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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26破产协调指令详解(下):博弈、影响与转化

欧盟2026破产协调指令详解(下):博弈、影响与转化 金杜研究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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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继续深入三个问题:与2022年原始提案相比,最终通过的指令文本经历了哪些关键修改;在“最低限度协调”模式下,各成员国受影响程度有何差异;2026年至2029年的转化期内,中国投资者应如何建立跟踪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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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指令经历了哪些关键修改,主要成员国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转化期内如何跟进投资地立法及做好应对准备。

引言

2026年4月21日,欧盟第2026/799号指令《关于协调破产法特定方面的指令》(简称2026协调指令)正式生效。从这一天起,欧盟成员国进入为期两年九个月的转化倒计时,须在2029年1月22日前将指令核心条款纳入各自国内法。

我们在欧盟2026破产协调指令详解(上):从碎片化到最低标准中介绍了2026协调指令的立法背景、整体框架与五大支柱的制度设计。本篇继续深入三个问题:与2022年原始提案相比,最终通过的指令文本经历了哪些关键修改;在“最低限度协调”模式下,各成员国受影响程度有何差异;2026年至2029年的转化期内,中国投资者应如何建立跟踪框架?

01

立法博弈中的“攻防战”

与2022年12月欧盟委员会的原始提案相比,最终通过的2026协调指令文本经历了多轮实质修改。部分条款经历了从“激进协调”到“务实妥协”的显著调整,例如回溯期缩短以保护交易安全,例外和保留条款增加以回应成员国法律传统差异,细化的技术参数被删除以降低转化阻力。

最终,2026协调指令的保护标准比原提案更趋温和,各成员国在转化时的裁量空间也更大。

1. 撤销权诉讼回溯期与知悉标准

撤销权诉讼规则经历了两处对债权人交易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故意损害债权人行为的回溯期:

 - 

原提案将该类行为的可撤销期间设定为破产申请前四年

 - 

最终指令将回溯期压缩至两年。债务人多年前的正常交易不再仅因后续破产而被追溯撤销,交易对手的合理预期获得了更充分的保护

偏颇性清偿中债权人的主观知悉标准:

 - 

原提案要求债权人在接受清偿时“知悉或应知悉”债务人已无力偿债

 - 

最终指令将标准限定为“实际知悉”,仅在债权人确实知道债务人无力偿债或破产申请已提交时方可撤销。一般过失或“应当知道而未知”不再构成撤销要件。这一调整可为交易对手方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这两项调整的方向基本一致,即在保护破产财团完整性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最终文本向后者作了适度倾斜。

2. 董事申请破产义务从刚性到灵活

董事义务条款是2026协调指令立法博弈中变动幅度最大的领域之一。

原提案要求成员国确保董事在法律实体“无力偿债”后三个月内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未设任何例外。

最终指令作出了三重缓和:

  • 第一,成员国可规定董事通过公共登记簿公告公司无力偿债状态即视为履行了申请义务

  • 第二,若董事采取了提供同等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措施,申请义务可中止

  • 第三,对于承担个人责任的自然人董事,成员国可完全豁免其申请义务

在责任层面,最终指令保留了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时设置了防御机制,若董事能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有合理可能为债权人争取到同等或更优的结果,可免于承担责任。

考虑到“无力偿债”的定义仍由成员国自行界定,加之损害赔偿量化与因果关系证明缺乏指引,董事义务条款在各国转化后的实际效果仍将存在分歧空间。

3. 债务人控制权

关于债务人控制权,原提案规定债务人在准备阶段保留对资产和日常运营的控制。这一条款在过程稿中曾被删除。最终指令恢复了控制权保留规则,明确债务人“完全或至少部分”保留控制。

4. 合同自动转让

原提案要求业务持续所必需的待履行合同应自动转让给收购方,无需合同相对方同意。

最终指令在保留“无需同意”原则的同时,为成员国开辟了广泛的例外空间,如可依合同类型、当事人性质或企业利益要求同意,赋予相对方在不公平损害情形下的终止权。这些保留条款为各成员国根据各自民法传统调整规则提供了一定弹性。

5.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经历了从强制细节到原则框架的修改。

原提案对债权人委员会设定了较为具体的技术参数:成员人数三至七人,须在任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法议定书。

最终指令删除了债权人委员会人数规定和具体时限要求,仅要求成员国制定规则明确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在设立条件上,最终指令允许成员国在成本超过收益时不强制设立,并可限定于大型企业。

6. 微型企业章节完全删除

原提案包含一整编微型企业简化清算程序,共二十条,涉及程序启动、债务人自行管理、电子拍卖平台互联等详细制度设计。这一章节在最终指令中被完全删除,仅保留了授权性表述:“成员国可采用或维持为微型企业设立简易清算程序的法律”。

从债权人角度看,简化程序若缺乏有效监督反而可能带来风险,最终指令对本章的删除体现了各国态度对待简化清算程序的差异态度,最终指令选择了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简化。

02

成员国受影响程度

2026协调指令对各成员国的影响程度并非均匀分布。

各成员国受2026协调指令影响程度的差异,与其现行破产法的起点直接相关。荷兰、西班牙、爱尔兰需进行较重大的立法创设;德国、法国、葡萄牙需选择性调整;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等主要进行技术性微调。

我们可以尝试按受影响程度,把成员国大致可分为三类,需进行核心制度创设的“变革区”、需进行局部规则调整的“调适区”,以及现行法已基本符合要求的“达标区”。

03

主要成员国核心变量

从西班牙及捷克(预打包担忧)、比利时(债权人委员会等效制度未获承认)在最终投票中持弃权立场可一窥2026协调指令在成员国中的接受度。

重点成员国在2026协调指令五大支柱下的现行法状况及转化关键概况如下:

04

成员国转化展望与预期

2026协调指令已于202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成员国须在2029年1月22日前完成大部分条款的国内立法转化,BARIS相关条款转化截止日延长至2029年7月10日。未来约三年是各成员国转化立法的密集出台期,也是中国投资者跟踪和应对欧盟投资、运营政策调整的关键窗口。

1. 指令生效不等于规则落地

指令生效不意味着规则立即适用。在2029年1月转化截止日之前,各成员国现行破产法继续适用。成员国在转化截止日前通过的立法,将对其后破产程序产生深远影响。新设立的破产撤销权诉讼规则将适用于转化立法生效后完成的法律行为。

2026年至2029年间,投资运营所在国的以下时间立法转化节点需留意:

  • 成员国公布转化2026协调指令的立法草案

  • 草案征求意见

  • 议会审议通过

  • 正式公布生效

2. 指令重点转化变量

2026协调指令的“最低限度协调”性质决定了各成员国在转化时拥有不同程度的裁量空间:

  • 撤销权诉讼:回溯期是最低标准,成员国可选择延长。德国无对价行为回溯期四年、西班牙普通回溯期两年,转化后大概率维持。“实际知悉”的证明标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尺度,需要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明确

  • 预打包程序:转化变量范围最宽。合同自动转让规则允许成员国依合同类型、当事人性质或企业利益要求同意,或赋予相对方终止权。德国可能广泛援引这一保留条款以缓和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张力,法国则可能更接近指令基准

  • 董事义务:由于“无力偿债”的定义由各成员国自行界定,同样一套财务指标,在德国可能已触发三周内申请的义务,在荷兰则可能尚不构成“无力偿债”。替代措施的认定标准同样缺乏统一指引

  • 债权人委员会:小型程序和中小企业破产中是否设立委员会,各成员国的选择可能不同。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方法也由各国自行制定规则

  • 资产追踪:具体访问程序(直接检索还是通过指定法院间接获取)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BARIS系统的技术建设进度和各国接入时间表,将影响跨境资产追踪的实际可用性

3. 应对转化三年期

中国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可考虑分阶段推进指令转化的应对工作:

  • 近期(2026年):了解指令五大支柱的核心规则和关键条款,理解“最低限度协调”的立法逻辑,识别指令对自身在欧盟投资和业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关键领域

  • 中期(2027年):各成员国草案陆续出台,可转入逐国研判。关注相关国别的立法草案与指令基准的差异,评估对自身投资和业务的潜在影响,例如合同转让同意保留范围、预打包重构方案、董事义务触发时点界定

  • 远期(2028年及之后):转化立法基本明朗,着手修订内部文件和交易条款。例如,更新董事手册中的申请义务触发标准和流程,调整债权回收策略中的撤销风险评估参数,在并购交易文件中纳入风险分配条款等

结语

2026协调指令是欧盟破产法从程序协调迈向实体协调的关键一步。它与EIR 2015和2019重组指令共同构成了欧盟破产法律体系的“三块拼图”。指令的“最低限度协调”定位意味着,它不会消除各国破产法的所有差异,但会划定一条共同底线。撤销权诉讼的三层回溯期、预打包的两阶段程序、董事申请破产的三月时限、跨境资产追踪的BARIS系统,这些制度将在未来三年逐步嵌入27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形成一套可预期的共同框架。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理解这套共同语言的语法规则,并在转化期内跟进确认地方版本的具体落地,增加在欧盟市场进行重大投资和商业决策的参考工具箱。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海外投后纾困及重组、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生物科技、新能源、矿业资源、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境外投后管理、跨境纾困重组、资产处置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作为牵头顾问进行境外法律尽调、制定重组方案、涉及投资架构、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唐律师为中国执业律师,以及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唐律师为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INSOL International)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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