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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提出变更?单方要求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提出变更?单方要求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金杜研究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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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发包人新增需求等因素,导致工程内容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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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工期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和多发的各种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地产资源组全体合伙人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并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安排起草完成。本文主要由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陈鑫、程世刚、李东骏及顾问王帅,以及金杜横琴联营所王悦、康震负责。

01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发包人新增需求等因素,导致工程内容等发生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另外,施工合同中通常也会有关于工程变更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的约定,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但实践中,施工单位要求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尤其是基于工程变更内容要求增加价款时,通常会和业主单位发生矛盾和争议,很多实质的变更也无法达成书面文件。因此,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实质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就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厘清。就此结合相关规定和实践,具体讨论和分析如下:

1. 建设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较为常见的变更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由于工程项目前期一般仅为初步设计,随着工程施工过程的深入,发包人就工程的施工范围、功能需求、建设标准等会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进而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

第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影响施工内容、工期和工程价款等多方面因素,施工单位会根据客观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关于工程变更的合理化建议,进而导致建设工程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相关国家政策、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整,以及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自然条件的变化,也会对建设工程本身产生影响,发生变更。

2. 除合同特殊约定,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需发包人审批并发出变更指令

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施工单位单方变更程序作出特别约定外,施工单位一般无权单方对施工合同提出变更,施工单位仅有权提出变更的建议,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以执行变更,这符合施工合同在法理上属于特殊委托事项的本意,也符合工程建设实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下称“《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3条约定了变更的内容、程序及价款调整,其中第13.1条约定了发包人的变更权,并明确了“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示范文本》第13.2条明确了通过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变更的程序,根据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当先提交合理化建议的说明,包含具体的建议内容和理由等,之后由发包人进行审核批准并发出变更指示,由承包人具体执行。

3.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方式和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时,一般需要采用书面的方式。《示范文本》第13.3条约定了具体的变更程序,即承包人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条变更估价和第13.3.4条工期调整的相关约定,确定变更估价和增减工期。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执行,或施工单位未在约定期间行使调价、调整工期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丧失相应价格和工期调整权利的可能。

4. 结论与建议

总的来说,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情形的,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单方变更外,一般无法单方进行变更,需要通过书面方式,并遵循相关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提出变更建议,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予以变更,进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和价款予以调整。

为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双方就变更内容产生争议,建议施工单位保存好相关合同变更的书面文件材料,尤其是发包人签章确认变更的签证单、洽商变更函等,如无发包人确认的文件,也应保留好单方要求变更的相应书面证据。

02

相关案例

案例1:天津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关于设计变更和洽商、签证1342750元费用。鉴定机构将该部分费用列为争议项目。对于其中515683元费用,鉴定机构在一审期间对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说明,双方争议的515683元设计变更和洽商、签证的费用,虽然存在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不全或签字为复印件问题,但甲公司负责人签字均为原件。该事实表明甲公司对相应变更工程价款予以认可,故一审判决认定515683元变更和洽商、签证费用,应计入工程总价款,并无不当。

案例2:武汉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30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争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甲公司主张应按照签证等书面文件认定争议工程量。二审法院审查时发现,有大额签证单据与施工日志不符,且有的签证单仅有监理签字,没有乙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要求,且签证时间与客观实际不符。故按合同约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据实认定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在采信证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湖南甲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与湖南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1828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甲公司主张的19项未计量的变更工程,是否应计算工程量并由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问题,在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工程变更中有明确的约定,(1)工程变更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3)本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工程数量、工程变更方案及审核审批程序,由本项目的业主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包人下达明确规定执行文件。招标文件第51.1规定,所有合同外的变更,均需经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然后由业主会同设计代表审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对甲公司下发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2项规定:属于重大工程方案变更及重大技术性变更在壹万元以上的,属承包人提出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组确定方案,报总监会同业主工程部与计划合同部商定意见后,由业主工程部牵头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再由业主下达变更令后,承包人方可实施,否则由承包人负责。对于工程变更程序,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遵照执行

本文作者

陈鑫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xin@cn.kwm.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工程及能源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公司并购及金融机构票据资管纠纷的争议解决以及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前期规划、危机应对和争议解决的服务

陈鑫律师曾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及大型能源集团提供土地规划与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与权属、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销售、房屋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探矿权风险合作、采矿权投资与合作、矿业权转让、采矿权侵权、光伏及风电项目并购及施工纠纷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

程世刚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gshigang@cn.kwm.com

业务领域:诉讼和仲裁,尤其是房地产与工程、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新能源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及诉前纠纷解决及诉讼和仲裁

程世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践经验,曾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程世刚律师提供服务的客户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央及地方能源集团、新能源项目投资及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大型综合施工企业等。

李东骏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lidongjun@cn.kwm.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尤其擅长从事银行金融、公司与股权、房地产、矿产能源、医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

李东骏律师参与并主办过上百件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及高净值人士。李律师熟悉诉讼、仲裁与执行的各个程序和各个环节,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诉讼业务综合能力,并且在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李律师也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深入研究。李律师擅长重大复杂案件的策划与沟通说服工作,善于为客户防范商业风险、实现商业目的。李律师曾主办多起疑难复杂、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王悦

合伙人(金杜横琴联营所)

争议解决部

wangyue@cn.kwm.com

业务领域:涉外诉讼仲裁,包括EPC工程纠纷(含保函、信用证纠纷)、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国内外贸易纠纷(含融资贸易、刑民交叉案件)、国际商事、投资及商品仲裁、资产证券化纠纷、信托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产品责任纠纷、公益(环保)诉讼等

王悦律师曾先后代理众多国内外知名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金融、海事、互联网、铁路等专门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伦敦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康震


高级顾问(金杜横琴联营所)

争议解决部

kangzhen@cn.kwm.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涉及金融资管、财产保险、担保(含独立保函)、贸易及建设工程等诉讼仲裁案件

康震律师拥超过二十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金融企业工作多年,理解企业运行规律和客户诉求,处理过大量的涉及信贷、保险、担保、证券、贸易争议案件及相关执行、破产重整程序,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刑事、行政等复杂因素,办案效果获得客户认可。

王帅


顾问

争议解决部

wangshuai@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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