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1、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集聚发展。
3、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其经营团队前海金融产业集聚贡献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的,自获批牌照当年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上述一次性扶持标准及方式给予扶持。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进行绿色金融发展奖励:
二、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1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港资机构,按照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100万元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4、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的,自其申请获得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
5、支持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每个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
6、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支持前海合作区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8、鼓励前海合作区银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对前海合作区银行向前海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半年期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补贴,每家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
1、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集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办公楼宇(或园区),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为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以下简称产业载体)。
2、入驻产业载体的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3、对新入驻产业载体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扶持资金可用于向员工发放有关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机构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择优选择其中之一享受。
5、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入驻产业载体,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增量的1%给予成长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并以管理人自身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在商事登记系统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并按规定完成商事登记的,可参照风投创投机构申请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7、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含梦工场北区)港资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对管理企业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多家管理企业按首轮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企业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8、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深圳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单家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的,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9、对前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投资香港科技企业,且该被投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单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1.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
2.曾入选参与香港数码港或香港科技园培育计划。
10、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前海合作区的,按照创投机构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金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11、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简称SPAC),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持在前海发起设立专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对S基金实际出资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基金管理人90以上、150万元以下一次性扶持;实际出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基金管理人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扶持;实际出资金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
13、支持全国或深港私募基金行业组织在前海举办或联合举办风投创投论坛等,对由前海管理局或其他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的,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窗口、实践基地、培训中心等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4、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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