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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笔者代理了一桩国际仲裁案,客户是该仲裁案的中方当事人。当时,这个案子已进行超过一年的时间,还有几个月就要进入最后的开庭阶段,客户突然更换了新的法务总监陈总。新来的陈总雷厉风行,她要求律师团队立刻向其汇报案情,包括案件的进展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汇报过程中,律师团队告诉陈总:本案的对方当事人选择了一位瑞士籍仲裁员,我方则选择了一位新加坡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也称为“边裁仲裁员”或“边裁”);本案的首席仲裁员也是瑞士籍,与对方当事人指定的边裁国籍相同。
陈总立刻问道:既然案件适用的是中国法,为何我方不选择一位中国籍的仲裁员?我们怎样确保我方指定的新加坡籍仲裁员会支持我们的立场?在指定这位边裁之前,我们是否知道这位仲裁员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立场?我方为何会同意选择与对方当事人指定的边裁相同国籍的人担任首裁?当得知我方指定的新加坡仲裁员非常有经验、有能力,而且具有国际影响力,同时来自瑞士的首席仲裁员也非常有经验和能力时,陈总问,为何不选择一位相对“弱势”的首席仲裁员,这样我方的边裁便可以在仲裁庭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面对客户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和团队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一一给予了回答(见本文的最后部分)。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国际仲裁案件中选择仲裁员时面临的担忧与疑惑。
那么,在国际仲裁案件中选择仲裁员究竟有哪些需要遵循的原则或要诀呢?仲裁员的国籍是重要因素吗?案件的适用法是重要因素吗?中国企业选择国际仲裁案的仲裁员,究竟有什么必须把握的标准或原则?
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与诉讼不同,当事人在国际仲裁案中有权自己选择“裁判”。
国际仲裁案的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仲裁申请人一方和仲裁被申请人一方(无论各方有几家公司),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规则均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1]。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边裁仲裁员后,除非仲裁条款有相反的约定,否则首席仲裁员通常由两名边裁仲裁员共同推举或由仲裁机构指派[2]。在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中,除非仲裁条款有相反的约定,否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名并商议独任仲裁员的候选人,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通常由仲裁机构或其他当事人认可的任命机构来指派[3]。
谁有资格成为仲裁员?
对于谁可以受当事人指派为仲裁员,主要的普通法国家均没有关于仲裁员资质要求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简言之,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自己信任的人担任案件的仲裁员。与之不同,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质作出了强制性要求。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13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
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虽然对仲裁员资质进行强制性要求的做法非常罕见,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我国《仲裁法》的上述要求的确有一定的道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如何选择仲裁员的问题上,读者们应当能够搜到很多文章,其中大部分都提供了相对“标准”的考虑因素清单。这些考虑因素包括:
a)
仲裁员的国籍、族裔:很多业内人士都将仲裁员的国籍列为一个常规的考虑因素。当事人可以参考仲裁员的国籍来了解仲裁员所属的“法律文化”和思维方式;
b)
仲裁员的语言能力:仲裁员必须掌握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通常为英文),在此基础上,如果仲裁员还掌握案涉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也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
c)
教育背景:仲裁员所受的法律训练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
d)
仲裁员的案件管理经验;
e)
仲裁员是否拥有与案件争议相关法律领域和行业的知识;
f)
仲裁员的法律实践经验;
g)
仲裁员的口碑以及业界的影响力和地位;
h)
仲裁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处理仲裁案件;
i)
仲裁员对特定议题是否发表过意见等。
上述清单的广泛流传导致很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的起草阶段就开始考虑对仲裁员的国籍进行限制,有些仲裁条款还要求仲裁员必须掌握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例如: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甲方应指定一位中国籍仲裁员,乙方应指定一位美国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应当由前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不得由美国、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籍仲裁员担任。
仲裁程序应以英文进行。仲裁员应可使用英文和中文作为工作语言。”
当事人对仲裁员国籍的敏感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常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前任秘书长Stephen Bond先生曾指出:“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东欧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更多考虑的是要选择与当事人相同国籍的仲裁员,而西方国家的当事人更加注重其选任仲裁员的专业能力”[4]。
选择仲裁员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在国际仲裁案件中,笔者认为仲裁员的国籍和语言能力并非选择仲裁员的决定性因素。与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质的要求类似:选择仲裁员的最终目的是找到熟悉国际仲裁程序、具有裁判复杂跨境纠纷能力的仲裁员。
也就是说,“能力”才是当事人应当优先考量的因素。什么能力?“裁判复杂跨境纠纷的能力”。以这个目标为导向,笔者认为,选择国际仲裁员候选人时应当从如下三大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全面了解该候选人在成为国际仲裁员之前,是否是一位事业有成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关于这一标准,当事人可关注候选人是否是有口皆碑的国际仲裁出庭律师、仲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有些国际仲裁律师或法官还在大学兼任国际仲裁科目的讲师或教授,这些都是证明该候选人能力的重要标志。
当事人在国际仲裁案中需要的仲裁员是熟悉国际仲裁程序、并在该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选。要具备这些素质,首先必须成为一名国际仲裁律师,并在代理大量的国际仲裁案件后积累一手经验。此外,对于有复杂商业争议解决裁判经验的法官或兼任仲裁学科教授的人士,也能够在其裁判、研究工作中获取丰富的经验。
也就是说,考虑选择那些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有商业争议解决相关经验的法官或仲裁课目的法学教授担任仲裁员,是因为这样的人有可能具备企业所寻找的“国际仲裁员的能力”。(寻找有能力的国际仲裁员还有一个好处,即在仲裁员的报酬是按小时支付的情况下[5],有经验的仲裁员可以更高效地审理案件,从而避免仲裁费用高企。)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一位法律专业人士的简历可以提供相当充分的信息,其同行的评价也可以提供佐证。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领域的同行了解该名候选人是否有持续且繁忙的律师业务;如候选人兼任法学教授,其是否受到学生、同行的尊重,是否有问鼎行业的著作或文章,是否曾代理过有重大影响的国际仲裁案等等,以此类推。
第二,在具备国际仲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察候选人担任国际仲裁员的经验。仲裁员候选人的简历通常会列出其曾担任过仲裁员的案件概要信息(由于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质,这些案件信息不会包含具体当事人的信息)。另外,在指定仲裁员之前,当事人的律师是可以与仲裁员候选人就任用事宜进行沟通的,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询问候选人在国际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的情况。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考察该候选人是否活跃在国际仲裁圈内。比如,是否在国际仲裁的专业会议上担任演讲嘉宾、是否在国际仲裁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文章、是否参与过相关国际仲裁规则的制订,以及是否在国际仲裁专业机构担任某些职务等。这些信息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全方位了解仲裁员候选人的能力。
第三,是否受到国际仲裁同行的推荐。同行推荐是中国企业选择国际仲裁员的一个最简单、可靠的方法。如果条件允许,当事人可以请曾经与该名仲裁员候选人打过交道、了解该仲裁员能力的国际仲裁同仁发表意见,看其是否推荐或强力推荐该名仲裁员。根据笔者的经验,凡是得到国际仲裁律师同仁强力推荐的国际仲裁员,通常都是具备出色能力和在裁判国际仲裁案件上经验丰富的人选。
综上,考察仲裁员的方法包括:(1)了解和查询候选人是否曾经是事业有成、受人尊重、受同行认可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包括国际仲裁律师、法学教授、法官等);(2)是否活跃在国际仲裁界、是否有在国际仲裁领域担任仲裁员的丰富经验;以及(3)是否受到国际仲裁同仁的认可和推荐。
选择边裁仲裁员的参考性因素有哪些?
上文讨论了选择国际仲裁员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仲裁员的国籍、语言能力、特定法律领域和行业知识等因素是否还要考虑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仍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但这些因素并非选择仲裁员的决定性因素。
1. 国籍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律并不限制仲裁员的国籍。例如,根据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仲裁条例,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得因国籍问题限制任何人担任仲裁员[6]。
当然,国际仲裁程序涉及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人士,法律文化的冲突在所难免。如果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案中选择仲裁员,其完全可以考虑选择一名中国籍仲裁员,因为中国籍仲裁员更加了解中国文化、语言和中国当事人的商业习惯。在仲裁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时,聘请一名中国籍仲裁员也可以在中国法的解读上对仲裁庭其他成员有所帮助。
但是,在根据国籍选择仲裁员时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这名仲裁员的国际化程度、英文水平(国际仲裁的基础语言为英文)、国际仲裁的实务经验和其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等。考虑这些因素是为了避免自己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在仲裁庭内被“架空”或被其他两位仲裁员变相“排斥”,从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 语言能力
如果案涉合同和相关沟通记录是中文,或合同约定的仲裁语言是中英双语,或者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员候选人的语言能力也可以是一个参考性因素。
仲裁庭中有成员掌握当事人一方使用的语言,可以使其成为一名合适的“文化大使”,从而帮助仲裁庭、尤其是首席仲裁员了解该方的立场、观点和习惯做法,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当然,如果仲裁庭成员对合同条款或书面证据的文字产生歧义,主要还是要靠当事人双方来提供解释,例如提交具备资质的翻译所进行的专业解读,而不能单独依靠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来解决这些语言上的歧义。
如果双方聘请的边裁仲裁员以及最终选出的首席仲裁员都会讲中文,也可以起到节省翻译开支、提高效率的作用。比如,仲裁庭可以在案件以英文进行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无需对中文证据进行翻译。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22年管理案件的统计,87.1%的仲裁案件语言为英文、11.3%的仲裁案件语言为中文、1.6%的仲裁案件语言为中英双语[7]。可见,大部分仲裁程序仍然以英文为主。因此,虽然仲裁员掌握中英双语或其他语言是加分项,但并非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决定性因素。
3. 特定法律领域的专业经验和行业知识
仲裁员是否具有相关法律领域的专业经验、是否具有与案件纠纷相关的行业知识,也是选择边裁仲裁员的一个参考性因素。
但是,在特定法律领域从业时间长或者具有某个行业的专业知识(比如能源行业、建筑工程、医药行业或互联网行业)、甚至成为业内被认可的资深专业人士,并不意味着该候选人具备裁断复杂跨境纠纷案件的能力。选聘国际仲裁案的仲裁员并不等同于选聘与案件所涉的行业或法律领域的专家。
事实上,无论案件涉及哪个行业或专门的法律领域,代理律师均有义务提供与该行业或法律领域相关的信息,仲裁员也有义务询问和了解相关的行业知识或法律问题。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都有专家证人(包括行业专家证人、财务专家证人或法律专家证人),由专家证人提供书面证言及出庭作证,将专业问题用“深入浅出”的方法来“教育”仲裁员。
当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案件,比如海事海商案件、建筑工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员候选人具备这些行业和法律领域的知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性因素。
4. 性别
仲裁员的性别多样性是近年来国际仲裁界日益关注的议题。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其2022年聘任的仲裁员中有27%为女性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2021年聘任的仲裁员中女性仲裁员占比也达到了35.8%[8]。虽然女性仲裁员的比例近年来呈增长趋势[9],但男性仲裁员仍然占多数。
国际仲裁领域内,不乏大量的优秀女性仲裁员。笔者认为,在满足笔者所提出的各项决定性因素的基础上,性别完全不应当成为影响或限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因素。相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考虑给与女性仲裁员更多的机会。
小结
选聘仲裁员是为了给案件找到熟悉国际仲裁程序、具有裁断跨境纠纷能力的裁判。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应避免单一地受到国籍、语言、行业领域等个别因素的局限,而是将重点放在候选人(1)是否是事业有成、受人尊重、受同行认可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例如成功的国际仲裁律师、法学教授、法官等);(2)是否活跃在国际仲裁界、在国际仲裁领域有担任国际仲裁员的丰富经验,以及(3)是否受到国际仲裁界同仁的认可和强力推荐,并根据这些决定性因素来帮助当事人进行选择。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进一步结合仲裁员的国籍、语言能力和行业经验等因素加以考量。只要按照以上所述决定性因素,再加上个案所需的各项参考性因素,按图索骥,相信当事人一定能够找到合适的仲裁员。
回到本文开篇部分陈总提到的几个问题:对于中方当事人为何不选择一位中国籍仲裁员的问题,笔者在上文已经做出了回答。笔者相信很多中国籍仲裁员有经验、有能力在复杂的国际仲裁案中担任仲裁员,也希望这些优秀的中国籍仲裁员有更多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发光发热的机会。
至于陈总提出的如何确保我方指定的新加坡仲裁员会支持我方立场的问题,经过解释,陈总理解:当事人指定的边裁仲裁员并非当事人在仲裁庭内部的“代理人”。边裁仲裁员一旦被指定,即受到仲裁员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操守的约束,必须独立、公正地履行自己作为仲裁员的职责[10]。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仲裁主张不仅需要说服其他两名仲裁员,也需要同时说服自己指定的仲裁员。
关于我方是否可以了解这位仲裁员在以往类案中的裁决立场,陈总在律师解释之后也理解:除了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法院判决、投资仲裁案件和学术文章等信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保密性质,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仲裁员在以往裁决中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决立场。
最后,对于我方为何同意选择与对方边裁同一国籍的首裁、为何不选择一位相对“弱势”的首裁的问题,经过解释,陈总也理解首席仲裁员的指派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否则首席仲裁员通常由两位边裁共同选出或由受理案件的国际仲裁机构来指定或确认。因此,能力比较弱的仲裁员很难成为首裁候选人或得到国际仲裁机构的认可。挑选和指定能力强、国际仲裁实务经验和裁判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候选人,是企业避免在选择国际仲裁员的问题上出错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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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或“澳门”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文作者
叶渌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ariel.ye@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商业纠纷
叶渌律师在跨境商业纠纷解决领域有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擅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协助中外客户解决复杂的商业纠纷。叶律师曾担任商事仲裁国际(ICCA)理事会理事、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理事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理事会理事,现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董事会董事。叶律师常年、多次被权威法律专业媒体评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最具权威性的律师之一,其中包括钱伯斯中国(Chambers China)和亚洲法律杂志(ALB)等。
吴雪瑶
主办律师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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