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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观察丨2026年亚洲各经济体投资政策洞察与解读

“一带一路”观察丨2026年亚洲各经济体投资政策洞察与解读 金杜研究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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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上半年亚太地区流动性正在恢复,但分布并不均衡;与此同时,围绕外商投资设立的法律制度正在被实时重构——有些改革旨在进一步开放市场,有些则是在原有投资通道上增加新的监管“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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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亚洲法律合作网络(King & Wood Circle),金杜与亚洲地区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推介合作关系,在我们未设立实体办公室的地区助力客户的业务发展。2026年6月,金杜在深圳举办跨境法律闭门论坛,来自亚洲十余个法域的合作网络律所/专业人士,围绕2026年的投资业务趋势、机遇与挑战展开讨论。本文基于论坛的讨论成果,逐一对不同区域展开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概要

亚洲各司法辖区法律专业人士普遍认为,2026年上半年亚太地区流动性正在恢复,但分布并不均衡;与此同时,围绕外商投资设立的法律制度正在被实时重构——有些改革旨在进一步开放市场,有些则是在原有投资通道上增加新的监管“关卡”。

宏观数据印证了这一判断。截至2026年6月中旬,亚洲地区私人资本交易总额约达720亿美元,涉及724笔交易。在年初市场预期货币政策将进一步宽松的背景下,这一表现仍具有韧性。不过,实际宽松程度比年初预期更为有限且更加分化,美国与伊朗之间的冲突及其对能源价格和霍尔木兹海峡航运造成的连锁影响,也进一步扰动了市场。

与此同时,退出市场确实明显回暖。受IPO退出推动,2026年上半年风险投资支持企业的退出金额已经超过800亿美元。但这种复苏主要集中于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发展更为成熟的资产,并非整个市场的普遍情况。

简单而言,资金正在回流,但投资者对资金落点的选择更加谨慎;而且,资金所进入的法律监管环境,与上一年度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01

南亚

1. 印度:并非单一市场

把印度视为一个统一的单一市场,本身就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印度拥有36个不同的邦及联邦属地。这些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总体政策框架之下,分别拥有各自的行政和监管权限。因此,跨境投资者在做出资本投入决定之前,需要同时研究联邦层面和邦一级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这两个领域仍然是南亚最活跃的投资行业。

越来越多的资本关注印度更为清晰的资本市场退出路径。例如,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NSE)的IPO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的参考案例,其他由普通合伙人(GP)主导的二级交易结构也开始以此为目的地进行设计。

2. 巴基斯坦:以国有资产出售吸引投资者

2026年,巴基斯坦不是通过制定新投资激励法来吸引资本,而是通过出售国有资产释放投资机会。

2025年至2026年期间,巴基斯坦政府向Arif Habib财团出售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PIA)75%股份。买方承诺进一步向航空公司投入资本,而巴基斯坦政府则在2026—2027年度《财政法案》中纳入了针对飞机设备及租赁业务的15年税收豁免,以提高交易的可融资性。上述安排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的相关条件。

上述交易已经成为巴基斯坦下一阶段改革的范例。巴基斯坦计划进一步推动三家电力配电公司的私有化,根据IMF项目承诺,到2027年初将向私人投资者出售51%至100%的股份。与此同时,中国和韩国对巴基斯坦电动汽车制造业的投资正在加速,数据中心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也在增加。

这意味着投资尽职调查的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相比以往交易中关注普遍适用的投资政策,应当更加重视具体交易项下的优惠、豁免及其他特别安排。

3. 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仍处于结构性修复早期

孟加拉国投资发展局(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正在积极简化投资程序,并努力稳定汇率环境,以吸引中国资本进入绿色产业和出口导向型制造业。

斯里兰卡则正在推进国有资产拆分和重组,尤其集中于能源领域。预计私人投资将进一步推动其能源结构从较为分散的本地化供给模式向更加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体系转型。与此同时,连接东西方贸易路线的港口仍然具有重要战略吸引力。

不过,斯里兰卡司法系统效率较低,对于希望降低争议解决风险的跨境投资者而言,国际仲裁仍然是更为现实和可行的争议解决路径。

02

东南亚大陆地区

1. 越南:以监管速度作为投资激励

政府正在将监管效率本身打造为一种投资激励措施。2025年《投资法》在2026年分阶段生效,其配套实施的第96/2026/ND-CP号法令建立了“特殊投资程序”(special investment procedure)快速通道。对于位于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和自由贸易区内的项目,投资者目前最快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取得投资登记证书(IRC),而此前通常需要6至9个月,这意味着审批周期缩短了约75%。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是将原先的前置审批模式——包括建设、环境、技术转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转变为项目设立后的监管模式。在新的制度下,投资者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不合规风险。与此同时,越南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将部分权限交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并首次将投资优惠区域的认定权限进一步延伸至乡级。

另一方面,程序简化/决策下沉有可能会出现各省执行尺度不一致的问题。目前,不同省份在具体实施方面已经出现差异,尤其是在项目退出和清算机制方面,相关要求可能根据企业类型、资产类别以及投资规模而有所不同。

2. 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更受约束的投资环境

柬埔寨和老挝的投资环境相对而言限制性更大。柬埔寨正在强化本地就业要求。投资者需要提交五年期劳动力发展计划。与此同时,政府正在全面打击非法网络业务,并加强对中国资本跨境流出的监管。

老挝则存在较为明显的结构性增长潜力。中老铁路使这个原本没有出海口的内陆经济体获得了通过更广泛的中国区域交通走廊连接物流网络的能力。与此同时,较高的债务水平以及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仍然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风险因素。

缅甸的投资环境则受到三重约束:政治局势动荡;外汇短缺;劳动力规模大幅下降。其劳动力人口已经从约2000万人下降至约1000万人。不过,新政府近期放宽人民币及其他外币交易限制,虽然力度有限,但仍被视为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

3. 泰国:政治风险与投资意愿逐渐脱钩

泰国的情况体现了另一种趋势,即政治风险正在与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意愿逐渐脱钩。尽管政治不稳定仍然存在,但大多数已经获批、并计划持续至2027年的项目仍在按计划推进,其中包括中国企业持续开展的消费和投资活动,数据中心投资尤其受到关注。目前最主要的摩擦点,是较为严格的控股和代持结构问题。该问题目前正在逐步解决,而并非意味着泰国投资审批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总体而言,泰国的审批流程仍然相对简便。

03

东南亚海洋地区

1. 印度尼西亚:资源监管发生结构性变化

印度尼西亚正在经历该区域最具结构性意义的监管变化。2026年第24号政府条例《关于战略性自然资源商品出口治理》要求建立“单一出口闸口”机制。自2026年9月起,煤炭、原棕榈油和铁合金等商品的出口必须通过PT Danantara Sumberdaya Indonesia进行,该公司是印尼主权基金下属子公司;该机制预计于2027年1月全面实施。政府给出的主要理由,是解决自1991年以来因低报价格和转让定价造成的约9080亿美元收入流失,同时稳定印尼盾汇率。这一政策也是印尼更广泛推进“印尼公司化(Indonesia Incorporated)”战略的一部分,目标是推动产业向价值链上游和高附加值环节升级。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一变化具有直接影响。此前由投资者直接与生产商签订的合同,现在需要经过一个由国家控制的出口通道。镍产业相关企业已经表达担忧:如果这一机制执行不当,虽然其确实能够解决收入流失等问题,但也可能影响正在推进的项目的经济性。此前,印尼已经禁止原矿镍出口,该政策推动其镍产品出口价值从2018年至2024年间增长了约10倍。

2. 马来西亚:从“产品激励”转向“结果导向”

与印尼不同,马来西亚采取了另一种监管路径——以结果为导向的投资评分体系取代以产品或行业为基础的投资激励。由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推动的“新激励框架”(New Incentive Framework)自2026年3月1日起适用于制造业投资申请。该框架取代了1986年《投资促进法》下的先锋地位(Pioneer Status)和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Allowance)制度,转而根据项目对马来西亚国家投资愿景(National Investment Aspirations)以及《新工业总体规划2030》(New Industrial Master Plan 2030)的实际贡献进行量化评分——包括工资水平、技能型就业、本地采购等。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获得特别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可降至0%至10%,优惠期限最长可达15年;欠发达地区的适用税率上限为15%。这一制度直接体现了马来西亚产业政策的转向:从过去较为依赖进口的模式,转向发展国内高附加值制造业。与此同时,数据中心和能源行业投资仍保持增长,微软、谷歌以及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业务等企业也持续加大在马来西亚的投资。即将举行的选举仍然是投资者关注政策连续性的主要风险因素。

3. 菲律宾:监管体系正在形成中

与已经建立相对稳定监管体系的市场不同,菲律宾的监管体系仍处于形成阶段。例如,一项人工智能法案正在国会审议,其中包括众议院第7396号和第7913号法案,两者均涉及建立中央统一的人工智能发展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立法同样仍处于国会审议阶段,尚未正式通过。因此,投资者目前应当将菲律宾视为一个“监管形成中”的市场,而不能简单假定相关规则已经稳定。

在菲律宾,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偏差(misimplementation)”,而不是纸面法律本身,可能才是投资者面对的主要风险。这意味着,在菲律宾开展投资时,关系协调和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律合规本身。

4. 新加坡:资本承接型市场

新加坡明显受益于区域其他市场的不稳定,资本流入增加,本币走强,家族办公室、基金以及财富管理业务继续增长。

04

东北亚

1. 韩国:安全审查与投资需求发生冲突

2026年,韩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韩国《外国投资促进法》(FIPA)实施条例的修订自2024年起分阶段生效,并在2025年继续推进。新规则允许行政机关在即使尚未触发强制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启动国家安全审查。此外,一项在2025年推进中的FIPA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安全”审查范围,明确将半导体、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纳入其中,而不再局限于传统国防领域。

此外,韩国《国家核心技术》制度也进行了修订,并于2025年7月生效。根据新规定,对于持有利用政府研发资金开发的技术的企业,如果涉及相关外国投资或出口,需要事先获得韩国主管部门批准。这一要求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国防领域,延伸至显示面板、电子、汽车、造船和生物科技等行业。在韩国开展科技领域投资时,国家安全审查的前置评估已经不再只是可选择的尽职调查步骤,而是决定交易能否按照预期时间推进的必要前提。

2. 大中华区:资本进一步向战略性领域集中

中国澳门仍然以博彩业为最主要投资领域。除澳门外,更广泛的大中华区市场仍然处于持续整合过程中。PitchBook年中研究显示,2026年人民币基金募集金额约占全部募资的90%。与此同时,非本土投资者越来越集中于少数高价值人工智能交易,而不再广泛参与整个市场。这一趋势与此次论坛参会法律人士的观察一致:在该地区最大的经济体中,外国资本要进入市场,越来越需要具备战略意义或技术价值方面的合理性,才能跨越不断提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05

共同趋势

虽然各个法域的情况差异巨大,但至少存在三条共同趋势。

1. “速度”正在成为投资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便利程度

越南15个工作日的快速通道和马来西亚以项目成果为基础的投资激励体系,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争夺国际资本。其共同目标是:缩短投资者作出投资承诺与项目正式运营之间的时间,并降低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这种速度是通过权力下放实现的(如越南),那么速度提升也会伴随不同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风险。因此,在设计交易时间表时,应当把这种差异直接纳入时间安排,而不能把它视为极端情况下才会出现的特殊问题。

2. 国家审查和政府控制正在收紧,且集中于最吸引资本的领域

韩国扩大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与印度尼西亚建立单一出口通道,看起来似乎没有直接联系——前者是针对科技和国家安全的监管体系;后者是针对战略资源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监管机制。但二者的底层逻辑实际上非常相似,政府正在交易结构中增加新的国家监管“关卡”。因此,对于计划投资半导体、人工智能或战略性自然资源的投资者而言,在亚太地区开展投资时,应当将额外审批或监管审查视为基本前提,而不是例外情况。

3. 退出市场和流动性确实正在恢复,但并非所有市场和所有交易规模都能同等受益

流动性和退出市场的复苏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影响并没有均匀覆盖所有法域和所有规模的交易。PitchBook的宏观数据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2026年上半年,亚太地区私募股权退出交易的中位数规模同比接近翻倍,超过3.18亿美元;与此同时,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中位周期已经延长至创纪录的6.3年。这一趋势与各法域法律顾问观察到的情况高度一致——资本和流动性首先流向规模最大、成熟度最高以及法律环境最为明确的资产。相比之下,规模较小的市场以及处于早期阶段的投资机会,仍然需要等待整体市场复苏进一步扩大。

06

对跨境投资法律服务的启示

对于2026年下半年为跨境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此次论坛讨论传递出的核心信息,并不是简单判断某一个经济体“开放”还是“封闭”。真正重要的是,能否将交易结构与具体法域正在形成的新监管机制准确匹配:

  • 在越南,需要围绕15个工作日快速通道设计投资流程;

  • 在马来西亚,需要围绕项目评分体系重新评估投资激励;

  • 在印度尼西亚,需要考虑国家控制的战略资源出口通道;

  • 在韩国,则需要把国家安全前置审查纳入交易时间表。

2026年的亚太投资法律环境并非静态不变,而是在不同法域中通过具体的机制被重新构建。对于跨境投资者及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唯有准确理解并有效应对这些具体监管机制,才能真正将正在回归的市场流动性转化为落地交易。如对相关法域的投资政策有进一步问题或兴趣,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基于金杜律师事务所2026年6月深圳圆桌论坛的讨论撰写,不将具体观点归于任何个别律所或司法管辖区代表。区域交易和退出数据来源于PitchBook《2026年亚太私人资本展望:年中更新》(2026年6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内容截至2026年8月。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应替代针对具体事实和情况的法律建议。对于因依赖本文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如需就特定事项获得建议,请联系作者或您惯常联系的金杜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本文作者

Hanim Hamzah

国际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hanim.hamzah@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公司与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银行与融资

Hamzah女士在亚太地区拥有近三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曾在英国、马来西亚、日本、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工作和居住,期间专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并购交易,在航空、银行、保险、能源、资源及科技等行业拥有深厚的专业积淀。她凭借在跨境资产证券化、结构化金融产品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许多开创性工作备受认可,曾代表亚洲、美国、英国及欧洲投资者完成多项高价值的本土及离岸多币种交易。Hamzah女士长期以来在多个业务领域被《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亚洲商法》(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IFLR1000)、《法律500强》(Legal 500)和In-house Community Counsel等主要法律出版物及法律评级机构评为杰出从业者或领先律师。

赵京川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zhaojingchua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和并购以及海外纾困、行业涉及矿产与能源、汽车制造、农业食品、化工、半导体等。

赵律师是最早参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的律师之一,在代表国企、上市公司开展境外绿地投资及并购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包括海外投资架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与谈判;协助海外项目的合规运营;境外纾困与退出等。法域覆盖东南亚、中亚、非洲、澳洲等多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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