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2025年1月1日,第7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5规则”)正式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及之后启动的仲裁程序(除当事方另有约定)。[1]
2025规则在修订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包括其用户委员会(SIAC Users Council)、律师、仲裁员、公司律师、政府代表、学术界以及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在优化2016版规则的基础上增设了若干新制度,旨在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裁决的可执行性。特别是新增设的如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和先期审理(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等规则,有效回应了近年国际仲裁实务界对仲裁程序效率问题的担忧。[2]
01
新增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优化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
2025规则修订的一个重要创新是新增了简易程序,组庭前如双方约定适用或当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币[3]即自动适用。
简易程序下,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员的任命与回避程序相比于快速程序更为迅速,当事人共同提名仲裁员以及一方对仲裁员任命提出回避的期限仅为3天。[4]在案件审理上,仲裁程序应仅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原则上不开庭,如确需开庭原则上也应线上进行。此外,也没有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和提交事实或专家证据的环节。[5]相应的,简易程序下裁决出具的时间相比于快速程序也从组庭后的6个月压缩到了3个月。[6]同时,仲裁庭费用和SIAC的案件管理费原则上也将限制在费用表(Schedule of Fees)最高限额的50%。[7]
新增的简易程序为案情简单且金额不大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快速通道,在高效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了仲裁程序的成本。
另外,SIAC也基于新增的简易程序对快速程序规则进行了协调和优化。一方面,适用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600万新币,调整为不超过1000万新币且超过100万新币,或不超过100万新币但仲裁院院长已决定简易程序不适用。另一方面,前版规则下,除争议金额不超过600万新币或当事人同意适用之外,只有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快速程序,但新版规则改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8]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对快速程序的适用标准提供一定灵活性,扩大了快速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程序选择。
下表对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的适用标准、程序、时长和费用进行了对比:
02
提高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效率、增设临时性保护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
相比于2016版规则,2025规则进一步提高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效率,并推出临时性保护命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这一重要的制度创新:
一方面,SIAC在2025规则中大大提高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速度和灵活性。新规则将该程序的启动时点从与仲裁通知同时提交,扩展至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前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但应在主簿收到申请后7天内提交仲裁通知,否则视为撤回申请)。[9]而且,紧急仲裁员被任命后,应在24小时内(2016版规则要求48小时内)确定审理紧急临时救济申请的时间表,并允许紧急仲裁员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审理。
另一方面,SIAC在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中增设了一项临时保护命令制度。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在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时,可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一并提交一项临时保护命令申请,请求紧急仲裁员命令对方不得阻碍所请求的紧急临时措施。[10]紧急仲裁员应在其被任命后24小时内就是否准许该临时保护命令的申请作出决定。不过,申请临时保护命令的一方应在命令签发后12个小时内将所有单方提交的案件材料、保护命令、与紧急仲裁员的沟通记录等文件发送给仲裁各方当事人。[11]
新增的临时性保护命令扩大了紧急仲裁员的权力,有利于提升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有效性。通常而言,当事人申请紧急临时措施需要通知对方,[12]这是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知情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在一些紧急情形下,如若通知另一方,很可能使得紧急临时措施的申请失去意义(例如,收到通知后,对方立刻采取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等行为)。因此,SIAC在2025规则中大胆创新,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程序手段,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03
引入协同程序(Coordinated Proceedings)
2025规则在合并仲裁(Consolidation)规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协同程序。当两个及以上的仲裁程序由同一仲裁庭审理,并且这些仲裁程序都涉及一个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按如下方式协同各个仲裁程序:[13]
(1)
各个仲裁程序应同时或先后进行;
(2)
各个仲裁程序应一并开庭审理并且任何程序方面的事项应保持一致;或
(3)
仲裁程序中止,直至其他仲裁程序作出决定。
协同程序的引入是对合并仲裁程序的有效补充。实践中,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须以其他仲裁案件的结果为前提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情况下,如适用协同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冲突裁决、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理以及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但应注意的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协同程序下各个案件系独立的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在每个仲裁程序中分别作出决定、裁定、命令或裁决。[14]
04
先期决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的引入
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管理和推进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实践中,即便仲裁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会依据其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力,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就部分争议事项先行作出决定的申请(例如,管辖权、适用法、合同有效性等先决问题)。
在此基础上,2025规则第46条引入了先期决定制度,从仲裁规则层面明确允许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向仲裁庭申请就仲裁中的任何问题作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先期决定:[15]
(1)
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就该问题进行先期审理;
(2)
申请人能够证明先期审理该问题有助于节省仲裁时间和成本,并且能够更高效地解决争议;或
(3)
其他需要对该问题进行先期审理的情况。
若仲裁庭决定准许该申请,则除非主簿允许延长时限,仲裁庭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90日内,就该问题作出决定、裁定、命令或裁决。[16]
2025规则引入先期决定制度,为当事人更快解决先决争议事项提供了清晰、确定的规则依据,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中的先决问题,快速推进程序、节约仲裁成本。
05
其他修订要点
除以上提及的主要修订内容,2025规则的如下修订亦值得关注:
1. 第三方资助(第38条)
实践中,第三方资助愈发常见,其问题也随之涌现,包括第三方与仲裁庭的利益冲突以及第三方资助费用(包括胜诉费)承担等问题。2025规则增设了受资助方的披露要求,规定受资助的一方应在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或在签订第三方资助协议后尽快披露第三方资助的存在,以及第三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17]同时,若资助方对第三方资助协议有任何变更,应尽快通知仲裁庭、仲裁各当事方以及主簿。[18]更重要的是,一方不得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和与任一仲裁员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否则仲裁庭有权要求该方退出资助协议。[19]此外,仲裁庭也有权要求受资助方披露第三方对案件结果的收费安排以及第三方是否承担仲裁结果不利的费用等协议内容。
以上披露要求旨在增加第三方资助在SIAC程序中的透明度,减少仲裁庭成员与第三方利益冲突的风险,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
对于败诉方是否应承担第三方资助费用(包括胜诉费)的问题,2025规则规定仲裁庭在分摊仲裁费用时,可以考虑第三方资助协议,[20]赋予了仲裁庭综合裁量的权力。[21]
2. 仲裁庭组成前的管理会议(第11条)
在2016规则以及国际仲裁实践中,通常由仲裁庭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商讨后续程序安排。但实践中,仲裁庭组庭前需要与双方协调、沟通程序事项的情况亦时有发生(例如,关于组庭、管辖权初步决定、合并审理的争议等)。
为回应实践需求,2025规则第11条允许主簿在组庭前召开管理会议。组庭前,主簿有权与当事人召开管理会议,商讨将由主簿做出程序性或行政性的指示。管理会议应在线上进行。[22]增设本条有利于提高组庭前仲裁程序推进的效率。
3.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32.4条、第50.2条、第6.4条、第7.3条)
此次2025规则的修订还鼓励当事人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包括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庭可以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与当事人商议和解的可能性,包括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仲裁-调解-仲裁”议定书》(“《议定书》”)进行调解;[23]
仲裁庭有权做出任何必要的程序指示,包括暂停仲裁程序,为双方友好解决争议提供条件(例如在《议定书》下进行调解);[24]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通知和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就采用友好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的方式(例如在《议定书》下调解)发表意见。[25]
4. SIAC案件管理平台的引入(第4.2条、第4.3条、第6.1条)
SIAC与2025规则同步推出了SIAC在线案件管理平台SIAC Gateway。仲裁申请人除按照以往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启动仲裁外,还可以在SIAC Gateway系统中提交仲裁通知。[26]此外,主簿还可以在仲裁启动后要求当事人将各方所有书面沟通往来记录上传到SIAC Gateway中。[27]
结语
2025规则的诸多优化和创新,体现了SIAC作为世界领先仲裁机构对国际仲裁实践需求的敏锐洞察,彰显其引领国际仲裁发展潮流的能力与信心。相信随着2025规则的进一步实施,将会进一步提高SIAC在全球国际仲裁市场的竞争力。
向下滑动阅览
本文作者
费佳
国际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feijia@cn.kwm.com
业务领域:国际仲裁、跨境争议解决、涉外和国际仲裁业务
费佳律师主要专注于大型国际仲裁、诉讼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的工作。她代表客户处理中国境内及境外以英文和/或中文进行的众多国际仲裁(包括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AAA/ICDR)、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及北京仲裁委员会(BAC)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审理的仲裁)和诉讼。费律师的业务范围涵盖能源、基础设施和建筑、贸易和国际投资(如中外合资争议)、制造、分销和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她不仅对国内仲裁程序有一流的经验(作为律师和仲裁员),并且还擅长代表客户参与境外争议解决程序。费佳律师曾多次被权威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包括《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和亚洲法律杂志(ALB)推荐并评为是极少数真正拥有国际经验和背景,又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和文化、且能有效以中英双语办理案件的跨国争议解决杰出律师和仲裁员之一。
杜卓南
国际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duzhuonan@cn.kwm.com
业务领域:大型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替代性争议解决业务,拥有丰富的处理复杂和跨多法域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
杜律师尤为擅长处理跨境并购及投资、国际货物买卖、传统能源及新能源、建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分销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案件。杜律师曾代表客户处理了众多中国境内外的国际仲裁案件及跨境诉讼案件,包括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欧仲裁中心(ASEAC)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审理的仲裁及涉及英国、中国香港等诉讼程序的案件。杜律师连续多年获评《法律500强》(Legal 500)争议解决领域“后起之秀”称号。
黄少汶
主办律师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王佳傲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