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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2021年度总部企业动态评估和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前海合作区:2021年度总部企业动态评估和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出海企服管家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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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下称《总部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总部企业动态评估和扶持项目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下称《总部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总部企业动态评估和扶持项目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动态评估: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已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贡献扶持、空间扶持、个人贡献扶持、新引进人员扶持及培育扶持: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受理时间及申报入口

  (一)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

  (二)申报入口:申报单位通过前海总部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

  (一)总部企业动态评估

  1.申报范围: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已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2.动态评估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资格动态评估标准

综合型或参照享受综合型企业总部

《总部细则》第二十九条: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额为基准,如2021年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金融企业总部

《总部细则》第二十九条:评估指标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准,如2021年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总部细则》第二十九条: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实收资本、直接经济贡献额为基准,如2021年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

《总部细则》第二十九条: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额、实收资本、基金管理资产总额、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持股比例等为基准,如2021年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独角兽企业总部

《总部细则》第二十九条:以认定上年度或实际开展业务年度的实收资本、直接经济贡献额为基准,如2021年或最近轮融资估值评估较基准下降幅度超过20%视为不合格。

  符合《总部细则》第三十一条“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于当年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扶持...”之规定,2020年度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总部企业贡献扶持

  1.申报要求: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

(三)总部企业空间扶持

  1.申报要求: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

(四)总部企业个人贡献扶持

  1.申报要求:总部企业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申请人前五年无犯罪记录。

(五)总部企业新引进人员扶持

  1.申报要求:总部企业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申请人前五年无犯罪记录。

(六)总部企业培育扶持

  1.申报要求:符合《总部细则》规定条件,并且2021年度动态评估合格。

  四、调整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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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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