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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26最新修订,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须注意的核心规则变化(附新旧条文对比)

《商标法》2026最新修订,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须注意的核心规则变化(附新旧条文对比) 律动网商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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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次修订直面商标领域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恶意抢注的商标居高不下、"心机商标"误导消费、代理行业乱象丛生、企业出海却发现被抢注。本文将对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影响较大的几项变化作出介绍。


商标法》2026最新修订,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须注意的核心规则变化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改,条文由73条增至87条,篇章由8章调整为9章,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


本次修订直面商标领域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恶意抢注的商标居高不下、"心机商标"误导消费、代理行业乱象丛生、企业出海却发现被抢注。本文将对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影响较大的几项变化作出介绍。



一、“互联网使用”纳入商标使用定义



新修订《商标法》明确:商标使用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为线上商标维权、商标使用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新增商标类型:“动态标志”



新修订的《商标法》增添“动态标志”类,意味着如用动画展示的标志也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三、使用"心机商标"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心机商标”在目前市场上屡见不鲜,比如方便面包装上印着醒目的“手打”挂面,消费者看到“手打”二字,通常会联想到该面条的制作工艺是手工的,而实质上方便面是机械化生产的,无人工参与。

经营者将商品成分、工艺或品质的描述性表达用作商标,诱导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将商标玩弄成一种广告宣传的“文字游戏”,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不乏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旧版的《商标法》对“心机商标”已有初步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禁止性规定主要作用于注册审查环节,对已注册商标的误导/欺骗性使用缺乏直接有效的约束。此前在实务中,若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欺骗性”商标,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一般按照虚假宣传处理。

而新法第56条首次建立明确的行政处罚机制,包括:

• 行政处罚: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撤销商标: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 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心机商标”等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恶意注册商标规制加重



原《商标法》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但“恶意”的认定往往主观性强,难以量化评估,此外,抢注者除了注册失败,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

此次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恶意”有了参考标准

新法将原表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增加“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相对实践性更强的标准。同时新增"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

(二)恶意抢注者法律责任明确

若存在下述情形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明知标志违反禁用/禁注规定仍申请注册;

2. 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规定申请注册;

3. 故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此外,若商标代理机构明知仍接受委托的,同样将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五、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至2个月,相关权利人关注须更密切



新法第36条将商标异议期从原法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

实务影响:企业应调整商标监测频率,将公告监控周期从月度缩短至周度甚至更短,确保在2个月异议期内完成评估和决策。


六、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和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不再享有一年保护期



新法第49条将1年保护期限缩为仅适用于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和期满不再续展的情形不再设置1年“隔离”期。

被撤销或无效的商标本身存在法定瑕疵,其存续不具有正当性,不应继续阻却他人注册;期满不续展则意味着权利人主动放弃续展权利,冷却期的保护必要性较低。

实务影响:企业对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企业不能再依赖旧法的1年隔离期来延缓他人注册,应在撤销或无效决定作出前提前布局替代性注册。


七、"撤三"制度升级:新增依职权撤销



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而大量囤积商标长期闲置,既浪费行政资源,又成为恶意维权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工具

原《商标法》仅规定依申请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而新法第57条新增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或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获得了依职权清理闲置商标的法定权力,无需等待第三方申请即可启动撤销程序。

实务影响:囤积商标的持有成本显著提高,也不乏存在防御性注册是否难逃依职权撤销的可能,配套规则或待进一步明确。


八、企业出海维权的制度支撑增强——在境外遭遇抢注时,可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驰名确认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的案例频发——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被抢注,"绍兴花雕酒"、"女儿红"等驰名商标在日本被抢注。部分国内代理机构甚至主动参与或协助境外恶意抢注,形成灰色产业链。

新法第69条从两个层面回应:

境外驰名确认: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这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提供了权威的驰名认定支持,有助于遏制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

代理机构的“连带”责任: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第67条处罚——即商标代理机构的全部处罚条款均可适用,包括1-20万元罚款、停止受理代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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