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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地缘竞争与商业竞争环境中,无论是身处技术快速迭代浪潮中的科技型企业,还是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传统制造企业,建立并持续投入全球研发中心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将成为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引擎。而为其选址,则需放眼全球,聚焦创新生态优越的国家和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4年7月5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以下简称“专利盒”),对通过研发活动而创造的具资格知识产权,为其源自香港所得的利润收取5%[1]的特惠税率。专利盒创造的税率落差(一般税率为16.5%)将有助于形成研发密集型产业的“税收洼地”效应。
香港凭借其独特的国际联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临近内地创新高地的地理优势,加上专利盒制度的推出,为内地研发型企业的技术出海布局提供了一个紧密连接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优势选项,或将推动香港呈现出国际科技创新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的集群效应。本文旨在解析选择香港构建全球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优势、提出基本构想、并就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做出提示,供读者参考。
01
在香港设立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优势
香港凭借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拥有高度发达的贸易环境和完善的法治体系,加之政府推出的专利申请资助计划、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以及即将落成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为企业设立研发和/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供了一个具有明显优势的选项。
1. 专利盒
所谓专利盒(Patent Box),即税法对于公司对于基于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征收比一般所得税率更低的税率。一般专利盒制度针对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而基于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授权费、许可费、知识产权转让价款、使用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服务销售收入以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为鼓励工业及研发界别、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使用者进行更多知识产权贸易活动,香港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2024年第17号条例,于2024年7月5日生效)正式推行专利盒税务优惠。自2023/24课税年度起,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所得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当中符合资格的利润可按5%特惠税率评所得税。作为对比,香港的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6.5%,中国内地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
香港专利盒制度涵盖三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只要这三类知识产权在香港为企业带来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就可以享受这一税收宽减机制。但前提是这些知识产权必须源于研发活动——若知识产权完全由纳税人自行研发,则相关利润可全额享受优惠;若研发过程中涉及购买其他知识产权或委托关联方在香港境外进行部分研发工作,则可享受的优惠将相应减少。
对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目前香港专利盒没有对收入的来源做区分。这些收入可以分为四类:(1)授权收入,即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费用;(2)转让收入,即企业出售知识产权所得的款项;(3)嵌入式收入,即当企业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价值时,收入中归因于该知识产权的部分;(4)保护收入,即因他人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赔偿金或和解金。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专利盒制度也在鼓励和推动企业在香港专利制度(特别是原授专利制度)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下提交更多申请,以在香港获取法律保护。从2026年7月5日起(含当日),香港专利盒将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与植物新品种的范围做进一步限定:就非香港专利,企业须就相关发明在香港有一项原授专利或短期专利的申请或批予,并须在短期专利获授予后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就非香港植物品种权利,企业须就所涉及的植物品种在香港有一项植物品种权利的申请或授权证。
对于专利盒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在规定特惠部分的计算时对研发所在地做了更加清晰的要求,只有来自具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符合资格按关联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待遇。香港特区政府采用关联法计算特惠部分,关联比例指具资格开支在纳税人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所招致的整体开支中所占的比例。研究与开发(R&D)开支比例是一项实质经济活动的替代指标,香港特区政府采用该方法是为了确保获得优惠的收入与有助取得该收入的开支两者之间有直接关联。
香港特区政府在专利盒制度的设计中,对研发活动的地点和性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制度采用“关联法”来计算可享受优惠的利润部分,确保税收优惠与企业的实质研发贡献直接挂钩。关联法的核心在于“研发分数”的计算,它衡量企业在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有多少比例的支出是在香港本地进行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研发分数越高,企业就能将更大比例的知识产权收入利润按优惠税率纳税。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购买现成的专利获利,而非自主研发,那么它只能享受较低比例的税收优惠;相反,如果企业的专利收入主要来自于其在香港进行的原创研发活动,则可享受更高比例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只包括以下三类情形: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自行在香港进行的研发活动、企业委托给非关联方在香港进行的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委托给香港本地关联方在香港境内进行的研发活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不仅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还包括有权从该知识产权中获取收入的人/企业。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从某专利所有者那里获得专利许可,然后A公司将这一专利再许可给B公司使用并收取许可费,那么A公司也可以被视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如果A公司在改进或优化这项专利技术时产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并且满足制度下的其他要求,那么A公司同样可以就其获得的专利再许可收入申请税收优惠。
香港专利盒制度的设计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明确的“本地化”战略意图。通过将税收优惠与本地研发活动紧密挂钩,香港不仅仅是提供低税率,更是在引导企业将实质性研发活动落户香港。企业若想充分享受专利盒的优惠,必须在香港进行实质性研发投入,这将带动本地研发生态系统的发展,并促进产学研合作。此外,对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提出香港本地注册要求,也将吸引企业积极在香港做知识产权申请,从而推动香港知识产权国际地位的提升。
2. 创科基金
香港的创新及科技基金(以下简称“创科基金”)同样可以为企业在香港设立研发中心提供便利。创科基金于1999年6月成立,以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为目标。[2]创科基金设有不同的针对性资助计划,可以覆盖企业研发部门设立、研发项目启动、样品测试验证以及项目成果落地的关键环节。
创科基金的主要资助项目包括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创科基金资助项目同样有对企业“本地化”研发的要求,上表所示的资助项目对研发地点的要求如下:
3. 强化数据香港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议程框架下的项目,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和创新用户提升技术信息检索能力,更快的掌握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信息,帮助其增强创新能力。TISC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贯穿立项、研发、生产、销售、展会、重组与并购、质押融资等过程,既可促进企业科研、保护科研成果,也可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与贸易。2016年初,TISC项目在中国启动,在华TISC由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广。
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确认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筹建机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将积极展开筹建工作,该中心将聚焦提供专利检索及分析等专门服务,以保护科研成果和加强对创新及科技(创科)业界的支持,同时促进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建设亦可助力本港培育兼备专利知识的创科人才。政府已预留资源,支持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筹建和营运TISC中心,预计最快于2025年投入服务。
02
国内外企业在香港设立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意义和基本构想
在地缘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中国企业需要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国际化布局,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业环境,同样地,跨国公司,以及和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也都需要有更好的研发和生产安排,以适应全球供应重构和贸易合规的要求。香港作为连接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重要枢纽,其独特的地位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战略性布局的理想平台。
在当前国际税改环境下,企业可考虑在香港设立独立运营的主体,作为企业全球资金与税务安排的核心枢纽。该主体自主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和/或独立持有和运营知识产权,同时按照商业规则与内地公司及海外市场建立业务联系。本章将探讨企业在香港设立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整体方案的一些基本要素:
1. 知识产权布局
首先,企业需要精心设计内地运营实体与香港主体之间的技术转移机制。具体而言,内地运营实体可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或是许可方式将已有技术转移给香港主体进行使用、衍生开发和/或分许可,同时保留内地运营实体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独占使用权。基于此,可使得香港主体具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许可架构、技术转移架构和维权架构等。
如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上希望将香港主体打造成全球研发中心的,则可以组建本地研发团队在上述转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开展后续研发工作,并以研发中心名义就新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此外,研发中心还应当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原授专利,以满足2026年7月后专利盒政策的要求。对于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核心技术,建议企业尽早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根据商业布局选择性地进入目标市场的国家阶段,如美国、欧盟、日本及韩国等国,同时可利用香港专利申请资助计划降低全球专利布局的财务负担。
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通过上述技术转移和/或本地研发活动取得知识产权组合后,可以进一步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许可体系。一方面,向内地运营实体反向许可衍生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以调节内地与香港实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向海外市场的关联主体或第三方许可相关技术,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对于战略重要性较高的海外市场,香港研发中心也可采用技术出资方式设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从而在一定程度缓解企业准备外汇资金压力的同时,又能保持后续在境外开展实际业务时对核心技术的控制。
2. 资金流动
企业可将中国内地运营实体作为原点构建跨境持股架构,以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跳板,实现对境外关联实体的有效控制与资源整合。具体而言,企业可通过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持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作为底层资产,在境外设立关联主体以获取国际融资,同时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建立内地运营实体对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控制关系。在这一架构中,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扮演技术输出和利润汇集的角色,内部运营实体藉由向香港主体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或技术服务费,在符合转让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可在内地获得税前扣除;而香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又可以进一步通过专利盒制度就该等收入享受优惠税率,并利用以此形成的现金流在海外设立关联公司,形成以香港为中心的多层次资金流动机制。
如果内地运营实体通过香港研发中心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则也不会因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机制而影响企业免税收取从海外子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同时,香港仍对外来股息和资本利得保持不征税政策,这意味着香港研发中心从已缴纳足够税款的海外关联公司得的股息仍可免税收取,为企业构建国际化税务结构提供了灵活空间。
通过这一税务布局,企业可充分利用香港的地域优势和优惠税收政策,在境内外税务合规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高效流动和税负的合理优化,为企业全球化战略提供坚实财务支撑。同时,鉴于国际税收环境的快速变化,企业应与律师保持密切合作,定期评估全球税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安排,确保税务规划的长期可持续性与合规性。
3. 人才配置
如企业希望将香港主体打造为全球研发中心的,则在研发中心建设初期,企业可以考虑以派驻内地人员为主,通过选派10-15名核心技术骨干赴港快速启动研发活动(可以借助香港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随着研发中心进入成长期,企业可以转向以香港本地招聘为主的策略,充分利用创科基金的研究人才库计划。待研发中心步入成熟期,企业可以考虑补充国际化研发团队,借助香港的区位优势吸引国际专家加入。
为满足专利盒制度对研发支出、知识产权归属的要求,企业应特别重视与研发人员的合同约定。对派驻至香港的内地员工,应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规定在香港工作期间完成的所有发明创造归属香港研发中心。在聘用香港本地或国际研发人才时,雇佣合同中需明确职务发明归属条款,具体应规定员工在受雇期间完成的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均归属于公司,员工有义务及时披露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公司拥有申请、转让或放弃相关知识产权的完全决定权。对于跨境协同研发项目,应通过详细的合作协议界定各方权益,明确技术成果应优先以香港研发中心名义申请专利保护,并确保香港研发中心对技术路线的实质控制。
随着研发团队规模扩大,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新入职员工背景调查、竞业限制条款设置等措施,防止技术泄密和人才流失风险等。通过这种分阶段、多层次的人才策略和严格的知识产权管控措施,企业能够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有效整合全球创新资源,为香港研发中心的持续创新提供坚实人才基础。
综上,企业可以通过从知识产权布局、资金流动、人才配置等多维度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香港作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独特优势,实现技术掌控、税务优化和全球业务拓展的多重目标。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以香港为枢纽的创新网络将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国际化发展通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缘政治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化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03
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
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专利盒及其他一系列资助计划,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设立国际研发中心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来说是巨大的机遇。但与此同时,企业也需审慎评估在实际设立中心的过程中所可能触及的一些潜在法律问题及相应风险。
1. 香港最低补足税
专利盒制度有利于吸引企业在本国开展研发活动并进行成果转化,但是该制度往往会成为各国争夺IP及其附带所得的工具,并且容易被跨国公司用来进行避税,从而诱发税基侵蚀。2024年12月27日,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中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以下简称“BEPS 2.0”)实施全球最低税,并引入相关的香港最低补足税(以下简称“补足税”)。全球最低税旨在确保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缴付至少15%的最低税,从而削弱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为减少应缴税款,把利润转移至低税或不征税司法管辖区的诱因。
根据BEPS 2.0框架的支柱二,在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综合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将被征收15%全球最低税。目前香港已建立了该补足税的税务框架,从提交补足税报税表、提交补足税通知、补足税的评税及缴税通知书、不合规罚则、反避税条文和对不属香港成员实体的跨国企业实体的适用等六个层面进行了规定。
香港实施的专利盒制度允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优惠税率,但对于收入达到特定规模的企业仍需满足补足税的要求。因此,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研发中心时,必须充分评估补足税的税务框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税务合规。
2. 技术进出口合规
香港海关对技术进出口没有明确管制规定,仅在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对进口或出口第60G章《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3中的物品的资料的技术文件做了规定,以防止香港特区被利用为大规模毁灭武器的扩散渠道,亦同时确保作为合法工商业及科研用途的先进科技能自由无阻地进出香港特区。
中国内地对技术进出口与研发数据的数据跨境有明确规定。对限制类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中国内地实行许可证管理,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就相关制度常见问题及合规基本注意点的介绍,请参加本团队此前已经发布的文章FAQs Regarding China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Control。
因此,企业在规划涉及内地与香港间的技术转移(无论是引进基础技术还是输出研发成果)时,务必仔细核对相关技术是否落入内地限制进出口目录,并提前办理所需许可,避免因合规障碍影响研发项目的进度及知识产权的有效布局。
3. 数据跨境合规
香港在数据保护领域的核心法规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为旨在确保对个人资料有足够的保障及落实有关人权的公约责任的法规,私隐条例对研发数据这类高价值数据的数据跨境情境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中国内地,则需遵守我国的数据出境监管规则,需要关注的主要规定包括《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如果从内地传输至香港研发中心的相关数据涉及“重要数据”,则需要遵循内地更为严格的合规路径(如可能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企业必须对此进行审慎评估并确保满足所有监管要求,以防范潜在的数据安全及合规风险。
结语
香港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坐拥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中心地位,更以创新思维和产业导向为引领,全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其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开放的科研生态,为企业整合全球研发资源、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沃土。
内地企业在规划其全球性研发活动与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时,可以考虑以香港为跳板,充分利用香港的专利盒等优惠制度,在香港设立全球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香港丰富的资助项目可显著降低企业初期投入成本,而其成熟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更有利于研发成果的商业化转化。企业可充分利用专利盒制度,减免知识产权收入相关税费,并借助TISC平台,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与跨境交易,最终实现技术研发与商业价值的协同共赢。
总而言之,企业在选址全球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时,可着重考量以下关键维度:研发税收优惠与补贴力度、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知识产权运营的扶持政策、科技人才引进政策的便利性,以及数据跨境流动与技术进出口的监管框架。这些要素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企业创新发展的沃土,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脚注:
[1]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7/05/P2024070500187.htm
[2]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ci/papers/ci20220419cb1-141-4-c.pdf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文作者
楼仙英
金杜国际中心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
cecilia.lou@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事务和跨境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运营、知识产权合规与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并购中的品牌与技术许可和技术交易合规事务,例如技术进出口审批等
楼女士精于为客户提供商业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在收购和兼并、上市、私募、合资、技术转让以及设立研发中心、服务外包、战略合作等方面,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自由实施调查(FTO调查)、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技术投资价值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白皮书及技术竞争力等综合咨询服务,擅长协助客户制定申请策略和所有权安排、指定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及核心人员激励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业务梳理和科创性分析。楼女士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专利、商标、商业外观以及商业秘密等领域。她亦经常代表客户参与谈判,帮助客户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跨国的职务发明、保密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楼女士是国际国际许可工作者协会(LES)中国分会理事及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
杨恺盛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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