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那么决议上仅有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表示同意就可以了吗?
实践中,许多地区的工商局要求“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表示对公司增资事项的知悉,也即不同意或弃权的股东也需要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部分小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针对这个让创始人头疼的问题,我们将介绍境内工商登记机关和开曼律师、开曼登记中介的实操口径,进一步说明出现小股东不签字时如何处理,以及如何通过交易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条款的安排防范于未然,降低因小股东不签字而拖慢融资进程的风险。
01
实操口径
1. 境内登记机构的实操口径
经现场咨询大湾区地区的工商局及电话咨询北京、上海各地工商局工作人员,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转让股权所涉登记事项的实操口径总结如下。同时,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和深圳市前海工商局的具体口径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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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曼登记机构的实操口径
经过与开曼律师和开曼登记中介的沟通,开曼登记机构实操口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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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启示与建议
1. 针对境内架构及开曼架构项目的共同建议
(1)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增资、转股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
即使股东协议已约定增资、转股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亦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增资、转股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
若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中未约定表决通过比例,建议尽快通过章程修正案的方式对表决比例进行补充约定。
(2)细化与完善“通知与送达条款”
建议公司在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通知与送达条款,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3)约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未在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建议在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享有“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在章程及股东协议约定的期限(如30日)内就是否行使该等优先权、行权的比例及数额答复公司,则视为放弃该等优先权。
(4)约定在不损害股东利益前提下,经持有2/3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可变更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除约定章程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修改外,为避免部分融资时部分小股东不配合签署股东协议,亦可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在不损害股东利益前提下,经持有2/3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可变更股东协议。
2. 特别针对开曼架构项目的建议
特别地,针对开曼架构的项目,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在设计公司及股东协议中的通知与送达条款时,针对境内投资人及中资背景的美元基金,建议将公司的联系地址约定为公司位于境内的办公场所。
针对拖售权条款,在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约定,若任一股东不配合拖售交易所需的行动,则视为自动授权特定股东(如创始人)或特定董事代表该股东完成拖售交易所需的行动(包括通过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
结语
公司在融资中难免遇到因与小股东意见不同,而小股东拒绝签字的情况。为了避免陷入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困境,公司可以提前了解所在地登记机关的实操口径,并且做好应对措施。最后,一如既往地,欢迎大家和胡Par交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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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胡耀华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elvis.hu@cn.kwm.com
业务领域: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跨境投融资
胡律师每年处理众多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为客户设计境外或境内架构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在公司跨境并购方面,胡律师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包括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收购,以及中国公司海外并购。此外,胡律师在资本市场跨境业务领域也承办了多个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包括美股私有化、拆除红筹架构、回归A股、港股及美股上市。胡律师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国内高成长企业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主要为TMT、教育、生物医疗等行业。
谢岸琳
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白心宇
律师助理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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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未知的风景 · 杜飞辰
责任编辑:赵天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