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新规一实施,很多人慌了。
有人在问:“我有BVI公司,算不算违规?”有人问:“37号文还能不能用?”还有人到处打听:“个人到底能不能办ODI备案?”
总之,很慌,很焦虑……
但其实,这些“解读”,大多漏掉了一个最关键的事实:新规第一次给了个人境外投资一个“名分”——但“有名分”不等于“有路子”。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施行。新规第二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投资者包括 “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
如果你是通过37号文搭了架构的创业者、有海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或者正在筹划个人出海,这篇文章就是写给你的。
个人境外投资,第一次有了“上位法”身份
过去,个人境外投资长期处于 “灰色地带” 。
发改委11号令和商务部3号令均明确排除了自然人直接投资,个人仅能通过37号文路径进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境外新设公司、海外并购股权、境外不动产投资——基本处于 “无明确备案通道” 状态。
实践中大量个人投资者不得不借助分拆购汇、地下钱庄、无牌跨境券商等灰色渠道完成资金出境和投资,而这些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违规。2026年5月,证监会依法对老虎、富途、长桥等境内外相关主体非法跨境展业行为立案调查,正是这一制度真空暴露出的典型风险。
新规来了之后,变了。
个人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对外投资的监管框架。这不是“收紧”,这是 “给了身份” ——个人境外新设公司、海外并购股权、境外不动产投资、海外基金出资等行为,均被纳入对外投资监管范畴。
37号文还能用吗?
这是所有人最关心的问题。
答案是:37号文路径目前仍是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合规通道,但新规给它加了一层“紧箍咒”。
新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翻译过来就是:37号文目前还能用,但未来可能会有新的个人ODI管理办法出台——到那时,37号文是并入新体系,还是被替代,还不确定。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37号文(汇发〔2014〕37号)的核心要求是 “登记优先” ——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融资、进行返程投资,均需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将无法办理资金汇出、结汇等业务,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要特别注意:37号文与ODI备案是两条完全不同的合规轨道,不能相互替代。37号文管个人持股的合规性,ODI备案管企业资金出境的合规性。如果境内公司有对外出资行为,仍需单独办理ODI备案。
存量37号文架构,需要做什么?
对于已通过37号文路径持有境外架构的存量个人投资者,新规的持续合规义务已即时生效。
已持有的境外实体及境外资产须同步满足新规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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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规的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 -
遵守技术出口与数据跨境流动限制 -
不得再以“我是个人”为由游离于监管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新规文本中并未有溯及条款,此前遵照既有规则完成境外投资手续的项目,其合规性不受新规影响。
但要注意:如果某一先前的违规行为在2026年7月1日之后仍在持续或有新行为(比如投出去之后有关的境外资产、权益的转让与处分),那么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更关键的是:37号文的执行口径正在持续趋严。此前部分企业“先搭架构再补登记”“空壳公司办理登记”的操作模式已彻底行不通。银行展业时需严格核查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真实境外融资能力、资金调回后的主业投向。
个人投资者的“有法可依、无路可走”困境
目前发改委和商务部尚未出台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新规已明确个人需遵守对外投资监管要求,但具体如何办理核准备案,尚无明确通道。
个人投资者面临一个尴尬局面:有法可依,但暂时无路可走。
目前个人合规的境外投资渠道仍然有限——港股通、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跨境理财通是少数几条明确通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配套细则仍是空白。至于个人注册一家香港公司做跨境电商收款这类场景,37号文也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正是细则待明确的地方。
但方向已经很清楚:合规通道会被拉直,灰色通道会被照亮。
📌 最后的话
个人境外投资,第一次有了 “名分” 。但 “有名分”不等于“有路子” ——具体怎么走,还要等细则。
但在细则出台之前,有一件事可以做:给你的37号文架构做一次“合规体检”。
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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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
境外公司是否履行了返程投资登记 -
境外利润是否合规回流 -
SPV股权变更、融资、上市等事项是否均已按要求完成变更登记
切勿等到配套细则落地、监管部门开始批量检查时才被动应对。
我们专注37号文登记与个人境外投资合规。新规之下,帮你把架构理清楚、把风险控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