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下一站,元宇宙(一):从UGC说起》中的结尾,我们提到“NFT可以通过一种‘高度封装’的方式解决版权授权环节的著作权问题,并通过智能合约和生态应用执行授权条款。对于下游用户而言,其只需了解其通过上游授权所获得的自身权益,同时在公开市场中以明示的方式宣告其所获得的权益即可展开下一轮交易”,在本文,我们就来畅想一下UGC版权保护和授权问题的NFT解决方案。通过本文,您将至少了解:
什么是智能合约?
什么是NFT智能合约?
NFT智能合约解决元宇宙UGC授权问题时的优势。
NFT智能合约可能无法解决的盲区。
01
什么是智能合约
1.定义
美国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4年率先提出了智能合约这一概念:“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1]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于2018年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对智能合约的定义如下:“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2]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ULC”)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在统一电子交易法与电子签名法中的指引》中,对智能合约作出了如下定义:“智能合约是预设条件满足的时候,区块链内状态发生改变的计算机代码。”[3]
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于2020年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块链技术安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7条对智能合约的定义如下:“智能合约是指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运行在可复制的共享区块链数据账本上的一段计算机代码,是现实世界中合约和规则的算法实现。”
2.智能合约的基本原理
在传统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是由中心化平台提供信用背书,由法院、仲裁机构等中心力量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电商平台公司通常采用的货到付款功能等为例,电商平台及其所依赖的互联网支付体系在事实上对是否执行相关转账事宜享有控制权,对合同双方(即商家和购买用户)而言,其选择使用该等功能的背后是对电商平台及其所依赖的互联网支付体系的信任。在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依赖法院、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决。
再来看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段可编程、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当预设的触发条件满足时便自动执行。换言之,借助于智能合约,交易各方无需依赖中心化平台、法院、仲裁机构等中心力量,即可直接进行交易。由于智能合约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将形成一个区块,并根据分布式记账原理被记录于链上每个节点,第三方难以对智能合约的内容进行篡改,也很难对智能合约的执行加以干涉;同时,由于智能合约用计算机代码的方式清晰准确地描述了合约的内容,智能合约原则上将严格按照自身代码自动执行,进而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智能合约当事人违约的可能性。
以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为例,一方可以创建一个永久附加许可标的X的智能合约,编程为“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对价为Y)转让X”,并将其发布至区块链。若其他方想要获得许可,可将对价Y移转给前述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算法就会自动将许可标的X许可给支付对价的一方,并将对价Y转移给许可方。某种角度而言,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基本模仿了托管协议,其根本区别在于不存在第三方处理主体,而由计算机程序本身执行操作[4]。这种“去中心化”的模式将有效避免传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心”失效所引发的纠纷,进而降低交易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智能合约执行需耗费大量资源(如算力、存储空间、网络带宽等等),智能合约的发起人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作为所耗费资源的补偿。
3.智能合约的运行架构[5]
智能合约的运行架构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模块:
合同条款的确定:在以太坊等区块链上部署智能合约之前,交易各方需要协商确定交易方案,并形成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作为智能合约的架构基础。
代码编写和部署:交易各方将上述合同条款转换成可以在以太坊等区块链上自动运行的计算机代码,即智能合约。该等智能合约将通过区块链网络向全球各个区块链的节点广播并由各个节点存储,因此智能合约的内容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
私钥签名:持有私钥的交易各方对智能合约进行数字签名,并全网广播。
自动执行:交易各方签署智能合约之后,智能合约将通过计算机代码对信息进行抓取,以验证智能合约中预先设定条件是否满足。一旦经验证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约定事项,智能合约处分的权益将在区块链上自动进行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智能合约并不是单层次的简单结构,而是由最基本的合约层、数据层、执行层、传输层、验证层和应用层六大要素建构而成,其中:
合约层主要包含协议文本和参数这两部分内容,通过标准化的协议框架实现合约应用。合约主体可以通过关键参数的调整,识别合约的状态和行为。对于协议部分的主体内容,需要由发行智能合约的主体,将合约的法律语言进行程序化描述,即实现合约的代码化。复杂的合约内容可以通过“代码参数”的设置来实现,即采用标准化的代码,通过参数的输入实现对智能合约的行为控制。
数据层包含状态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数据等,其中的外部数据决定了合约层是否触发。
执行层、传输层、验证层和应用层主要实现的功能是确保智能合约在区块链账户、计算机程序之间的交互,以及合约层的执行。[6]
4.智能合约当前的运用
目前最常用于部署智能合约的区块链是以太坊(Ethereum)。尽管智能合约这一概念在上世纪末就已经被提出,但是在以太坊出现之后,于以太坊上部署的智能合约方才被投入大规模运用。根据《以太坊白皮书》[7],以太坊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以太币(Ether)、以太坊账户(Ethereum Accounts)、可自由编辑的智能合约模块。其中:
以太币是以太坊内部的主要加密燃料,用于支付交易费用;
以太坊账户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外部所有的账户(由私钥控制)和合约账户(由合约代码控制)。外部所有的账户没有代码,人们可以通过创建和签名一笔交易从一个外部账户发送消息。每当合约账户收到一条消息,合约内部的代码就会被激活,允许它对内部存储进行读取和写入,以及发送其它消息或者创建合约;
可自由编辑的智能合约模块是以太坊最大的技术特点,在此位置上开发者可以使用脚本语言自由定义所要执行的操作,以及是否对外发送和接收信息。
除以太坊以外,包括我国国内的私链和联盟链等越来越多的区块链也都支持智能合约的部署。不过,为了确保用户对交易可靠性的信心,不少区块链仍然选择将交易合约上链后“锚定”到以太坊公链上。[8]
5.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
(1)智能合约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而传统合同所订立的步骤可以分解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同意要约内容,做出承诺,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鉴于围绕“智能合约中是否存在‘有效承诺’”“智能合约属于合同本身还是合同的执行”等问题目前存在着诸多争议,就智能合约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规定系我国法律适用层面首次直接明确区块链上符合相应条件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据上的法律效力,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属于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具有合同效力的过渡条款。[9]
a.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分别结合合同的形成过程、合同法的功能等理论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最终得出了智能合约不构成合同、仅构成合同的执行/履行工具的结论,我们将其主要观点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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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
主要观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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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成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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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功能 |
合同法的功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事后救济机制(ex-post remedial institution),即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强制履行合同或者为当事人提供不履行的救济。而智能合约的本质则恰恰相反,它是一种先决性的自助行为(preemptive form of self-help),通过事先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代码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计算机的自动且不可逆转的执行作为保证,排除了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确保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方式上,智能合约和传统合同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依赖,传统合同依靠合同法的强制力做保障,而智能合约所呈现的私力救济特征则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更为相似,故智能合约无须被定义为一种合同从而被纳入合同法进行调整。[14] |
b.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则认为,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而智能合约体现了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因此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且在合同性质上属于附条件/期限的格式合同。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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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
主要观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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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理论 |
智能合约的要约,可以类比为电子合同的要约。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形成合约协议,即为要约的发出;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再次发出即为承诺。基于区块链的特点,在区块链的账户体系中,私钥是账户安全的唯一屏障,因此智能合约的承诺可以归纳为,智能合约的账户主体对合约内容进行私钥签名并全网广播。针对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基于区块链的特点,可以参考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即要约生效时间应当以特定智能合约首次出现的区块时间戳决定,承诺生效时间应当以私钥签名后全网广播的时间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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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理论 |
“二要素”意思表示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的统一,即通过某种行为将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图表露外显出来。于智能合约而言,双方将智能合约部署上区块链运行,是使合同履行目的外化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理论在智能合约上的运用。[15] |
c.折中说
另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合同型智能合约、执行型智能合约、单向型智能合约。合同型智能合约是指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构成要素的智能合约。执行性智能合约是指交易各方在部署智能合约前已针对智能合约的内容达成合意,后交易各方按照该等合意的内容部署并执行智能合约;由于执行性智能合约中的内容并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要素,仅具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执行性智能合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构成独立的合同。单向性智能合约是指被运用于遗嘱的设立和分配、公共产品提供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智能合约,也不构成合同。[16]
(2)智能合约是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何适用?
针对智能合约是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目前并未查找到中级以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出的认定。持肯定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这一观点的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认为,尽管智能合约与传统的合同存在显著区别,但智能合约仍属于“不完全合同”,依然应当通过《民法典》予以调整。以下,我们将对目前在《民法典》框架下调整智能合约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在法律适用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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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
主要观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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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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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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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 |
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两种免责情形。 法定免责方面,对于智能合约,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均应当有适用余地。 约定免责方面,争议较大的是免责条款(代码)效力问题。通常认为,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免责条款需要明示,提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在对方提出要求时还应予以说明。因此,智能合约也面临免责代码明示及提请注意的问题。传统合同中,需要免责的一方在合同中说明并作出提示即可。但对于单一智能合约而言,免责代码提示确实存在困难,目前须以自然语言呈现。从智能合约法律规制角度,要求代码提供者就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代码设计以自然语言作出一揽子说明,从而便于当事人抉择是否是可以考虑的方向。此外,对于因第三方编码错误、外部攻击等第三方原因导致违约可免责进行约定是否有效也值得探讨。根据《民法典》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倘若按照《民法典》的该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智能合约的情况下,同时将第三方编码错误、外部攻击等约定为免责事由从而免除自己责任缺乏合理性。但是倘若双方当事人利用的是第三方智能合约平台或去中心化应用,若出现了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编码错误、外部攻击等第三方行为从而导致违约,直接约定为不属于当事人免责事由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列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值得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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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 |
智能合约为了确保执行机制的自动化处理,必然需要将合约的关键要素定制化、类型化解构,通过参数的设置,实现特定条件触发的自动执行机制。因此,智能合约的本质是格式条款,只能通过参数的调整来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在此基础上,如果一个特定行为或特定事件是智能合约的触发条件,那么该智能合约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的格式合同”;如果一个未来特定时间是智能合约的触发条件,那么该智能合约就属于附期限的格式合同。[20] |
02
NFT智能合约
1.NFT智能合约的基本原理
NFT(英文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称为“非同质化代币”),其本身即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经创立的NFT包含唯一标识(Token ID)到区块链地址的映射过程,其中,唯一标识指向特定的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区块链地址表示该标识的持有者(“NFT持有者”)。NFT持有者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原生资产相关权益的流转:NFT持有者基于对私钥的掌控,发行并签署智能合约,智能合约于区块链上登记、公示及执行;一旦智能合约包含的预设条件实现,智能合约的执行就会被自动触发,将原生资产的相关权益从一个区块链地址移转到另一个区块链地址。(关于NFT的基础分析,请参见《NFT:交易的不止是寂寞?》)。
NFT本身以智能合约为基础开发形成,所指向的原生资产相关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也借由智能合约实现。每创建一个NFT,即在区块链上生成一个智能合约,NFT持有者、NFT指向的原生资产相关权益等信息将通过区块链网络向全球各个区块链的节点广播并由各个节点存储,其他主体可以借助于前述信息,选择其意欲购买的NFT并支付相应对价,以完成NFT的交易;交易完成后,NFT持有者变更等交易历史将通过智能合约的变更而被记录于区块链网络的各个节点,进而使得NFT的交易历史于区块链网络中完成登记和公示。
2.当前常用的NFT智能合约标准
目前大部分智能合约都于以太坊上创建和执行,因此,大部分NFT都以以太坊代币标准(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ERC”)为基础开发形成。目前最为常见的适用于NFT的以太坊代币标准为ERC-721及ERC-1155。
(1)ERC-721[21]
ERC-721由CryptoKitties[22]的运营公司Axiom Zen的技术总监Dieter Shirley提出。作为首款适用于NFT的智能合约标准,ERC-721通过赋予每一个通证(Token)独一无二的唯一标识,使每一个通证都可以拥有其特有的属性。在ERC-721下,由于以太坊的存储容量和运算速度的性质,原生资产的描述信息(也即元数据,Metadata)并不直接记载于NFT智能合约之中,而是采用链下托管的方式,存储于其他的中心化服务器或去中心化的存储介质中。ERC-721的问题在于,每个智能合约的执行只能实现某一特定NFT的流转,这就导致在需要转移大量NFT的场景下,传输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为了使NFT转移、传输的路径更加便捷高效,Enjin[23]的创始人Witek Radomski对ERC-721作出改进,提出了新的NFT智能合约标准ERC-1155。
(2)ERC-1155[24]
ERC-1155实现了通过单个NFT智能合约完成多个NFT的转移。例如,假设用户需要转移1000个NFT,在ERC-721下,需进行1000次对于单一NFT的转移;而在ERC-1155下,可将前述1000个NFT打包,形成对应该等NFT包的唯一标识,后通过单个NFT智能合约对于该等NFT包进行转移即可。然而,在通过单个NFT智能合约完成多个NFT的转移的情形下,其中某个特定NFT的交易历史将无法被追溯。ERC-1155目前主要被运用于区块链游戏中武器、盔甲、血量值、魔法值等虚拟道具的交易。
3.NFT智能合约中通常包含的信息
(1)NFT创建者
NFT创建者的区块链地址为NFT元数据的组成部分,将被永久存储,难以修改。NFT持有者可以通过NFT元数据中所载的NFT创建者的地址证明其所持NFT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如《NFT:交易的不止是寂寞?》一文所述,基于创建模式的不同,NFT创建者或者原艺术品权利人,作为原生资产的原始权利人,对于NFT所对应的原生资产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因此,倘若NFT创建者即为原始权利人且原生资产确实构成作品,则NFT创建者能够基于NFT元数据中所载的NFT创建者地址从NFT后续的流转中持续性地取得版税收入。
(2)NFT持有者
如前文所述,NFT智能合约包含了唯一标识(Token ID)到区块链地址的映射过程。NFT持有者对NFT智能合约进行数字签名后可以证明其持有区块链地址的私钥,进而证明其享有对于所持有NFT的排他控制权。
(3)原生资产的描述信息
如前文所述,NFT所对应的原生资产的描述信息即为NFT的元数据,可被存储于NFT智能合约之中或其他的中心化服务器或去中心化的存储介质之中。NFT的元数据将被永久保留,难以更改,并向全球的区块链节点公开。例如在加密猫中,元数据包含加密猫的名称、图片、描述和任何其他特征。
(4)合约执行的触发条件
ERC-721允许按照下述方式发起NFT的转让(Transfer)并触发NFT智能合约的执行:NFT持有者作为发起者,由其自身或授权操作员设置NFT的授权(approved)地址。此外,经授权的操作员也可以在部署NFT智能合约的过程中为NFT设置授权地址,以便快捷高效地转移大量NFT。
(5)合约终止执行的情形
在部署NFT智能合约的时候,可以通过代码编写,使NFT智能合约在特定情形下抛出异常(throw),进而终止合约执行。
03
元宇宙中UGC授权的NFT解决方案
1.NFT方案在解决UGC授权问题时的优势(以Roblox为例)
如《下一站、元宇宙(一):从UGC说起》一文所述,全球规模最大的游戏UGC平台Roblox所创设的开发者权益保留模式通过保留UGC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UGC享有的知识产权,并在其他用户使用虚拟币Robux购买/使用前述UGC的情况下按照特定的换算规则计算开发者交换收益,实现了对于UGC创作者的激励。2021年7月,腾讯和Roblox合作开发的罗布乐思(即境内版Roblox)正式上线。罗布乐思延续了海外版Roblox所采用的开发者权益保留模式和开发者交换收益政策:根据《罗布乐思中国开发者条款》[25]的知识产权条款,UGC创作者可以保留对UGC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此外,根据《罗布乐思中国开发者条款》中对于开发者交换收益的规定以及罗布乐思官网发布的《中国开发者交换政策》[26],如用户使用虚拟币(于罗布乐思发行的虚拟币为“罗宝”,于Roblox发行的虚拟币为Robux)购买UGC或者UGC中的虚拟道具,UGC创作者可以以人民币形式获得开发者交换收益,具体换算公式为:开发者交换收益 = 虚拟币使用总额 x 开发者交换收益乘数 x 人民币费率。UGC创作者如满足变现资格,可以申请变现。
尽管目前无论是Roblox还是罗布乐思都尚未提供针对UGC的NFT铸造服务,即Roblox和罗布乐思目前都还无法实现以UGC的相关权益为基础生成NFT,进而通过NFT智能合约实现UGC相关权益的流转功能,但从现有的NFT智能合约来看,其实已经可以实现与前述开发者交换收益类似的功能,即将后续销售NFT所得的收入自动分配给原生资产的原始权利人。
在标准ERC-721和ERC-1155的基础之上,以太坊优化提案标准EIP-2981[27](可适用于前述智能合约标准)允许NFT智能合约在执行NFT的出售或转售操作时向NFT受让人发送需支付的特定比例的版税金额。具体而言,NFT创建者在部署NFT智能合约时,可以借助于EIP-2981设置版税接收者的地址和需要支付的预期版税金额。同时,EIP-2981还支持所有NFT交易市场检索特定NFT的版税支付信息,从而实现无论NFT在哪个市场出售或转售都可以准确支付版税的功能。
目前,在艺术品交易领域,EulerBeats Originals、Foundation、Zora等NFT艺术品交易平台均能够通过NFT智能合约实现向艺术家自动分配版税的功能。如这一功能实际应用于UGC授权领域,至少可以为UGC创建者取得稳定持续的收益流提供保证,同时也可以避免交易市场版税支付不兼容的问题,通过统一版税支付的模式实现UGC创建者对于UGC的价值主张。
2.NFT方案存在的局限
如上所述,NFT智能合约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存于区块链网络之中,尽管其自身所具有的附区块链属性对于解决版权确权、创作者激励等与UGC授权相关的核心问题大有助益,但与传统合同相比,NFT智能合约的表现形式以及基于区块链属性所造成的匿名性、自动执行性等特征,都有可能导致实际运用NFT智能合约的过程中出现传统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中不会出现的风险,从而在权益许可、流转相关的细节方面形成隐患。典型的风险包括:
(1)代码漏洞
NFT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将交易各方的合意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在转化过程中可能出现代码设计错误。此外,在黑客恶意侵入智能合约运行程序的情况下,NFT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可能会遭到篡改。一旦出现该等代码漏洞,NFT智能合约将难以实现交易各方的交易目的。
(2)内容解释
智能合约的内容通常以二进制代码呈现,而缺少以自然语言生成的合约文本,这对交易各方理解智能合约的内容造成了实质性困难,可能引发有关当事人意思真实性、有效性的争议。倘若交易各方将该等争议提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解决,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人士,在审查以计算机代码为表现形式的智能合约的过程中也很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障碍,从而对争议解决的结果造成影响。
(3)难以变更和解除
如前文所提及,智能合约中需要预设相应的触发条件,一旦该等条件满足后,无需人为干涉即自动执行,且该等执行过程通常具有不可逆的特征。一方面,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点杜绝了传统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为可控的违约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如出现代码漏洞或者发生其他并非双方当事人可控的情形,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将不符合当事人在该等情形下的真实意图,同时也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设计智能合约架构时,如何将可以预见到的各种情况充分纳入智能合约之中显得至关重要,但这无疑将同时增加交易各方的协商成本以及智能合约架构设计成本。
3.自然语言的配合使用
综合上述内容,针对UGC授权问题,倘若考虑NFT方案,在NFT智能合约的基础上另行通过用户协议、授权合同、隐私政策、免责声明等文件予以完善显得至关重要。
而如前文所述,NFT智能合约本身与格式条款存在相似性,根据《民法典》第496条[28],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针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等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的法律基础在于,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容易造成格式条款提供方与其相对方利益的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NFT智能合约作为计算机代码,相比于自然语言,对于阅读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就导致NFT智能合约中提供方与其相对方的利益失衡状况加剧。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除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外,对于足以影响对方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代码,也应该通过自然语言的形式充分、准确地进行告知。同时,以自然语言为表现形式的文本也有助于完整、全面、清晰地还原当事人合意,并对代码漏洞、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的损失赔偿事宜加以约定。
具体到操作层面,针对UGC授权问题,NFT智能合约的提供者可以将权利主体、授权内容、授权性质、授权费、司法管辖等核心内容,结合元宇宙内的其他自治要素和规定,通过用户协议、授权合同、隐私政策、免责声明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向用户展现。
后续,我们将结合UGC的授权要素展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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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数据以及其他网络虚拟资产的交易与合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交易;以知识产权为驱动的公司交叉业务、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张逸瑞律师在虚拟数字资产交易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曾经为诸多企业提供与NFT、新媒体账户账号等虚拟数字资产布局、创新业务模式合规、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和监管有关的法律服务。
张一凡
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吴之洲
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感谢实习生周彤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往期文章
封面图源:问题少年002·杜飞辰
责任编辑:魏雪婷
编辑:赵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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