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法楫护航,舟渡情长:同居关系法律应对指南

法楫护航,舟渡情长:同居关系法律应对指南 金杜研究
2026-02-11
7
导读:本文旨在厘清各类同居情形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助大家在情感的漫漫航程中锚定方向,稳稳守护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安宁。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时序流转,岁暮将近,团圆的烟火裹挟着人间百态:有人在纠结同居还是领证,耳畔又绕着长辈“何时订良辰”的殷殷问询;有人在本该阖家欢乐的时节,遭遇配偶出轨背叛,尝尽“至亲至疏夫妻”的寒凉。

世人多视结婚证为一纸寻常,却忘了它藏着“定分止争”的法理乾坤。本文旨在厘清各类同居情形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助大家在情感的漫漫航程中锚定方向,稳稳守护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安宁。

01

总航图:同居关系的法理概览

法律如隐形航标,指引着亲密关系的选择。婚姻坦途、同居随性、出轨越界,路径不同,法律后果亦不同。读懂法律立场,方能情海行稳致远。

我国现行法律始终倡导、鼓励并优先保护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锚,为同舟者筑牢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保障。

随着社会观念变迁,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态度已从过去一律强制解除、“强制归航”,转变为当前似不严格设禁、亦无鼓励规则的相对中立立场[1]。法律已明确倡导有长期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还是自愿选择不登记而共同生活,即意味着主动卸下婚姻制度赋予的完整庇护,一旦遭遇纠纷变故,其自身合法权益或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越界航线,司法立场明确坚决:严格禁止、坚决否定、依法规制[2]。该行为恰似航船擅自偏航,既冲破了一夫一妻制的底线,又触碰了公序良俗的红线[3],法律对此明确禁止,并根据情节轻重,从民事追责、行政惩戒到刑事制裁层层加码规制,以法治之盾守护婚姻航线,捍卫一夫一妻同舟的神圣与秩序。

从萍水相逢到同舟相伴,男女相守的航线各有不同,对应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亦会有云泥之别。本文以全景视野铺展亲密关系的法理航程,系统拆解各类同居关系的法律航标,将其中核心差异梳理如下:

02

正途明航:比较未婚同居与合法登记婚姻

许多人在是否登记结婚的问题上心存犹疑,误以为同居与婚姻仅一纸之隔,殊不知二者在法律层面判若泾渭。本节内容旨在厘清同居与婚姻的核心区别,以明确关键法律后果。

1. 立法态度

我国法律明确鼓励并保护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对合法婚姻予以全面认可、主动保护;对于以同居替代婚姻的模式,法律既不刻意鼓励也不赋予婚姻效力保护,仅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时予以有限处理,以此指引男女双方,循法缔结婚姻,共掌情舟、锚定正航。

本节所指未婚同居,专指无配偶异性之间,持续稳定共同生活、通常可能分担日常用度、形成共同财产关系的情形[14]。主张同居关系成立者,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可举证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共同居住的影像与文字记录、共同租房合同、居委会居住登记信息、共同账户流水与生活开支凭证[15]、亲友邻里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共用的社交账号、双方聊天记录等。

2. 人身关系

合法登记婚姻与未婚同居在人身关系上存在本质区别: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须经法定离婚程序,夫妻间互负法定扶养义务、互享法定继承权,法律更为孕期妇女筑牢特殊航护屏障;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可索取经济帮扶,因对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而未婚同居之舟,因未获婚姻的法定身份效力,既无上述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相伴,法律为孕期女方专设的保护规则,亦对其无从适用。相关重要内容总结如下:

3. 财产关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法登记婚姻以婚后所得共同共有为法定财产原则,未婚同居则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仅共同出资或财产混同部分以按份共有处理,二者在财产护持力度、法律适用规则上,天壤殊途。

从法理本源观之,夫妻共同共有基于配偶身份产生,法律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劳动、智力即可依法共享;而未婚同居双方在人身与财产上均保持独立,法律不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正契合当事人择同居之途时,对财产归属的初始预期。二者核心差异,梳理如下:

另结合笔者执业经验,许多家庭为子女规划婚前财产时,往往陷入仅以结婚登记为唯一分界节点的认知误区。事实上,若婚前同居,也易因共同出资、财产混同形成按份共有,为后续财产分割埋下争议隐患。故此建议各位家长于子女婚恋同居之初,便做好财产有序管理与传承规划。

03

错航归正:比较婚姻无效的同居与合法登记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婚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如同行舟未得法定航权,自启航时起便无合法效力。此类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权利预期不同于一般未婚同居的自主放任状态,而是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为信赖基础,因而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后果,大致介于合法婚姻与未婚同居之间。

人身关系方面,合法登记婚姻的同舟人,享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完整的法定人身权利,亦肩负对应的法定义务;而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同居关系,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效力,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相关人身关系参照未婚同居情形处理。

财产关系方面,合法婚姻在无特别约定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18];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异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制度,亦别于未婚同居财产规则[19]:双方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无协议的,应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若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20]或者重婚[21]导致婚姻被撤销,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程度的倾斜。如果个人财产能够区分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22];如果财产无法区分、因双方基于合法婚姻的信赖共同生活、对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不知情并持续付出的,按共同共有处理。此外,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同时或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过错方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23]

04

越界禁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戒与救济

1. 否定评价

究其核心,一则从私益而言,此行为背弃夫妻忠实之诺[24],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宜中,必将陷入不利境地;二则从公益来看,此行为公然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触碰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底线,情节严重者,更需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25]

2. 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存在不同情形,法律后果视情节由轻至重逐级递增。

情形一:偶发性婚外性行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的通奸、嫖娼等非持续、非稳定的婚外接触,无共同生活意图,在四种情形中过错程度最轻。该情形仅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财产分割中,法院可根据过错酌情对过错方少分财产,但一般不构成重大倾斜。可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订花订票信息、悔过书、自认记录、致他人流产的就诊记录等。

情形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偶发性婚外性行为,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既未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但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情形[26];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关系稳定程度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婚外同居。该情形属于法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争夺中,过错方亦会处于不利地位。

情形三:事实重婚,情节重于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具备婚姻实质要件,属于重婚的重要表现形式。审查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相关证据比如社交软件发文、小区保安证人证言、举行结婚仪式等。除承担与情形二婚外同居相似的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四:法律重婚是四种情形中违法性最严重的类型,指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双重婚姻关系,直接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后婚自始无效,除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合法配偶的救济

(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昔日结发誓同心,奈何世事磨情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均属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27]

(2)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均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在财产分割中获得相应倾斜,即错行有归责,分产向良人。

因上述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酌定,以上海地区为例,赔偿数额多在1万元至10万元区间[28],并可依个案情况(如财产总金额)酌情调整。法院通常在财产分割中,对损害赔偿数额一并统筹考虑。

若过错方在同居、重婚期间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主张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9]

(3)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在同居双方之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向同居的第三人赠与财产或承诺支付分手补偿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赠与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30]

但若第三人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的赠与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赠与。此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以张扬隐私、告发重婚、危害家人人身安全等威胁另一方的,可能被判处敲诈勒索罪[31],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2]

而对有配偶者的合法配偶而言,权利救济路径明确:

(1)

若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该财产,合法配偶可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33],要求第三人返还全部(而非一半)赠与财产[34]

(2)

若有配偶者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第三人,笔者以股权为例,分析如下:

首先,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让登记在自身名下、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35]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意见[36],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各项权能由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转让合同有效。实践中,也有法官持相同裁判思路:一方婚内转让婚前个人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股权[37]

(4)离婚时抚养权纠纷

育循法理,德失难承稚。离婚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判令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将作为不利考量因素[38]

(5)确认重婚无效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的合法配偶,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确认重婚无效。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登记机关无此职权。法院确认第二段重复登记婚姻无效后,会收缴结婚证并将判决书寄至发证婚姻登记机关[39],由后者进行档案备注并同步至全国婚姻信息库[40];实践中,若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未及时函告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证明,自行到登记机关查询并备案。

(6)确认非婚生子女无继承权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包括受抚养教育权、法定继承权、亲子关系受保护权等。亲子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与难点。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在世时,所生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当事人自认或亲子鉴定意见为依据。如第三人已提供初步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41]。初步必要证据包括双方关于怀孕、生育的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记载、陪产记录等[42]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死亡后,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的,需自行承担亲子关系举证责任。因无法进行直接亲子鉴定、亦不适用推定规则,仅能依靠出生医学证明、陪产记录、不能单独定案的隔代鉴定等间接证据,证明力通常不足。司法实践中,多有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亲子关系,最终难以支持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主张。

(7)行政处罚

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不仅在婚姻关系中构成重大过错,也违背公序良俗与家庭美德,还可能引发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若过错方为公务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可被给予政务或纪律处分[43]。单纯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一般不属治安处罚范围,但以“同居”为名实施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被处以拘留、罚款[44]

(8)刑事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依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5]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46],均自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法律重婚自后婚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事实重婚自双方终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47]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取得配偶谅解、积极赔偿、主动终止重婚关系等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8],人民法院亦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49]

总结

情海行舟,或遇平湖秋月,或逢浪涌潮急。法律不干涉情感选择,却坚守权益边界:一纸婚书非情丝枷锁,实为同舟风雨之法樯;不婚同居虽随性自在,或失兜底权益之律防;婚内出轨难逃法律惩戒,越界必担责,无过皆可维。愿每段相逢,皆守心底温柔,常有暖意相伴;愿每场相守,无惧风雨来袭,自有法治相依。

向下滑动阅览

脚注: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8页、第54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7页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91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7]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1]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12]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93页

[15] 潘静波,俞俊俊:《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2025年4月28日发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H7nNaulhOT4y5W3HrnUUA

[16]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7]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8]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 (2023)京02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原文

[20] 在(2024)云03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另一方为无过错方,法院判决按6:4的比例分割财产。

[21] 在(2021)苏02民终2349号民事判决书中,一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分得共同财产62.5%的份额。

[2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10页

[2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6]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7]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8] 单训平,许多曦:《出轨导致离婚,被出轨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吗?》,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协”2018年9月17日发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cWGc4NeJZkrUXibYBwRag

[29]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版,第61页

[31]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 在(2022)辽0381刑初189号案件中,被告人与男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以将此事向其妻子告发相威胁,累计向男方索要人民币16.98万元,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类似案例还可见于(2020)沪0104刑初167号、(2019)沪0120刑初89号、(2019)豫01刑终878号、(2019)苏刑申57号等案件中。

[33]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 在2025年12月16日由最高院收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2022)川民再2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二审时,中院认为返还一半(妻子的50%份额)金额即可。经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再审改判为返还全部赠与金额及利息。

[35]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3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37] 在 (2023)苏0582民初1628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配偶对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内的盈余分配、股权增值等财产性受益享有共有权,并因股权对外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而认定存在恶意串通,从而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38]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9]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40]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存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41]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42] 潘静波,俞俊俊:《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2025年4月28日发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H7nNaulhOT4y5W3HrnUUA

[43]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4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45]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7]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8] 参见:石泉检刑不诉〔2024〕21号、佳县检刑不诉〔2022〕26号等不起诉决定书

[49] 参见:(2021)鄂1182刑初98号、(2017)粤1581刑初159号、(2015)台刑初字第00065号、(2016)湘0702刑初12号、(2016)辽03刑终字第31号、(2015)零刑初字第125号等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

武鹏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upeng@cn.kwm.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

武鹏律师在诉讼仲裁方面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杨尚尚


资深律师

争议解决部

姜皓


律师

争议解决部

感谢实习生周子杰及向雨飞烟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封面图源:是谁被关在牢笼里·杜飞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金杜研究
1234
内容 2607
粉丝 0
金杜研究 1234
总阅读16.6k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