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题述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与全球产业链深度融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境贸易与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然而,随之而来的跨境交易下合同类债权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境外交易对方因经济下行、政策变化、行业周期波动、上下游影响、内部经营问题等原因面临财务困境或破产重组时,或是境外合作方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中国债权人,尤其是对于本身并非富有追收处置经验的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机构的企业而言,跨境交易下的债权权益保护和追收已成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无法回避的战略课题。
本文以跨境贸易、投资、承建、企业间借款等交易中所形成债权的保护追收为主题,概要梳理跨境债权追收的主要法律路径,探讨中国企业如何在跨境交易、境外项目、出海经营中依托法律工具、国际规则与多元协作机制,突破跨境法律与制度壁垒,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跨境债权产生背景
在全球产业链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跨境贸易与投资规模已达历史新高。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积极开展境外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等业务。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企业出口规模达到25.4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1%;[1]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高达1.0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7%。[2]
然而,跨境交易的快速增长也必然会伴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在债权追收领域尤为突出。许多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遭遇债务人违约、陷入财困、破产重组、恶意逃债等情形,导致大量应收账款、货品长期滞留境外,资金回笼和资产回收面临实质障碍,碎片化的非专业追收方式往往难以奏效,最终成为“纸面债权”或仅获得极低的清偿。
陷入跨境债权维权和追收困境,在于企业日益提升的全球化经营需求与跨境风险管控能力的脱节,一方面体现在面对多法域法律适用差异时的适应困难,另一方面体现在对跨境违约事件响应机制的滞后与被动,使得企业在遭遇债务违约时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境外债权的实现。
当前,中国企业全球化经营正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深耕”,跨境债权追收能力逐渐成为衡量企业全球化成熟度的重要指标。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优化”的全流程管理策略,已然成为企业从事跨境交易活动的必备能力。
02
跨境债权追收的法律挑战
跨境债权追收面临复杂多变的跨境法律环境和执行难题,已成为横亘在中资企业“走出去”道路上的路障之一,不仅是资产保护和资金回笼的技术问题,更是不同法域规则碰撞冲突的集中体现。
1. 法律制度冲突的实践困境
在跨境债权追收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主要源于不同法域的制度差异、管辖权重叠、证据规则差异及资产信息壁垒等多重因素:
法律制度差异:各国在民法、诉讼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存在制度差异,显著增加了处理跨境债权纠纷时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与难度,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等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判断,同时各法域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使得制定有效的追债方案变得更加复杂
管辖权重叠与竞合:跨境债权争议中,管辖权争议频发。因部分国家采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多种标准,或对本国企业及资产有倾向性保护,可能导致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主张管辖权,进而引发平行诉讼、判决冲突等问题,加剧了争议解决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壁垒: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支持跨境债权追收请求的基础。然而,境外证据的采集、提交与认可往往受到多重限制,如复杂的公证认证程序、目标法院对证据形式与实质合法性审查的严格要求等,均不同程度影响债权主张的证明力和效力
资产信息的保密性:不少国家和地区基于金融安全与隐私保护考虑,对本国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及企业资产信息设置了较严格的保护机制,限制了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资产信息的能力,增加了债权追收的难度
2. 跨境执行机制的程序壁垒
跨境债权追收的成功与否高度依赖于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有效运行,但实践中,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本身亦存在诸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由此形成的程序壁垒成为跨境债权实现的重大阻碍,例如:
判决互认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当前,全球范围内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对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统一规范,仅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签署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与北美洲、欧洲多数国家及其他主要经贸伙伴国家仍处于判决互认的“条约真空”状态,中国企业在该等法域的债权纠纷和追收仍需依赖该国国内法及双边互惠原则寻求判决承认与执行
执行程序的地域性差异阻碍:各国法院对于外国判决审查标准、协助执行程序以及执行范围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部分国家设置较为严格的执行条件,要求债权人遵循其国内法规定的繁琐程序,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债务人在此时间窗口期间也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产,进一步加大债权追收的实现难度
仲裁裁决执行的多重不确定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仅适用于商事仲裁,若争议涉及政府行为、国有资产等非商事内容,或合同仲裁条款存在瑕疵,裁决可能因超出适用范围而无法执行;仲裁程序若出现重大瑕疵(如未有效通知当事人、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超范围裁决等),将可能直接导致裁决被拒绝执行。此外,仲裁机构和规则的选择亦可能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公共政策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弹性滥用风险: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目标国法院可基于“违反本国公共政策”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然而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外延极具弹性,可能涵盖该国宪法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意识形态因素,这一模糊性成为中国企业跨境债权追收的“隐形否决权”
3. 资产转移隐匿的监管难题
境内以及境外的债务人利用复杂的跨境公司架构、国际金融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向境外转移、隐匿资产的手段日趋高明,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增加了跨境债权追收的难度:
多层离岸架构:通过BVI、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层层嵌套的空壳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切断资产所有权链条
跨境转移资金:利用跨国集团内部资金调度机制,将资产转移至司法保护程度高的法域;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非法的资金转移和兑换,逃避监管和追查
虚拟货币隐匿:借助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实现资产的快速跨境转移与匿名持有,且交易记录难以追踪
03
跨境债权追收的策略初探
1. 事前预防:合同设计与风险隔离
跨境交易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
付款条件与违约责任条款:细化付款时间、金额、币种、汇率转换机制,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及救济方式;设立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避免债务人轻易解除合同或变更付款安排
-
法律适用条款:优先选择中国法律、中资企业熟悉的法域或较为成熟高效公允的法律体系,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直接选择债务人所在国法律,减少债务人在争议解决中的主场优势
-
管辖法院选择:优先约定支持临时措施的法域作为管辖地,例如部分法域的相关规定允许为境外诉讼提供资产冻结令支持
-
仲裁机构及规则的选择:对于涉及复杂技术或专业领域的跨境交易,选择仲裁可能更为合适;明确约定仲裁地及适用的仲裁规则,以便于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执行以及对争议解决过程的相对可控
担保与履约保障机制
-
跨境担保架构:优先选择“物的担保”(如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因其具有优先受偿权效力。若选择“保证担保”,需明确“连带责任担保”,并要求保证人提供母公司担保
-
履约保函:通过国际银行开具独立保函,例如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可减少适用复杂的司法程序而直接主张权利
-
账户监管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的主要收款账户需接受债权人指定的国际银行监管或将关键履约款项放入第三方监管账户,一旦出现违约可采取账户资金冻结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
风险管控机制
-
建立跨境交易风控机制:根据不同行业和交易类别,建立主要交易国别和交易对手方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复核机制,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跨境交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适时发现交易地区及交易对手的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在交易前对境外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注册资本、股权架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交易信用、涉诉情况等,为合作决策和风险管控提供相关依据
-
特殊目的公司(SPV)应用:通过设立离岸SPV作为合同主体,隔离相关企业与项目风险,降低因上下游债务人违约或破产导致己方违约及资金风险传导
-
信用保险覆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者商业信用保险,覆盖债务人违约、战争、征收等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散信用损失
-
应收账款保理:动态评估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适时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实现资金提前回笼与风险转移的双重目标
2. 事中应对:跨境法律行动的策略选择
在跨境债务违约事件发生时,中资企业应根据违约性质、债务人资产分布及目标国法律环境,尽快制定针对性的追收策略组合方案。在维权谈判协商的同时,开展对债务人资产调查与追踪。一方面力争通过灵活的还款安排或其他债权处置方案争取友好解决,最大程度降低追收成本,另一方面,若预期协商效果有限、已存在其他债权人进行资产保全和追偿、需有效推进谈判进展时,则需适时启动争议解决机制。
图1:跨境债权追收手段一览图
(1)资产调查
资产调查是债权追收的前提。企业可借助以下工具与手段开展相关工作:
公开数据库检索:利用国际企业信息平台(覆盖全球企业注册、股权结构等信息)、跨境贸易数据平台(追踪货物流动与资金轨迹)、外国法院文书检索系统(获取司法程序中的资产线索)等公开渠道,多维度追踪债务人关联实体及资产流向
委托专业机构:委托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及专业调查机构,通过股权穿透、不动产登记查询等手段,绘制债务人的全球关系网络及资产分布图谱,深度挖掘隐匿资产线索
跨境申请司法调查令: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及各国国内法规定,向资产所在地国申请司法协助,启动外国法律查明程序。例如部分国家的相关诉讼规则允许境外债权人通过其法院查明债务人在当地的银行账户、房地产、交易记录及其他资产信息
(2)谈判和解
谈判和解通常是跨境债权追收的前置程序并贯穿整个追收过程,其核心价值在于力争通过协商化解争议,减少避免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时耗与对抗性。
此外,和解及商谈往往也与司法或仲裁程序并行使用,在施压中推动谈判进展。通过同步准备法律行动,可增强债权人在谈判桌上的主动地位,提升达成实质性还款安排的可能性。
适用情形
-
双方均有和解意愿:如债务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但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长期偿债基础,通过和解可避免因诉讼激化矛盾、错失还款机会
-
维护合作关系:如债务人为长期合作伙伴,或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利益等需避免冲突升级,保留未来合作空间
-
债权执行难度高:如债务人资产分散在多国、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跨境执行成本(时间/经济)显著高于债权金额,或目标国司法效率低下,通过和解可快速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
优势
-
成本与效率优势:相较于诉讼/仲裁的高额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及冗长周期(数月至数年),和解仅需支付有限的谈判服务成本,且周期通常缩短至数周至数月
-
动态施压促履行:与诉讼、仲裁程序并行使用时,可通过发送律师函、启动诉讼保全或仲裁前调查等法律动作,借助司法程序的压力增强谈判筹码,反向推动和解达成
-
关系修复:通过协商平衡双方诉求,保留未来合作可能,避免因对抗性程序导致关系彻底破裂
-
第三方介入:引入行业协会、商会或两国政府商务部门作为调解方,可提升协商公信力,增加达成一致的概率
挑战
-
达成共识难度:若债务人缺乏诚意、双方诉求差距过大甚至无真实还款意图,可能导致协商陷入僵局,最终仍需转入司法程序
-
权益可能受损:债权人可能因急于回款而接受低于债权价值的方案,牺牲部分权益,对于央国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要求而言,实务中面临有一定决策和追责风险
-
履约保障不足: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若债务人再次违约,需重新启动法律程序,可能面临“二次成本”与时间损耗
-
成功率依赖资产保全协同:谈判期间若未及时采取资产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可能因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其他债权人早已启动司法保全程序导致最终“无资产可追”,陷入被动局面
脚注:
[1] 人民日报:《我国2024年货物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一》,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6999455.htm
[2] 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tjsj/ydjm/jwtz/202501/20250103562594.shtml
限于篇幅,跨境债权追收事中应对相关的诉讼与执行、提起国际仲裁、参与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刑事举报、资产追索,以及事后优化管理等内容,我们将在下篇中继续介绍。敬请关注。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医疗健康、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处置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设计投资方案、统筹境外尽调、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项目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交割。唐律师为中国、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
王晓辉
律师助理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