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近期中国税务机关针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境外收入发起全面清查,再次引起对于CRS、跨境税务信息交换、境外家族信托等多项议题的关注。在中国深入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全球税收透明度提高的大背景下,高净值人士难免会有这样的疑问:CRS到底是什么?我的跨境资产信息是怎样被交换回国内的?为什么最近又有“CRS 2.0”的说法?为此,本文围绕CRS的最新规则和监管变化,整理了十问十答,以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税务合规和规划指引。
01
CRS是什么?
“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由OECD在G20的推动下制定,核心目的是让各国/地区税务机关了解本国/地区税收居民在海外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况,从而提高跨境涉税信息透明度,防止利用境外账户隐匿收入或逃避纳税。
在交换机制上,以A先生持有香港相关银行账户为例(见图1)。首先,香港相关银行需要按照CRS规则进行尽职调查,识别A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假设将其识别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其次,香港相关银行会将A先生的涉税信息报送给香港税务机关。最后,香港税务机关再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被交换的信息通常包括A先生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以及账户信息(如账号、年度余额、利息或投资收益等)。
图1:CRS机制下信息交换过程简图
02
中国对于CRS的执行情况如何?
随着2017年《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落地,2018年9月,中国完成了首次CRS交换。截至2024年,中国已与包括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在内的107个司法辖区建立了信息交换关系。
自202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短信、个税app提示等方式,提示纳税人关注是否存在境外收入,并相应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自2025年开始,被通知的纳税人的规模明显增大,且通知的账户类型,从最为常见的个人直接持有的金融账户,拓展至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开具的金融账户(可能涉及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或CFC),以及与境外家族信托相关的金融账户等。
03
近期中国税务机关在CRS税务征管方面有哪些关注要点?
随着税务征管的深入,如纳税人经通知后仍未进行税务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收入,未来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正式法律监管程序,如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等。在该情形下,当前在自行申报中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投资者当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亏损可予以抵扣等)很可能无法继续适用,并引发补税、滞纳金,甚至定性为偷税而产生行政罚款等。
从税务机关通知的补税期间来看,较为常见的是最近3年的涉税信息。这符合《税收征管法》通常情形下3年追征期的规定。一度有媒体报道提及“可追溯至2017年”,我们理解源于中国首次参加CRS交换的时间。在极端个案中,如存在主观故意、长期隐匿境外收入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启动无限期追征。
对于与境外家族信托相关的金融账户,近期据媒体报道,中国税务部门正加大对境外家族信托的税务审查力度。我们理解,这一监管动向与CRS密切相关。在CRS框架下,境外家族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同样属于需要交换的范围。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泽西岛、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传统与境外家族信托相关的司法辖区也已全面参与CRS信息报送。
需要关注的是,境外家族信托的法律机制具有高度复杂和定制化的特点,从税务角度,并不意味着所有境外家族信托均可以被简单、一概而论的视为可被“穿透”。对于家族信托相关的税务处理,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分享。
04
CRS 2.0又是什么,有哪些重大变化?
CRS 2.0指的是OECD 2023年6月发布的对于原CRS机制的更新文件以及后续操作指引等,被实务界简称为“CRS 2.0”。
本次更新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是首次纳入加密资产的涉税信息申报,根据不同的加密资产类别,分别在《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或更新后的CRS机制下进行信息报送。第二是在CRS推出近10年后,首次对于原CRS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包括税收居民身份申报变化、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要求细化等。上述两大模块的具体更新内容,我们将分别在Q6和Q7进行介绍。
05
CRS 2.0是否已经生效,何时开始实施?
截至目前,尽管中国尚未承诺加入CARF或将CRS的重要修订内容落实到本地立法中,与中国高净值人士相关的多个司法辖区均已推进CRS 2.0的本地化工作,包括:
开曼群岛、BVI:均已正式发布了相关CARF条例以及CRS修订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并将于2027年或2028年完成首次交换。[1]
中国香港:香港税务局已发布了《在香港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和与共同汇报标准有关的修订》咨询文件,并预期于2028年实现CARF的信息交换、并在2029年实施CRS修订版。[2]
新加坡:新加坡税务局已正式确认将实施CRS 2.0,并预计将于2028年开展首次信息交换。[3]
阿联酋:阿联酋已宣布将于2027年前实施CRS修订版,[4]并承诺于2028年实施CARF且已向公众征求意见。[5]
美国:美国并未加入CRS,但已签署CARF,并预期于2029年前实施CARF下的信息交换。[6]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三年将是CRS 2.0集中落地的关键期,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针对金融账户、加密资产的涉税信息交换将进入一个全方位、多覆盖的新阶段。
06
CRS 2.0中对于原CRS规则的更新主要有哪些方面?
我们简要汇总CRS 2.0的重大修订内容如下,更为具体的介绍请见本文附表一。
1. 税收居民身份申报变化
CRS新规下,具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账户持有人需要在自我声明中申报所有税收居民所在地,金融机构在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后,将向每一个相关司法辖区报告账户信息。
这一变化将为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与身份安排带来重大影响。此前,账户持有者可以依据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确定一个税收居民所在地,并在自我声明中“择一申报”,新规已不再允许该类做法。
从各地实施的角度,新加坡税务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第四版XML模式用户指南升级了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格式,新版数据格式中包含了报送完整税收居民身份的字段要求,[7]预计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全面报送要求将与该指南一起于2027年1月1日同步生效。
香港此前已就实施CARF及CRS 2.0展开公众咨询,[8]根据该文件,香港计划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CRS 2.0下的全新尽职调查要求,预计届时将同步实施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全面申报。
2. 细化金融机构报送信息要求
CRS 2.0要求金融机构明确实体(如公司或合伙)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权益持有人(Equity Interest Holders)所担任的具体角色,以便区分控制人/权益持有人,与仅具备管理职能的人员(如境外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从而识别境外家族信托、多层公司等复杂架构的控制人/权益持有人。
新规规定,金融机构需注明账户是存量账户还是新开账户,以及是否已获取有效的自我声明,从而了解尽职调查的适用情况并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金融机构还需标注账户是否为联名账户及联名持有人数量,确保账户余额和收益在持有人之间合理分摊。
此外,新规还规定金融机构需明确金融账户的具体类型,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可以据此更好让税务机关了解账户持有人的金融投资状况。
以上新增及细化的信息报送内容进一步提升了金融账户信息的透明度,并强化了CRS涉税信息交换的根本目的,便于接收到信息的居民国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税务监管。
3. 新增数字金融产品报送
CRS 2.0新增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央行数字货币的报送要求,并相应修订“存款机构”与“存款账户”的定义以将持有上述数字金融产品的电子货币提供商以及代表客户持有的此类产品账户纳入申报范围。同时, CRS 2.0还对“金融资产”和“投资实体”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持有的间接加密资产投资纳入CRS报送范围。
07
CRS首次引入加密资产涉税信息交换,其主要规则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Crypto-Asset)将分别纳入CARF或CRS信息交换体系(见图2),从而提升加密资产领域的税务透明度。为了保证两个规则间的高效衔接,如相关加密资产已按照CARF进行报送,可不再履行CRS下的报送义务。
图2:CRS 2.0体系下需报送信息的加密资产框架图
我们简要汇总CARF的规则如下,更为具体的介绍请见本文附表二。
1. 相关加密资产的界定
根据CARF对于“相关加密资产(Relevant Crypto-Asset)”的定义,受CARF调整的相关加密资产,包括比特币等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某些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的非同质化代币(NFT)、稳定币、以加密形式发行的衍生工具或权益(如证券型代币发行,即STO)等。
2. 加密资产信息报送主体
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或RCASP)负责向客户或资产持有者收集信息。RCASP指的是提供执行相关加密资产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服务、相关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加密货币平台、提供加密货币兑换业务的中介等。在实施CARF管辖区的加密资产用户(Crypto-Asset User),属于“应报告用户(Reportable User)”,包括个人与实体(如公司或合伙)。
3. 加密资产信息报送内容
加密资产的信息报送范围包括广泛的支付(Paid)、收取(Received)、收购(Acquisition)、处置(Disposal)等交易中涉及的相关加密资产的情形。例如,需要报送支付或收取法币的总金额、总单位数量和相关交易笔数;收购或处置相关加密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总额、总单位数量和相关交易笔数;应申报零售支付交易公允市场价值总额、总单位数量和相关交易笔数等各类交易信息等。本文附表二详细介绍了CARF下需交换的信息报送内容。
4. 实体报送规则
需要报送加密资产实体(如公司或合伙)的地址、税收居民管辖区等基本信息。对于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是否应报送,CARF遵循了与CRS修订版基本一致的判断标准,即属于活跃实体(Active Entity)或适用除外情形(Excluded Person)的实体可不予报送实际控制人。
活跃实体指的是,在上个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报告期内,其总收入中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占比低于50%,且同期所持资产中用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占比低于50%。被动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来自相关加密资产的收入、出售或兑换相关加密资产或金融资产或任何相关交易所得收益等。相反,如实体的收入主要由被动收入构成,如大多数以投资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作为主业的实体,则需报送实际控制人信息。
适用除外情形的实体,主要包括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并定期交易股票的实体及其关联实体,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以及除特定投资实体以外的金融机构等。
5. 加密资产信息交换示例
若未来中国与新加坡共同实施CARF,且启动了信息交换,中国税收居民A通过合法主体资格在新加坡RCASP平台上直接持有、交易加密资产,新加坡RCASP应收集A的身份信息与A在平台上的加密资产交易额(买入、卖出、转移)等信息,并最终经新加坡主管税务机关将此类信息交换回中国(见下图例1)。
若中国税收居民A在开曼群岛设立B公司,B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持有、交易加密资产,则B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税收居民A的相关信息均将被新加坡主管税务机关交换回中国(见下图例2)。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CARF在世界范围内落地,在境外进行加密资产持有、交易、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的涉税信息,都将因上述信息交换而被居民国税务机关精准掌握,从而引发进一步的税务征管活动。
08
以美国和新加坡为例,加密资产的税务影响有哪些?
对于加密货币的持有或交易带来的收益,目前各司法辖区的税务规则不完全一致。由于中国税法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文将以美国以及新加坡的税务规则为例说明加密货币的涉税事宜。
1. 美国关于加密货币的税务处理[9]
美国国税局(IRS)并未针对加密货币相关收益制定单独的税收规则,而是将其纳入“数字资产”这一更广泛的范畴,并视同“财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一法律定性源自《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 IIJA)及其后续发布的最终法规(Treasury Decision 10000)。根据IRS的定义,“数字资产”是指“任何在加密安全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或类似技术上记录的价值数字化表示”,其内涵与OECD规则下的“加密资产”基本一致,而“加密货币”则自然落入该定义范围之内。
在税收征管上,美国税法并不对单纯持有数字资产的行为本身征税,但任何涉及数字资产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实际现金收益,均可能触发纳税义务。同时,由于数字资产被定性为财产,适用于所有财产交易的一般税收原则亦同样适用于数字资产交易。根据纳税人持有数字资产的目的(投资、经营或个人使用)以及持有期限的长短,其交易所得被区分为资本利得/损失与普通收入两大类别。这一分类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计税基础确定方式、适用的税率以及相应的纳税申报与合规义务。
2. 新加坡关于加密货币的税务处理[10]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发布的《电子税务指南:数字代币的所得税处理》(e-Tax Guide: 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加密货币属于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的一种,新加坡税务局将支付型代币归类为无形资产。仅购买加密货币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应税行为;但购买时的意图,可以用来确定随后针对该加密货币的处置所得是否应税、判断由此产生的损益是“资本性损益还是收入性损益”。
对于个人而言,买入加密货币、将某种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币或其他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进行投资行为,相应处置或增值收入属于资本性收益,应按照资本利得处理,通常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若证明个人实际上“表现出惯常且系统性的努力以盈利”,则其后续处置、销售加密货币的收入可能被视为收入性收益,一般需并入个人应税所得,依据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纳税。但对非居民个人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判断相应收入是否能被认为来源于新加坡、是否属于雇佣收入等;若相应加密货币收入不属于雇佣收入,且无可适用的税收协定特别规定,则一般应适用24%的税率。
09
不动产是否也将纳入CRS的交换范围?
是的。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0月,OECD发布了《用于税务目的的跨境不动产现成可获取信息自动交换框架》(Framework for the Automatic Exchange of Readi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on Immovable Property),旨在交换与不动产相关的涉税信息,提升不动产领域的税收透明度。
截至2025年12月4日,26个司法辖区(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印度尼西亚等)已承诺在2029年或2030年前实现首次不动产信息交换。中国目前尚未承诺加入。
我们简要汇总不动产涉税信息交换规则如下,更为具体的介绍请见本文附表三。
1. 信息来源
需进行交换的信息为“现成可获取信息(Readily Available Information)”,主要包括由税务机关维护的数据库,以及税务机关可直接访问的其他当局(如不动产登记册和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的数据库。如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境外买卖不动产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交易信息备案,这就使各国税务主管机关掌握了一定的非税收居民在本国与不动产收益有关的信息。
2. 现成可交换信息类型
规定了两个信息交换模块(Modularity)。模块一主要针对纳税人境外持有(Holding)、收购(Acquisition)不动产的情况;模块二则主要针对纳税人在境外处置(Disposal)不动产及取得经常性收益(如租金)的情况。交换的具体信息类型及内容,详见本文附表三。
对于两个信息交换模块,各司法辖区可自主决定加入任一或全部模块,且两个模块所要求交换的信息均包括不动产法定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不动产资产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与不动产出租、出售等收益相关的信息,均在交换范围内。
对于不动产处置、收益信息,主管机关应当交换已缴税款信息,以使得各主管机关能够初步掌握税款抵免(如适用)情况以及辅助测算后续的境内应纳税额。
3. 不动产信息交换示例
对于实体(如公司或信托等)所有权人,规则要求提供不动产实体所有权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举例而言,若中国与英国决定互换两个模块信息,中国税收居民A直接持有英国不动产,则A作为法定所有权人,相应身份信息及不动产资产信息等均将经由英国传输至中国(见下图例1)。
若A作为最终受益所有人,其通过香港公司B持有英国不动产,且A、B相关的身份信息均可供英国所获取,则相关信息均会由英国传输回中国(见下图例2)。
10
“CRS 2.0时代”即将到来,高净值人士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CRS 2.0时代,将是身份与资产更加透明的时代,我们将对高净值人士需关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风险点一: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全面披露
CRS 2.0时代,多重税收居民身份问题已成为高净值人士面临的首要风险。具体落地实施的标准还有赖于各司法辖区的本地立法,我们将密切关注与中国高净值人士相关的香港、新加坡等司法辖区的本地监管规则。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仅凭临时境外身份(如香港临时身份证)而自我声明仅为当地税收居民的难度将显著增加,金融机构可能需要履行更为审慎的尽职调查工作,如搜集账户持有人的护照信息等,从而对于其税收居民身份是否可能涉及多地税收居民等问题,进行更为严谨的判断。
面对这一风险,高净值人士有必要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和前置规划,清晰界定自身的税收居民地位,并考虑充分利用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加比规则的影响。如有专业顾问出具的税收居民方面的分析,或向相关国家和地区申请税收居民证书等,可能将更有助于说明高净值人士的税收居民身份,亦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判断。
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与实践的相关问题,我们已在《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系列(一):中国内地与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演进与最新案例解析》一文中进行了专题探讨,不再进一步展开。
风险点二:境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识别与税务征管不确定性
CRS 2.0时代,境外家族信托作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透明度压力。基于信息交换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境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信息将被要求进行更全面、完整地申报与交换,税务机关将获取更加详尽的信息。此外,由于中国税法下尚无关于境外家族信托的专门处理规则,税务机关针对境外家族信托的税收征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面对这一风险,建议高净值人士应当对现有的境外家族信托法律架构以及协议安排进行全面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家族信托的法律机制具有高度复杂和定制化的特点,从税务角度,并不意味着所有境外家族信托均可以被简单、一概而论的视为可被“穿透”。然而,如果在众多法律架构和机制中为委托人或特定人士保留了充分的控制等重大权利,仍然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对此,我们建议,需要从法律制度设计和税务风险防范的角度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估,回归家族信托的本意,从家族财富传承的角度进行更为审慎的安排。对于家族信托相关的税务处理,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分享。
风险点三:境外资产全覆盖下的申报透明度
CRS 2.0时代,高净值人士的境外资产将迈向“全覆盖”。在当前的CRS机制下,高净值人士的境外金融账户已在交换范围内。随着加密资产纳入CRS 2.0体系,以及跨境不动产信息的国际间交换蓄势待发,可以预见,高净值人士的境外资产涉税信息交换将实现更为全面的覆盖。
面对这一风险,高净值人士亟需建立定期、系统的全资产清点机制,逐项核实所有境外资产,既包括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也包括其他预期交换资产(加密资产、不动产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高净值人士一并审视自身的资产持有架构,以及该架构是否包含加密资产、不动产等预期交换资产类别。在税收居民身份规划的基础上,对于资产持有架构进行更为全面的法律及税务规划。
如已被中国税务机关通知进行境外收入的自查申报,我们建议应抓住鼓励当下境外收入税务申报的窗口期,如实进行税务申报,避免未来更高额的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罚款。
结语:建立税务合规体系的重要性
CRS 2.0将展开一个更为全面的国际税收透明时代,加密货币及不动产等跨境信息交换已在酝酿之中。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最稳健的策略是主动合规、专业规划和及早纠正,这其中少不了中国本土与境外的税务及法律人士的专业参与。时刻对国际税收政策变动保持敏感度,适时开展境内外税务合规性检查,对当前规划和架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体系,从而坚持主动、透明、专业的财富规划态度,无疑是高净值人士在这一时代的最优选择。
向下滑动阅览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文作者
董刚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tony.do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中国税务及商业咨询
董刚律师是金杜税务业务负责合伙人,深耕税务法律领域近20年,代表众多跨国公司及境内企业成功处理重大税务规划及争议解决案件,长于跨境投资及重组税务筹划、协助企业应对税务稽查或转让定价调查、税务行政复议等项目。董刚律师具备美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及中国律师资格,连续多年被国际专业法律评级机构如《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法律500强》、《中国法律商务》、《亚洲法律概况》等评为中国杰出税务律师。
余悦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jessie.yu@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务争议解决、转让定价及私人财富管理
余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近20年专业经验,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税务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转让定价政策,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税务规划等,余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税务争议方面亦拥有丰富经验,成功帮助企业处理多个富有挑战性的税务争议案件。余律师连续多年被国际专业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大中国区法律指南》、《法律500强》以及《国际税务评论》等评为中国税务领域的领先律师和高度评价律师。
邓雅嘉
律师助理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王振聿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往期文章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如需引用文中观点、数据或评述,亦请提前联系我们取得授权。请勿随意摘编、节选或改编本文内容。
封面图源:种子计划-发芽·杜飞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