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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称得上奥运吉祥物的传奇一笔,凭借着敦厚可爱的外形,“冰墩墩”自2019年9月17日正式亮相以来热度居高不下。四年后的今天,“冰墩墩”又悄悄换装,摇身一变成为甲辰龙年新春特别版吉祥物“龙墩墩”,再次引爆奥运产品市场。2022年北京冬奥会结束后,中国奥委会是否还可以对“冰墩墩”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创作开发?在未来的漫长岁月中,“冰墩墩”是否可以每年身着新装出现,延续中国人对北京冬奥会的记忆?恰逢2024法国巴黎奥运年之始,借“龙墩墩”抢购浪潮的东风,今天我们就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龙墩墩”背后的奥运权益开发与保护问题。
01
奥运会权益及授权体系
1. “冰墩墩”诞生:奥运会权益内容及赛期内权益开发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条之规定,国际奥委会享有的奥运会权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奥林匹克运动会”享有的赛事权益,另一部分为对“奥林匹克财产”享有的权利。
“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权益:《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的组织、利用和市场开发,授权拍摄奥运会静态、动态图像供媒体使用,奥运音像制品的注册等。[1]
“奥林匹克财产”:奥林匹克财产概括规定于《奥林匹克宪章》第7条中,包含奥林匹克标志、旗帜、箴言、会歌、标识、称号、徽章、圣火和火炬,以及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或奥组委委托制作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或创作作品或工艺品等。[2]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设计开发与上述两种权益息息相关。根据国际奥组委与北京及中国奥委会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国际奥委会授权北京冬奥组委在北京冬奥会筹办过程中创造相关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城市会徽、徽记和吉祥物、体育图标、官方海报设计、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奖牌设计、证书、官方出版物、域名等[3]。北京冬奥组委基于国际奥委会的授权,享有本届冬奥运会赛事的组织权利以及奥运财产的使用、创作权利,故其有权组织创作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并有权在“冰墩墩”主体、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标识。
2. “冰墩墩”的归属:新创作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移转
2018年8月8日,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全球征集启动仪式举行,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北京冬奥组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吉祥物有效征集方案进行评审,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对设计方案进行评议。2019年8月,吉祥物设计团队到四川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实地考察熊猫的形体和姿态,完善设计细节。同月,北京冬奥组委上报北京冬奥会工作领导小组吉祥物候选方案,确定最终方案。2019年9月17日,“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正式发布。从前述“冰墩墩”诞生的过程来看,“冰墩墩”的创作从创意征集、方案评审到细节设计均由北京冬奥组委组织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北京冬奥组委当然享有“冰墩墩”的全部权利。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奥林匹克宪章》及《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北京冬奥会新诞生的奥林匹克财产的权属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4]、《主办城市合同》第41条及第43条[5]之约定,主办城市、中国奥委会及北京冬奥组委为北京冬奥会创造、开发的标志、作品等应属于奥运财产的一部分。在主办国以外的地区,此类奥运财产的相关权利自诞生之日起即由国际奥委会享有。在主办国领域内,主办国的奥组委及国家奥委会可在奥运会筹备期间、赛事期间以及奥运会举办日历年结束前使用此类奥运财产,并应于奥运会举办日历年结束前将此类奥运财产及其相关权利免费转让给国际奥委会享有。
我国严格遵照履行《奥林匹克宪章》及《主办城市合同》的相关规定,2022年7月1日开始,包括“冰墩墩”公仔在内的2022北京冬奥会各种特许商品均停止生产,“冰墩墩”系列产品的线下销售截止于2022年9月30日,线上销售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宣布包括“冰墩墩”在内的33件奥林匹克标志已转移至国际奥委会名下[6]。
3. “龙墩墩”的登场:奥林匹克历史知识产权的再授权
根据《主办城市合同》的相关约定,自2022年12月31日以来,我国便不再对“冰墩墩”IP享有权利。“冰墩墩”等北京冬奥会奥运财产已于一年前扬帆远行,带着中国人对体育和美的理解奔赴奥运财产大家庭,成为“奥运历史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但是,“冰墩墩”因其优秀的设计理念,得到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喜爱,展现出与其他体育赛事吉祥物IP不同的顽强生命力。尽管北京冬奥会已时日渐远,但“冰墩墩”IP仍体现出强大的商业价值。同时,自北京冬奥会筹办以来,国际奥委会及中国奥委会便对奥运遗产的处置高度关注并持续布局,鼓励和提倡对奥运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国际奥委会在官网发布的《奥运遗产战略计划》中也提及对吉祥物等奥运遗产的再利用[7]。在此情况下,中国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反复沟通与协商,形成了以北京冬奥会历史知识产权为主的合作方案,实现了奥林匹克历史知识产权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的再利用,以“冰墩墩”形象为基础,于去年及今年开发了“兔墩墩”和“龙墩墩”两款产品。
与此前发售的北京冬奥会周边产品不同的是,北京冬奥会后诞生的“兔墩墩”和“龙墩墩”作为奥林匹克历史知识产权产品,其包装上没有了北京冬奥会会徽,取而代之的是奥林匹克历史知识产权标志——“HERITAGE”。包装盒一侧还写明,“奥林匹克历史知识产权系列产品,意在庆祝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艺术和设计成就。奥林匹克运动会每一届的视觉系统都反映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庆祝人文盛会的历史性时刻与独特的地域性。”
02
我国对奥运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作为公认的“冬奥顶流”,“冰墩墩”IP的商业价值有目共睹,对“冰墩墩”等奥运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在北京冬奥会申办阶段,我国就向国际奥委会作出加强保护奥运权益的承诺,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权利。在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主办权后,《主办城市合同》也对奥运权益及保护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要求。
1. 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关于奥运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
在前述法律规范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专门规范,是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的主要参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首次发布于2002年2月,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15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此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颁布有13年之久。为适应奥林匹克权利保护需求的变化,我国加紧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6月28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范围、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期限、监管主体、侵权责任等问题,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确权保护
权利的确认是权利保护的基础,2022年北京冬奥会全过程中,北京冬奥组委对奥运财产进行了全面、完整的权利确认程序,以确保权利人对相关权利的完全掌控。
首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针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294号、第306号、第348号、第421号、第438号、第439号、第456号、第478号等公告,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也采取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对奥林匹克财产进行了保护,截至2022年2月14日申请商标共计315件,足见北京冬奥组委在此项确权工作中投入的巨大精力。
最后,截至2022年2月14日,北京冬奥组委还提交了14件专利申请,对“冰墩墩”标贴、标牌等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确权。事实上,在此前的奥运会举办经验中,较少见国家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对奥运财产进行保护,北京冬奥组委对奥运标识申请专利保护也展现出我国对奥运财产保护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
3. 严格监管
(1)打击侵权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中明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为商业目的使用”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之规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6)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如果商业主体违反前述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2022年北京冬奥会筹备及举办期间,我国有权机关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容小觑,各部门、各地区均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执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有力地保护了奥运权益。
(2)防范隐性营销
隐性营销实际上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对隐性营销也尚无明确定义。因奥运会是目前全球影响最广的赛事,针对奥运会发生的隐性营销纠纷较为常见。根据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指南》,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与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奥会之间虚假或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的行为是隐性营销行为。例如,如某非赞助企业的品牌店开展促销活动,将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的“冰墩墩”作为赠品搭售,这种搭售行为便涉嫌构成隐性营销。
《奥林匹克宪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努力使奥林匹克财产获得保护,防止违规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行为。《主办城市合同》中也约定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或终止任何隐性市场的行为。中国奥委会及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去打击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对隐性营销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结语
历年来,奥运会吉祥物在当届赛程结束后便完成自己的使命,观众奔赴下一届奥运会精彩赛事的同时,吉祥物作为奥运悠长历史的见证,告别人群与喧闹,留存于奥运遗产的名录中。但“冰墩墩”与众不同,其作为奥林匹克元素与中国文化元素的完美结合,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结束两年后的今天仍然鲜活,“龙墩墩”在2024年新春佳节之际的登场和热销正是有力的证明。“龙墩墩”设计师林存真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希望把十二生肖的‘冰墩墩’都做出来”。我们对此抱有同样的期待,期待一个生肖轮回后,北京2022年冬奥会中的中国文化和中国智慧仍不会在世界的记忆中褪色,中国人对文化的自信和对体育的热爱也随着“冰墩墩”新装的迭代而代代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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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迎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liuying3@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和商事争议解决,体育法
刘迎律师对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也擅于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曾协助众多知名企业参与处理上百件知识产权和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同时,刘迎律师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参与众多大型体育赛事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体育赛事运营和商务开发、运动员训练及管理、电子竞技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祝晗
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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