支付的基础财务概念
股份支付的定义
发行人向职工、客户、供应商新增股份;
股东及关联方向职工、客户、供应商转让股份;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增资入股、超过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
股份支付的财务影响
立即行权、没有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性条件:一次性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设定了等待期等限制性条件:在等待期内分摊,并计入各期的经常性损益。
公允价值的确认
参考近期外部投资机构入股价格;
参考近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
采用其他适当估值技术(评估报告)。
05
财政部于2021年5月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1.上市条件影响等待期
即使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在IPO前离职,必须将被授予股权以原授予价回售(无其他可行权条件),则自授予日至估计未来完成IPO日间的期间为等待期。
创业板已经出现相关差错更正案例。
2.实控人受让离职员工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二次授予)?
符合条件——不构成二次授予,认定为实控人暂时代持:
(1)受让时明确约定需要在合理期间内(如剩余等待期内)按原受让价格再次授予其他人;
(2)暂时持有股权期间不享有投票权、股利分配权等股东权益。
实控人低价受让离职员工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二次授予)仍为监管关注重点。
3.授予日的确定
授予日为“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的日期。
股权激励仅通过股东会审议,未确定具体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等关键条款时不能认定为授予日。
4.“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对约定日期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兜底,即如果约定日期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授予价,则控股股东以现金补偿给员工上述价差。
——上述兜底补偿交易属于股份支付。
06
交易所审核动态中的股份支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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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回放
《北交所主题系列直播课程第四期——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及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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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2:00-3:00 “上市前融资方式及对赌影响”,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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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珊
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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