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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深度解析:社保缴纳规定改变了吗?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深度解析:社保缴纳规定改变了吗? 律动网商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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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规明确指出,此类安排无论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劳动者单方面表示同意,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换言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任何规避行为都将不被法律认可。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深度解析:社保缴纳规定改变了吗?


近两年来,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争议,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次解释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十九条关于“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新规明确指出,此类安排无论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劳动者单方面表示同意,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换言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任何规避行为都将不被法律认可。


一、

法条主文与关联条文


二、

如何解读司法解释二第19条


(一)新规背景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从业者之间通常会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社保协议”,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再次强调和明确。特别是对于灵活用工较为普遍的互联网行业及其他行业而言,该解释进一步厘清了"双方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并非政策突然收紧,而是对既有法规的重申与细化。


(二)条文解读


(1)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或协议确认无效


过去,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现金收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会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劳动者单方面承诺的方式,签订所谓的“社保协议”,即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现金补助直接发放给个人。


然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的,无论劳动者是否真实同意,该约定均不具法律效力。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并非创设了全新的政策,也不像部分网络言论所渲染的那样是所谓的"强制社保令"。上述关联法条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是否需要返还社会保险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此前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偿。这里所指应返还的“补偿”,宜理解为除劳动者税前工资中个人应缴社保费之外的相关费用,实务中通常相当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请求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核心要件:其一,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充分证明其已实际为劳动者补缴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二,用人单位还需提交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能够明确证实双方确实存在"以社保补贴替代社保缴纳"的约定。


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表明,部分地区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裁判指引等形式,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追回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3)入职时若同意不缴纳社保,辞职后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过去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了无论劳动者是否有在先承诺,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只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因未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


关于社保滞纳金的追偿问题,虽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偿滞纳金取决于其是否是不缴纳社保的过错方:


当未缴纳社保的过错完全在用人单位时(如故意不为员工参保或拖延办理参保手续),法院普遍不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


当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履行缴纳义务时,例如:(1)劳动者隐瞒在其他单位已参保的事实;(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后拒不配合办理转移手续;(3)经用人单位多次书面催告仍拒不提供参保所需材料等。在此类情形下,该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被迫承担的滞纳金等损失,可以主张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三)新规影响


从短期来看,司法解释二的落地势必会带来一定的阵痛效应。对于电商企业而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直接推高用人成本,尤其是大量依赖客服、仓储、分拣、直播运营等岗位的中小型平台商家,成本压力会更加明显。与此同时,由于社保费用不再以现金补助形式直接发放,部分员工的实际到手收入短期内可能会减少,对依赖即时现金流的基层员工形成一定心理落差。


但从长期看,司法解释二再次强调了依法缴纳社保是为了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这一调整将促使行业用工结构更为规范,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更有保障,有助于电商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六就是“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审理法院如何认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仅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更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行为的一次“体检”和“矫正”。短期内,企业可能面临成本上升、用工方式调整等压力,但长远来看,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为劳动者织密保障网,也为企业夯实稳健发展的基石。规范用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信任与口碑的重要资本。只有真正把社保视作员工权益的一部分,电商企业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才能在新规背景下行稳致远。



参考内容:


【1】《最高法明确:社保"协议不缴"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补缴风险?》https://mp.weixin.qq.com/s/ZhrtFS_aHsz_H3KClH__Hg

【2】《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UGOrFPEyzuuQfOU3yEtIAg

【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强制缴纳社保”的理解与探究》https://mp.weixin.qq.com/s/1eZVvQAyoTtl7lPs_dsm0g?scene=1&click_id=80

【4】《最高法: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https://mp.weixin.qq.com/s/u1NRYuaIiUAu32QKaUtYsw

【5】《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https://mp.weixin.qq.com/s/fYjhGdpTE4aMV4RK4uF-Lg

【6】《重磅新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评析与解读系列之第17&19-21条》https://mp.weixin.qq.com/s/jeL8qWSL2j2lruMQB3ZWfQ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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