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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出海企服管家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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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1、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一、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1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集聚发展。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金融科技类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机构申报项目入选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其经营团队前海金融产业集聚贡献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

(一)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15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二)实收资本达到7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的,自获批牌照当年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上述一次性扶持标准及方式给予扶持。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进行绿色金融发展奖励:

(一)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1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港资机构,按照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100万元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一)实际办公面积500㎡以上;
(二)运营方过往加速的企业在近两年内合计获得1亿元以上股权融资;
)运营方承诺每年进入加速器的港资金融科技企业占比30%以上。

4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的,自其申请获得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

(一)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给予申请机构100万元扶持;
(二)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给予申请机构50万元扶持。

5支持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二)由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三级以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每个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

6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支持前海合作区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开立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10万元奖励;
2.开立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20万元奖励;
3.开立100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30万元奖励。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4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4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8鼓励前海合作区银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对前海合作区银行向前海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半年期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补贴,每家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

1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集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办公楼宇(或园区),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为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以下简称产业载体)。

(一)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基本条件,且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规划范围内(桂湾、前湾),竣工时间不早于2019930日并已投入使用的;
(二)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规划范围内(桂湾、前湾),且面向风投创投机构的已租售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产业载体仅新入驻的风投创投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条、二十条有关奖励。

2入驻产业载体的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港、澳资及外资机构优先入驻。

 

3对新入驻产业载体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扶持资金可用于向员工发放有关补贴: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3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持牌金融机构;
2.前海管理局认定为总部的金融企业;
3.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金融科技及相关机构;
4.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评估、认证、评级、环境信息、专业研究等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
3.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4.实际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5.实际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三)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数字人民币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和500万入驻扶持。
(四)对其他经市政府批准或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驻扶持。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机构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择优选择其中之一享受。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5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经营团队扶持。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入驻产业载体的持牌金融机构,上年度年利润总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营团队扶持。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入驻产业载体且上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团队扶持。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团队300万元经营奖励;
2.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经营团队200万元经营奖励;
3.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经营团队100万元经营奖励;
4.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经营团队50万元经营奖励。
(四)对入驻产业载体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其管理的前海注册基金的管理费收入2%给予经营团队扶持,单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5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入驻产业载体,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上一年度利润总额增量的1%给予成长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并以管理人自身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在商事登记系统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并按规定完成商事登记的,可参照风投创投机构申请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7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含梦工场北区)港资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对管理企业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多家管理企业按首轮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企业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8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深圳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单家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的,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9、对前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投资香港科技企业,且该被投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单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1.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

2.曾入选参与香港数码港或香港科技园培育计划。

10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前海合作区的,按照创投机构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金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11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简称SPAC),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持在前海发起设立专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对S基金实际出资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基金管理人90以上、150万元以下一次性扶持;实际出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基金管理人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扶持;实际出资金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

13支持全国或深港私募基金行业组织在前海举办或联合举办风投创投论坛等,对由前海管理局或其他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的,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窗口、实践基地、培训中心等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的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国际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的旨在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3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4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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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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