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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是否有权暂停施工,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停工、窝工损失?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是否有权暂停施工,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停工、窝工损失? 金杜研究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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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对价。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发包人工程价款支付迟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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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工期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和多发的各种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地产资源组全体合伙人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并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安排起草完成。本文主要由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陈鑫、程世刚、李东骏及顾问王帅,以及横琴联营所王悦、康震负责。

01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对价。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发包人工程价款支付迟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暂停施工,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相关停工、窝工损失,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就相关问题,具体讨论和分析如下:

1. 如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完全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可要求顺延工期,并在一定情况下考虑暂停施工

实践中,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存在发包人资金不足,工程工期迟延,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等多种原因。如果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是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也未明确放弃暂停施工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且发包人迟延付款确实严重影响了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购买、施工机械的租赁、人工费用的支付等,承包人可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相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并在一定情况下考虑暂停施工。

2. 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或暂停施工存在一定不同认识

由于工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也会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原因一般也是综合的而非单方的,且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或暂停施工等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因此,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如果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或暂停施工,我们建议承包人应考虑如下措施:第一,从实体层面,全面搜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购买材料,进而影响到工程进度等相关书面材料;第二,从程序层面,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相关约定的程序,提出权利主张,如发函催告等。

3.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如果是由于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价款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承包人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与发包人迟延付款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承包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时,需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尤其需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时限范围)进行索赔,否则存在诉讼中不被支持的风险。

4. 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践中,认定停工、窝工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索赔签证具体认定损失数额;二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相关损失进行鉴定;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我们建议承包人在停工、窝工期间充分搜集相关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在发生争议时积极举证。

5. 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时,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承包人在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时,还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扩大,如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等,否则存在在诉讼中相关扩大损失不被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

02

相关案例

案例1:朝阳甲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乙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损失问题。……由于1、2号楼从3层至顶层主体施工完成,4-13层砌筑完成,甲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甲公司除返还乙公司6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乙公司有理由认为甲公司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乙公司起诉后,甲公司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认为违约。因此,本案现有证据难以支持甲公司有关乙公司违约在先的上诉意见。

案例2:天津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

一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乙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问题。乙公司主张由于甲公司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涉诉工程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停工一年。庭审中,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称不能确定具体的停工期间,但并未否认存在停工事实。而2009年11月10日甲公司给乙公司的通知中载明“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公司原因”,将原合同约定竣工日期顺延至2010年5月30日。该事实也表明,涉诉工程施工中确实存在甲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或者停工。此外,乙公司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的有双方盖章的《备忘录》(复印件)。该《备忘录》中记载甲公司同意补偿乙公司停工损失、垫资利息等各项费用600万元。……依据《备忘录》的约定,甲公司应当给付乙公司施工期间的停工损失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600万元。对于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款项是对相关损失的补偿,本质上不属于工程造价范畴,且《备忘录》中未约定具体给付时间,故应当自乙公司起诉之日计付利息。关于乙公司主张的复工后、竣工前的窝工损失问题,因双方签订《备忘录》时涉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在《备忘录》中双方也已就施工期间乙公司的停工、垫资等损失达成了补偿协议。在此之外,乙公司另行主张复工后的窝工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停工损失、延期付款损失及拖期损失……因而,可以认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确实存在甲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本案诉讼中,甲公司并不否认有停工事实,但主张停工期间不清楚。因此,乙公司据此主张停工损失,符合本案事实。甲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采信只有复印件的《备忘录》,认定乙公司停工损失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600万元是错误的。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尤其是甲公司盖章确认的《求实结算审核书》内容,与乙公司提交的《备忘录》复印件相互印证,进而采信《备忘录》,认定甲公司应当给付乙公司停工损失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60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3:宁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关于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停窝工损失7,836,398元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及4.25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因停工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组团《施工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十一项约定,因甲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四个组团工程,双方在签订第四组团建设工程合同时,前三组团工程均欠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就工程款的支付达成4.25协议,但甲公司在支付了协议约定第一笔793万元款项后再未付款,导致22#、26#楼停工,甲公司应当承担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停工损失是由乙公司自身所致,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四川省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一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达成会议纪要后,乙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8日共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但甲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开始停工,该停工行为与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内容不符,也与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补充协议第8条中,对于发包人因资金困难或其他情况,承包人承诺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干扰发包人的工程进度、房屋销售及入伙验收(如停工、怠工等)的约定不符,故甲公司主张该时间段的停工损失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公司主张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因工程进度款未足额支付造成的窝工损失554.3130万元。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发包人因资金困难或其他情况,承包人承诺不采取停工、怠工行为,同时,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窝工状态,或窝工事实已得到乙公司的确认,故甲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无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五、关于乙公司应否赔偿甲公司窝工损失5,543,130元、停工损失3,392,800元,一审未准许甲公司对停工、窝工损失的鉴定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甲公司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分为如下3笔:第1笔2014年8月4日至9月2日,因8.03地震及城市管理需要造成的停工损失227.80万元;第2笔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因工程进度款未足额支付造成的窝工损失554.313万元;第3笔2015年2月3日至4月11日,因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停工损失111.48万元。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第2笔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窝工损失554.3130万元、第3笔2015年2月3日至4月11日的停工损失111.48万元。甲公司上诉主张因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前述停工损失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前已述及,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8条中对乙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情形下甲公司是否应停工以及如何计算违约损失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充分考量。而依照前述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现甲公司以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111.48万元与前述约定不符,一审以此为依据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5:(公报案例)河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乙学院、河南省丙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案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停工时间。……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1999年4月20日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停工撤场还是复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某工程停工后,乙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丙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甲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甲公司的停工损失,乙学院和丙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甲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乙学院和丙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某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甲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甲公司认为参照该通知将停工时间认定为6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据此认定对此后的停窝工,甲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不应计入赔偿损失范围并无不当。甲公司对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甲公司主张不存在怠于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6:(公报案例)甲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乙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甲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甲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甲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乙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文作者

陈鑫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xin@cn.kwm.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工程及能源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公司并购及金融机构票据资管纠纷的争议解决以及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前期规划、危机应对和争议解决的服务

陈鑫律师曾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及大型能源集团提供土地规划与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与权属、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销售、房屋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探矿权风险合作、采矿权投资与合作、矿业权转让、采矿权侵权、光伏及风电项目并购及施工纠纷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

程世刚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chengshigang@cn.kwm.com

业务领域:诉讼和仲裁,尤其是房地产与工程、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新能源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以及诉前纠纷解决及诉讼和仲裁

程世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践经验,曾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程世刚律师提供服务的客户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央及地方能源集团、新能源项目投资及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大型综合施工企业等。

李东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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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尤其擅长从事银行金融、公司与股权、房地产、矿产能源、医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

李东骏律师参与并主办过上百件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及高净值人士。李律师熟悉诉讼、仲裁与执行的各个程序和各个环节,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诉讼业务综合能力,并且在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李律师也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深入研究。李律师擅长重大复杂案件的策划与沟通说服工作,善于为客户防范商业风险、实现商业目的。李律师曾主办多起疑难复杂、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王悦

合伙人(金杜横琴联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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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ue@cn.kwm.com

业务领域:涉外诉讼仲裁,包括EPC工程纠纷(含保函、信用证纠纷)、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国内外贸易纠纷(含融资贸易、刑民交叉案件)、国际商事、投资及商品仲裁、资产证券化纠纷、信托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产品责任纠纷、公益(环保)诉讼等

王悦律师曾先后代理众多国内外知名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金融、海事、互联网、铁路等专门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伦敦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康震


高级顾问(金杜横琴联营所)

争议解决部

kangzhen@cn.kwm.com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涉及金融资管、财产保险、担保(含独立保函)、贸易及建设工程等诉讼仲裁案件

康震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金融企业工作多年,理解企业运行规律和客户诉求,处理过大量的涉及信贷、保险、担保、证券、贸易争议案件及相关执行、破产重整程序,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刑事、行政等复杂因素,办案效果获得客户认可。

王帅


顾问

争议解决部

wangshuai@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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