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首部微短剧专门规章《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对剧情内容、备案等方面作出了什么要求?

首部微短剧专门规章《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对剧情内容、备案等方面作出了什么要求? 律动网商
2026-08-06
4
导读:2026年7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从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备案审核、内容红线、平台责任、法律责任六个维度,梳理《办法》核心要义,全面解读新


首部微短剧专门规章落地,《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对微短剧的内容创作、备案等方面都作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2026年7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微短剧领域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微短剧行业专项监管制度的空白,标志着长期以来高速扩张、粗放发展的微短剧行业正式迈入规范化的治理新阶段。《办法》覆盖微短剧制作、播出、推广等各个环节,对制作机构、播出平台、推广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

本文将从适用范围、微短剧的分类管理、备案审核、内容红线、平台责任、法律责任六个维度,系统梳理《办法》核心条文要义,全面解读新规对行业发展带来的规制要求。



一、《办法》基本内容介绍



(一)《办法》下“微短剧”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从该定义出发,AI短剧也被涵盖于《办法》之下。此外,零散的短视频片段、没有连续剧情的单集小品,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微短剧。

微短剧的时长定义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2020年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微短剧纳入备案系统,并将微短剧定义为“单集时长不足10分钟”的剧集作品,202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又将微短剧以“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来表述,此后“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将备案时长门槛更新为“单集20分钟以内”,这在本次的《办法》中得到了固定。

(二)通过什么渠道和终端播出的微短剧需要受到《办法》的规制?

《办法》第二条同时列举了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面向公众的播出场景:

  • 播出渠道:互联网站、App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

  • 接收终端: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载设备等。

简而言之,只要微短剧面向公众播出,不论是在抖音、微信小程序上播,还是在酒店电视、车载屏幕上播,都须受《办法》的规制。

(三)谁需要重点关注?

• 制作机构:拍摄微短剧的主体,需取得相应资质、履行备案审核义务,且须遵守内容规范。

• 播出平台:提供微短剧播出的平台,需履行核验、审核、巡查等主体责任。

• 推广方:从事微短剧宣发推广的机构,推广信息须与内容相适配。



二、三类分级管理:按体量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办法》最核心的制度设计,是按微短剧的投资额度和题材,将微短剧分为三类,实行分级审批:


_

一类微短剧

二类微短剧

三类微短剧

范围

投资额度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

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

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

拍摄前

须向省级以上广电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可参照一类适用备案公示制度

无需行政备案

播出前


须申请内容审核,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须申请内容审核,取得省级广电部门批准文件

由播出平台自行审核,标注节目编号

特殊题材和较大投资的微短剧审核相对是最严格的;一般题材的中小体量项目流程相对而言就会简单一些,而低投入的一般题材项目交由播出平台自行把关,不需要进行备案,但播出平台须承担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不过此种三类微短剧的制作方,仍可以自愿按照一类或二类的标准申报备案和审核。

关于具体投资额度的划分标准,《办法》第五条明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AI微短剧或可参照此前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的《管理提示(AI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投资80万元及以上为重点微短剧,对应《办法》的一类微短剧;投资30万至80万元为普通微短剧,对应《办法》的二类微短剧;投资30万元以下为其他微短剧,对应《办法》的三类微短剧。真人微短剧的分类标准则或需以实践口径或有关部门后续发布为准。


三、“先审后播”:备案公示与审核许可



(一)备案公示(拍摄前)

1.一类微短剧

一类微短剧在拍摄制作之前,就须向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电部门申请备案公示。申请备案的机构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资质,且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这一要求直接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意味着没有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团队,甚至不能创作一类微短剧。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前述制作经营许可证通常意味着需要高额的注册资本、至少3名影视专业人员等条件,且从申请到拿证通常需要两到三个月。

备案通过后,广电总局将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上网公示。如果备案内容违反《办法》的,将不予公示。

需重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情形:

拍摄完成后,如果变更了已公示微短剧的主要人物定位或故事整体走向,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仅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的,须报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二类微短剧

可参照一类适用备案公示制度,由各省级广电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核许可(播出前)

1.一类微短剧:成片完成后,须向省级以上广电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日内,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10日。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书面告知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2.二类微短剧:同样须申请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广电部门颁发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根据条文规定释义,对于二类微短剧的审核流程,或会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3.三类微短剧:由播出单位自行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的情况:未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



四、微短剧内容禁止性要求,AI短剧必须标识



(一)11项禁止内容

《办法》第二十五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了微短剧不得载有的11类内容。结合行业实际,以下几类是微短剧创作中可能容易触碰到规则红线:

1.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6项):当下流量极高的霸总逆袭、豪门恩怨、婆媳互撕、校园狗血冲突、早恋虐恋等爽感短剧,普遍存在价值观扭曲、人际关系对立、极端利己主义、拜金攀比等情节。此类内容受众包含大量青少年群体,极易误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婚恋观、价值观、处世观,潜移默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 侮辱、诽谤他人或散布他人隐私(第7项):随着AI微短剧快速兴起,该条款违规风险大幅提升。部分创作团队未经授权,擅自抓取公众人物、普通路人的面部影像、肖像素材,通过AI换脸、AI生成复刻人像等技术制作短剧角色,存在严重的肖像权、隐私权侵权隐患。同时,部分短剧刻意塑造负面地域、职业人设,虚构他人负面经历、造谣抹黑他人,涉嫌侮辱诽谤,目前已有多起民事侵权及平台下架整改案例,是AI短剧创作的核心合规红线。

3.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第9项):此项是目前微短剧违规下架、整改最多、最集中的内容类型。行业内大量爆款短剧依赖低俗噱头引流,不乏极端复仇、低俗擦边、攀比享乐等情节,同时部分短剧暗藏赌博暗示、不良风气引导,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往往是监管重点整治的乱象。

4. 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第10项):不少微短剧为提升真实感、吸引力,采用“真人真事改编”“真实经历”等话术包装虚构剧情,极易误导公众、传播不实信息。如神医偏方治病、赌石一夜暴富、灵异恐怖剧情等题材。

(二)剧名、台词、字幕规范

《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微短剧的语言文字提出明确要求:

•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使用方言

• 有关专用标识、称谓、用语以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 外文歌词、标题、台词及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须添加中文字幕

(三)信息标注要求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2.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四)推广信息须与内容相适配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内容标准的情况。

当前行业普遍存在宣发乱象,不少片方为博取流量、提升转化率,通过夸张猎奇的投流片段、博眼球宣传话术刻意制造噱头,存在严重的宣传与正片脱节问题,是当下需要着重注意的地方。

(五)AI生成内容必须标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五、播出平台责任



(一)总编辑内容负责制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人选须报广电主管部门。

(二)四项主体责任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播出单位对三类微短剧的分级管理义务:

1. 一类、二类微短剧:播出前核验《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 三类微短剧:播出前自行审核,标注节目编号,同步将信息报广电部门。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每个播出单位须标注各自的节目编号,不得共用

3. 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措施

4. 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实施重点管理

(三)算法不得诱导沉迷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部分平台会依据用户的观看时长、点击偏好、付费行为数据,持续推送同类型微短剧;剧集常在剧情悬念节点设置付费解锁门槛,配合产品机制引导用户连续追看、反复充值。需要区分的是,正常的个性化内容推荐本身并不违规,但专门以拉长用户观看时长、刺激用户持续付费为目标设计的算法策略,存在违规的风险。

(四)发现违规即处置

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内容标准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五)消费者保护

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数据安全

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六、法律责任



《办法》第七章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

法律后果

违反《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未按要求备案、获得许可等)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处罚

制作、推广、播出含禁止内容的

省级以上广电部门责令改正,可要求暂停节目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9条处罚


未按备案内容制作、未按许可内容播出或转移送审的


省级以上广电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撤销行政许可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材料的


县级以上广电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

此外,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意味着相关主体可能仍然需要履行日常内容巡查的义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动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七、结语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通过分层分类管理规范行业准入入口,对内容创作标准、传播流程的把控压实各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制片方、播出平台还是监管机构,在《办法》下都负有各自的义务。

对于制作机构而言,中高投入的重点微短剧需严格履行事前备案与报审流程,低成本微短剧也需完成平台合规核验后方可上线。依靠猎奇剧情、低俗套路、博眼球内容博取流量的粗放创作模式,将面临大幅提升的上线门槛与合规风险,逐步被市场淘汰。

对于播出平台而言,新规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角色从单纯的内容分发主体,转变为全流程内容合规把关主体。平台的内容审核、日常巡查、算法合规等法定义务全面升级,违规惩戒力度显著加大,违规后果不仅限于行政处罚,更直接关系到平台的经营资质与存续发展,合规运营成为平台发展的核心底线。

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本次监管规制并非限制行业创作活力,而是通过常态化、标准化的合规管理,清退劣质化、低俗化、虚假化的流量内容,引导行业摒弃粗放发展模式,全面迈向规范化、精品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应全面梳理存量剧目内容、完成全维度合规自查、补齐经营所需资质资质,提前适配新规监管要求,主动规避合规风险,平稳实现行业经营与创作模式的合规转型。


— END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律动网商
1234
内容 146
粉丝 0
律动网商 1234
总阅读16
粉丝0
内容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