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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朗普第二任期(“特朗普2.0”)开启一个月之际,美国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尤其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拥抱加密货币及数字资产,旨在将美国打造为“世界加密资产之都”(“crypto capital of the planet”)。
本文首先梳理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以来的重大加密资产监管动向,继而深入解读SEC近期关于模因币(meme coins)的一份SEC工作人员声明,该声明为模因币作为加密货币行业的一个日益重要的板块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监管政策指引。
01
特朗普2.0下加密资产政策盘点
1. SEC新设加密资产工作组
2025年1月21日(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后的首个工作日),SEC代理主席马克·乌耶达(Mark T. Uyeda)宣布成立加密资产工作组,致力于为加密资产制定清晰全面的监管框架,重点包括:(1)明确界定“证券”(securities)类与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划分标准;(2)设计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及(3)探索加密资产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行合规路径。
该工作组由SEC委员海丝特·皮尔斯(Hester Peirce)领导,皮尔斯一贯主张制定清晰明确的加密资产监管法规。在SEC加密资产工作组成立后,皮尔斯发表了多项声明,概述了该工作组的重点关注事项,包括:
界定“证券”类与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划分标准;
针对某些通证发行的临时监管豁免/安全港机制;
通证化证券(tokenized securities);
澄清加密资产借贷及质押业务是否适用美国联邦证券法;
加密资产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SEC持牌机构开展加密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要求;
投资于加密资产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xchange-traded products)的上市标准;及
跨境及区域性监管沙盒试点。
2. 废除SAB 121会计准则
2025年1月23日,SEC正式撤销了颇具争议性的《员工会计公告第121号》(“SAB 121”)。此前,SAB 121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将其代客户持有的加密资产的等值金额作为负债计入其资产负债表。这一会计准则严重阻碍了美国金融机构开展加密资产托管业务,其废除意味着制约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加密资产托管业务的关键政策松绑,这极大程度上回应了机构投资者对加密资产配置需求的增长。
3. SEC执法行动
在执法方面,SEC近期终止了多起备受关注的针对加密市场参与者的诉讼或调查,包括撤销对Coinbase的民事诉讼。SEC此前指控Coinbase为加密资产(SEC认为其构成“证券”)的买卖提供便利,构成经营未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经纪商和清算机构,从而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
对此,SEC代理主席乌耶达表示,就加密资产监管政策而言,SEC应当改变过去数年中过度依赖执法行动传递政策信号的监管模式(通常被称为“执法式监管”),转而通过透明化的规则制定传达监管预期。
此外,SEC亦结束对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平台OpenSea的调查且未采取执法行动。此举被视为对NFT非证券属性的潜在认可,对于加密资产市场参与者而言是监管环境回暖的重要信号。
4. 数字资产行政命令
2025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加强美国在数字资产领域的领导地位。该命令也确立了特朗普第二任期对加密资产、数字资产、区块链和相关技术的总体政策基调,其要点包括:
支持在整个经济中负责任地发展和使用数字资产、区块链和相关技术;
成立“总统数字资产工作组”;
推动开放公有链网络(open public blockchain networks)的合法访问和使用;
支持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的发展和增长;及
禁止美国政府机构发行或推广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
5. 战略比特币储备
2025年3月6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建立战略比特币储备(strategic bitcoin reserve)和美国数字资产储备(U.S. digital assets stockpile)。其中,战略比特币储备的资金将来自美国财政部持有的、通过刑事或民事程序罚没的比特币,其他美国政府机构也将评估其将任何拥有的比特币转移到战略比特币储备的法律权限。行政命令指出,美国政府不得出售存入战略比特币储备中的比特币,此类比特币仅作为资产储备保存。另外,该命令还授权财政部长与商务部长制定“预算中性”的比特币增持策略,即获取额外比特币不得增加财政预算、不得增加纳税人成本。
6. 美国稳定币法案草案
2025年2月4日,一项名为《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ENIUS法案”)的新两党法案草案出台,该法案将为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s)建立美国监管框架。特朗普总统任命的白宫“加密资产与人工智能沙皇”David Sacks表示,制定和颁布美国稳定币法案是当务之急。该法案的发起人称,受益于与众多业内人士、学术专家和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磋商,GENIUS法案将:
针对支付稳定币制定联邦层面及州层面(针对较小规模的稳定币)的双层发牌及监管框架,其中,支付稳定币是指价值锚定国家法定货币的、用于支付与结算的一种“数字资产”(即一种在加密分布式账本上记录的数字价值表达形式);
禁止持牌支付稳定币发行商以外的任何人士在美国发行支付稳定币;
为持牌支付稳定币发行商建立申请和批准程序;
要求持牌支付稳定币发行商维持100%的储备资产支持其所发行的支付稳定币。合格储备资产主要包括美元、银行活期存款、美国国债、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的债券回购协议、仅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央行储备存款等;及
对持牌稳定币发行商制定与及时赎回、公开信息披露、商业活动限制、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合规相关的要求。
7. 美国银行可以从事的加密资产相关活动
2025年3月7日,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布了第1183号解释性信函(Interpretive Letter),确认加密资产托管、某些稳定币相关活动以及参与独立节点验证网络(如分布式账本)是美国国立银行(national banks)和联邦储蓄协会(federal savings associations)允许的活动。该解释性信函还取消了OCC监管的金融机构在从事这些加密资产相关活动之前需要获得监管机构不反对意见并证明其具有足够控制措施的要求。OCC是美国主要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特许、监管和监督所有美国国立银行、联邦储蓄协会以及外资银行的美国联邦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
02
SEC工作人员关于模因币的声明
2025年2月27日,SEC公司财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的工作人员发表了一份重要声明(“SEC工作人员声明”),澄清了模因币通常不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证券”。具体而言,该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声明中描述的模因币类型的交易不涉及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因此,参与此类模因币的发行和销售的人士无需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向SEC注册其交易,也无需满足《美国证券法》下的注册豁免情形。
1. 什么是模因币?
SEC工作人员声明将“模因币”定义为一种以网络模因(meme,中文互联网中也通常称为“热梗”、“梗图”)、热门人物、时事热点或流行趋势为灵感发行的加密资产,发起人试图利用这类事物的一时热度或其他文化内含吸引网民购买模因币并参与其交易。与收藏品类似,模因币购买者多以娱乐、社交为目的,其价值主要由市场投机驱动,典型特征包括:
无实际用途或功能;
鉴于其投机性质,其价格波动往往较为剧烈;及
其往往附有风险和无实际用途(仅限娱乐或其他非功能性用途)的声明。此类声明往往会警示购买者:(1)不应期望通过接收或持有模因币来获利或产生回报;(2)无人有意为模因币持有者获利而付出任何努力或提供任何帮助;(3)模因币没有用途或功能;(4)购买者可能会损失所有用于购买模因币的资金;及(5)模因币仅用于娱乐目的。
2. 美国联邦证券法分析
《美国证券法》第2(a)(1)条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a)(10)条分别通过列举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票据”和“债券”)来定义“证券”一词。根据SEC工作人员声明,模因币不构成前述“证券”定义中列举的任何常见金融工具,因为模因币并不基于企业未来的收入、利润或资产产生收益或其他权益。
“证券”的定义还包括“投资合同”。因此,有必要考虑模因币是否满足美国最高法院在SEC v. W.J. Howey Co.案中确立的投资合同判断标准(“Howey标准”)。Howey标准基于经济实质(economic reality)判断某一安排或工具是否属于投资合同。具体而言,该标准要求投资合同应同时具备以下四要素:(1)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投资(investment of money or value);(2)投资于共同事业(investment in a common enterprise);(3)投资人有合理的收益预期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4)收益来自他人的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努力(derived from the entrepreneurial or managerial efforts of others)。
在适用Howey标准时,SEC工作人员声明指出,模因币的发行和销售不涉及对某项事业的投资。例如,购买者的资金不会汇集在一起,供推广者或其他第三方用于模因币或任何相关企业的发展。此外,根据SEC工作人员声明,模因币购买者对收益的任何预期均非来自他人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努力。相反,与收藏品类似,模因币的价值波动受投机交易和市场的集体情绪驱动。此外,模因币的推广者也没有进行(或表示打算进行)购买者可以合理预期从中获利的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努力。SEC工作人员声明指出,如果发起人的努力仅限于在社交媒体和在线论坛上炒作模因币,并使该模因币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上上市,则仍不足以满足“购买者对发起人的努力的有合理的获利预期”的标准。
3. SEC工作人员的免责声明和警告
SEC工作人员声明特别警告,尽管模因币的发行和销售可能不受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约束,但与模因币相关的欺诈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机构根据其他美国联邦和州法律采取的执法行动或起诉。换言之,不能仅仅因为某安排超出了证券法的范围,就认为其卖方和发起人可以为所欲为——其他一般法律仍然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SEC工作人员声明并不适用于:(1)与声明中描述的不一致的模因币;或(2)标榜为“模因币”以规避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投资工具。此外,需要注意的是,SEC工作人员声明仅代表SEC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观点,而不是SEC发布的规则、法规、指导或声明。与所有其他SEC工作人员声明一样,它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或效力:它并不改变或修订适用法律,也不为任何人创设新的或额外的义务。此外,声明中表达的观点并不决定某类模因币本身是否构成一种“证券”,或者它是否可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发行和出售,从而构成一种“证券”。有关某个模因币是否构成“证券”仍需要结合与该模因币相关的具体事实及其发行和销售方式仔细判断。
当然,SEC工作人员声明中的说理论证和结论无疑对有关模因币的迫切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澄清。加密资产市场参与者希望,这预示着SEC将就美国联邦证券法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加密资产和相关活动提供更详细的指导。
本文作者
费思
合伙人
香港办公室
andrew.fei@hk.kwm.com
业务领域:银行及融资、结构衍产品和衍生品、债务资本市场、金融监管及金融科技
费思律师在结构性融资、金融衍生品、银团贷款、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和金融监管等领域拥有十几年的执业经验。费律师经常就创新结构性融资交易、跨境衍生品交易、终止净额结算和履约保障安排、银团贷款、巴塞尔III监管资本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和金融监管等事宜为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费律师拥有哈佛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以及英国剑桥大学的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费律师在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银行法》课程。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感谢黄诗宸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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