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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
中东北非地区(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MENA”)包含位于非洲北部和中东地区的21个国家,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沙特”)、摩洛哥、埃及等。该地区人口超过5亿且整体来看,年轻人口占比高、劳动力充足[1]。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合作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对该地区投资的行业渐趋多元,从此前的能源和基建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如金融、物流、互联网、零售消费和生物制药等[2]。本次报告将分为两部分,深度分析中东北非地区的投资概况及绿地投资合规关注要点。
01
区域概况
从地理位置上看,MENA地区国家位居两洋三洲五海之地,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其一,MENA地区陆运优势明显——位于欧亚非三大洲交汇处的中心地带,能够便捷地深入前述地区有发展潜力之市场的中心腹地;其二,MENA地区水运条件优越,系沟通大西洋和印度洋的枢纽,连接地中海、红海、阿拉伯海、里海、黑海的纽带,具备开展近海和远洋贸易的天然优势。
从自然资源上看,MENA地区资源存量充沛和种类多元程度可谓首屈一指。一方面,MENA地区传统能源资源储备充足,区域内国家大多拥有比较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另一方面,MENA地区绿色资源蕴藏丰富,该区域位于北回归线附近,受副热带高气压带或东北信风带控制,太阳能和风能等绿色能源开发潜力巨大。
(图源:https://zh.m.wikipedia.org/wiki/MENA)
02
经济转型及市场需要
MENA地区经济增长乏力且不均衡,经统计2024年地区GDP增速仅有2.2%;且在过去50年中,该地区的人均收入仅增长了62%,远落后于全球平均水平。究其根源,主要是该地区缺乏多样的产业结构、对石油依赖较为严重。面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气候风险以及逐渐增强的出口管制监管,MENA地区内的各国亟需摆脱石油依赖,培育新经济增长极。
虽然MENA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近年来雇佣比例和整体生产力水平的增加、以及执政者对前沿科技、国际贸易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视,都对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预设着未来这一地区的市场发展前景向好。
1. 可再生能源
在政府引导下,伴随着MENA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地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正在逐步扩大。例如,埃及政府的《2035综合可持续能源战略》(ISES 2035)提出,计划在2035年将可再生能源供电比例提高至2035年的42%[3];根据弗罗斯特沙利文的计算,2019年埃及对电力的需求为27.6吉瓦,而到2030年,这一数据将增长至67吉瓦[4]。又如,阿联酋政府正式发布《国家氢能战略》,计划到2031年实现氢产能达到140万吨/年、2040年达750万吨/年、2050年达1,500万吨/年[5]。
此外,能源储存将成为该地区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MENA地区迄今为止的可再生能源的趋势一直是朝着开发大型公用事业规模化项目发展,竞争性招标为政府开发项目选聘EPC承包商的首选方式。一方面,结合降低的平准化电力成本和最新的技术,太阳能光伏项目效益增势日益显著,该地区政府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也更为重视;同时鉴于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和储能项目对发电的贡献也在增长[6],未来该等项目的建设的需求亦可能进一步扩大。
2. 基础设施建设
MENA地区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存在显著的挑战和投资需求。尽管该地区在发展基本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道路和机场)的表现仍然较差,导致了贸易延误和成本上升。根据世界银行的物流绩效指数,MENA地区各国的基础设施表现差异显著。例如,在过去十年中,埃及由于对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增加而进步最大,而摩洛哥的表现则有所下滑。
为了吸引更多的私人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MENA各国政府需要确保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将基础设施建设列为优先事项,并为其提供明确的监管和制度框架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许多MENA经济体政府已经启动了国家相关战略,强调升级基础设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例如,沙特在2030愿景中明确提出大力推动建设大型基础设施计划[7];又如根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统计数据,迪拜宣布2025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与2024年相比将增长16亿美元,总预算将达106亿美元,占2025年政府总预算的46%[8]。
3. 商品零售
在全球性经济挑战之下,MENA地区商品零售市场仍展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根据麦肯锡报告,2024年该地区市场规模预计将超过700亿美元,高端化、健康化品类及折扣店模式增长迅猛。
03
法律与政策环境
MENA地区的法律体系复杂多样,大部分国家采用混合体系,其基础通常是伊斯兰教法及本地习惯法,同时因殖民历史结合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特点。MENA地区内各国根据自身历史、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化趋势,逐步建立了适合本国的法律框架[9]。此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MENA地区许多国家在法律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税收优惠等,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保护外商投资。
1. 市场主体
在市场主体的法律形式上,MENA地区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一人公司、分公司等形式[11],但各国法律框架对这些形式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存在差异。
2. 外商投资与市场准入
在市场准入上,MENA地区大多数国家在外资持股比例上呈逐步放宽趋势,除在部分战略性行业上保留限制外,大部分已取消了“51/49”规则,并且设立了自由区或经济特区政策以吸引外资。
在北非地区,埃及通过《投资法》[12](Investment Law No. 72 of 2017)对外资企业提供了广泛的市场准入便利,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以及土地使用便利等,明确保护外资资产免受国有化或征收,确保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但基于《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埃及政府对部分行业实施外商准入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在埃及开展超市及连锁经营等需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埃及政府对具备进口资质的专业贸易公司不允许外国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控股。此外,钢铁、医药、食品添加剂、黑砂开采加工等特殊行业虽然未明令禁止外商投资,外资企业在埃及开展以上业务仍需取得相应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在实践中获取许可证的难度较大。摩洛哥则对航空运输、海运及海洋渔业的外商投资进行了49%的最高比例持股限制;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摩洛哥国家碳氢化合物和矿业局(ONHYM)保留了勘探、开发许可证中25%的权益,例如2019年,在伦敦上市的Europa油气公司获得了摩洛哥的勘探许可证75%的权益和经营权,而ONHYM则持有其余25%的权益[13];而在其他一般领域,摩洛哥给予外商投资者国民待遇[14]。
在中东地区,卡塔尔通过《非卡塔尔资金投资经济活动法》[15](Law No.1 of 2019 Regulating Non-Qatari Capital Investment in Economic Activity)(即《新外商投资法》)赋予外资在大多数行业(如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完全控股的权利,卡塔尔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但是,在银行业、保险业、商业代理、房地产业等领域,外商投资需经政府特别批准。外国投资者除非经部长会议豁免,否则最多只能持有卡塔尔上市公司49%的股份。另外,其设有卡塔尔自由区(Qatar Free Zones, QFZ)、卡塔尔科技园(Qat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QSTP)和卡塔尔金融中心(Qatar Financial Centre, QFC)等多个特殊经济区域,在许可活动清单范围内的外资企业可以拥有100%股权的同时享受税收及政策优惠。
不同于卡塔尔通过《新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规直接明确规定外资限制行业的方式,沙特通过其现行的2000年《外商投资法》第3条授权沙特投资部(MISA)发布了《负面清单》,清晰列出了外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例如石油上游勘探与生产、军事设备制造和媒体出版等,为外资提供了更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沙特的新《投资法》已于2025年2月正式生效[16],外商投资法律框架将进一步完善。此外,沙特设立了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吉赞经济特区和NEOM未来城等多个经济特区,外资企业可享有更简化的投资流程、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国投资者在沙特投资可通过设立新的公司或并购现有公司进行,并购交易必须在沙特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17]
3. 市场调控[18]
在外汇管理上,总体而言,MENA地区国家的外汇管理对外商投资者较为便利,例如,沙特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因出售股份或获得的企业盈余和利润汇回境外;摩洛哥的外汇兑换系统对现有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转账无限制;阿联酋没有明确的外汇管制,外汇汇回较为自由。
在税务上,MENA地区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区免税政策,免除自由区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埃及、卡塔尔、沙特、摩洛哥等;此外,部分国家在特定领域给予外商税收优惠,如卡塔尔《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为投资项目进口用于建设、投产项目所需的一切可享受投资资本所得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关税等免税优惠,摩洛哥2018年预算法对新技术部门创业公司的资本投资减少30%的公司税,授予旅游住宅和旅游娱乐公司管理公司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此外,中国与MENA地区一半以上的国家已经签署了双重税收协定(DTA)[19]和双边投资协定(BIT)[20],为中国企业在MENA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了更强的保护机制。
4. 争议解决
MENA地区的争议解决机制发展向好,兼具国际化与区域特色。当前,MENA地区绝大部分国家已加入《纽约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一些重要的仲裁机构,如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和开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CRCICA),通过采用国际仲裁规则、灵活的程序设计以及多语言支持,可支持跨国企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手段。此外,部分国家签订了单独的国际条约,在特定区域内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中国与阿联酋于2004年签订了两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协定”),约定双方在协定范围内,根据本国法律提供最广泛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沙特分别于1983年、1995年签订了阿拉伯联盟司法判决执行条约和海湾合作理事会司法判决执行条约,根据这两个条约,阿拉伯联盟国家和海湾合作组织国家的法院判决可在沙特执行。
5. 劳动、环境与知识产权
在劳动保护上,MENA地区大多数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保险购买、试用期等设立了硬性规定,例如,沙特国民的最低工资为4,000沙特里亚尔,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部分国家对外地员工进行了数量限制,例如,埃及《投资法》第八条规定,在投资项目用工总额的10%之内,可以使用外国工人,当本地员工不具备必要技能时,外国工人最多不应超过项目员工总额 20%,最高投资委员会颁布决定确定的部分具有特殊战略重要性的投资项目,在充分重视本国员工培训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1]。
在环境保护上,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MENA地区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逐步完善。大部分国家对污染排放、水资源使用和废弃物管理设有严格规定,外资企业需留意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合规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MENA地区绝大部分国家签署了《巴黎公约》[22]和《伯尔尼公约》[23],并通过WTO成员[24]资格适用TRIPS协议。另外,尽管大部分国家签署了相关条约,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执行水平在MENA地区差异较大,例如,海湾国家(如阿联酋、沙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完善,而也门、叙利亚等国由于政治动荡,执行能力较为薄弱。需要注意的是,也门作为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LDC)国家之一,可以延迟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某些条款,当前LDC过渡期已延长至2034年7月1日,因此,其在药品专利保护等领域具备一定的政策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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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韩芸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hanyun@cn.kwm.com
业务领域:并购、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外商投资及公司事务
在并购领域,韩芸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境内外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其所提供的服务从交易架构的设计、融资方选择到协助项目的交割。对每个项目全程且深入的参与使得韩芸律师在文娱、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消费、安防等行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使得韩芸律师更能深刻地了解和掌握不同行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所在。在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韩芸律师为多家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其所服务的基金覆盖范围从早期的天使投资人到专注于Pre-IPO轮的投资机构;同时,韩芸律师也为为数不少的新经济企业提供有关股权架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合规经营及对外融资等方面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曾坚
国际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james.zeng@cn.kwm.com
业务领域:矿产资源与能源、跨境并购与投融资、公司治理
曾坚先生在服务矿产和能源领域企业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擅长处理矿产、能源领域的跨境投资、并购项目。在矿产领域,曾坚先生曾协助天齐锂业、广西天昌、广新集团、广晟资产等客户在境外投资、开发锂矿、铜矿等多种类型的矿产资源。在能源领域,曾坚先生曾代表法国苏伊士集团、香港北亚策略、南方电网、东方电机、协鑫南方、广东振戎等境内外知名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领域和风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跨境投资、并购项目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曾坚先生还为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国有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领域涉及制造业、食品生产、基础设施、期货、酒店管理、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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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跨境并购、境外证券发行、外商投资及公司事务
刘丰律师在跨境投资与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主办了若干境内上市公司涉及跨境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其他大中型境内国企与民企的“走出去”项目,涉及地域涵盖中国香港、台湾,以及美国、欧洲、东南亚和非洲等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行业范围包括环保、新能源、资源、医药、证券、通信、房地产及制造业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交易与融资结构、起草和审阅交易与融资文件、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协调政府机构及境外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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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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