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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工期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和多发的各种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地产资源组全体合伙人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并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安排起草完成。本文主要由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陈鑫、程世刚、李东骏及顾问王帅,以及横琴联营所王悦、康震负责。
01
问题解析
近年来,由于建筑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新冠疫情防控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单方违约中途退场的情况。在施工单位退场后,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具体应当如何认定,往往成为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之一,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讨论和分析如下:
1. 施工过程文件和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签章确认文件,是证明已完工工程质量的重要书面材料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记录,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相关签章确认文件,是证明已完工工程质量的重要书面材料。在施工单位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已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定需要根据退场交接时的施工现场状况和施工单位与发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材料等来具体判断。
施工单位为证明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需要提供已完成工程的过程性检查和验收记录,如《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性能考核测试验收单》、《建设工程隐蔽检验记录》等。这些文件如果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已签章确认,或接收后未提出异议,则可以作为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2. 质量鉴定是认定已完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方式
如果施工单位在中途退场前的相关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记录不完整,或者各方对已完工工程质量问题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引入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技术和专业知识,如果在诉讼之前,发包人和施工单位通过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形成双方认可的已完工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可以较为高效地解决相关争议。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诉讼中,法院也会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相关鉴定结论也将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 发包人在委托第三方进场前,需要做好工程现场的证据保全工作
在施工单位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将后续工程直接交由案外人施工,存在被认定为发包人对施工单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的可能。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后,为了满足工程总体的工期进度要求,发包人往往会另行寻找替代的施工单位尽快进场施工。一旦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就会对原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界面造成破坏,已完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判断基础可能不复存在。
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第三方进场前,需要做好已完工工程现场的证据保全工作,如进行拍照、录像等,必要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并及时对已有的和新发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提出异议,留存好相关书面文件材料。否则,存在认定发包人对已完工工程予以接受,并应当视作工程质量合格的可能。
4. 结论与建议
总的来说,在施工单位退场情况下,从施工单位角度需要全面举证施工过程中可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文件材料,从发包人角度需要做好质量问题异议和现场证据保全工作,避免后续第三方进入破坏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相关风险。另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往往是较为公正客观认定已完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式。
02
相关案例
案例1:四川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施工期间曾多次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签订的协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停工系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对此,乙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虽然上诉主张上述协议系被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关于停工经济损失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甲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且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建设工程隐蔽检验记录》等资料均能证明案涉工程符合当时的设计及规范要求,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亦载明工程质量均为合格,甲公司、监理公司均签字确认。故,甲公司要求工程量价款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格尔木市甲学校、郑州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91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中途乙公司撤场,甲学校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甲学校对乙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据此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一、二审判决认为应据实结算。经鉴定,依据乙公司确定的标的物已完工程施工范围进行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3,281,915.33元;依据甲学校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造价为15,760,168.33元。因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根据工程进度提供相应施工资料,能比较客观反映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故一、二审判决确定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案例3:福建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63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瑕疵认定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离场,乙公司随即在甲公司已完工程的基础上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乙公司虽然对甲公司已完工程质量有异议,但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申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认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乙公司在没有对甲公司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继续安排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无法区分责任主体的可能。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应当视同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
陈鑫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xin@cn.kwm.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工程及能源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公司并购及金融机构票据资管纠纷的争议解决以及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前期规划、危机应对和争议解决的服务
陈鑫律师曾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及大型能源集团提供土地规划与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与权属、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销售、房屋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探矿权风险合作、采矿权投资与合作、矿业权转让、采矿权侵权、光伏及风电项目并购及施工纠纷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
程世刚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gshigang@cn.kwm.com
业务领域:诉讼和仲裁,尤其是房地产与工程、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新能源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及诉前纠纷解决及诉讼和仲裁
程世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践经验,曾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程世刚律师提供服务的客户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央及地方能源集团、新能源项目投资及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大型综合施工企业等。
李东骏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lidongjun@cn.kwm.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尤其擅长从事银行金融、公司与股权、房地产、矿产能源、医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
李东骏律师参与并主办过上百件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及高净值人士。李律师熟悉诉讼、仲裁与执行的各个程序和各个环节,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诉讼业务综合能力,并且在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李律师也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深入研究。李律师擅长重大复杂案件的策划与沟通说服工作,善于为客户防范商业风险、实现商业目的。李律师曾主办多起疑难复杂、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王悦
合伙人(金杜横琴联营所)
争议解决部
wangyue@cn.kwm.com
业务领域:涉外诉讼仲裁,包括EPC工程纠纷(含保函、信用证纠纷)、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国内外贸易纠纷(含融资贸易、刑民交叉案件)、国际商事、投资及商品仲裁、资产证券化纠纷、信托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产品责任纠纷、公益(环保)诉讼等
王悦律师曾先后代理众多国内外知名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金融、海事、互联网、铁路等专门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伦敦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康震
高级顾问(金杜横琴联营所)
争议解决部
kangzhen@cn.kwm.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涉及金融资管、财产保险、担保(含独立保函)、贸易及建设工程等诉讼仲裁案件
康震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金融企业工作多年,理解企业运行规律和客户诉求,处理过大量的涉及信贷、保险、担保、证券、贸易争议案件及相关执行、破产重整程序,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刑事、行政等复杂因素,办案效果获得客户认可。
王帅
顾问
争议解决部
wangshuai@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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