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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对等关税”
当地时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宣布对各国征收“对等关税”。[1]要点如下:
1. 分两批次施行
(1)
对所有进入美国的商品征收10%的“最低基准关税”,该关税将于美东时间4月5日12:01生效。对于在美东时间4月5日12:01前在装运港装上船并处于最终运输方式的货物,它们在进入美国时将不缴纳本次规定的额外关税。
(2)
对约60个国家和地区进入美国的商品征收最低11%,最高50%的“对等关税”,该关税将于美东时间4月9日12:01生效。 “对等税率”较高的主要经济体包括中国(34%)、中国台湾地区(32%)、泰国(36%)、欧盟(20%)、日本(24%)、韩国(25%)、印度(26%)等。对于在美东时间4月9日12:01前在装运港装上船并处于最终运输方式的货物,它们在进入美国时将不缴纳本次规定的额外关税。本次规定涉及的各国家及地区的对应税率请见附表。
*注:自4月9日起,附件一国家的“对等关税”上涨至附件一规定的税率,与4月5日先行生效的10%“最低基准关税”是替代关系。
2. 若商品落入本次行政令附件二[2],则被豁免于征收“对等关税”,主要包括:
(1)
根据50 U.S.C. 1702豁免的商品(供个人使用的商品、部分食品、衣物和药品捐赠品等);
(2)
已被施加232关税的钢铝及其衍生品、汽车及零部件(征收25%的关税,已生效);
(3)
其他被列于附件二的产品,包括铜、药品、半导体、木材、特定关键矿产、黄金、能源和能源产品;
*注:2月18日路透社、彭博社曾报道,特朗普表示,他可能会对进口汽车、半导体和药品行业征收大约25%的关税,相关宣布最快将在4月2日发布。截至目前,对汽车行业的25%关税已正式公布,但对药品、半导体行业加征的25%关税尚未公布。
(4)
适用美国税则HTSUS第二栏税率的产品
(5)
未来可能通过 232 条款加征关税的产品;
(6)
*注:不符合USMCA下原产地资格的加拿大、墨西哥产品将被征收12%对等关税;
*注:不符合 USMCA 下原产地资格的加拿大、墨西哥商品另面临 25% 的IEEPA关税(除非IEEPA关税终止或暂停),符合USMCA下原产地资格的商品可免征25%IEEPA关税。
(7)
如某一商品中其美国成分不低于商品价值的20%,则其中的美国成分价值被豁免于“对等关税”;
*注:此处的“美国成分”指“完全在美国生产或在美国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部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可依法收集关于进口商品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进口报关文件),以确认和核实商品中美国成分的价值,以及该物品是否在美国最终完成。
(8)
可利用321条款清关的小额免税商品(根据另一总统行政令,中国商品将不适用);
3. “可调整授权”
该行政令特别说明,如任一贸易伙伴采取反制措施、采取重大非普惠性的贸易安排等,总统可进一步调整对等关税的范围。
02
“800美金小额包裹免税”政策的变化
与此同时,特朗普还签署了另一总统行政令,决定取消中国(含中国香港)产商品适用小额豁免资格(800美元小额包裹免税待遇),每件商品将征收货品价值的30%或25美元关税(2025年6月1日起,将增至50美元)。[3]具体如下:
03
“对等关税”与此前其他额外关税的关系、合计计算方法
根据总统行政令,对中国加征的301关税、20%IEEPA关税与本次“对等关税”是叠加关系。目前,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合计关税税率计算可参考:
自中国出口美国商品的最终关税税率 = 该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 301关税税率(大部分25%,也有7.5%/50%/100%等,须根据具体产品复核)+ 反补贴反倾销关税税率(如有)+ 20%(20% IEEPA关税,特定98章产品除外)+ 34%(对等关税,豁免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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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4/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declares-national-emergency-to-increase-our-competitive-edge-protect-our-sovereignty-and-strengthen-our-national-and-economic-security/
[2]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4/Annex-II.pdf
[3] 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4/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closes-de-minimis-exemptions-to-combat-chinas-role-in-americas-synthetic-opioid-crisis/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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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文作者
戴梦皓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daimenghao@cn.kwm.com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
戴律师在贸易法领域有超过10年的经验。依托法律和理工科的复合专业背景,戴律师曾服务于多家位于半导体、汽车、航空、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生物医药和化工等行业的知名跨国公司和大型国企,对相关行业具有深刻认识与独到见解。戴律师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海关和进出口监管以及贸易救济等相关领域长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具体业务风险评估、产品出口管制编码分类、许可证申请、开展贸易合规尽职调查、应对中国和境外贸易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设计海外贸易架构和供应链布局。戴梦皓律师是中国执业律师,同时还拥有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戴律师获评《2025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 出口管制领域"领先律师"称号。
郑子懿
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袁梅紫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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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洪流 ·Tillian Reev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