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网络购物、线上交易活动逐渐频繁,在为个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乱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构建更加良好的网络与线上交易环境,推进市场规范建设发展,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
内容解读
(一)平台规则合规
《办法》第二章“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围绕平台规则的全流程展开了规定,总体上要求平台建立健全规则管理体系,确保平台规则的公开透明、公平参与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合规要点包括:
1.信息公示与获取便利
平台必须在网站或App首页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平台规则及链接,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方便、完整地查阅和下载最新规则文本(第7条);规则内容应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其中涉及收费、争议解决等各方重大利益的内容应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保障用户知情权(第8条);同时,平台需在规则页面提供检索功能,方便用户搜索特定内容(第9条)。
2.公开征求意见机制
制定或修改平台规则前,平台应通过首页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第10条),预留充分时间并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各方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收到意见后,要全面整理归纳并反馈处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不采纳的需有合理理由,并保存征求意见过程资料至少三年备查(第11条)。此外,平台需建立常态化的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例如定期座谈、问卷调查等,就涉及各方重大利益的规则制定、修改、执行进行沟通,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第17条)。
3.规则变更程序与过渡期
平台发布新规则或修改现有规则,应提前公示使各方有准备时间:一般情形下至少提前7日公示,涉及用户众多或重要权益的重大规则变动应至少提前15日公示(第12条)。对于影响重大的规则修改,除提前公告外,还应根据影响程度设置合理过渡期,方便各方调整应对(第13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不接受规则修改,有权选择退出平台或终止服务,平台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加以阻止,并须按修改前的规则承担退还费用等责任,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第14条)。平台还需保留历史版本,保存近三年内所有历史规则版本供查阅下载(第15条),以备争议时比对。
4.用户同意与执行
平台不得强制或暗示用户同意新的平台规则,不能将用户同意预设为默认选项,除非该规则不增加用户义务或不减损用户权利(第16条)。平台通过规则对平台内行为进行管理时,应遵循合法合规和公序良俗,不利用规则谋取不当利益或侵害用户权益(第5条)。同时,平台应当运用规则规制违法和不当行为,防止各方合法权益受侵害(第18条)。此部分规定要求平台在制定或修改规则时需要取得用户真实同意,并确保规则内容本身合法公正。
5.申诉处理与纠纷解决
在平台根据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采取处罚、限制等不利措施时,必须告知其事实依据和违反规则的理由,并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第19条)。若用户提起申诉,平台应及时复核并公平处理;如果原先仅由算法自动处理,在用户要求人工介入时须提供人工复核(第19条第二款)。平台规则不得不合理限制用户申诉权利(第20条)。此外,平台规则应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划分举证责任;如为减轻一方举证而设特别规则,平台需防范有人滥用该便利侵害他方权益(第21条)。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要对其充分培训,并对第三方的不当执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22条)。
上述平台规则制定与变更程序属强制义务。《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若平台未按要求首页公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提前公告或允许用户退出等,将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1条予以处罚。
(二)信息、网络与数据安全合规
《办法》第三章针对平台内的信息内容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提出专门要求,主要合规点包括:
1.信息内容安全
平台在提供商品信息发布、交易评价等服务时,应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信息发布规范。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遵守法律和国家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并采取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的措施(第23条)。平台须在用户协议或规则里加入内容审核和信息安全条款,明确违规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理措施,防止出现违禁商品、虚假宣传等风险。
2.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平台与商家各自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权责(第24条)。平台需确保商家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防止过度索权或滥用数据。同时平台自身不得利用规则从事非法收集、滥用用户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的数据权利(第25条)。这一条款要求平台杜绝利用协议条款变相获取用户隐私或剥夺用户对其数据的控制权。
3.第三方数据接入
当平台允许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接入时,应通过平台规则明确第三方的数据安全义务,依法规定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督促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第25条)。平台有责任对接入其生态的合作方提出数据合规要求,防止因第三方违规导致平台承担连带风险。
4.未成年人保护
针对未成年用户较多或有显著影响力的平台,《办法》要求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平台规则中应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第26条)。这意味着设有青少年模式或存在未成年人用户的电商或直播平台,应制定专章或专项条款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例如限制向未成年人推送特定商品、完善实名认证与家长监护机制等。
5.合规风险与责任
信息内容和数据安全义务是监管高压线,平台若未在规则中落实上述要求,或实际运营中放任违法信息传播、数据滥用,可能面临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及罚款等处罚(违反第23–26条且法律无另行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可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平台应加强内容安全审核和数据合规团队建设,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具体审核流程和技术手段,定期检查第三方合作方的数据安全状况,避免因违反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要求而受罚。
(三)平台内经营者(商家)权益保护义务
《办法》第四章着重规范平台对入驻商家的关系和义务,防止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商家正当经营权益,主要合规点包括:
1.禁止不合理限制商家经营
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对商家自主经营活动的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第27条第一款)。具体禁止行为列举了五类情形:
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承担退款不退货等超出法律要求的售后责任,
强制商家购买非必要增值服务、提高经营成本,
强制参加平台组织的营销活动
强迫商家“二选一”仅能在特定平台经营,
其他类似的不合理限制
同时,平台不得通过规则强制商家遵循其定价政策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第27条第二款)。此类条款针对近年来平台强制商家独家经营、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做法,违规者可能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2.禁止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不得利用规则对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即所谓“乱收费”行为(第28条第一款),明确细化了七种不合理收费情形:
重复收费;
只收费不提供等值服务;
将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费用转嫁商家;
向商家收取提供其自身经营数据的费用;
强制商家购买增值服务或参与推广并收费;
利用不合理保证金等变相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其他明显不合理收费。
这些规定细化并升级了2025年7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要求。此外,平台不得对相同商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对不同商家实行差别定价(第28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平台优势对中小商家“大户小户两种价”。
3.违约金和赔偿金合理性
平台规则中如对商家设置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标准,须合理设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并在实际收取时告知计算依据,不得借规则之名收取明显高于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第29条)。这一规定促使平台审查现有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确保不出现畸高罚款,通过合同捆绑增加商家负担的情形。
4.合规提示
建议平台梳理服务协议和规则,删除或修改其中与上述禁令相违背的条款(例如强制独家经营、滥收技术服务费等)。违反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2条或价格法等进行处罚,如强制“二选一”可能被反垄断认定,差别收费将违反《价格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办法》第五章强化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规要求,防止平台借助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合规点包括:
1.禁止削弱消费者权利或加重责任
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或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第30条)。条文列举了五类典型违规情形:
约定由消费者承担过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超出法定或合理水平);
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剥夺消费者依法请求违约金或赔偿的权利;
排除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诉讼等救济权利;
其他类似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建议平台对现有用户协议展开自查,避免存在“消费者默认放弃赔偿权利”“平台免责”等违规条款。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可依据法律直接处罚(违反第30条且无具体法定处罚的,由市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罚款1万-10万)。
2.禁止“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问题,《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这实际禁止了平台基于用户个人数据差异而实行的秘密差别定价行为。一旦查实,平台将被认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56条等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会员服务规则变更限制
对于付费会员服务,《办法》第32条要求平台不得在已承诺的服务期内单方面修改规则而额外收费或减损会员权益。如果平台规则变更影响会员权益,平台在会员续费或再次购买前须以显著方式告知其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若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平台无法按原规则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终止会员服务的,平台应按第14条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规定强化了会员服务合同的稳定性,防止平台随意调整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平台在运营会员制时应谨慎评估变更方案,通过用户同意或补偿等方式减少合规风险。
4.合规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高度衔接,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招致集体投诉和监管处罚,甚至民事公益诉讼。平台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法定权利,在格式合同中不得设置任何企图免除自身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对于价格算法和会员制度等敏感领域,要建立审计和评估机制,确保定价公平、规则变更合理。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章、第七章从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层面明确了平台规则合规的外部监督和惩戒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监管部门协同
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活动强化监督。两部门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第33条)。对于平台规则方面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和约谈等方式提前介入(第38条),如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未有效保障商家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监管部门可约谈平台负责人,要求说明情况并整改。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监管将更加主动,及时纠偏平台不当规则和行为。
2.社会共治与合规自律
监管鼓励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机制,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专家咨询等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第34条)。平台还被鼓励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对规则制定、修改、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可邀请第三方出具合规评估报告(第35条)。此部分内容并非强制义务,但体现了鼓励平台公开透明、自我约束的监管导向。平台可考虑定期披露规则治理情况,提高平台信誉。
3.法律责任与处罚
《办法》第七章细化了违法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大体遵循“本办法+相关法律”的双重处罚机制:
电商法责任:对于违反信息公示(第7条)、意见征求(第10条)、提前公示(第12条)、退出机制(第14条第1款)等义务的,直接引用《电子商务法》第81条处罚。根据电商法,平台可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业整顿并公示处罚信息等。
部门规章处罚:对于违反规则显著提示(第8条第2款)、反馈意见(第11条)、退出后善后(第14条第2款)、不得默认同意(第16条)、申诉权保障(第20条)、合理违约金(第29条)、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第30条)、会员规则变更限制(第32条第1款)等条款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则依其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法律责任:对于信息和数据安全义务(第23-26条)的违反,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则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可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不合理限制经营(第27条第1款)或不合理收费(第28条第1款)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2条处罚;违反禁止低价倾销(第27条第2款)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处罚;违反禁止商家差别待遇(第28条第2款)的,依据《价格法》第40条等规定处罚;违反禁止“大数据杀熟”(第31条)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处罚;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此外,监管部门对平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45条),对平台声誉和信用产生影响。
4.综合影响
上述责任体系表明,平台若不遵守《办法》,可能面临一事多罚:既有《办法》直接罚款,又可能触发电商法、价保法、反垄断法等更高额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平台合规团队全面梳理业务规则,与法律法规逐一对照,及时纠正问题以避免监管处罚和声誉损失。
二、
合规建议与监管展望
《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平台企业应立即启动规则合规整改。首先,依照第二章,优化规则制定流程以完善制度,梳理现有平台规则文本,重点剔除或修改不符合法规的新老条款(如格式合同中的平台免责、商家“二选一”要求、过高违约金、大数据杀熟定价策略等)。同时,平台需同步升级技术系统和管理机制以落实新规要求。例如,采取规则检索和重点条款优化以方便用户查阅(第9条、第8条);优化用户投诉申诉处理流程和后台支持,确保申诉渠道顺畅、反馈及时(第19-20条);调整算法和推荐策略,避免针对特殊人群的不公平定价或展示(第31条)。
本办法与同步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相呼应,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综合治理的趋势。一方面,监管正从事后处罚向事前规范转变,通过细化规则制定过程来防范问题于未然。另一方面,强调平台自治与社会共治并行,未来平台若能主动公开合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将赢得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合规和公平交易将是监管高压重点,平台在算法透明度、个人信息保护、公平竞争方面可能迎来更多细则或检查行动。平台法律和合规团队需要持续关注政策动向,建立动态合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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