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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遗产管理人系列文章的上篇和中篇中,我们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立足内地遗产管理人实践现状,进行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业务探讨,并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要点及实务建议。本文作为下篇,将以相对成熟的香港遗产管理人制度为参考,结合内地遗产管理人制度初运行期间展现出来的现实问题,尝试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跨法域合作提供参考路径,展望涉港跨境继承案件协同处理的未来,为跨境遗产管理需求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01
内地遗产管理人实践现状
自2021年《民法典》首次在我国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至2024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框架已初步建成。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4)》[1]显示,超六成遗嘱已指定遗嘱管理人,标志着该制度正快速从文本走入现实。然而,普及率背后,高达84.29%的管理人为“亲友”而非专业人士[2],折射出遗产管理人职业化的显著不足。此外,遗产管理人的履职细则存在大量空白,不仅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容易陷入无据可依的尴尬境地,更容易诱发遗产管理操作乱象,产生法律纠纷,有悖遗产效用最大化的立法初衷。
目前常见的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包括:(1)遗产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报告管理情况;(2)报酬标准不认可,对管理费用必要性有质疑(详见中篇)。具体原因以及解决路径分析请参考下文介绍。
02
香港遗产管理人制度参考
1.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
《民法典》虽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却并未具体规定其权利外观为何,亦未设置全国统一的权利外观。遗产管理人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证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对接履职中,常需要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3]以证明身份。若被继承人离世前留下了形式有效、内容清晰的指定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则该文件可作为履职凭证;若无类似文件,管理人则需要凭借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司法文书和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4]履职。然而除司法文书外,公证处对于如何出具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的认识程度不一,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继承人都有权成为死者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可否出具完全取决于继承人是否达成一致的推选意见,因此遗产管理人在无形中需要付出更多成本以证明其身份和履职权限,难免影响履职意愿和效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对管理人的权利外观进行了统一化、标准化的制度设计。香港以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作为统一的审核主体,以 “授予书”(grant)作为唯一法定权利外观。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需经过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grant)的相关程序[5],确认及授权遗产代理人(包括有遗嘱时的遗嘱执行人和无遗嘱的遗产管理人)[6],获得授予书的遗产代理人方可管理遗产。并且,无论是否持有遗嘱,符合条件的人士必须先经过授予程序成为遗产代理人,才能对遗产进行合法管理。这一制度的设计精髓在于,授予书由高等法院审查颁发,具备最高司法公信力,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借助授予书与第三方机构轻松对接,其本质是通过统一且具备完全公信力的权利凭证,从源头解决“身份识别难”问题,为遗产代理人的后续履职扫清障碍,提升遗产管理效率,防范遗产转移风险。
2. 遗产清单与报告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虽然原则性地将“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列为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但并未配套操作细则,也未规定报告时限[7],以及继承人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这种立法上的留白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实践中,由于制作时限、报告方式、异议救济等关键要素缺乏明确规定指引,不仅容易引发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履职透明度、公正性的质疑,更容易使争议直接升级为对管理人的诉讼[8],耗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与遗产管理制度追求效率的立法初衷相悖。
香港的遗产管理人报告制度则较为规范。根据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遗产清单作为申请授予书的法定附件[9],不仅须在申请阶段接受法院的初步审查,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更负有更新清单的持续性义务。同时,法院亦有权随时要求其提交清单及账目以供核查,起到监督作用。此种法院事中监督的模式有效保障了清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遗产管理人因清单瑕疵引发的履职风险,促使管理人勤勉尽责。
有鉴于此,内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也可从程序精细化角度进行补强。首先,内地也可探索设立遗产管理人统一凭证体系,由特定部门(如各地的家事法庭)通过特别程序审查颁发统一权利凭证,从根本上免去遗产管理人在各部门、机构之间重复证明其身份的困扰。同时,各地已有行业协会出台遗产管理全流程文书的标准化模板及操作指引先例(如深圳市律师协会出具的《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样式(深圳律协试行)》),其中的清单格式、报告公示及异议期限设计值得借鉴、推广。
3.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并未就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当遗嘱明确约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式时,通常依遗嘱确定的数额进行支付。当无遗嘱或遗嘱未对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作出规定时,通常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但若遗产管理人由亲友担任,如何向亲属张口索要报酬,是困扰管理人的道德难题。若协商不成产生争议的,则往往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遗产规模、工作复杂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多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加讼累,更严重破坏了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关系。目前遗产管理人薪酬缺乏明确标准或机制的问题,已经引发了多起继承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诉讼争议,未来还会因预期难以确定、权责不对等而影响遗产管理人角色的专业化、市场化。
在香港地区,遗嘱对于遗产管理人薪酬的约定同样优先适用[10],尊重遗嘱自由。一般由律所协助起草的遗嘱中,如指定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通常会包含收费条款,例如遗嘱执行人有权根据该专业人士的惯常收费标准收取报酬。另,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60条,法院可容许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从死者遗产中获发给法院认为适当的薪酬,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从遗产中提取薪酬的上限(遗产标的额1000港元以内则不超过5%,接下来的4000港元不超过2.5%,剩余财产不超过1%)。因此,在遗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由法院在该上限内裁量遗产管理人的薪酬及计费方式(如计时收费)[11]。
因此,内地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必须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首先,可以考虑由法院参考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或根据遗产规模设定差异化基准费率,或确定较为合理化的计时收费标准,为遗嘱指定、继承人协商及法院酌定提供指导。其次,可参考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报酬优先从遗产中支付[12],为管理人报酬的取得提供更有力的保障,避免因权责不对等导致亲属及专业人士均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此外,也可鼓励各行业协会或地方部门发布行业参考费率,作为补充指引。
03
跨法域一站式管理遗产的困境和未来展望
在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遗产跨境分布日益普遍,遗产分布于内地与香港的情形渐成常态。然而,当前两地仍存在壁垒,遗产管理和跨境继承程序复杂、周期漫长。
制度层面,内地与香港之间就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判决、香港的授予书(grant)无法直接互认、执行[13],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经历材料准备、涉外公证、现场提交、法院审批等多重环节,最终取得授予书方可处理遗产,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14]。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即便已取得香港授予书,仍需通过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出具经公证的授予书、《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和内地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双重公证程序,才能确保跨境文书的有效执行。
除手续繁琐外,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异,遗嘱效力、遗产范围的界定、身份证明难题、历史文档不全等常见问题的法律适用均需综合冲突法规则、遗产性质、被继承人情况等多重因素判定。例如,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的被继承人,其位于内地的不动产适用内地法律,位于香港的动产却适用香港法律[15],管理人若缺乏两地法律知识储备难以高效管理。
遗产跨境转移方面,继承人需严格遵守《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等规定,因政策复杂、对规则不熟悉易操作失误,加之“一次性申请”[16]等限制,可能导致资金滞留甚至部分遗产无法转出。
为更高效解决上述困境,也为克服传统模式下继承人分别聘请两地律师沟通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弊端,两地法院、内地公证处应设立涉港跨境遗产继承专业团队,将常见问题和流程标准化、简单化,探索“涉港遗产一站式解决方案”。专业团队也可入库内地和香港执业律师,便于凭借各自专业优势与执业身份,高效针对被继承人在两地的遗产状况和适用法律进行查明、起草法律意见书并协同完成方案制定。
具体运作上,以无遗嘱情形下香港继承人继承内地遗产为例,非法律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可指定该一站式专业团队,负责香港遗产管理的同时,同步处理内地继承所需的遗产范围查询和确认、文件公证、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并协调内地律师提供专业辅助;如法院或公证处需询问、补正材料,该团队亦可迅速响应,确保程序顺利进行。遗产分配完成后,继承人若希望进行现金资产的跨境转移,一站式专业团队还可完成税务筹划、外汇合规审核等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服务。
该模式能够打破信息壁垒,通过专业协作提升操作透明度与确定性,并建立标准化流程,提升效率。遗产管理人也仅需与牵头人对接,减轻沟通负担,提升服务体验。未来,随着大湾区法律协作机制的深化,一站式跨境继承服务有望进一步实现流程标准化和服务多样化,为两地居民提供更加高效、安全、便捷的遗产传承保障。
结语
当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实现从“立法构建”到“实践探索”的重要突破。这一跨越固然重要,但未来之路更需精心铺设。完善之道,首在立足本国国情与司法实践,充分回应人民遗嘱自由和社会对于遗产传承高效、专业的迫切需求。同时,应开放包容地融通比较法智慧,借鉴如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法域在权利凭证统一化、监督程序司法化、激励机制市场化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将其精髓进行创造性转化与本土化适配。最终,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持续的制度优化与实践积累,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从“有章可循”到“良法善治”的深刻转变,使其不仅成为促进家庭和睦、化解矛盾的法律工具,更能成为保障财富顺利传承、彰显司法文明、实现跨代际乃至跨法域“薪火相传”的重要制度基石,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坚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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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文作者
齐元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qiyuan@cn.kwm.com
业务领域:财富管理争议解决、跨境争议解决,以及与资本市场及房地产相关的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
齐律师能够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传承和管理的全面诉讼和非诉方案,尤其擅长结合丰富的涉外案件处理经验,为有跨境财富管理需求人士就风险预判、危机管理、方案落地提供独到意见。齐律师曾在中国各级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了大量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案件类型包括国际贸易、金融、股权纠纷等。
程欣怡
律师
争议解决部
董钇孝
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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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是谁被关在牢笼 · 杜飞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