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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破产条例(EIR)(二):核心机制及实务启示

欧盟破产条例(EIR)(二):核心机制及实务启示 金杜研究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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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对EIR的COMI管辖权、自动承认、主程序与次要程序、关联诉讼管辖以及承诺机制等核心机制的内容、运作逻辑和实践要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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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出海投资规模持续扩大。中国企业跨法域投资、并购、经营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必须面对境外不同法域的运营环境。国际政治、经济周期、行业波动与债务风险交织叠加,一旦企业或其合作方陷入财务困境,如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有效推进债务重组、实现资产保护或有序退出,已成为摆在众多跨境经营企业面前的现实课题。

继上文欧盟破产条例(EIR)(一):从1970到2025,欧盟跨境破产重组“程序宪法”演进史系统梳理欧盟破产条例(EIR)从1970年代酝酿至今的演进历程,本文对EIR的COMI管辖权、自动承认、主程序与次要程序、关联诉讼管辖以及承诺机制等核心机制的内容、运作逻辑和实践要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01

COMI管辖权:从推定到反滥用

1. COMI的法律定义

COMI(centre of main interests/主要利益中心)是EIR的基石。根据EIR,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成员国法院对启动破产程序拥有管辖权。条例同时明确,主要利益中心应当是“债务人定期管理其利益且可为第三方确定的地点”。

EIR的这一表述源自其2000年版条例的序言,2015年重订本将其纳入正文,增强了其权威性。之所以强调“可为第三方确定”,是为了确保与债务人交易的债权人能够合理预判,一旦债务人破产,将在哪个国家启动程序。可预见性对于债权人评估风险和定价至关重要。

2. 三大推定规则及反滥用时限

为使COMI的确定更具可预测性,EIR设置了推定规则:

对于公司或法人,注册办事处所在地应被推定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这一推定仅在注册办事处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前3个月内未迁移至另一成员国的情况下适用

对于从事独立商业或专业活动的个人,主要营业地应被推定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同样,该推定仅在主要营业地在申请前3个月内未迁移的情况下适用

对于其他个人(如消费者),惯常居所应被推定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该推定仅在惯常居所在申请前6个月内未迁移的情况下适用

引入这些迁址限制期间是2015年重订本的重要创新。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前通过搬迁注册地或居所,利用对破产法院地的选择(forum shopping),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澄清的是,EIR并不禁止所有法院选择,只禁止其有害或滥用形式。

3. Eurofood案:COMI认定的里程碑

在解释COMI概念时,欧洲法院在Eurofood IFSC Ltd案(C-341/04)中给出了关键指引。

Eurofood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也是意大利帕玛拉特(Parmalat)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职能是为集团内公司提供融资。2004年1月27日,根据债权人美国银行的申请,爱尔兰高等法院任命了临时清算人。2004年2月9日,意大利生产活动部将Eurofood纳入意大利的“特别管理程序”,并任命了特别管理人。意大利法院认为Eurofood的COMI在意大利(因其受母公司控制),而爱尔兰法院认为其COMI在爱尔兰(因其注册地在爱尔兰且开展业务),双方均主张对主要破产程序拥有管辖权,且拒绝承认对方的程序。

欧洲法院在2006年5月2日的判决中明确了几个要点,包括COMI的认定、相互承认、程序界定、公共政策例外等,其中,涉及COMI的认定:

COMI是EIR特有的概念,具有自主含义,必须独立于各国国内法进行统一解释

COMI的认定必须依据既客观又可被第三方确定的标准。这意味着,仅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本身,不足以推翻子公司的COMI在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推定。只有当客观因素表明,从第三方角度看,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心位于另一国时,推定才可被推翻

如果公司在注册办事处所在国开展业务,其经济选择受母公司控制的事实,不足以改变COMI的认定。

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基于欧洲法院确立的上述原则,爱尔兰最高法院随后裁定,爱尔兰法院于2004年1月27日任命的临时清算人程序构成了应被欧盟各国承认的“主要程序”。因此,Eurofood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被认定为爱尔兰,爱尔兰的清算程序优先。

Eurofood案的判决确立了COMI认定的核心原则:可预见性、客观性和第三方可确定性。

4. Interedil案:推定的适用范围

Interedil Srl案(C-396/09)进一步明确了何时可以推翻注册办事处推定。

Interedil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后将注册办事处迁至伦敦,但在意大利仍拥有不动产、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并与银行有业务往来。意大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Interedil以注册地已迁至英国为由抗辩管辖权。

欧洲法院在2011年10月20日的判决中指出:注册办事处推定可以被推翻,但需要满足严格条件。如果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与注册办事处位于同一地点,且管理决策在该地点以可为第三方确定的方式作出,则该推定不可推翻。如果公司中央管理与注册办事处不在同一地点,仅凭在另一国拥有资产或存在资产利用合同,不足以推翻推定,除非对所有相关因素的综合评估能够证明,公司的实际管理和监督中心位于该另一国。

法院同时澄清“营业所”(establishment,涉及某成员国是否有权启动一个独立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的破产程序)的概念:营业所要求具备“由最低组织水平和一定稳定性构成的结构,以从事经济活动”。仅存在孤立的货物或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构成营业所。

5. 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启示

COMI规则对中国企业的价值在于预判在欧子公司的破产或重组程序管辖地:

不能只看注册地。注册办事处仅是推定,假设子公司的管理层在德国决策、主要员工在法国办公、核心客户在荷兰,这些都可能作为推翻推定的证据

债权人的认知是关键。即使集团内部认为管理在某一国,但如果供应商、银行等第三方通常认为子公司是在另一国运营,法院可能采纳后一认定

搬迁注册地需谨慎。如果在破产前3个月内搬迁,推定不再适用,且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法院选择

02

自动承认机制:无需互惠的程序保障

1. 自动承认原则

EIR规定,由拥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判决,自其在程序启动国生效之时起,应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丹麦除外、EIR对其不适用,下同)得到承认。这种承认是自动的、即时的,无需任何认证、翻译或互惠要求 。

自动承认机制基于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原则。这意味着,第一个启动程序的法院的决定,其他成员国必须承认,无权审查该法院在程序或实体上的判断。即使因债务人的身份资格问题(如在某些国家非商人不能破产),在其他成员国不能对其提起破产程序,承认义务仍然存在。

2. 承认的效力范围

承认的效力体现在两个层面:

程序启动国法律赋予破产程序的效力,自动延伸至所有其他成员国。例如,如果根据程序启动国法,债务人自程序启动之日起无权处分其资产,则这一限制在其他成员国同样有效

对主程序的承认不应妨碍在其他成员国启动次要程序。这是“修正后普遍主义”的体现:主程序享有普遍性效力,但次要程序作为属地性程序仍然可以并行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列入EIR附件A(最新版发布于2025年10月)的程序才能享受自动承认。例如,英国的“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未被列入附件A,因此不享受EIR的自动承认待遇。中国投资者或债权人在参与欧洲的破产程序时,应注意确认该程序是否在附件A中。

3. 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启示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需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且以互惠为前提。这与EIR下在成员国间自动承认的机制形成鲜明对比。

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实践意义在于,在欧盟境内,除丹麦外,无需担心成员国之间的“互惠障碍”。在法国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在德国自动生效。

03

主次要程序:从刚性并行到灵活替代

1. 主程序与次要程序的基本架构

EIR的核心设计是主程序与次要程序并行的双轨制。

主程序在债务人COMI所在地启动,具有普遍性范围,可以涵盖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主程序在解决债务人破产中起主导作用。

次要程序可在债务人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启动,其效力仅限于该国境内的资产。次要程序保护当地利益,维护债权人对适用法律的预期。一个债务人只能有一个COMI,因此只能启动一个主程序,但次要程序的数量可多达债务人在各成员国设立的营业所数量。

2. 营业所的定义

EIR规定,“营业所”系指任何经营场所,债务人在该场所开展或在请求启动主程序前三个月内开展过非临时性经济活动,并使用人力和资产。

上文提及的Interedil案对营业所的界定提供了指引:营业所要求具备最低组织水平和稳定性。仅存在孤立的货物或银行账户,不足以构成营业所。

3. 次要程序与承诺机制、暂停启动次要程序

次要程序虽然保护当地利益,但也带来负面影响:破产财团被分割、管理成本增加、可能破坏整体重组计划。为此,EIR的2015年重订本引入了一项重要创新——承诺机制(undertaking)。

根据EIR,主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境内的当地债权人作出单方承诺:在分配该成员国境内的资产或其变现收益时,遵守如果在该国启动次要程序时当地法律规定的分配和优先权规则。承诺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当地债权人法定多数批准。

如果法院确信承诺充分保护了当地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应当拒绝启动次要程序。这意味着,承诺机制为管理人提供了“避免并行程序”的灵活工具。

承诺机制的实践源头是英国的Collins & Aikman案和MG Rover案。这些案例中,管理人通过向多国债权人作出保证,成功避免了次要程序的启动,使主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提高了债权人的整体回报。我们在下文第五章会进一步介绍承诺机制。

除承诺机制外,EIR还规定了另一种避免次要程序的工具:暂停启动次要程序。当主程序中已授予中止个别执行程序的临时措施以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谈判时,法院可应管理人或DIP债务人的请求,暂停启动次要程序,期限不超过3个月,前提是有适当措施保护当地债权人利益。

4. 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启示

对于在欧盟多个国家设有子公司或营业场所的中国企业而言,主程序和次要程序规则直接影响资产处置策略。当主程序在某一国启动后,如果其他国家的债权人申请当地次要程序,可能导致资产被分割处置、重组计划受阻。此时,管理人可评估是否利用承诺机制替代次要程序,争取资产统一管理。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企业作为当地债权人,收到管理人的承诺,需要审慎评估承诺内容是否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包括分配规则、优先顺位等关键要素。

04

关联诉讼管辖:撤销之诉的集中化

1. 管辖规则

EIR规定,程序启动国法院对直接源于破产程序并与之密切相关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包括撤销诉讼(avoidance actions)等。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集中管辖。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程序启动国提起撤销诉讼,针对的是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被告不能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要求移送。这避免了多国诉讼可能带来的矛盾判决和高昂成本。

同时,EIR赋予管理人选择权:如果某一诉讼同时涉及破产法和一般民商法,管理人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并提起,前提是该法院根据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即《布鲁塞尔条例I》拥有管辖权。

2. “直接源于破产程序”的判例界定

何为“直接源于破产程序”?实践中通过一系列案件逐步对其进行了校准和明确:

F-Tex案(C-213/10):欧洲法院澄清了“直接源于破产程序”的标准。一项由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基于一般侵权法规则的索赔(要求返还一笔据称是错误支付的款项),即使该索赔的收益将归入破产财团,也不构成直接源于破产程序的诉讼。该诉讼本可由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提起,因此不被视为与破产程序足够紧密相关。

Nickel & Goeldner案(C-157/13):一家德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管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一家立陶宛运输公司,要求其支付根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债务。欧洲法院认为,该诉讼虽然后来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但其本身是基于合同法的,而非基于破产法。该诉讼本可由债务人自行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提起,因此不被视为与破产程序足够紧密相关

Nike Europe案(C-212/15):欧洲法院认定,一项基于破产撤销权的诉讼属于直接源于破产程序的诉讼,因此由程序启动国法院专属管辖

在German Graphics案(C-292/08):欧洲法院认为,一项由供应商提起的、要求收回其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交付的货物的诉讼,不属于直接源于破产程序的诉讼,因此不受破产条例的专属管辖权约束,而应适用《布鲁塞尔条例I》的一般管辖规则

05

承诺机制:避免次要程序的高效举措

1. 次要程序的困境与承诺机制的诞生

主程序与次要程序并行的双轨制设计保护了当地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破产财团被分割,资产无法统一处置

管理成本和诉讼成本增加

可能破坏整体重组计划

不同程序适用不同法律,分配结果预测难度加大

2000年条例并未提供避免次要程序的工具。实践中,管理人只能被动接受次要程序启动,然后通过合作义务进行协调。这显然不够理想。

如上文提到的,2015年重订本引入了“承诺机制”(undertaking),使主程序管理人有机会避免次要程序启动。在这一机制下,主程序管理人可将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在不启动次要程序的情况下,对位于某成员国的资产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分配。

2. 承诺机制的实践源头:英国判例的创新

承诺机制源于英国法院在EIR 2000年条例框架下的司法创新。

MG Rover案

MG Rover Belux SA/NV是英国汽车制造商MG Rover Ltd的比利时子公司,负责比卢地区的销售业务。2005年4月,MG Rover进入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同月,英国法院认定Belux的COMI在英国,并启动了主程序。

管理人(Administrator)的核心商业目标是避免集团库存车辆因各国分别启动次要程序而被廉价抛售,协调欧洲范围内的资产变现,为Belux及其他欧洲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争取更好结果。问题在于,根据EIR,比利时作为Belux的营业所所在地,有权启动清算性的次要程序,这将导致程序分割和重组目标被破坏(荷兰子公司当时已被启动次级程序)。2005年5月11日,英国法院作出补充裁定,授权管理人向Belux员工支付与比利时次要程序同等金额的款项,前提是管理人认为这种支付有助于实现管理目标。法院还授权管理人在无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向非担保或非优先债权人支付款项,只要管理人认为这有助于实现管理目标。

管理人随后向Belux债权人提出方案:制定债权人支付计划,尊重比利时法定的优先顺位,一旦资金到位即尽快支付。该方案于2005年6月5日获得Belux债权人通过。这些安排确保了Belux员工和当地债权人的合作,最终无人申请启动次要程序。最终,MG Rover管理程序获得成功,库存车辆的变现收益达1140万欧元,超过初期估计,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率从19%提高到37%。

Collins & Aikman案

Collins & Aikman是一家全球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在欧洲通过24个法律实体在10个国家运营。2005年5月美国母公司申请Chapter 11程序后,这些欧洲实体面临财务压力。2005年7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批准24家欧洲公司进入英国管理程序,启动主程序。

主程序在英国启动后,管理人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次要程序,集团将被肢解,无法实现协调变现。英国联合管理人向欧洲多国债权人作出保证(assurances):在分配当地资产时,遵守如果启动次要程序时该国法律规定的分配和优先权规则。债权人获得次要程序的利益,而无需正式启动次要程序。

英国法院支持此做法,授权管理人履行保证。根据判决书记载,得益于这些保证,债权人普遍配合,销售收益最终比初步估计高出约4500万美元 。2006年6月,法院最终批准管理人按照保证内容进行分配。

这两个案例体现出,承诺机制不仅是理论设想,更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工具。2015年重订本将这一司法创新法典化。

3. 承诺机制的核心内容

基本定义

EIR规定,为避免启动次要程序,主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可就位于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境内的资产作出单方承诺,承诺在分配这些资产或其变现收益时,遵守如果在该成员国启动次要程序时当地法律规定的分配和优先权规则。承诺应说明其依据的事实假设,特别是有关成员国境内资产的价值以及变现这些资产的可用选项。

适用条件与形式要求

适用条件:主程序已任命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在另一成员国设有营业所;存在当地债权人;该成员国境内存在当地资产

形式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遵守主程序启动国对分配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形式和批准要求

批准程序

承诺应由已知的当地债权人批准。适用于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法律中关于重组计划批准的法定多数和投票规则,同样适用于承诺的批准。管理人应将承诺内容、批准程序和规则以及批准或拒绝的结果告知已知当地债权人。

法律效果

承诺一旦获得批准,即对破产财团具有约束力。此时,如果主程序管理人向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确信承诺充分保护了当地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则应拒绝启动次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的批准本身并不绝对排除次要程序启动,因为法院可能认为管理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未能有效保护后者的利益。但通常而言,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限。

适用法律的分离

承诺机制的核心创新在于将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一旦按EIR作出承诺,适用于资产变现收益的分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顺位以及债权人对这些资产的权利的法律,均应为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的法律,而不适用主程序启动国法的一般规则。

救济措施

如果管理人违反承诺,当地债权人可寻求多种救济,例如:

管理人在分配资产和收益前应告知当地债权人拟议的分配方案。如果该信息不符合承诺条款或适用法律,任何当地债权人可在主程序启动国法院对分配提出质疑,以争取符合承诺条款和适用法律的分配。在法院作出裁决前,不得进行分配

当地债权人可向主程序启动国法院申请,要求管理人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确保遵守承诺条款

当地债权人还可向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确保管理人遵守承诺条款

管理人因不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和要求而对当地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设立、根据第2008/94/EC号指令(雇主破产保护指令)有义务保障雇员未付工资债权的机构,如果国内法有此规定,应被视为当地债权人

4. 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启示

承诺机制对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具有多重意义:

主动运用。如果在欧子公司在多个国家设有营业场所,主程序启动后可能面临多国次要程序申请。管理人可评估是否利用承诺机制替代次要程序,争取资产统一管理,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审慎应对。如果作为当地债权人收到管理人的承诺,需要审慎评估承诺内容是否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重点关注:承诺是否明确资产价值和变现选项,分配规则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批准程序是否公正

关注细节。承诺需经法定多数批准。何为“法定多数”,取决于可能启动次要程序的成员国法律中关于重组计划批准的规则。不同国家标准可能不同,需要逐国确认

救济途径。如果管理人违反承诺,当地债权人可寻求多种救济

【文末按语】

本文是“欧盟重组制度三步曲”上篇之二。掌握COMI管辖权、自动承认、主程序与次要程序、关联诉讼管辖以及承诺机制等EIR下的核心规则,对这些规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助益中国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欧盟市场保护自身权益,在跨境破产重组的博弈中争取主动权。接下来,上篇之三将深入解析EIR 2015年重订本的企业集团破产规则,敬请关注。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wm.com

业务领域:海外投后纾困及重组、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生物科技、新能源、矿业资源、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境外投后管理、跨境纾困重组、资产处置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作为牵头顾问进行境外法律尽调、制定重组方案、涉及投资架构、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唐律师为中国执业律师,以及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唐律师为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INSOL International)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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