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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与义务——金杜代理案件入选多项典型案事例

厘清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与义务——金杜代理案件入选多项典型案事例 金杜研究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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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数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数据知识产权法庭一周年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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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数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数据知识产权法庭一周年案事例》,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李某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入选。

本案系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传播行为的典型案件,更是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用户使用传播AI生成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当前“AI幻觉”现象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使用者在利用、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所应履行的两项核心义务:审核义务与标识义务。本案对于引导公众和企业负责任地使用AI工具、遏制网络虚假信息传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情速递

本案中,被告为引流营利,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并发布虚假信息,且未对可通过公开渠道核实的关键事实履行基础审核义务,亦未显著标识文章系AI生成。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与其经营性质相符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令赔偿损失及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专业应对与价值启示

本案被告具有市场经营者、自媒体内容生产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多重身份,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以人工智能生成为由进行核心免责抗辩。金杜团队迅速制定了响应的主攻思路和反驳策略,除了传统论述自媒体应当承担的发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义务以外,还重点从人工智能本身的工具属性、人工智能使用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人工智能用户的角色责任与利益的平衡等角度,论证被告不应由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而免责。

1. 自媒体不是“无人之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框架下构建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规制路径,为企业维权提供范本

在近年我国规制网络言论风气、加强自媒体管理,及进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大背景下,自媒体内容生产者本身即负有向公众传达真实信息的义务与责任。本案金杜团队通过梳理被告账号内容与商业经营模式,主张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限于直接的同业竞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系专业电商推广号,本质是借助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和推广,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中,此种竞争关系并不受双方具体经营内容和规模、业务体量大小的限制。


以往此类自媒体发布虚假消息侵害企业权益和名誉的行为往往通过民法典名誉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进行维权。经过研究和反复论证,最终金杜团队在本案中重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强调本案被告作为自媒体违反其本身负有的向公众传达真实信息的义务与责任,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也导致公众产生错误认知,对原告的实际业务经营与企业声誉产生影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为此类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侵害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指引。

2. AI亦非“免死金牌”,从人工智能本质工具属性及AI使用者责任与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构建人工智能用户行为界限与责任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

针对被告涉案文章内容系由AI生成且其自身认知水平有限的具体抗辩,金杜团队从(1)人工智能本身的角色定位与工具属性:人工智能本质上仅系内容创造的辅助工具且当前技术条件导致的“AI幻觉”现象客观存在,(2)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在“AI幻觉”现象导致的虚假信息风险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对于其生成物的使用传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应对生成物的使用传播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两方面出发,主张使用AI生成并不成立有效抗辩。


最终法院亦在本案判决中考虑和兼顾了商业社会的基本行为逻辑、市场主体核实信息的适配能力,以及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风险,从而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注意义务的具体行为标准,构建了人工智能用户行为界限与责任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以尽力避免“AI幻觉”现象导致的虚假信息风险传播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实现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与利益的平衡,亦为后续司法实践审查和判断不同主体和多元使用场景提供清晰且又弹性的裁判指引。


金杜团队由合伙人瞿淼领衔,顾问焦晨恩、包奕宁律师等核心成员组成。

项目负责人

瞿淼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qumiao@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法、软件及信息法、数据及隐私法、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竞争法、以及争议解决

瞿淼律师是一名广受认可的知识产权律师,她在软件、互联网、电子商务、医药化工、半导体芯片、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行业富有经验。其所处理的业务包括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含软件)、不正当竞争、商标、域名、数据信息、隐私及名誉权、技术合同等。

焦晨恩

顾问

知识产权部

包奕宁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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