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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流转,岁暮将近,团圆的烟火裹挟着人间百态:有人在纠结同居还是领证,耳畔又绕着长辈“何时订良辰”的殷殷问询;有人在本该阖家欢乐的时节,遭遇配偶出轨背叛,尝尽“至亲至疏夫妻”的寒凉。
世人多视结婚证为一纸寻常,却忘了它藏着“定分止争”的法理乾坤。本文旨在厘清各类同居情形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助大家在情感的漫漫航程中锚定方向,稳稳守护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安宁。
01
总航图:同居关系的法理概览
法律如隐形航标,指引着亲密关系的选择。婚姻坦途、同居随性、出轨越界,路径不同,法律后果亦不同。读懂法律立场,方能情海行稳致远。
我国现行法律始终倡导、鼓励并优先保护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锚,为同舟者筑牢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保障。
随着社会观念变迁,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态度已从过去一律强制解除、“强制归航”,转变为当前似不严格设禁、亦无鼓励规则的相对中立立场[1]。法律已明确倡导有长期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还是自愿选择不登记而共同生活,即意味着主动卸下婚姻制度赋予的完整庇护,一旦遭遇纠纷变故,其自身合法权益或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越界航线,司法立场明确坚决:严格禁止、坚决否定、依法规制[2]。该行为恰似航船擅自偏航,既冲破了一夫一妻制的底线,又触碰了公序良俗的红线[3],法律对此明确禁止,并根据情节轻重,从民事追责、行政惩戒到刑事制裁层层加码规制,以法治之盾守护婚姻航线,捍卫一夫一妻同舟的神圣与秩序。
从萍水相逢到同舟相伴,男女相守的航线各有不同,对应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亦会有云泥之别。本文以全景视野铺展亲密关系的法理航程,系统拆解各类同居关系的法律航标,将其中核心差异梳理如下:
02
正途明航:比较未婚同居与合法登记婚姻
许多人在是否登记结婚的问题上心存犹疑,误以为同居与婚姻仅一纸之隔,殊不知二者在法律层面判若泾渭。本节内容旨在厘清同居与婚姻的核心区别,以明确关键法律后果。
1. 立法态度
我国法律明确鼓励并保护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对合法婚姻予以全面认可、主动保护;对于以同居替代婚姻的模式,法律既不刻意鼓励也不赋予婚姻效力保护,仅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时予以有限处理,以此指引男女双方,循法缔结婚姻,共掌情舟、锚定正航。
本节所指未婚同居,专指无配偶异性之间,持续稳定共同生活、通常可能分担日常用度、形成共同财产关系的情形[14]。主张同居关系成立者,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可举证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共同居住的影像与文字记录、共同租房合同、居委会居住登记信息、共同账户流水与生活开支凭证[15]、亲友邻里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共用的社交账号、双方聊天记录等。
2. 人身关系
合法登记婚姻与未婚同居在人身关系上存在本质区别: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须经法定离婚程序,夫妻间互负法定扶养义务、互享法定继承权,法律更为孕期妇女筑牢特殊航护屏障;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可索取经济帮扶,因对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而未婚同居之舟,因未获婚姻的法定身份效力,既无上述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相伴,法律为孕期女方专设的保护规则,亦对其无从适用。相关重要内容总结如下:
3. 财产关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法登记婚姻以婚后所得共同共有为法定财产原则,未婚同居则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仅共同出资或财产混同部分以按份共有处理,二者在财产护持力度、法律适用规则上,天壤殊途。
从法理本源观之,夫妻共同共有基于配偶身份产生,法律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劳动、智力即可依法共享;而未婚同居双方在人身与财产上均保持独立,法律不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正契合当事人择同居之途时,对财产归属的初始预期。二者核心差异,梳理如下:
另结合笔者执业经验,许多家庭为子女规划婚前财产时,往往陷入仅以结婚登记为唯一分界节点的认知误区。事实上,若婚前同居,也易因共同出资、财产混同形成按份共有,为后续财产分割埋下争议隐患。故此建议各位家长于子女婚恋同居之初,便做好财产有序管理与传承规划。
03
错航归正:比较婚姻无效的同居与合法登记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婚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如同行舟未得法定航权,自启航时起便无合法效力。此类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权利预期不同于一般未婚同居的自主放任状态,而是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为信赖基础,因而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后果,大致介于合法婚姻与未婚同居之间。
人身关系方面,合法登记婚姻的同舟人,享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完整的法定人身权利,亦肩负对应的法定义务;而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同居关系,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效力,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相关人身关系参照未婚同居情形处理。
财产关系方面,合法婚姻在无特别约定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18];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异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制度,亦别于未婚同居财产规则[19]:双方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无协议的,应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若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20]或者重婚[21]导致婚姻被撤销,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程度的倾斜。如果个人财产能够区分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22];如果财产无法区分、因双方基于合法婚姻的信赖共同生活、对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不知情并持续付出的,按共同共有处理。此外,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同时或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过错方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23]。
04
越界禁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戒与救济
1. 否定评价
究其核心,一则从私益而言,此行为背弃夫妻忠实之诺[24],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宜中,必将陷入不利境地;二则从公益来看,此行为公然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触碰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底线,情节严重者,更需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25]。
2. 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存在不同情形,法律后果视情节由轻至重逐级递增。
情形一:偶发性婚外性行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的通奸、嫖娼等非持续、非稳定的婚外接触,无共同生活意图,在四种情形中过错程度最轻。该情形仅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财产分割中,法院可根据过错酌情对过错方少分财产,但一般不构成重大倾斜。可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订花订票信息、悔过书、自认记录、致他人流产的就诊记录等。
情形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偶发性婚外性行为,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既未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但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情形[26];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关系稳定程度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婚外同居。该情形属于法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争夺中,过错方亦会处于不利地位。
情形三:事实重婚,情节重于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具备婚姻实质要件,属于重婚的重要表现形式。审查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相关证据比如社交软件发文、小区保安证人证言、举行结婚仪式等。除承担与情形二婚外同居相似的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四:法律重婚是四种情形中违法性最严重的类型,指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双重婚姻关系,直接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后婚自始无效,除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合法配偶的救济
(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昔日结发誓同心,奈何世事磨情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均属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27]。
(2)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法律重婚均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在财产分割中获得相应倾斜,即错行有归责,分产向良人。
因上述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酌定,以上海地区为例,赔偿数额多在1万元至10万元区间[28],并可依个案情况(如财产总金额)酌情调整。法院通常在财产分割中,对损害赔偿数额一并统筹考虑。
若过错方在同居、重婚期间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主张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9]。
(3)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在同居双方之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向同居的第三人赠与财产或承诺支付分手补偿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赠与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30]。
但若第三人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的赠与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赠与。此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以张扬隐私、告发重婚、危害家人人身安全等威胁另一方的,可能被判处敲诈勒索罪[31],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2]。
而对有配偶者的合法配偶而言,权利救济路径明确:
(1)
若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该财产,合法配偶可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33],要求第三人返还全部(而非一半)赠与财产[34];
(2)
若有配偶者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第三人,笔者以股权为例,分析如下:
首先,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让登记在自身名下、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35]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意见[36],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各项权能由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转让合同有效。实践中,也有法官持相同裁判思路:一方婚内转让婚前个人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股权[37]。
(4)离婚时抚养权纠纷
育循法理,德失难承稚。离婚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判令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将作为不利考量因素[38]。
(5)确认重婚无效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的合法配偶,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确认重婚无效。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登记机关无此职权。法院确认第二段重复登记婚姻无效后,会收缴结婚证并将判决书寄至发证婚姻登记机关[39],由后者进行档案备注并同步至全国婚姻信息库[40];实践中,若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未及时函告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证明,自行到登记机关查询并备案。
(6)确认非婚生子女无继承权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包括受抚养教育权、法定继承权、亲子关系受保护权等。亲子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与难点。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在世时,所生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当事人自认或亲子鉴定意见为依据。如第三人已提供初步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41]。初步必要证据包括双方关于怀孕、生育的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记载、陪产记录等[42]。
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方死亡后,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的,需自行承担亲子关系举证责任。因无法进行直接亲子鉴定、亦不适用推定规则,仅能依靠出生医学证明、陪产记录、不能单独定案的隔代鉴定等间接证据,证明力通常不足。司法实践中,多有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亲子关系,最终难以支持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主张。
(7)行政处罚
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不仅在婚姻关系中构成重大过错,也违背公序良俗与家庭美德,还可能引发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若过错方为公务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可被给予政务或纪律处分[43]。单纯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一般不属治安处罚范围,但以“同居”为名实施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被处以拘留、罚款[44]。
(8)刑事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依法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5]。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46],均自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法律重婚自后婚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事实重婚自双方终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47]。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取得配偶谅解、积极赔偿、主动终止重婚关系等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8],人民法院亦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49]。
总结
情海行舟,或遇平湖秋月,或逢浪涌潮急。法律不干涉情感选择,却坚守权益边界:一纸婚书非情丝枷锁,实为同舟风雨之法樯;不婚同居虽随性自在,或失兜底权益之律防;婚内出轨难逃法律惩戒,越界必担责,无过皆可维。愿每段相逢,皆守心底温柔,常有暖意相伴;愿每场相守,无惧风雨来袭,自有法治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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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武鹏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upeng@cn.kwm.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
武鹏律师在诉讼仲裁方面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杨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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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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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实习生周子杰及向雨飞烟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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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是谁被关在牢笼里·杜飞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