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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于2017年通过对《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的修订,引入了飞机租赁税务优惠制度(“2017年税制”),旨在为飞机租赁公司在香港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利得税优惠。从那时起,香港的飞机融资及租赁业蓬勃发展。为提高香港对行业参与者的吸引力,并配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称为BEPS)所进行的国际税制改革,香港特区政府正在重新审视2017年税制。
在此背景下,香港运输及物流局于2022年11月启动了业界咨询,就加强2017年税制提出了建议。
什么是BEPS?
根据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税收规则的漏洞和错配来避税的税收筹划策略。[1]由于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经营业务,经合组织呼吁各国政府共同行动,应对BEPS问题,恢复国内和国际间税收体系的信任。[2]
基于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超过135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正在合作实施15项措施以打击避税,促进国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并确保更透明的税收环境。[3]
BEPS1.0或许改变了国际税收规则,但并未引入最低税率。BEPS2.0行动旨在引入全球最低税率,在各国和各司法管辖区实现对全球大型跨国企业更公平的利润分配和征税权。[4]
BEPS2.0是一个由两支柱构成的解决方案,其中:
(1)支柱一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将其部分应税收入重新分配给在其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及
(2)支柱二对跨国企业(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公司)规定了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5]
回顾:2017年税制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于2017年7月7日生效。该条例引入了2017年税制,提高了香港在飞机租赁及融资行业的竞争力,使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新加坡相匹敌。
2017年税制有两个主要特征:
1. 对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减半征税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税率,即8.25%而非16.5%。
什么是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一家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并非飞机营运商;
(2)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
(3)未在香港开展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6]
什么是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并非飞机营运商;及
(b)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7]
(1) 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及未在香港开展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或
(2) 满足《税务条例》第14 K条项下的安全港规则;或
(3) 获得局长的决定。[8]
什么是“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是指一家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就飞机进行的飞机租赁管理活动:
(a)该活动是在该法团于香港经营的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进行;
(b)该活动是在另一法团的某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该另一法团进行的;
(c)该另一法团属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
(d)在该活动进行时,该飞机是由该另一法团拥有,并正租赁予某飞机营运商。[9]
2. 对折旧免税额损失的补偿
根据《税务条例》第39E条,如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的飞机营运商,则出租商不得享有与飞机资本开支(即购置成本)有关的税务折旧免税额。为解决出租商的折旧免税额损失问题,2017年税制规定,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就飞机租予飞机营运商所获得的租约付款的应评税利润为净租约付款(即总租约付款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的款额)的20%。[10]
2017年税制实施后有什么变化?
根据运输及物流局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业界咨询文件》,以香港作为基地或在港设立附属公司的飞机出租商已向中国内地、智利、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南韩、卡塔尔和越南等地的飞机营运商出租了约95架飞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显示香港在飞机租赁业的地位正不断提升。
然而,与其他主要飞机租赁司法管辖区相比,香港的飞机租赁市场仍有实质性的增长空间。根据波音公司于2022年7月公布的《商业市场展望2022-2041》,预计未来20年将有共41,100架飞机交付,其中20%以上将交付给中国。为这一增长提供融资将会给香港带来巨大的商机。因此,为充分利用香港现有的优势并吸引更多飞机租赁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香港特区政府正在考虑如何向飞机出租商提供更优化的税收优惠,与其对 BEPS的承诺相一致。[11]
优化2017年税制的提案
在重新考虑2017年制度时,香港特区政府在2023年7月10日的立法会文件中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供讨论:[12]
A.
容许就购置飞机的开支扣税
B.
扩大2017年税制的适用范围;
C.
扣除向香港以外的非金融机构融资人(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为购置飞机的应付利息;及
D.
规定2017年税制下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的门槛,以符合经合组织的要求。
A.
容许就购置飞机的开支扣税
香港目前的情况是什么?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飞机营运商,不得享受购置成本的税项减免优惠。
为解决出租商失去折旧免税额的问题,2017年税制引入了20%宽减税基优惠的安排,以弥补飞机购置成本税项减免被剥夺的损失。20%宽减税基优惠可以让飞机出租商出租飞机予非本地航空公司与出租予本地航空公司的内部回报率相若。[13]
问题是什么?
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涉及庞大的飞机购置开支,其飞机购置成本的相关税务待遇是公司决定在何处开展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和新加坡)开展业务的飞机出租商相比,香港的飞机购置成本不能扣税,因此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因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飞机出租商一般可享受减免。特别是,由于没有扣税,即使税基减少至20%,仍可能导致飞机出租商比允许扣税的情况(代替20%税基)更早交税。
此外,任何由于20%税基而为飞机出租商带来的优惠都可能被世界各地实施的各种 BEPS2.0规则而减少。[14]
提案的优化是什么?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以全数扣除飞机购置成本代替20%税基的宽减。飞机出租商可在开始立法修订或之后购置飞机的课税年度,一次性全额扣除飞机购置成本。
这很可能导致出租商将减税带来的税务损失结转至以后的年度。在该等情况下,出租商在数年内不太可能处于纳税地位。
B.
扩大2017年税制的适用范围
香港目前的情况是什么?
2017年税制下,飞机租赁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向飞机营运商出租飞机。只有非融资租赁且租期超过一年的干租允许扣税。
问题是什么?
租赁安排通常不限于经营性租赁或干租。飞机出租商可以通过经营性租赁(包括干租或湿租)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飞机。
租赁安排的类型:干租(dry lease)
干租通常是指飞机出租商提供不带机组人员的飞机,且出租商不负责确保飞机适航性的租赁。
租赁安排的类型:湿租 (wet lease)
湿租通常是指一家航空公司(出租商)向另一家航空企业或航空旅行经纪的其他类型企业(承租人)提供飞机、机组、维修和保险(ACMI),按运营时间支付租金的租赁安排。
此外,飞机出租商将飞机出租给其他实体,包括私营公司、公共机构甚至个人。换言之,承租人不限于飞机营运商。
提案的优化是什么?
针对这些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以:
(1)
包括湿租和融资租赁;
(2)
取消对租赁期限一年的限制;及
(3)
扩大“飞机租赁活动”的一般含义——飞机出租商出租飞机,不论飞机是出租给飞机营运商还是非营运商。
这允许合资格的飞机运营人在将飞机出租给私营公司或个人时具有灵活性。
C.
扣除向香港以外的非金融机构融资人(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为购置飞机的应付利息
香港目前的情况是什么?
如果贷款方是境外金融机构或其不是借款人的关联方的话,飞机出租商为购买飞机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允许扣除。
问题是什么?
位于香港境外的融资人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因此不是符合可以扣除利息要求的金融机构。
提案的优化是什么?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允许扣除利息,以承认不同的融资方式。
D.
规定2017年税制下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的门槛以符合经合组织的要求
香港目前的情况是什么?
2017年税制和《税务条例》均没有对飞机出租商订明符合国际标准的门槛要求。
问题是什么?
为了打击有害税收的做法,经合组织会考虑税收优惠制度是否纳入了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以确保只有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内进行主要的赚取收入活动的实体才能从该制度中受益。经合组织认为,合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在提供有关税制的管辖区内:
(a)
雇用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全职员工;及
(b)
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15]
提案的优化是什么?
为了符合经合组织对实质性活动的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打算修订《税务条例》,为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订明以下门槛要求:
香港特区政府目前在其他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
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在以下两个方面透过行政手段推出了优化措施:[16]
(1)
认可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及
(2)
规范涉及被动信托的租赁模式。
认可爱尔兰证券交易所
借款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或税务局局长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应付利息可予扣除。但爱尔兰证券交易并不在名单上。问题是,许多飞机租赁集团都在爱尔兰上市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中发行票据。
为了方便飞机出租商融资,由2023年4月1日起,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已获得税务局局长的认可,将允许扣除上市债券的利息。
规范涉及被动信托的租赁模式
被动信托拥有飞机法律所有权而飞机出租商作为飞机的实益拥有人的情况有所增加。由于通过被动信托租赁飞机已符合2017年税制下的税务宽减,所以无需对《税务条例》进一步修订。因此,税务局已更新《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 号》,以进一步明确该适用性。
结语
上述优化将使香港成为对飞机出租商更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
上述建议如能立法,将会加强香港作为飞机出租商眼中优选司法管辖区的地位。
下表对比了香港、爱尔兰和新加坡的主要相关参数(假设提案生效)。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税务制度规定每年应以现金缴税,不像新加坡和爱尔兰有递延缴税的概念,所以这可能会鼓励出租商选择这些司法管辖区。
*提案是以飞机购置成本的特定税项减免取代20%税基优惠;但尚不清楚是在税项减免还是在20%税基优惠之间作出选择。
**截至2023年11月1日。
***目前有98项双边税收协定,但其中4项尚未生效。
税收优惠的延伸。
对飞机出租商而言,税收是决定营业地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香港对飞机出租商的吸引力远不止于此。香港完善的基础设施、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广泛金融服务的强大金融体系、友好的营商环境以及世界级的人才储备,都将有助于使香港成为飞机租赁活动的首选目的地。
提案的意义,除税收优化本身外,还表达了香港立志于培育飞机租赁业的愿力,这一愿力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出租商枢纽的地位。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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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柯乐
注册外地律师(纽约)
香港办公室
katherine.ke@hk.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融资交易、资产融资及航空领域
柯律师有超过15年的经验代表中国和国际贷款人、牵头行、保荐人和企业处理一系列中国境内和境外融资交易,包括一般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结构性融资、贸易融资和应收款融资。柯律师在代表中国和国际出租人和融资人处理客机和公务机租赁与融资、资产包买卖,以及与设备制造商的采购订单和商业协议事宜的方面,亦有丰富经验。自2017年起,柯律师被钱伯斯评为航空金融领域的领先律师。
Justin Cherrington
注册外地律师(新南威尔士)
香港办公室
justin.cherrington@hk.kwm.com
业务领域:公司重组,重大收购和国际税务
Justin Cherrington是金杜全球网络税务业务协调员。他一直密切参与各种税务工作,包括公司重组,重大收购和国际税务问题。他的工作尤其专注于涉及公司税收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合并制度、股息推算、资本利得税和资本分配等。
感谢孙若羽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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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白云与月亮 · 杜飞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