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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员工?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员工? 律动网商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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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依据权威法律条文、部门规章及司法判例,系统梳理解除要件、程序规范及证据要求,旨在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操作指引。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员工?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既是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体现,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雷区。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因对“客观情况”认定偏差、程序履行瑕疵或证据保留不足,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风险。本文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依据权威法律条文、部门规章及司法判例,系统梳理解除要件、程序规范及证据要求,旨在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操作指引。



一、

法律依据


当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情形,但法律本身并未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涵与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统一。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为关键问题。



二、

什么是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


在界定"客观情况"时,通常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维度进行区分:


(一)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特指非因用人单位主观意志或经营决策所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典型的如地震、海啸、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导致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或2011年日本海啸引发的产业链中断等,此类情形不仅毫无争议地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影响程度往往已达到不可抗力的法律标准。


司法实践中,因外部客观因素引发的企业经营重大变更情形,其法律定性通常争议较小。


(二)内部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因企业迁移、被兼并或资产转移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内部因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通常较易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类情形由于超出了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且非企业主观经营决策所致,争议相对较小。


然而,对于企业基于正常经营自主权实施的调整行为,如企业亏损、部门裁撤、组织架构调整等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客观变化解除合同操作流程


(一)拟裁人员信息收集


对企业需裁减人数、规模、对象进行核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员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


(2)拟裁减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等),告知注明其中有工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员工的相应情况;


(3)与拟裁减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提供相应集体合同文本;


(4)拟裁减人员至少2年内的工资表、社会保险、公积金缴交情况表;


(5)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提供工会组织架构等情况的文件;


(6)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福利政策等;


(7)企业为裁减人员已经形成的各项内部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二)确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下两个要件:其一,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其二,该变化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提交什么证据?


外部文件可以提供政府批复、园区搬迁文件、政策调整通知、行业变化或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官方公告。内部文件可以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业务部门的调整通知、会议纪要、岗位取消、业务收缩的说明文件。


如在(2024)粤19民终6191号案中,某某公司提交其2021年、2022年的审计报告、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利润表以及某某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反映某某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并足以证明其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并通过多项自救措施(包括机构设置改革)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法院认定双方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在(2021)沪02民终10255号案中,玑智公司提交了股东会决定,证明2020年7月11日,因汪瀚部门持续亏损且预计无法实现盈利,加之疫情和中美贸易战的影响,玑智公司的股东作出撤销该部门的股东决定,玑智公司将上述股东决定的内容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告。法院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三)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单纯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足以当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先行协商义务,应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工作岗位等事项与劳动者进行合理沟通。协商范围可以涵盖工作地点调整、岗位变更、薪酬待遇等,以期形成双方均能接受的替代方案,从而维持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履行。


在该阶段,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制作载明协商经过及未达成一致情况的书面文件,并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即便劳动者拒绝签字,用人单位亦应做好送达或见证等程序性工作,以确保该书面文件的证据效力得以保存,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提供证明依据。


该证据可以是:邮件往来、书面通知、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截图、协商会议纪要(双方签字或注明员工拒签)等。


如在(2020)苏民申109号案中,大昌行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调整企业内部结构,由此造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季妍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大昌行公司提供了向季妍发出《协商通知书》的证据,载明大昌行公司将季妍调至上海从事与其南京职位相当的财务主管工作,以证明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协商未达成协议”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达成一致。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约应当具有一定合理性,如用人单位通过大幅降低工资待遇或工作条件的方式,迫使劳动者拒绝要约,仍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如在(2017)京02民终11011号案中,法院认为北京大宝公司虽然与刘雅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但系因北京大宝公司在协商岗位调整时大幅度降低刘雅莹的工资标准及职位级别所致。同时,北京大宝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时亦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刘雅莹或者额外支付刘雅莹一个月的工资。故综合上述情况,北京大宝公司的解除行为确有不妥,对刘雅莹关于北京大宝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四)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合法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确保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过渡期。在三十日通知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等全部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支付代通知金即时解除:如用人单位选择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则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干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发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则发半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员工的月工资超过了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就按三倍的标准发,但最多只能发12个月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应当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工资条/财务付款单、员工签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确认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若员工拒签上述确认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需保留转账流水等。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可由人事部门整理,详细写明协商过程、支付金额、通知送达方式。在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全程录音录像,最好有第三方人员在场见证通知和支付的真实性。


(六)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首先,应当将解除事由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工会;其次,工会依法享有监督权,如发现解除行为存在违法或违约情形,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


(七)办理离职手续


在上述流程走完之后,用人单位还需要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时:


1.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明确解除理由,需要写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载明解除日期。如果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采用EMS的方式邮寄送达,保留送达凭证。


2.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退工单等)。内容包括劳动关系起止日期、解除原因、员工岗位等。


3.用人单位需要备份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单、工资条、财务凭证,建议让员工签收确认。若员工拒签,应保留转账记录和送达凭证。




四、

禁止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本质是在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合规解除的核心在于:严卡实质要件、死守程序闭环、铁证贯穿始终。尤其在“协商变更”环节,需以书面化、痕迹化、善意化操作规避风险。任何跳步、简化或主观臆断,均可能触发双倍赔偿金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居鹏、杜梅俐 《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合规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ScpTZgyqpCz6bDviygTnpA


[2]杭州律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司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https://mp.weixin.qq.com/s/kt8dI796Q58j2P--Z4vayA


[3]谭静 《企业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五类情形》https://mp.weixin.qq.com/s/jjk7_iCgmxq2NzNNVD2-JQ


[4]郭玉祥 《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https://mp.weixin.qq.com/s/OwFxfaGUlAKitU5EGEgcMg


[5]张倩《“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https://mp.weixin.qq.com/s/3-acFCbD4shaXiT04FxbTA


[6] 李昭、胡高崇、戴月《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之路径分析——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入点》https://www.glo.com.cn/Content/2019/12-23/1846104288.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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