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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从英国重组计划制度起源、启动门槛、跨组强裁机制、公平性审查和分组实务等维度梳理RP的主要法律架构
引言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意味着企业必须面对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环境。国际政治、经济周期、行业波动与债务风险交织叠加,有必要国际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重组制度进行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今年4月在英国伦敦举行的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INSOL International)年度会议上,来自各国的破产重组领域执业者在若干个议题中,不约而同提到了英国重组计划的制度灵活性。本篇对这个脱胎于英国偿债安排计划的重组计划进行概要介绍。
01
初识重组计划
过去五年,英国法下出现了一个新的重组工具—“重组计划”(Restructuring Plan,简称RP)。RP最初是英国政府为应对新冠疫情在2020年紧急推出的立法产物,但现在已经成为全球跨境重组领域中,使用频率和讨论热度都相当高的一个重组机制。
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个重组工具值得关注。2025年,中国房地产开发商远洋集团通过英国RP和香港偿债安排计划并行的方式,完成了约60亿美元境外债务的重组。更早一些,香港航空也通过同样的英港并行模式,化解了490亿港元债务的危机。RP还被美国上市公司Fossil Group用来重组其美元债券,并顺利通过美国《破产法》Chapter 15获得了在美国的全面承认与执行。
RP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核心要素的“跨组强裁”(Cross‑class Cramdown),即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强制批准一个重组方案,即使某一组或多组债权人投了反对票。这个机制在美国Chapter 11中早已存在,但在英国法下,却是2020年才浮出水面的制度设计。
02
RP立法背景
1. 紧急立法到永久改革
2016年,英国破产服务局发布了一份题为《公司破产框架审查》的咨询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包括引入一个独立的暂停偿债期(Moratorium)和一种具有跨组强裁能力的重组程序。2018年,英国政府在综合各方反馈后发布了改革方案,相关内容进一步成形。这些方案被搁置了一段时间,直到疫情的冲击让大量企业面临流动性危机,才促使政府将这些酝酿多年的制度设计拿出来,作为紧急立法推上了议事日程。
英国2020年6月25日通过了《2020年公司破产与治理法》(简称CIGA 2020)。CIGA 2020包含两类条款。一类是临时性的,例如为了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暂时放宽了董事的追责规则,也暂时限制债权人申请清盘令。这些临时措施后来陆续到期。另一类则是永久性的制度变革,其中的附件九为《2006年公司法》补充了一个全新的Part 26A 章节(《安排与重建:财务困境中的企业》),即RP制度。
CIGA 2020本身并没有对RP制度的操作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立法者有意将这些空白留给了法院,让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去填补。这种“框架式立法”的做法,使RP保留了高度的灵活性,与其相关的许多规则是在此后几年间,从一个又一个的判例中逐步发展出来的。
2. 脱欧的影响
理解RP的立法背景,还需要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里来看,它是英国在脱欧之后,在制度竞争中维持自身法律吸引力的一种主动选择。
英国在2020年1月31日正式脱离欧盟。脱欧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此前欧盟内部关于破产程序的《欧盟破产条例》对英国不再适用。《欧盟破产条例》原本提供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制度便利,即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启动的主要破产程序,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承认。
英国脱欧之后,英国法院启动的程序不再享受这种自动承认待遇。这就意味着,如果英国还想继续充当国际重组的中心法域,就必须从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增强英国重组工具的竞争力。
这在CIGA 2020的多项设计中都有体现。 CIGA 2020在相当程度上,是英国立法者对欧盟《预防性重组指令》(Preventive Restructuring Directive 2019/1023)的一种回应。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建立包含暂停偿债期、跨组强裁等措施在内的重整制度。虽然英国已经脱欧,不再有义务实施该指令,但英国立法者的做法实质上是通过自主立法实现与该指令的事实接轨,确保英国法不与欧盟制度拉开实质差距。
3. 制度竞赛
与此同时,美国和新加坡等法域在重组制度上的竞争压力也是英国立法考量的重要因素。美国Chapter 11拥有全球性的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和成熟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融资(DIP Financing)机制;新加坡则在2017年前后系统性地改革了其破产与重整法律体系,明确将自己定位为亚太地区的债务重组中心。这种外部制度性竞争压力,构成了推动英国引入跨组强裁这一突破性机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03
英国重组工具箱全景
要理解RP在英国法体系中的位置,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英国现有的公司拯救与重整工具。
在英国法下,除了RP之外,公司在面临财务困境时可以使用的救助重组类工具大致有几类:
合同协商:即公司和债权人在法庭之外自行达成重组协议。它的优点是灵活、成本低,但缺点也很明显,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没有法定约束力,少数债权人可以阻挠整个安排
公司自愿安排(简称CVA):这是一种由《1986年破产法》规定的程序,75%以上债权价值的无担保债权人投票赞成就可以通过,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CVA的局限在于没有法定暂停偿债期(除非公司同时满足很小的规模门槛),也不能约束不同意的担保债权人
偿债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简称SoA):这是一种法院介入的公司法下重组程序,需要经过两次法院听证,并且要求每组债权人中75%以上债权价值且人数过半赞成才可通过。SoA的重要优势是可以用来重组担保债务,而且对境外公司开放,只要能够证明和英国有“充分联系”(Sufficient Connection)。但SoA有一个根本性的局限,它不能在整组债权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只要有一组债权人投票反对,整个SoA就无法获得批准
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这是一种正式的破产程序,由持牌破产从业者(Administrator)接管公司,同时有法定的暂停偿债期,阻止债权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管理程序可以用来进行业务拯救或通过“预重整出售”(Pre‑pack Administration)实现资产的快速变现,但它不是债务人自行管理(DIP)的程序,控制权会从原管理层转移到破产从业者手中
在英国的重组工具箱里,RP是在CVA和SoA基础上做出的突破性升级。它是有法院介入的重组工具,可以“外科手术式”地仅针对特定债务,以债务人控制权保留和跨组强裁为核心竞争力。这使得RP在处理多组别、存在异议债权人的复杂重组时,有了此前英国法完全不具有的灵活性和强制力 。
04
启动条件与管辖门槛
RP虽然脱胎于英国SoA,但有自己的准入门槛,这些门槛和传统的SoA相比,一紧一松,紧在它要求公司确实存在财务困难,松在它大幅降低了境外公司进入英国法院的门槛。
1. 财务困难测试
一家公司要提出RP,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公司已经遭遇,或者可能遭遇财务困难,并且这种困难正在影响、将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作为持续经营体开展业务的能力
方案所提出的妥协或安排,必须以消除、减少、预防或缓解公司财务困难为目的
这两个条件共同构成了RP的“财务困难测试”。相较而言, SoA向任何公司开放,无论它是否面临财务困境,哪怕是一家资产负债状况完全健康的公司,也可以用它来进行重组安排。
从已有的判例来看,财务困难测试的通过门槛并不高。财务困难测试并不要求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即将破产,只要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困难即可。
因此,RP可以在较早的阶段介入,公司不必等到现金流断流或者资不抵债的阶段就可以启动重组谈判,从而可以保留更多的企业价值。
2. 境外公司的充分联系
RP对境外公司的开放程度,是它作为跨境重组工具吸引力的一个重要来源。英国法院在境外公司能否使用RP这个问题上,延续了此前在SoA案件中发展出来的“充分联系”标准。
具体而言,境外公司要提出RP,不需要把主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Main Interests,简称COMI)迁到英国,不需要在英国有重大资产或经营实体,也不需要在这里设立总部。它只需要能够证明自己和英格兰或威尔士之间有“充分联系”。
实务中,建立充分联系的方式有好几种:
变更准据法
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把公司债务文件的准据法变更为英国法。只要融资文件的条款允许,公司通过征求债权人同意或者其他方式,将原本适用其他法域法律的合同转换为英国法管辖,同时接受英国法院的专属或非专属管辖。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建立充分联系的最直接路径之一。
新设英国实体作为共同债务人
这种方式下,可以在英国新设一家子公司,由它作为债务人的共同发行人或者担保人加入原有的债务结构,并由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RP。有案例显示,如果这种结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最佳结果,它可以构成善意的法院地选择并被法院认可。
COMI迁移
公司可以通过把总部职能搬到英国、在英国开设银行账户、在英国召开董事会、从英国地址接收通讯等方式,将其COMI迁至英国。但是,如果迁移发生在重组即将启动之前,且缺乏真实的商业目的,可能会遭到债权人的挑战。
其他辅助因素
此外,在英国注册为境外公司、持有一部分英国境内资产、或者相当比例的债权人位于英国,也都可以作为建立充分联系的辅助因素。
英国法院曾经在多个案件中指出,充分联系不是一个可以被量化的特定门槛,不存在硬性认定标准,是否需要充分联系的要素,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
3. 善意法院地选择
境外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进入某一司法管辖地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法院地选择”(Forum Shopping),这个表述在实务和学理讨论中多少带有一点负面色彩。但英国法院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处理方式。
在相关RP重组的判例中,英国法官区分了善意和恶意的法院地选择。“善意”是指公司利用某一法域的法律工具,目的是为全体债权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例如在一个法域无法获得同等重组效果时,转向另一个有更有利或完整工具的法域。“恶意”则是指公司出于自私目的,利用程序来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或者以牺牲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寻求不当得利。
英国法院重视RP重组的实际效果和整体公平,不会因为公司采取了“人为”的架构就自动否定程序的正当性;同时,它保留了在滥用情形下拒绝批准的权力,确保对债权人的基本保护不被架空。这一弹性且审慎的立场,是英国能够持续吸引全球困境公司前来重组的重要制度基础。
05
跨组强裁机制
1. SoA的痛点与破局
RP机制的设计,很大程度是应对SoA的制度困局。
前面已经提到,SoA要求每一个投票组都以法定多数通过,才能提交法院批准。实务中,部分债权人会利用自己的“否决权”地位,要求获得更高的清偿安排,否则就阻挠整个重组。用制度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是典型的“反公地问题”,多个主体各自拥有排除他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导致资源无法被有效利用。
英国法在RP出现之前,其实已经在想办法绕过这个障碍。一个应对方式是所谓的“转移型SoA”,也就是把SoA和管理程序中的预重整出售结合起来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先和优先债权人谈好一个SoA,把公司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一个由优先债权人控制的新设实体,优先债权人把对旧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对新公司的股权或债权。然后公司立即进入管理程序,由管理人把公司业务出售给这个新设实体。而没有经济权益的次级债权人和股东,被留在已经没有任何资产的旧公司里。
转移型SoA虽然有效,但它需要通过资产转让来实现,这会触发一系列法律和税务后果,例如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税务上的转让税、监管审批等。因此,设计RP,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能用一种“单一的、整合的机制”来替代这种复杂的组合操作。
在RP的跨组强裁机制下,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可以直接批准一个重组方案,使其对所有组别产生约束力,无论某一组是否投了赞成票。这使得英国法首次拥有了一种可以在整组债权人反对的情况下推进重组的工具。
2. 条件A与条件B
启动跨组强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A
条件A通常被称为“不更差”测试(No Worse Off Test)。法院必须确信,如果法院批准了这个方案,异议组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比在“相关替代情形”(Relevant Alternative)中的处境更差。换句话说,异议债权人在方案下得到的待遇,至少不能低于在“如果没有这个方案公司最可能走向的那种结局”中能得到的待遇。
条件B
条件B的要求是,方案必须已经获得至少一个债权人或成员组别的批准(75%以上债权价值同意),而且这个同意组必须是在相关替代情形中会获得支付或有真实经济权益的组别,即同意组的债权人在替代情形中也有真正的利益。这保证了强裁有经济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
尽管如此,即使条件A和条件B同时满足了,法院仍然有裁量权决定不批准RP方案。法院需要考虑方案的“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导致拒绝批准的理由。这是RP和美国破产法Chapter 11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在Chapter 11下,一旦法定要件满足,法院“应当”确认方案,但在RP下,法院只是“可以”批准 。
3. 相关替代情形的博弈
条件A中的相关替代情形,往往是RP中最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各个组别的债权人被认定为“在钱”(In the Money)还是“出局”(Out of the Money),进而决定了谁可能被强裁、谁可以驱动强裁,以及方案的公平性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评估。
在大多数情况下,RP的方案提出方(通常是公司)会主张相关替代情形是破产清算或管理程序,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很多次级债权人的清偿率接近零甚至是零,法院认定他们“出局”之后,他们对方案的商业条款提出异议的权重就会大大降低。
而异议债权人则会试图主张另外一个替代情形,比如他们认为更公平的其他重组方案或重整模式下的处理方式。不过,异议债权人有举证责任,不能仅仅提出一个模糊的假设,而需要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反方案,而且要表明这个反方案有实际被实现的可能。
4. 公平性审查
跨组强裁机制赋予法院裁量权决定是否强制批准方案,而这个基于公平性审查的裁量权,在过去五年间经历了相当深刻的演变。
明线规则
在RP制度运行的初期,法院采用的是一种可以称为“明线规则”(Bright Line Rule)的审查方式。这个规则认为,既然出局的债权人在替代情形中本来就什么也拿不到,那么方案给予他们什么待遇,乃至是否给予待遇,实质上应当由在钱的债权人说了算。对于出局的债权人对方案的反对意见,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给予很小(或没有)的权重。
从实务角度看,明线规则为方案设计者提供了比较清晰的预期。只要能把估值做扎实,让法院确信某一组别“出局”了,后续的分配方案就有较大的自由度。
但这一做法在学理上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批评者认为,被RP保全的重组价值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方案避免了公司走向清算,而方案之所以能够生效,是所有组别债权人(包括出局组别)的权利都参与了妥协。
重组盈余
2024年后,多个RP判例对明线规则提出了系统性质疑,法院逐步完成了立场的转换。法院认为,即使条件A和条件B都满足了,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仍然需要审视方案是否对重组盈余(Restructuring Surplus)做了公平的分配,是否存在没有充分理由地偏离了破产清算中的平等分配原则。
在计算RP方案所创造的重组盈余时,不能只看货币利益,非货币利益(比如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保住就业岗位、保留关键供应商关系等)也需要纳入考量范围。出局债权人在替代情形中没有经济权益这一事实,不能被用来作为理由推导出他们没有资格分享方案所创造的价值。
谈判成为法律要求
英国RP实践中,谈判不仅是商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没有充分披露信息、没有与各类债权人进行合理沟通之前直接提交方案,方案可能会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法院拒绝。公司需要能够向法院展示,他们与异议组的沟通是实质性的,公司提供的核心商业信息是充分的,特别是与估值、现金流和回收率相关的数据,公司对异议组所提出的要求给予了认真的、理性的回应。否则,即使方案在经济上看起来对异议组已经足够慷慨,法院仍然有可能在裁量权的层面否决方案。
利益报告
从RP判例中还可以观察到另一个日益成型的趋势,利益报告(Benefits Report)正在成为方案中的标准配置。
RP方案开始引入独立的利益报告,详细展示每一组债权人在方案下的负担与利益,为法院进行水平比较提供证据基础。可以预见,随着法院对公平性审查日益重视,有说服力、经过独立验证的利益分配分析,将成为方案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平性审查标准的演变说明,法院在推动RP这一工具帮助困境公司完成重组的同时,也在约束它不被滥用。
06
债权人分组
跨组强裁机制是RP的核心引擎,而债权人分组则直接影响哪些债权人被归入同意组、哪些被归入异议组、哪些被排除表决。这些技术性安排,往往在方案提交法院之前,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方案的成败。
理解英国法院在分组问题上的审查逻辑,并结合自身债务结构做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是跨境重组中不可绕过的一环。
1. 分组原则与穿透审查
英国法下债权人分组的基本原则植根于SoA的百年判例史,基本上被RP全盘继承。
分组原则是指,被归入同一组别的债权人,其权利必须足够相似,以至于他们可以在同一会议上,本着共同利益进行商议。相反,如果两组债权人的权利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他们不可能一起商议,则应当被分列在不同组别。
分组原则的适用,关键区分在于“权利”与“利益”。权利是指债权人在法律上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内容和顺位,利益则是指债权人基于自身商业地位产生的个别考量。英国法院反复确认,分组的依据是权利而非利益的差异,如果每个债权人基于各自商业利益的差异都可以要求单列一组,那么重组方案将因为组别过多而无法推进。
在实务中,分组策略在RP和SoA中的考量方向是截然不同的。在SoA下,因为每一组都有否决权,方案提出方倾向于把债权人分成尽可能少的组,以减少被否决的风险。但在RP下,由于只需一个“在钱”的组同意即可申请法院跨组强裁,方案设计者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策略性分组,才能既确保至少有一个同意组满足条件B,又不至于被认为是在人为制造同意组。
2. Pari Passu的债权人分组
集团企业在境外发债时,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同一集团下不同系列的外债在清偿顺位上处于pari passu(同顺位受偿)地位。但实际上,它们的发行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担保结构不同,持有人在集团不同实体层面的追索权也不同。在传统的清算程序中,这些差异可能不影响分配结果,但在RP中,它们往往成为分组设计的关键变量。
有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在集团层面的受偿顺位相同,但他们在集团内部不同实体处享有的追索权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各组债权人在集团整体清算中的预估回收率会不同。
方案提出方在分配方案对价时,需要让各组回收与他们在清算中的预估回收率大致匹配,并从经济学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角度,向法院清晰展示为什么各组权利不同、为什么各组待遇不同,以获得司法认可。
结语
关于RP,可以探讨的方面很多。下一篇,我们将尝试对比RP与美国Chapter 11在一些关键维度上的差异,为中国企业选择跨境重组工具提供参考。敬请期待。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海外投后纾困及重组、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生物科技、新能源、矿业资源、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境外投后管理、跨境纾困重组、资产处置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作为牵头顾问进行境外法律尽调、制定重组方案、涉及投资架构、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唐律师为中国执业律师,以及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唐律师为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INSOL International)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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