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企业老板在群里问:“我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项目已经签了协议,回头补办ODI备案行不行?”还有人问:“我在香港设了层SPV,再投哈萨克斯坦,是不是就不算境内投资了?”
如果你也有类似想法,这篇文章可能会帮你避开几个致命的合规坑。
先搞明白:ODI不是一张证,是一套体系
很多人把ODI当成“办个证”——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就万事大吉。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837号令)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标志着ODI从“部门规章时代”迈入“行政法规时代”。
新规第二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意味着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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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也被纳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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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投资也被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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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是贯穿全过程的合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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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投资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 坑一:“先签协议、先注册,再补备案”
很多企业觉得:“项目急着落地,先跟合作方把协议签了、公司注册了,备案回头再补。”
这条路在新规之下被堵死了。 第837号令明确,投资者开展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的对外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践中,企业容易把“在境外注册公司”“取得东道国投资许可”“办理中国境外投资备案”混为一谈,出现先行付款、先注册境外公司、先签署具有投资实质的协议后再补办境内手续的问题。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违规,不仅资金出境受阻,还可能面临处罚。
正确流程:
确定投资项目 → 判断项目性质 → 发改备案/核准 → 商务备案/核准 → 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办理外汇登记 → 资金依法出境 → 在中亚东道国完成投资落地手续
🔴 坑二:“设一层SPV就不算境内投资了”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很多企业在中国香港、阿联酋、新加坡等地设置SPV,再由SPV投资中亚项目,以为这样就不算“境内投资”了。
新规已经把这条路堵死了。 第837号令明确,境外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发改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样要求,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ODI手续。
对于多层投资结构,应当结合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路径、最终投资企业以及最终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整体分析,而不能仅因为中间增加了一层境外公司,就当然认为该投资不属于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
🔴 坑三:“商务备案和发改备案是一回事”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企业在办理ODI时,经常把发改、商务、外汇三个部门的程序混为一谈。
实际上,三个部门各管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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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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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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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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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顺序也不能乱。 不能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就认为“全部完事了”——资金汇出还需要外汇登记。
出海中亚,ODI合规的三个基本问题
企业在进入中亚市场之前,应当先回答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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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投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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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投到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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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怎么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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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三个问题厘清了,才能准确判断后续应当履行哪些境内监管程序,并进一步确定中亚东道国当地需要办理的投资准入、公司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最后的话
简单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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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是阻碍出海的门槛,而是保障出海走得远的护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