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职业打假新规解读——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2026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本次修订围绕“保护真正消费者、遏制恶意索赔”这一核心,致力于在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畅通的同时,依法规制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形成经营者守法、消费者理性、监管有力的良性消费生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一、
新规亮点
1. 确立原则底线,规范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规范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该条作为总则性规定,不仅为后续具体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立了全篇规范的价值导向。条款直接回应了实践中部分以索赔为名、行敲诈之实,或通过恶意投诉、重复举报等手段滋扰经营者的职业化索赔行为这一原则性表述,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识别并拒绝受理明显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撑和裁量基准。
2. 强化身份核验,遏制虚假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新《办法》第十条确立了投诉人对其身份真实性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供核验。该条款直接针对以往职业索赔活动中常见的“身份借用”或“匿名投诉”等手段——过去,职业索赔人往往仅需提供姓名与电话号码即可发起投诉,因而屡屡利用亲友身份信息进行多次索赔。新规实施后,确保了每一起投诉均可对应至真实、可追溯的个体身份。
这意味着,职业索赔人必须以本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投诉,方有可能进入行政调解程序并获得索赔机会,执法人员亦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核实身份真实性。
对于拒绝配合身份核验的投诉(包括经12345等公共平台转办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一律不予受理。以往,部分职业索赔人利用12345平台对投诉人身份信息核验相对宽松的所谓“漏洞”,纷纷转向该渠道提起投诉索赔,今后此类做法将不再可行。
当投诉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拒不配合核验时,监管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相关投诉。此项调整预计将有效遏制虚假投诉及投诉资源的滥用行为,从而使行政执法资源能够更加聚焦于真正需要解决的消费纠纷,提升监管效能与公共服务质量。
3. 明确消费认定标准,治理职业索赔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
新《办法》第十七条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确立了清晰的识别标准。执法人员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范畴时,将重点依据以下五项关键因素综合评估:
这些因素包括:购买数量是否与个人或家庭正常消费习惯相符、同一投诉人是否在短期内频繁或集中发起投诉、购买行为是否基于真实消费意图建立、以及不同投诉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方式或行为模式的关联等。实践中,某些职业索赔行为特征显著,例如:同一商品重复购买多次以发起索赔、单一年度内投诉举报超过五百次、或利用同一张照片、截图在不同投诉中反复使用等。
该条款首次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依据,用以区分正常消费维权与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化投诉。以往,职业索赔人常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投诉举报,令基层执法难以有效辨识。新规通过细化判定标准,使此类行为更容易被识别与处理。
此举也赋予执法人员更充分的裁量空间:一旦在办案系统或职业索赔人名录中发现相关行为记录,即可据此认定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而对投诉不予受理。目前,上海等多地已逐步建立职业索赔人信息库,进一步压缩了职业索赔的灰色空间。随着新规落地与配套机制的完善,职业索赔行为的生存土壤将大幅缩减,其滥用投诉机制的现象有望得到根本性遏制。
4. 明确法律惩治路径,强化联动打击效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新《办法》建立了针对恶意索赔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设定了明确的行政与刑事衔接程序。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以敲诈勒索、骗取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索赔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实后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一机制将恶意索赔行为的规制从行政监管层面延伸至刑事追责领域,实现了市场监管与刑事司法体系的有效对接,显著提升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整体惩治力度。
5. 构建一体化处理机制,源头规范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新《办法》第四十条所确立的“全国12315平台一体化处理”机制,是系统识别与治理职业索赔行为的关键制度安排。根据规定,所有投诉举报必须通过该统一平台受理流转,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补录与核验已成为案件进入后续处理程序的前置条件;未完成信息补录或核验未通过的案件,系统将自动中止流程,无法进入下一环节。
该机制既实现了来信、来电等各类投诉举报渠道的线上化统一录入,从技术上杜绝了案件在平台外循环处理的可能;又通过结构化信息采集与核验,确保每一起投诉均可对应至真实、可溯源的投诉主体,从而为行为模式分析与风险识别奠定数据基础。
二、
新规如何打击职业索赔
职业索赔活动具有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行为主体首先锁定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微小瑕疵或程序疏漏,随后针对同一问题商品进行规模化、重复性购买。继而通过行政投诉举报等渠道发起集中式、高频次的维权主张,并借助程序性规则对商家施加合规与舆论压力。最终目的在于迫使经营者接受赔偿方案,从而实现其以投诉为手段、以获利为实质的商业目的。
新规从制度设计的三个关键节点切断了该利益链条:
首先,在受理入口层面,通过明确“非生活消费”认定标准,实现对批量、重复投诉的源头过滤,使大量非真实消费目的的索赔无法进入行政调解程序;
其次,在程序运行与处置层面,新规明确市场监督部门一旦发现存在以敲诈勒索、骗取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索赔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即应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一规定直接压缩了职业打假人利用行政调解程序向企业施加压力、谋取不当利益的操作空间。
最后,在数据治理层面,依托全国12315平台的一体化信息归集与监测机制,实现了对跨区域、规模化、重复性投诉行为的系统识别与阻断,彻底封堵了其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套利的可能性。
这三重机制相互衔接、形成闭环,系统性地瓦解了职业打假“以打假为名、行营利之实”的商业模式,使其长期以来依赖的“小错大赔、小过重罚”的投机策略失去制度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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