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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上海率先于2012年出台QDLP试点办法。2020年,上海、北京、深圳三地扩大了QDLP/QDIE[1]试点规模,获批额度达到100亿美元。2020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在海南自贸港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2021年4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正式启动QDLP试点工作。
海南QDLP政策的出台,吸引了大量优质企业参与海南QDLP试点[2],推动海南成为全新的跨境投资路径,为中国经济的开放与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截至2021年11月,海南省已受理两批次的QDLP试点申请,共有37家机构获批,获批机构数量在已发布QDLP/QDIE的地区中属于领先地位。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第三批QDLP境外投资试点开放申报。
01
海南QDLP试点申请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于QDLP的申请材料要求包括试点申请书在内的20项材料,根据《QDLP暂行办法》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建议拟申请QDLP试点的企业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关注:
另外,《QDLP暂行办法》中的授权委托书模板中的授权权限包括“提交或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我们理解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接受在申请材料提交后进行补正,建议申请企业在截止日前预留一定的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并与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沟通申请材料准备的相关问题。
02
海南QDLP实务经验
(Q&A)
Q1:参与海南QDLP试点申请的主体是否一定需要注册在海南?
根据《QDLP暂行办法》,试点企业(包括QDLP管理人及QDLP基金)均需注册在海南[5]。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方式是先提交QDLP试点资格申请,待试点资格批准后,再在海南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或将原有企业迁至海南。从海南已公布的前两批次QDLP试点企业名单[6]中也可以发现,其中多数为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暂定名称,而非已经设立在海南的企业。
Q2:海南QD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
海南QDLP制度结合了其他地区的QDLP/QDIE制度,允许QDLP试点基金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涵盖了境外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具体包括:
(1)
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
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
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
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相比QDII[7]投资范围限于境外二级市场,海南QDLP可投资境外二级市场和境外一级市场,较为宽松的投资范围可以给试点企业更多选择。
关于QDLP试点基金是否能投向境外的REITs[8],北京的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QDLP的投资范围包含REITs[9]。就海南而言,我们理解REITs可能属于前述投资范围中的“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或“金融衍生品”,建议试点企业在具体实施投资前与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沟通与确认。
Q3:QDLP试点企业是否还需履行ODI[10]程序?
《QDLP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应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样,国家发改委认为,即便是通过QDII/QDLP/QDIE开展的境外投资,只要落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11]的,则仍需要履行ODI程序[12]。
QDLP试点基金主要分为股权投资类基金和证券投资类基金,股权投资类基金主要投向境外非上市公司(包括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基石投资人)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原则上需要履行ODI程序;而对于投向境外证券市场或其他金融产品的证券投资类基金,原则上并不需要履行ODI程序。但是,若企业通过QDLP试点基金取得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成为其主要股东或大股东[13]的,这种类型的投资行为可能落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建议与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后评估和判断。
Q4:QDLP试点企业如何在中基协进行登记?
中基协明确要求,QDLP/QDIE管理人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目前QDLP管理人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4]。
对于在获批QDLP试点资格前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其机构类型不需要更改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的上述要求主要针对的是在获批QDLP试点资格后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其投资范围可能同时包括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更为合适。虽然海南在公布QDLP试点企业名单时会将试点企业归类为“股权投资类”或“证券(非股权投资)类”,但在实践中存在被归类为“股权投资类”的试点企业实际发行了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的情况。对于未来想同时实施股权投资类和证券投资类业务的试点企业,应注意企业名称不要带有“股权投资”或“证券”等字样,以免在中基协登记基金管理人或后续发行基金产品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Q5:QDLP试点企业是否可以募集外汇资金?
根据《QDLP暂行办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QDLP暂行办法》对于出资的要求包含了“等值外币”,未对外币出资予以限制,而就合伙企业型基金而言,在上海QDLP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可以用“等值外币”作为出资方式[15]。
从规定层面来看,相比上海等地的QDLP政策,海南的QDLP基金对于募集资金的要求更为开放,并不限于人民币。实践中,海南的部分QDLP试点基金中也确实存在募集外汇资金的情况。对于有一定外汇资金的外贸企业,选择通过海南QDLP出海投资,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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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轶群
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chenyiqun@cn.kwm.com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募集、QDLP、QFLP
陈轶群律师深耕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领域,在执业十八年中,曾为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所涉行业涵盖医疗器械、高端制造、航空航天、影视娱乐、文旅消费、金融科技等多领域。
徐雷
律师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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