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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治理方案专题研究”系列的第一篇,讨论了以“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为核心目标的财务类强制退市。如果说财务类退市看的是“结果”、交易类退市看的是“市场”、重大违法类退市看的是“行为”,那么本篇讨论的规范类退市看的是“过程”,审查的是一类更为基础的问题——上市公司是否仍然维持上市持续经营所依赖的治理结构、内控体系与信息披露秩序。
从市场案例[1]及实践经验来看,规范类退市大体呈现出“警示多、出清少”的特征。被实施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中,最终仅因规范类指标本身而被终止上市的相对少见,但“出清少”不等同于“风险小”,规范类退市之路往往叠加财务类或重大违法类风险,甚至与交易类退市、主动退市交织,甚至是财务类退市、重大违法类退市乃至破产重整风险的前置信号;如未能及时整改,可能会演变为复合型退市危机。因此,规范类风险的化解通常难以依靠单一措施完成,实践中多需采取组合式的综合方案,分阶段、分层次、宜早不宜迟地逐项消除各项风险警示情形。
本文将沿“规则框架—案例复盘—实务指引”的次序展开,给上市公司提供更有逻辑的“事前防线、事中自救、事后固本”的系统性解决思路,通过实践案例复盘,助力上市公司发现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及细节,提高方案确定性及有效性。
01
规则框架:触发情形及撤销条件
根据沪深北三地交易所最新股票上市规则,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触发情形及主要撤销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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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规则及对检索案例的观察,规范类强制退市大体呈现以下特征:
1. 审查“过程”而非“结果”,具有预警功能
如本系列首篇所述,财务类退市侧重于经营结果的检验,交易类退市折射出市场的选择,重大违法类退市着眼于违法行为性质与后果的评价,而规范类退市所审查的是上市公司在治理、内控与信息披露运行中是否仍属正常。
规范类退市在制度设计上承载了较强的预警功能:在上市公司尚未触及净资产为负、收入利润指标恶化、股价市值低迷等财务类、交易类指标时,如其内部治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内控体系已暴露出系统性缺陷,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正是通过对这些“过程性失灵”的识别,提前揭示上市公司持续上市基础及持续经营的动摇风险。
2. “责令改正-停牌-警示-退市”的递进安排与刚性窗口
如上所述,触及规范类退市的情形1至情形5均设有多重缓冲:被责令或限期改正而期满未改的,股票先行停牌;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方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自被责令改正之日起通常尚有4个月以上的整改时间,但该窗口具有刚性特点,一般不因公司主观努力程度或整改“接近完成”而顺延。情形6则采用不同的时间安排,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内控审计意见为准,公司可用时间相对更长,但整改成效须经受完整年度运行的检验。
3. 撤销条件强调市值修复与外部专业确认
与触发情形相对应,各类撤销条件呈现较为明显的实质化倾向。资金占用的撤销不仅要求2个月内完成整改,还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不接受“清偿一笔、再占一笔”的循环;内控非标的撤销要求首个会计年度的内控审计意见回归无保留,而非公司自行出具整改说明;定期报告逾期的撤销在补披露之外,还要求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真的情形。这一设计与财务类退市“考察期一年、多项指标同时达标”的思路一脉相承:退市监管要求修复的是上市公司的实质状态。实践中,撤销申请通常还需辅以第三方专业意见,具体如下:
4. 触发认定与撤销审核存在裁量空间,及时与合理沟通非常重要
与财务类、交易类退市以量化指标为主不同,规范类退市的若干情形在认定环节留有裁量余地:如上述情形4“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是否触及由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认定;责令改正的启动、改正期限的设定,亦需监管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撤销环节同样并非“材料齐备即予撤销”,交易所会对整改的实质效果进行审核,并可要求公司补充第三方核查意见或其他说明文件。具体而言:
(1)
早沟通,明确整改方向:在风险显现的早期阶段即与监管保持及时沟通,准确理解关注要点、避免整改方向偏差。
(2)
动态汇报,而非期末交卷:整改方案的可行性与推进节奏,宜结合反馈进行动态调整,避免窗口期末一次性提交而被认定不达标。
(3)
以实质整改带动程序沟通:裁量空间并不等于弹性口径,参考近年案例,监管对整改实质效果的把握总体趋严,程序性沟通难以替代实质整改。
02
规范类退市上市公司“摘星脱帽”实践复盘
1. 调整外部审计视角,解决技术性障碍(主要针对“定期报告逾期”等涉及外部审计相关问题)
现行退市制度监管框架中,财务类及规范类退市均强调外部审计的作用。因“定期报告逾期”等涉及外部审计机构原因触发退市风险的,除公司业务、财务本身需内部规范外,审计机构的专业视角和技术解读同样关键。当审计陷入僵局、而障碍主要是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理解等相对技术性事项,公司财务信息尚未丧失可审计性时,更换审计机构、调整专业判断视角或可进一步提高财务规范治理的能力,成为破局点。
K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4月26日,K公司公告称因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预计无法按期披露。截至4月30日,K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股票交易自5月4日起停牌;7月5日,K公司因停牌满2个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为迅速完成自救,K公司随即双线推进应对:一是迅速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引入新的专业判断视角;二是在变更审计机构的同时推进定期报告编制。2023年8月底前,K公司完成两份定期报告披露,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2个月内消除了终止上市情形。
2. 出清资金占用:三条清偿路径怎么选(主要针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未整改”)
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为A股上市公司的主流股权结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也因此成为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过程中的常见“病灶”。参考市场案例,解决资金占用主要可通过司法追偿、重整程序一揽子清偿、控股股东偿付等路径解决,适用条件及局限各有不同。
(1)司法追偿:判决书不等于回款
司法追偿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配合推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等方式,促使占用资金得以清偿。
2024年5月10日,L公司收到某地方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L公司及原控股股东解决资金占用。L公司此前已就占用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占用方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现实际控制人与原控股股东最终达成一致,占用资金于2024年11月清偿完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偿情况专项审计说明,相关风险警示情形陆续消除。
L公司的案例折射出司法追偿的特点与局限:(1)胜诉判决或调解书不当然等同于实际回收,若占用方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缺乏履行意愿的,执行环节仍可能陷入僵局;(2)该路径通常以公司控制权已实质变更为前提——由原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向其自身追偿,在程序推进与实际效果上均存在较大难度;(3)诉讼及执行程序周期较长,存在无法在整改窗口期完成整改的风险。因此,司法追偿实践中较少单独作为化解手段,更多与控制权变更、协商清偿等配合使用。
(2)重整程序中的一揽子清偿:大股东没有偿付能力,也能出清
A公司(沿用本系列第一篇编号,其司法重整自救过程详见第一篇)的退市风险源于资金占用与法院受理重整的叠加:A公司未能按监管责令改正要求在6个月内清收18亿元被占用资金,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2024年11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A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法院受理重整后,A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快速推进以下工作:受理当日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12月6日与产业投资人及十七家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12月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次日出资人组会议及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2月11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19日管理人账户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及用于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款项;12月28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年审机构出具专项说明确认资金占用整改完成。自法院受理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历时不足2个月。
A公司通过司法重整解决资金占用给市场提示如下:A公司通过重整方案中的专项债权豁免安排,将18亿元资金占用以现金捐赠清偿6.8亿元、债权人豁免债权11.2亿元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其意义在于,即便控股股东已无清偿能力,重整程序仍可能在债权人会议框架内为资金占用的出清提供解决方案,这是单纯依靠司法追偿或大股东输血在2个月窗口期内通常难以实现的。此后A公司先申请撤销因重整受理与资金占用触及的部分警示,再随年度审计意见改善及行政处罚事项整改完成,于2025年6月至7月间实现全面摘星脱帽,控股股东变更为地方国资背景的产业投资人。
(3)控股股东偿付与兜底承诺:考验股东偿付能力及诚意
“解铃还须系铃人”,相较于司法追偿、破产重整等借助司法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方式,控股股东主动返还占用资金是最直接简单的方式,但对其偿付能力和意愿要求较高。
M公司因2024、2025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于2026年4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公司及董事长被立案调查等多重风险。M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完成董事会换届、更换管理层、梳理整改内控体系、加强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并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监管稽查所查明金额超出自查金额,就未归还部分自查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归还完毕。截至本文完稿之日,M公司仍处于风险化解与观察阶段。需说明的是,兜底承诺本身并不等同于撤销条件所要求的“整改完成”,其作用更多在于为会计师核查提供补充保障。
上述三条路径均为实践中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常见手段,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三条路径的共同要求,是最终能够解决资金占用并形成可被审计验证的清偿结果。已退市的N公司的教训显示占用资金虽已偿还但“病灶”未除,最终仍被审计意见否决。具体情况为:N公司因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自 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年度审计期间N公司自查发现,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后N公司自查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但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由此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上述披露的资金占用虽已偿还,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彻底解决尚存在不确定性,整改因而未获成功(详见下文(五)部分)。
3. 重构控制权与重塑公司治理
对部分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出现重大缺陷的表象,可能源自于公司控制权争夺导致的内部失序。此类风险的特殊性在于,公司自身往往缺乏化解能力——争夺各方僵持不下时,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难以正常运转,审计机构亦无从取得完整资料。针对该类风险,排除内部障碍通常需以重构公司控制权为前提。
参考市场案例,O公司的化解过程,对此类风险的处置次序具有一定参考意义。需要说明的是,O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所援引的条款为财务类指标(审计意见类型),但其风险源头为控制权无序争夺与内控失效,故在本部分一并分析。
O公司核心资产为境外油气资产,历史遗留问题较为复杂。2023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2024年度因油气资产完整性、薪酬核算及内部控制三项事项,财务报告和内控均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与此同时控制权争夺持续升级:2025年1月,收购方甲提出部分要约收购方案,拟收购O公司20%股份;4月,收购方乙以更高价格发起竞争性要约,最终收购方乙斥资逾百亿元、取得O公司过半数股份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是,要约收购的完成并未立即终结公司治理乱局。2025年7月,六名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新控股股东提名的四人当选非独立董事;但新管理层接收原办公场所时,原任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场配合交接,新旧管理层围绕境外核心资产控制权在境外多个法域相继提起三起诉讼,投资者一度无法获取O公司有效信息。
为重塑公司治理结构,新一届董事会上任后采取四线并进的整改策略,其举措及次序对其他市场主体具有参考价值。一是治理架构落地,将实际办公地址迁回注册地实现两地统一,将下属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恢复为全资子公司,理顺治理结构与内控体系;二是清除法律障碍,2025年10月三起跨境诉讼的各方撤诉,O公司完成境外子企业董事更换;三是解决财务技术性障碍,更换审计机构,针对上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三项事项逐项整改;四是重构内控与信息披露体系并提出撤销申请。最终,新任年审机构对O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并专项确认上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6年6月交易所同意撤销退市风险警示,O公司摘星脱帽。
4. 以重整成功实现程序性摘帽(主要针对“法院受理重整”)
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是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中较为常见的触发情形。与前几类存在明显区别:其本身并非违规行为,是公司主体存续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时的程序化标记。从案例看,此类公司经由重整程序完成风险出清并最终摘帽的比例,总体高于其他情形。
2024年4月,P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P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作为所在行业内规模较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其重整设想可追溯至2023年5月,2025年12月重整计划全面执行完毕,历时近30个月。2026年7月,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正式摘星脱帽。
对单纯因重整受理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摘星脱帽时点主要取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节点。公司与管理人宜将重整计划的执行进度管理作为撤销工作的核心,重点关注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登记、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的清偿、信托合同的签署等执行完毕构成要件是否已全部落地,并及时取得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确认。
5. 化解未果案例的观察:失败原因的四种类型
与成功案例相比,亦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能在窗口期内化解规范类风险。失败原因大体可归为以下四类:
(1)市场定价快于退市整改程序:负面信号触发的“面值退市”抢先出清
规范类退市风险作为上市公司“诊疗”过程中发现的表象特征,其出现往往来源于深层次的控制失序、财务重大缺陷等“病灶”,并可能与财务类退市、重大违法类退市甚至交易类退市交织叠加。其中,交易类退市的触发取决于二级市场的即时定价,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公司需重视风险化解方案的时点选择,并充分考量宏观经济与行业发展周期的影响,整改与信息披露的节奏宜尽早推进,而非静待监管程序自然推进。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情绪整体低迷、行业估值中枢下移的阶段,退市风险披露对股价的冲击往往会被放大,上市公司实际可用的规范整改窗口期可能远短于规则设定的整改期限及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设定的时间。
Q公司与R公司均因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而被实施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其定期报告披露障碍均指向大额资金去向不明。其中,Q公司自查发现,拟收购方实际控制人擅自通过共管银行账户将Q公司13.3亿元资金划拨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归还后又分次划出,最终未能归还;Q公司独立董事共同提交督促函,指出如该笔资金未及时归还,年审报告可能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可能被出具否定意见——这一预判其后成为现实。R公司的情形与之相近,并叠加关联方占用资金约12亿元未完成清收的规范类风险。
两家公司最终因触发交易类退市风险指标而“面值退市”:Q公司复牌后股价持续下行,至2024年8月下旬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交易所随即下发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25日R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交易所随后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股票停牌且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同年8月末摘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上市。规范类风险的公开披露本身往往构成较强的负面信号,市场定价的速度可能快于监管程序的推进。
顺着该类案例进一步延伸,当公司面临规范类退市压力,而披露障碍确已难以化解时,主动退市及体面离场,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安排。S公司因无法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股票自2025年5月起停牌,7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又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S公司遂于8月经董事会及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主动终止上市议案并启动现金选择权派发,并确定了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同年9月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S公司的主动退市客观上为中小股东保留了相对确定的退出通道,亦有助于降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风险。
(2)整改停留于形式,未获审计机构确认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实质性符合监管要求。在现行严格的退市监管制度下,流于形式的表面整改通常难以符合外部审计标准及监管合规要求。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下,N公司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资金转出供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年发生额合计逾10亿元; 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方全部归还,但N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N公司曾采取加强资金支付监管及关联方识别、开展内控自查等措施。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仍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指出N公司存在账面往来客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部分供应商实际为关联方而未予识别、账面记录部分存货未实际到货等情形,且持续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受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就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应作出调整、应调整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2025年6月,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控股股东偿付无源,回天乏术:窗口期内可用手段被限缩
T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余额自2018年起长期维持在70亿元以上。2024年7月,当地证监局责令T公司在6个月内完成清收,2025年1月期限届满未能完成,其股票停牌;同年3月仍未完成清收,T公司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T公司的困境在于可用工具被系统性限缩:2024年5月因未按期披露年报被立案调查,9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再次被立案调查,推进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受到限制;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几乎全部处于质押及冻结,以股抵债或引入战投空间有限;T公司预计当年度净利润亏损3亿元至5亿元,主业亦缺乏造血能力。2025年3月末,T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最终以面值退市方式离场。
(4)上市公司基本面沉疴难返,丧失接受矫正的基本能力
整改通道的保留,以上市公司尚具备可供修复的基本面为前提。参考近年案例,直接依据规范类条款被终止上市的案例相对较少,但在上市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基本丧失矫正能力的情况下,亦可能被直接清退离场。换言之,公司在窗口期内切实消除“病灶”的,制度为其保留了回归正常轨道的通道;而当公司丧失接受矫正的基本能力时,规范类条款同样具备直接终止其上市地位的作用。
U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近25亿元的财务造假行为,并存在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拒绝及躲避执法等情形; 2025年8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9月交易所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而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规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相关责任人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03
实务指引:规范类退市风险化解的事前防线、事中自救、事后固本
结合上述案例,各类规范类风险的核心整改目标与常见整改措施可概括如下:
1. 事前:把控治理与合规底线
在风险尚未显性化的阶段,公司可启动事先监测,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构筑防线:
第一道防线:严守对外担保与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闸门”。严格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审议程序的要求,对外担保需经过合规审批,独立董事对绕过审议程序的担保行为从严把关、及时发声。同时,在推进重大关联交易时,不仅需关注交易定价合理性,还应充分评估控股股东的对价支付能力及潜在偿债风险。
第二道防线:建立有效制约实际控制人权力的内控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实质监督与审计委员会职权,建立独立的内部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在制度设计层面,应明确划定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权限边界,在资金划转、合同审批等关键控制节点进行实质性核查,使内控体系能有效运作。
第三道防线: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连续两年内控报表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即可触发*ST,连续三年更将面临强制退市。因此,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与完整,是避免触碰重大违法退市红线、保住自救机会的底线。
第四道防线:建立核心财务指标的动态监控与预警机制。持续追踪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关键指标的变化趋势,在出现下滑苗头时及时采取经营改善、资产优化等措施。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是否逼近净资产绝对值30%或2亿元的监管阈值,宜动态监测、提前预警,而非被动等待监管责令改正。
2. 事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应对
一旦被实施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面临的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自我救赎,可从以下角度系统性应对风险:
一是,精准诊断,制定分阶段整改路线图。以客观审慎的态度进行“全面体检”,厘清触发风险警示的根本原因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失效,还是信息披露违法、财报逾期等规范运作问题,抑或是多种情形叠加。实践中,多数规范类退市风险公司面临的是复合性问题,单一措施往往难以奏效,需要“组合拳”式的综合解决方案。摘星脱帽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分层次地逐步消除各项风险警示情形,需要在精准诊断的基础上制定清晰的整改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是,对症下药,针对不同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资金占用问题,结合司法追偿、司法重整、控股股东偿付等路径的适用条件加以选择或组合。针对内控重大缺陷问题,由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外部中介机构成立整改工作组,在资金清偿、内控重建、信息披露、合规运营四个维度同步推进整改工作。针对非标审计意见问题,与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逐项实质性整改,必要时调整审计机构引入新的专业判断视角,同时配合完成会计差错更正、成立应收账款管理部门、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在审计期间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提前准备完整审计资料,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新增问题。
三是,警惕“形式整改、实质未变”的陷阱。对比成功与失败案例可见:仅依靠债务豁免、关联方借款等财务性支持,或停留在自查整改与持续披露层面,若不能从根本上修复审计意见和内控基础、形成有效的治理重构,整改效果通常难以获得监管及中介机构认可。
四是,善用外部资源与程序。积极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法院沟通,争取政策支持。A公司引入地方国资战略投资人的实践显示,控制权变更可以在化解危机中发挥关键作用,即有实力、有意愿的新控股股东入主,能够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资源和信用支持,并在相当程度上缓释“人的风险”。同时,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司法程序则能为公司争取时间和法律保护。
五是,保持透明沟通,稳定市场预期。通过定期公告、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及时充分地披露整改进展,积极回应监管问询,透明沟通有助于消除市场疑虑、逐步修复资本市场信誉,也为摘星脱帽后的融资与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将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纳入同步监测,防范在规范类风险整改推进中先行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
3. 事后:防止“再次戴帽”
摘星脱帽只是阶段性成果,而非终点。为防止风险反复,摘帽后公司需构建长效机制:
其一,持续夯实主业经营能力,保持基本面健康。重整成功或阶段性扭亏并非一劳永逸,后续仍需聚焦主业、恢复内生增长动力;对经营状况与关键指标保持动态关注,在指标出现下滑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而非临近监管红线才被动应对。
其二,将内控有效性从“整改成果”转化为“日常运行状态”。连续两年内控报表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即触发*ST,连续三年将面临强制退市。因此,内控体系不能仅在整改验收期间“做给审计师看”,应嵌入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控制自评,确保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高风险领域的控制措施持续有效;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定期沟通机制,对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即时通报;同时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升级合规管理体系。
其三,警惕历史遗留问题的“尾部风险”。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讼、业绩补偿纠纷等历史遗留事项可能在摘帽后持续发酵,公司应充分计提和披露,减少“黑天鹅”事件冲击来之不易的合规成果。同时,对于通过重整或重组方式摘帽的公司,应持续跟踪置入资产的商业实质与持续盈利能力,警惕“忽悠式重组”的追责风险。
其四,确保控制权格局的稳定性与治理有效性。摘帽后的公司应着力维护控制权格局的稳定性,防范因股东纷争、控制权失控或战略投资人退出而导致治理体系动摇的风险。关注投资人的锁定期安排和产业协同承诺的履行,警惕“资本进、资本出”后留下新的治理真空。
结语
规范类退市风险的本质,通常并非一般程序瑕疵,而是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所依赖的基础性合规条件遭到实质性破坏。无论是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侵蚀公司独立性,内控体系失效动摇财务信息可靠性,抑或是信息披露失序削弱市场信用基础,最终指向的都是同一问题:上市公司是否仍具备独立透明、可治理可审计、可持续经营的上市基础。在退市监管框架下,规范类退市规则新增触及情形,问题公司的整改窗口被明显压缩,规范类退市逐渐从风险提示机制转变为倒逼上市公司及时修复治理结构、内控体系和信息披露秩序的强约束机制。
从案例对比看,风险能否化解往往取决于上市公司是否真正消除了触发风险警示的底层“病灶”。化解方案不能停留于补充披露、承诺整改或阶段性纾困,而应回到持续上市资格本身,在有限期限内完成风险源头出清、治理结构重建、内控体系修复和信息披露信用恢复,才是上市公司真正跨过规范类退市风险的关键。
脚注:
[1] 特别说明:基于保密考虑,本文所涉案例公司延续本系列第一篇的编号规则,按出场顺序以K—U公司代称;其中A公司沿用第一篇编号,系第一篇所述司法重整自救案例。
本文作者
高照
合伙人
资本市场部
gaozhao@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证券和并购重组业务
高照律师具有多年的境内外资本运作、上市公司合规诊断及风险排查、上市公司综合风险化解、资产重组及控制权交易,以及大型企业集团重组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法律服务经验,擅于制定上市公司及企业集团重大问题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涉及半导体、商业航天、能源资源、金融、医疗健康与医药、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等行业。
罗天
资本市场部
王星辰
资本市场部
感谢实习生王馨阳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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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周名德 · 白菜王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