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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自愿信息披露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自愿信息披露框架》 金杜研究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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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在经历与全球利益相关方的深入磋商后,最终将2023年草案中设想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调整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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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正式发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自愿信息披露框架》(A framework for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以下简称"气候风险披露框架")。该框架在经历与全球利益相关方的深入磋商后,最终将2023年草案中设想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调整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这一根本性转变反映了全球监管机构与银行业在应对ESG议题时,所面临的地缘政治角力、经济现实约束与实践操作困境的多重挑战。

01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本质与维度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是指银行因气候变化带来的实体风险(physical risk)或转型风险(transition risk)所承受的潜在财务损失。这类风险具有多维度的表现形式:

实体风险主要来源于极端气候事件和气候变化有关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及海平面上升,这些实体变化会毁坏财产,扰乱供应链,并给银行及其客户带来重大损失。例如飓风会摧毁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的住宅和商业地产,而野火则会影响农林资产。

转型风险则产生于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变革、政策调整和市场趋势。这些变化会对投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包括:政府实施的新政策(如碳税或排放限制)、技术创新(如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者偏好的转变(如对化石燃料需求下降)。这些因素导致某些资产或商业模式贬值甚至被淘汰,使相关领域风险敞口较大的银行遭受损失。

此外,当这些实体风险或转型风险通过微观和宏观经济传导渠道影响银行的风险敞口时,就会产生集中度风险(例如某地区干旱导致所有农业贷款违约)。由于银行业具有高度互联性,某一行业或地区的损失可能会迅速扩散,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02

巴塞尔审慎监管框架的演进轨迹

作为全球银行资本和审慎监管标准的制定机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制定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管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目前的工作重点包括:评估现有巴塞尔审慎监管框架对气候风险的覆盖程度、识别当前存在的监管缺口、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2022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18项气候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为银行及其监管机构提供全面指导。这些原则不仅关注资本充足率,还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流动性与充足性、风险管理、监测报告以及情景分析等多个方面。

巴塞尔框架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揭露工作小组(TCFD)等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并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等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气候风险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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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审慎监管框架三大支柱的协同机制

在巴塞尔审慎监管框架下,气候风险治理需要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的精密配合:第一支柱(pillar 1)设定了最低资本、流动性等审慎监管要求;第二支柱(pillar 2)着重于监管审查流程,包括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适足性评估程序(ICAAP)及其他关键风险管理流程;第三支柱(pillar 3)则强调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公开其风险状况、资本和流动性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实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人们日益认识到缺乏透明度和薄弱的市场纪律会加剧系统性风险。因此,第三支柱被视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要素。它的披露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让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客户,能够准确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并据此做出明智决策。通过提高透明度,第三支柱不仅增强了市场约束力,还使得不同银行之间的比较更具意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合理定价风险,并激励银行审慎管理风险敞口。应用于气候风险领域,第三支柱的披露标准能够揭示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潜在脆弱性。

04

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的制定过程

巴塞尔气候风险披露框架主要关注银行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该框架的制定过程可追溯至2023年11月,当时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探讨如何通过强制性第三支柱披露标准来提高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透明度,从而维护金融稳定。

咨询文件需要银行披露两类信息:

定性信息: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监督程序、应对重大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战略等;

定量数据:如按抵押物能效分类的资产总值、单位产出的融资排放强度等。这些披露将帮助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等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评估银行的风险敞口,实现公平比较和科学决策。

在咨询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收到了来自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反馈。考虑到气候风险评估的复杂性和发展现状,特别是在数据准确性、一致性和质量等方面存在的挑战,一些利益相关者指出:当前气候数据质量参差不齐、评估方法尚不成熟、情景分析技术处于初级阶段,使得可靠的定量披露面临困难。此外,由于各司法管辖区的能力和准备程度存在差异,担心可能导致实施标准不统一。

经过充分讨论,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采用自愿性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允许各司法管辖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采纳。

05

气候风险披露框架调整背后的深层动因

巴塞尔委员会从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转向自愿性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的决策,实际上反映了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复杂政治经济现实:

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是美国政治局势的变化。随着特朗普政府宣布重新退出《巴黎协定》,美联储也相应退出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的美国在气候政策上的反复,使得建立全球统一的强制性披露标准变得不切实际。

更深层次看,这一调整体现了国际标准制定中的现实主义考量。在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技术能力存在显着差异的背景下,过于超前的强制性要求可能导致监管套利或形式主义合规。自愿性框架虽然标准较低,但能够为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提供渐进改进的空间,从而在保持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全球适用性的同时,也为未来的标准升级预留了政策空间。

06

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内容的具体调整与争议

除整体性质从强制改为自愿外,巴塞尔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的最终版本还对多个具体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

在披露原则上,原草案中"不考虑重要性评估"的表述被修改为"在重大情况下披露"。这一调整旨在与巴塞尔第三支柱的传统重要性原则保持一致,但也引发了新的争议:由于各银行对"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显着差异,导致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下降。这种差异将影响市场参与者的横向比较。

在披露内容方面,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将重点从"气候影响预测"转向"减排目标"。这一转变承认了气候预测模型在现阶段的不确定性,转而要求银行公布具体的、可验证的减排承诺。虽然这种目标导向的方法更具可操作性,但批评者指出,缺乏统一的基准线设定规则可能导致银行选择性地披露最容易实现的目标。

最具争议的是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删除了对"促进排放" (facilitated emission)的披露要求(原CRFR5模板)。这部分排放虽然不直接来自银行自身运营,但通过其承销的债券发行、并购咨询等服务,银行实际上为高碳项目提供了关键支持。环保组织指出,某些大型投行的协助排放可能是其运营排放的数百倍,忽略这部分数据将严重低估银行的真实气候影响。但其他人士则认为,在当前缺乏公认计量方法的情况下,强制披露可能导致数据质量失控。

作为平衡,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强化了对治理流程的定性披露要求(CRFRA表格)。银行需要详细说明其如何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监督机制、风险状况的战略、情景分析方法和激励机制等。这种"过程重于结果"的导向,旨在推动气候风险管理的实质性嵌入,而非表面合规。

07

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实施的长期展望

巴塞尔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的发布意味着全球银行业气候风险管理进入新阶段,其实施可能产生多层面影响:

积极方面看,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确立了首个全球通用的气候风险披露基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基本的分析工具。通过鼓励领先银行主动披露,带动整个行业的标准提升。框架确立的披露范畴和指标设计,也为各国监管部门制定本土化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

但挑战同样明显:自愿性质可能导致披露质量参差不齐,部分银行可能选择性地披露有利信息。不同地区采纳进度的差异,可能加剧跨境监管套利。特别是在缺乏统一审计标准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披露数据的可靠性将成为持续挑战。

从更宏观视角看,气候风险披露框架的"弱化"折射出ESG领域国际协调的深层困境。当主要经济体在气候政策上存在根本分歧时,任何试图建立全球统一标准的努力都不得不作出妥协。这种现实主义的调整虽然降低了短期内的框架雄心,但可能有助于保持国际监管合作的持续性。

尽管面临这些挑战,巴塞尔气候风险披露框架仍是迈向增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披露的重要里程碑。它旨在促进更高的透明度和市场纪律,鼓励银行将气候因素纳入核心决策流程。虽然远非终极解决方案,但它是迈向更具韧性和可持续性的全球银行体系的重要一步。

本文作者

费思

合伙人

香港办公室

andrew.fei@hk.kwm.com

业务领域:银行及融资、结构衍产品和衍生品、债务资本市场、金融监管及金融科技

费思律师在数字资产、结构性融资、金融衍生品、银团贷款、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和金融监管等领域拥有十五年的执业经验。费律师经常就创新RWA通证化项目、结构性融资交易、跨境衍生品交易、终止净额结算和履约保障安排、银团贷款、巴塞尔III监管资本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和金融监管等事宜为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费律师拥有哈佛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以及英国剑桥大学的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费律师在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银行法》课程。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感谢李诺曦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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