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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企业搭建架构——红筹还好用吗?

AI企业搭建架构——红筹还好用吗? 金杜研究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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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对AI企业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进行境内外架构设计时应重点考虑的外资引入、红筹架构/可变利益实体(VIE)安排、数据与技术跨境合规要求等关键问题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企业在融资、出海与退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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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期,某人工智能(AI)企业跨境并购交易引发的审查关注和网传的内地监管对红筹架构的态度转变让正在融资或已经融资的AI企业越发关注以下问题:企业是否仍可引入境外美元基金?企业需要出海,数据是否可以跨境流动、技术是否可以跨境转移或使用?企业有必要拆除或者调整已有的红筹架构吗?未来红筹架构还能用吗?

针对上述AI企业高频关切的问题,本文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对AI企业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进行境内外架构设计时应重点考虑的外资引入、红筹架构/可变利益实体(VIE)安排、数据与技术跨境合规要求等关键问题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企业在融资、出海与退出规划中参考。

01

外资准入与股权架构

AI企业在考虑是否能够接受外资以及是否需要搭建红筹架构及VIE安排之前,首先应当判断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在中国内地现行监管框架下是否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允许/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1]

AI本身并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规则下的独立分类标签,但如果AI企业的产品、技术或商业化模式需要与特定牌照或内容属性深度绑定,则有可能落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举个简单的例子,若AI企业的业务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等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事项,那么外资会面临实质限制。因此,此类企业在融资与退出规划上要么采用纯内地投资人的架构,要么选择VIE路径。

另一方面,“限制类”的架构设计相对而言选择更加多样。典型例子是电信业务,国家对电信行业设置了外资持股比例和控股的限制,其中明确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特定业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在实践中,若AI企业以在线平台或软件服务方式面向公众提供服务,进行规模化、商业化的分发,或其业务模式对ICP等牌照资质形成依赖,则在外资投资时,过去市场上经常见到红筹架构以及VIE安排,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融资或潜在上市主体,并通过股权或协议安排将境内业务纳入拟上市主体的控制或收益体系,从而达到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同时,兼顾境外融资与未来境外资本运作的可能性。  

相较之下,在国家允许/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2],如AI企业的产品主要聚焦于工业场景、一般硬件或制造环节等,通常在外资准入层面不存在政策性障碍,可以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路径投资境内主体,直接引入境外资本,而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或设置VIE安排。如果企业基于融资成本与资金来源、员工激励、未来上市地及退出路径等因素搭建了红筹架构,则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该等架构是否仍具保留必要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02

数据出境与技术出口

即便AI企业在外资准入层面不存在障碍,在搭建境内外架构时仍需要关注AI行业特定的合规门槛,尤其是数据跨境流动及技术跨境转移。

监管对“数据出境”的理解并不以数据是否物理存放在境外为唯一判断标准。实践中,即便相关数据仍存储于境内服务器,只要境外主体通过远程访问、接口调用或其他方式对数据形成实际可访问、可获取或可控制的状态,仍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向境外提供数据。一旦相关业务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企业通常需要在现行分层监管框架下评估适用路径。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例,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列示了应当申报安全评估的典型情形,包括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达到一定规模门槛的个人信息等[3]。  

与数据出境类似,技术出口亦不等同于“源代码出境”。从监管框架看,无论采取许可、技术服务、技术秘密转让或其他商业化安排,只要构成从境内向境外的技术转移,均可能进入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范体系[4]。技术出口一般区分为禁止、限制与自由三类: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限制类技术通常适用许可证管理,自由类技术虽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仍涉及合同登记管理要求[5]。就AI技术而言,目前国家并没有将其一刀切地整体归为某一类别,部分AI相关技术,例如语音合成技术、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智能阅卷技术及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均为限制出口技术[6]

结合以上分析及AI企业出海项目中的实践,较为可控的做法通常是将出海安排拆解为“三步走”,并在每一步同步嵌入相应的合规与架构安排:短期内,可先由境内主体面向境外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完成海外需求验证;中期阶段,可由合适的境外主体承接国际业务运营,逐步开展本地签约、客户交付及商业化,并同步完善集团内部交易安排、知识产权授权及合规基准;长期则可结合政策环境、业务成熟度及产品形态,进一步审慎安排研发、产品部署、数据流转及知识产权的境内外布局。在上述各阶段,企业均应持续评估和平衡中国境内、跨境以及出海目的地就数据与技术流动的相关业务和监管要求,以避免在融资、客户交付或退出节点出现重大的合规风险。

03

红筹架构与路径选择

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AI企业而言,当前首要需要解决的不是考虑立即跟随市场情绪拆除架构,而是要考量既有红筹安排是否仍与企业的业务布局、境外商业化路径及未来资本运作目标相匹配。与一般行业相比,AI企业需要着重考虑数据流动、技术出口及国家安全等因素,因此,相关判断不宜仅从融资便利性或历史交易习惯出发。在现行规则和监管环境下,境外上市、AI技术、数据出境等事项均处于持续调整的动态监管之中,AI企业在架构问题上的考量应更侧重于合规性与可持续性。

从实践看,AI企业是否需要拆除既有红筹架构,通常可重点围绕三方面判断:第一,其核心业务是否依赖境内研发、训练数据留存或其他需要重点在境内获取的能力;第二,境外主体是否承担真实且必要的功能,例如境外融资或境外业务运营;第三,企业未来更重视的是境外融资与全球化,还是监管确定性、境内业务整合及与境内主体相衔接的上市路径。对于AI企业而言,上述判断应结合具体业务场景、项目进度及监管口径变化持续评估,并及时与中介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

因此,对于仍需保留境外融资平台或海外运营能力的AI企业,更常见的思路是进一步厘清境内外主体的职能边界,例如由境内主体承接境内牌照、核心研发、敏感数据及其他重点受监管事项,由境外主体承接海外市场拓展及国际业务运营。境内主体与境外主体之间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就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技术出口等事项作出相应安排,但该等安排应以真实业务分工和充分的合规评估为基础,而不宜被理解为单纯的架构处理。相应地,如企业未来更趋向于以境内主体为核心开展资本运作,且境外平台的融资和运营功能已明显弱化,则可在充分评估投资人安排、税务与外汇、员工激励等问题后,再审慎判断是否进行局部重构或整体调整为境内架构。尤其在当前监管环境下,AI企业更应在早期完成整体路径设计,并在推进过程中持续跟踪监管变化,以降低项目延误或承担合规责任的风险。

结语

AI企业在融资、出海与退出规划中所面对的,不仅是市场窗口与资本偏好,更是多维监管规则在跨境场景下的叠加适用。对于希望引入境外资本、拓展海外市场并以IPO或并购作为主要退出路径的AI企业而言,架构设计应当以外资准入分类为起点,结合数据出境、技术出口等监管要求,统筹评估红筹/VIE的适用性,并在结构上预留应对监管口径变化与业务演进的调整空间。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则应以合规性与可行性为核心,持续评估既有架构是否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是否仍与企业当前业务发展及资本运作需求相适配,并据此审慎判断后续调整方向。

稳健的合规安排不是企业发展的束缚,而是跨境扩张与资本运作的保障。我们愿与AI企业保持紧密协同,协助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中形成可融资、可退出、可持续的境内外架构方案,为长期增长与全球化布局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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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参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2] 参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 年版)》。

[3] 参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

[6] 参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本文作者

黄春光

合伙人 

香港/北京办公室

helena.huang@hk.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高科技及人工智能相关企业的境内外投融资与跨境并购交易,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投资,以及中外企业的跨境公司重整

黄律师对涉及中国的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及兼并收购业务具有丰富而独特的经验,长期参与高科技、互联网及其他新经济领域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融资与跨境交易安排。她曾参与大量欧美及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及创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并购项目,相关经验覆盖人工智能及高科技、电子商务、酒店、文化媒体、食品、医药、医疗、零售、房地产、教育、金融、矿产、钢铁、能源、畜牧、工业制造等行业。在投融资交易实践中,黄律师亦曾多次代表中外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包括主权财富基金),设立或投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业界少数几位可以同时代理中外基金发起人设立人民币和离岸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人士之一。

吴涵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wuha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治理

吴律师主要协助企业在数字经济转型期发挥数据驱动力,实现数字化转型、数据商业化及智能化应用。具体包括协助客户制定修改隐私政策、算法可解释性声明,制定跨境数据传输计划,制定数据商业化合规方案,搭建算法治理体系,梳理企业数据(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进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自查,协助搭建数据融合的商业及合规框架,构建企业数据资产体系等。吴律师擅长从中国合规的角度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提供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及智能合规意见。同时吴涵律师能够立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建立符合欧盟(GDPR)及美国(CCPA)等跨司法辖区要求的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及智能化监管体系。项目覆盖金融、保险、健康医疗、人工智能、网约车平台、航空、消费电子、互联网广告、汽车、电商等多个行业。

汪源


注册外地律师(纽约)

香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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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一棵松树·杜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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