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
“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4W118971)(典型案例3)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专利号为ZL200880018024.2,专利权人为吉利德科学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的药品索磷布韦,是首个能够治愈大多数丙肝患者的药物。本案系相关企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案件审理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典型法律问题,包括手性化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新颖性评价中现有技术的认定、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等。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88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合议组一是运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通行规则,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关系出发,全面评述审查档案、外部意见等各类型证据的影响作用,对化合物结构式涉及立体构型的理解这一具体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二是从现有技术的公开与否,到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教导,再到认定取得商业成功,审查决定准确适用法律,评价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体现了专利审查工作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本案通过依法审查,对高价值专利严保护,彰显了专利无效程序是专利权利的“稳定器”和科技创新的“定心丸”之制度功能。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吉利德科学公司。项目由合伙人陈文平牵头。团队成员包括邰红、王晓东、郭煜、马慧、赵萌。
陈文平 | 北京
合伙人
chenwenping@cn.kingandwood.com
“光学成像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4W117759)(典型案例9)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光学成像系统”,专利号为ZL201610090398.1,专利权人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
认定涉案专利中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本案请求人借助专业软件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并据此主张相关参数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的计算结果是否可靠,可从软件来源、软件类型、软件功能及操作适配四个维度审查:一是软件来源合法、安装无瑕疵,排除人为编造风险;二是软件属于本领域权威通用类型,结果具有公信力;三是所涉计算为软件基础功能,结果不受版本差异影响;四是软件操作与对比文件情形适配,结果不受操作人员变化干扰。同时,多版本软件计算结果相互印证,也能进一步验证结果可靠性。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时,可认定该软件能够客观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计算所得的参数结果可靠,属于对比文件实质公开的内容。
本案为当事人举证证明参数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提供了指引,对于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以计算相关参数给出清晰的认定思路。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项目由国际合伙人高国征牵头。团队成员包括姚潇怡、宋永琛、王玮、盖敏。
项目负责人
高国征 | 北京
国际合伙人
gordon.gao@cn.kingandwood.com
02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
“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药品专利确权程序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基本案情
瑞典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02509.5、名称为“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权利人。为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瑞典某公司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拟证明本专利因具有说明书所载“令人惊讶的高代谢稳定性”这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瑞典某公司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不应被接受,且即便接受也不能证明上述技术效果,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瑞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补充实验数据不应被接受的认定有误,但其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应当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瑞典某制药公司。项目由合伙人邰红牵头。团队成员包括郭煜、韦嵥。
项目负责人
邰红 | 北京
合伙人
tinatai@cn.kingandwood.com
“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基本案情
案件涉及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201180056716.8号发明专利。2021年5月18日,药品审评中心在其官网(https://www.cde.org.cn/)发布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测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6月25日,药品审评中心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结束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测试工作的预通知》,同时发布了《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用户操作指南》。针对涉案专利,某制药株式会社于2021年6月21日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了相关信息。上述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28日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了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化学4类仿制药“玛巴洛沙韦片”的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针对涉案专利,某药业有限公司在登记平台未作专利声明。某制药株式会社随后向某药业有限公司发送了《专利告知函》,明确告知其申请注册的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求其承诺在涉案专利保护期内不寻求涉案仿制药上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予回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认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宣判后,某药业有限公司以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适用于本案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视为四类声明显失公平、要求某药业有限公司承诺不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实施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某制药株式会社。项目由合伙人邰红牵头。团队成员包括郭煜、韦嵥、朱书丹。
项目负责人
邰红 | 北京
合伙人
tinatai@cn.kingandwood.com
“吸纳式充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系ZL201520103318.2号、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2月申请,2015年6月获得授权,涉及一种使充电宝从柜机中进出的装置,电机驱动传动组件,传动组件驱动滚轴组件,由滚轴组件带动充电宝运动,从而实现进出柜机。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吸纳滚轮机构、充电机构、主控 PCB,该吸纳滚轮机构包括第一电机、与第一电机动力连接的传动组件、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一级滚轴组件,该一级滚轴组件包括两个对设的滚轴,该第一电机与主控PCB电连接,该充电机构包括与主控PCB连接的充电PCB”。
被诉侵权产品系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充电柜产品,也采用了电机驱动滚轴来带动充电宝进出柜机的方案,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中,电机的输出轴直接插入到滚轴组件的凹槽中,没有另外设置传动组件。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在一二审中,法院均认定电机的输出轴直接插入到滚轴组件的凹槽中构成等同侵权。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中“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
裁判要旨
在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实现一种相对独立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对应于权利要求所划分的技术特征,在确定被诉产品上的对应技术单元时,也应当考虑产品上部件的基本功能,不应把实现某一功能的技术单元进行生硬的切割,从而使某一部件重复的对应于权利要求的不同技术特征,这种确定不应违背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认知。
项目成员
金杜团队代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张晓霞、孙明飞牵头。团队成员包括郑泓、宋新月、闫立刚。
项目负责人
张晓霞 | 北京
合伙人
zhangxiaoxia@cn.kingandwood.com
孙明飞 | 广州
合伙人
sunmingfei@cn.kingandwood.com
“蜜胺”技术秘密侵权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象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烨晶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侵害发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及专利权纠纷两案同步作出二审判决,均取得重大胜诉。
最高院在两案中均全额支持了金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赔偿请求,专利侵权案判赔1.2亿元创历史新高,侵害技术秘密案也判赔9800万元,共计赔偿2.18亿元。同时,最高院明确要求华鲁恒升公司以金象公司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可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生产系统即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及涉及技术秘密的设备。另外,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一审中,成都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同时,还同步下达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保全裁定。
在后续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九家法院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坚持能动执行理念,促进达成执行和解,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该案及后续执行案件连续两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十大案、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十大案,以及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十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5周年十大案件、2022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商法》年度杰出交易2023(知识产权)等。
典型意义
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项目成员
金杜团队代表金象公司及其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孙明飞、徐静、毛琎、张浩淼、郑泓牵头。
项目负责人
孙明飞 | 广州
合伙人
sunmingfei@cn.kingandwood.com
徐静 | 北京
合伙人
xujing@cn.kingandwood.com
毛琎 | 北京
合伙人
maojin@cn.kingandwood.com
张浩淼 | 广州
合伙人
zhanghaomiao@cn.kingandwood.com
郑泓 | 广州
合伙人
zhenghong2@cn.kingandwood.com
“武侠Q传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断思路与逻辑[(2018) 京民终226号]
基本案情
香港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包括涉案《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在内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人。经香港明河社同意,查良镛(金庸)将上述作品部分区域和期间内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后续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公司。被诉侵权的武侠Q传游戏由火谷网开发,其授权昆仑乐享公司在香港、澳门、台湾、中国大陆及境外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昆仑万维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运营者。被诉游戏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原告香港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认为,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涉案武侠小说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起诉被告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为,涉案游戏不构成对权利人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香港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金杜团队二审接手该案。推动二审法院摒弃了一审所遵循的文学作品改编与否应以故事情节为判断标准的做法,明确提出,在游戏改编过程中,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现出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即构成对他人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最终,二审认定,涉案游戏构成对权利人作品的改编,火谷网构成对两原告享有权利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害,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作为游戏运营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据此作出改判。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2021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即是一起擅自将他人文学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的典型案例,核心涉及如何认定网络游戏与文字作品间使用关系。二审法院明确,在游戏改编过程中,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且由此所表现出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即构成对他人作品改编权的侵犯,进一步厘清了侵害改编权与合理借鉴的行为边界。此外,二审判决在充分考虑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坚持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了充分赔偿。
项目成员
金杜团队代理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和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主办合伙人为孙明飞、张浩淼、桂红霞。
项目负责人
孙明飞 | 广州
合伙人
sunmingfei@cn.kingandwood.com
张浩淼 | 广州
合伙人
zhanghaomiao@cn.kingandwood.com
桂红霞 | 北京
合伙人
guihongxia@cn.kingandwood.com
03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此后,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科某公司主张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追某公司与科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追某公司此后在雇佣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员工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主动审查雇佣员工是否属于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离职人员,或者在知晓后主动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关纠正措施等。但追某公司并未遵从《和解协议》约定,仍然持续雇佣科某公司相关离职员工多达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追某公司的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有力遏制了恶意“挖角”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团队介绍
金杜苏州办公室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科某股份有限公司。
04
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变换系数的编码方法、解码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广东)(专利典型案例2)
本案涉及标准必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对前期谈判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了审慎判断,据此引导双方在尊重专利价值和市场规则基础上达成和解。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专利权人华为公司。项目由合伙人李辉牵头。团队成员包括徐静、倪振华、赵林琳、刘宁、张鑫、于天奇、林盟等。
李辉 | 北京
合伙人
lihui@cn.kingandwood.com
某治疗糖尿病药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山东)(专利典型案例3)
本案围绕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制造或使用某药品特定晶型,多渠道补充完整证据链,组织当事人充分质证,在此基础上进行侵权判定,高效化解技术复杂类专利侵权纠纷。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瑞典某制药公司。项目由合伙人邰红牵头。团队成员包括郭煜、王晓东、刘小冬、郑永胜、何茜。
项目负责人
邰红 | 北京
合伙人
tinatai@cn.kingandwood.com
05
入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北京法院2025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涉“赵一鸣”商标恶意抢注及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案(案例5)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于2022年申请注册“赵一鸣”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粥”等商品上。宜春市某商贸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宜春市某商贸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宜春市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宜春市某商贸公司已将“赵一鸣”字号在零食销售服务上进行使用宣传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宜春市某商贸公司主营业务食品销售等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宜春市某商贸公司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其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宜春市某商贸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同时,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与宜春市某商贸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领域、经营范围及地理位置相近,可以认定其对宜春市某商贸公司及其在先使用的“赵一鸣”商标应当或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同一时间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集中申请注册了9枚“赵一鸣”商标,且未对注册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合理解释,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赵一鸣”未注册商标在零食销售服务上使用的影响力可延伸至密切关联的零食商品领域,契合市场主体“服务+商品”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同时明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应结合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等因素综合判断,有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他人商誉的不当行为。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宜春市某商贸公司。金杜团队由合伙人钱琪欣牵头,团队成员包括卢滢伊等。
项目负责人
钱琪欣 | 上海
合伙人
qianqixin@cn.kingandwood.com
06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公司)是某收银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系统的插件安装采取白名单措施进行限制。被告上海收某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某吧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向迪某公司客户推销教程视频,诱导用户下载并以假冒白名单软件的方法安装被诉插件。用户点击被诉插件浮标后,收某吧公司插件的支付页面悬浮于迪某公司系统界面之上,涉案插件调用安卓系统屏幕读取辅助功能读取收银金额。迪某公司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收某吧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妨碍了迪某公司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导致迪某公司丧失相应的收银流水及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收某吧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收某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金杜团队二审接受该案后,从多方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虽然维持对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的整体认定,但认定涉案插件调用屏幕读取功能仅用于对收单金额的读取,不涉及其他控制行为,不影响商家选择,未进行强制跳转,故该部分情节不构成对竞争法益的侵害。此外,基于金融市场数据流通性的需要,数据权益归属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综合认定,迪某公司作为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无证据证明其曾对用户原始交易数据的优化或者增值作出贡献,不能因数据获取、持有或者流通行为而获得竞争性法益。二审综合考量收某吧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插件的用户规模和持续时间、迪某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原告未证明存在交易流水或返佣损失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重新酌定赔偿金额,改判:收某吧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数据权益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诸多司法前沿问题的积极探索,推动了网络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和研究价值。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上海收某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吴佳、丁文联、杨皓明牵头,团队成员包括焦晨恩、蔡文苑、崔鹤心。
项目负责人
吴佳 | 上海
合伙人
wujia1@cn.kingandwood.com
丁文联 | 上海
合伙人
william.ding@cn.kingandwood.com
杨皓明 | 上海
合伙人
yanghaoming@cn.kingandwood.com
07
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涉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涉红外遥控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某家(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公司)于2012年推出“某某精灵”,在红外遥控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2013年,被告某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为终端公司)与某家公司为手机实现红外控制目的签订《相互保密协议》,并由被告上海某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为技术公司)与某家公司就手机红外控制功能实现进行了联调。某家公司认为,某为终端公司通过某为技术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某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思公司),以订立商业合同、给予交易机会为由,获取某家公司红外遥控技术秘密,应用在某思公司的芯片和某为终端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上,侵害了其红外遥控技术秘密。某家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侵权损失1亿余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家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且部分密点得不到载体支持,故某家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即便某家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成立,某家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某为终端公司、某为技术公司、某思公司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信息与其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故某为终端公司、某为技术公司、某思公司并未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一审判决:驳回某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信领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裁判确立并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技术秘密保护规则:技术秘密必须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法定要件。技术信息的无形性要求技术秘密必须得到载体支持。权利人主张其享有技术秘密的,应在明确技术秘密内容的同时,提供相应载体。法院应审查载体形成时间、载体能否反映技术秘密内容以及是否是原始载体等等,不能得到载体支持的技术信息不能构成技术秘密。本案裁判思路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市场主体建立合理预期,推动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某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瞿淼、吴佳、丁文联牵头。
项目负责人
瞿淼 | 上海
合伙人
qumiao@cn.kingandwood.com
吴佳 | 上海
合伙人
wujia1@cn.kingandwood.com
丁文联 | 上海
合伙人
william.ding@cn.kingandwood.com
08
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侵害存储芯片未注册驰名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初3240号)(案件4)
基本案情
长某公司为中国存储半导体领域的领军企业,是全球存储芯片市场的有力竞争者。其在第9类固态硬盘、USB闪存盘、存储卡商品上注册第5777XXXX号商标,该商标亦属其在存储芯片领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王某家族成员通过收购大量空壳公司,短期内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92家网店,大肆销售侵害长某公司上述商标的固态硬盘、存储卡,仅长某公司取证的29家侵权店铺的销售数额就高达2250余万元。长某公司优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权利依据,诉请判令王某等22个主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应当允许长某公司根据自身的诉讼策略以及商标权利被侵害的情况选择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长某公司在本案中优先主张以存储芯片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为权利基础,应予准许。结合王某等人实施家族化规模化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事实,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案合计判赔1250万元,各方均对一审表示服判。面对王某等主体无力履行高额赔偿的局面,法院创新探索侵权赔偿履行机制,在判后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协议通过设置三年履行期,绑定各债务人实时经营效益的方式,为各债务人分期逐步清偿侵权债务创造了履行条件。协议达成后,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审判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裁定扣划已保全财产300万元用于履行首期和解债务,并解除剩余保全措施以便各债务人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侵害存储芯片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纠纷,综合应用财产保全、惩罚性赔偿、调解分阶段履行、保全财产扣划赔偿等措施,构建知识产权“高额判赔+柔性执行+造血偿债”审执一体化实质解纷机制,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获偿难”等痛点。积极贯彻“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在高额判赔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前提下,面对侵权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修复市场信誉的主动作为,引导双方对高额赔偿达成和解,避免衍生执行、破产等新案,确保权利人及时兑现胜诉利益。在双方同意将保全财产用于履行和解债务时,由审判部门直接出具裁定扣划保全财产用于履行债务,突破保全款项需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扣划的传统做法,以判促调,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而且避免债务人因执行案件造成信用减损,影响正常经营。本案处理方式既促使“高额判赔”向“主动履行”转化,有效化解知识产权胜诉利益兑现难等问题,又避免衍生案件造成“一案结,多案生”的负面影响,是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审执一体化理念,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全景式范本,可复制性较强。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长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丁文联、钱琪欣牵头,团队成员包括蔡文苑、周怡乐、陈珊。
项目负责人
丁文联 | 上海
合伙人
william.ding@cn.kingandwood.com
钱琪欣 | 上海
合伙人
qianqixin@cn.kingandwood.com
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5151号)(案件9)
基本案情
迪某公司是某国际知名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高某公司与赫某公司合谋开启所谓的该知名品牌中国计划。高某公司将其受让的两枚核定使用在“地垫”“玩具”等商品上的类似商标“授权”给赛某公司使用。赛某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宣传、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引力熊”等商品,且门店选址与价格档位完全对标迪某公司正品。赫某公司在包含涉案商标的域名网站及公众号上展销上述侵权商品。迪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诉行为发生前,迪某公司涉案商标已达驰名程度。三侵权人分工协作,将涉案标识用于多种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受让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足以成为使用被诉标识的正当事由。赫某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极其恶劣,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本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高某公司、赫某公司、赛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是司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本案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披着“合法外衣”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清晰界定各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重判,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中外主体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有力震慑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行为,守护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项目团队
金杜团队代理迪某公司。项目由合伙人何薇牵头。团队成员包括李宜轩、赵希等。
项目负责人
何薇 | 北京
合伙人
hewei@cn.kingandwo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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