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广告视界|推广社交类APP时不得不注意的广告法违规风险

广告视界|推广社交类APP时不得不注意的广告法违规风险 律动网商
2021-09-25
3

引言

互联网广告随着网络发展已迅速兴起,从嵌入式广告,弹出式广告,微博、微信等App中的广告,到抖音、快手等信息流的广告,其形式和内容之丰富,现已占据了广告业界的半壁江山。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的互动特性使得社交类App的投放如虎添翼,但无论是社交类App的广告还是其他产品的广告,都应当在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框架内进行。


笔者根据工信部官网公开的资料信息得知,截止到7月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91万款,其中社交通讯、教育等10类App占比为41.8%,社交通信类下载量超2000亿次,排名第三位。截至9月初,2021年度工信部已下架违规App共计165个,其中违规被下架的社交类App共计23个,占比14%。

本文针对社交类App容易产生的违反广告法的几类情形作出研究,旨在帮助互联网广告主在广告投放中规避风险。就目前来看,社交类App可以分为陌生人社交、垂直社区、社交类直播、语音社交、婚恋社交等多种类型,这些社交类App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涉及色情擦边或违规获取个人信息,被有关部门通报并予以下架处罚,这将导致前期投入难以收回,无力维持运营,小型公司或工作室甚至因此破产关停。作为互联网广告主,委托投放广告的客户破产关停很大概率导致广告服务费回款困难,甚至久拖不付,隐藏着多重法律隐患。


比如2019年5月“陌陌”App按相关部门要求,其平台中的社区、动态、朋友圈功能暂停更新一个月,受此消息影响,陌陌的股价在五个工作日内合计下跌了20%;2020年11月“面具公园”App下架后工作室关停。


近年来多起社交类App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又在短时间内纷纷关停倒闭,对我们而言是警钟也是前车之鉴,提醒我们在进行社交类App的广告投放时,不得在违法违规的边缘试探,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作为投放社交类App相关广告的互联网广告主,在进行广告投放时不仅仅要注意审查自己制作的推广素材是否合法,更要注意审查客户交给自己的原始推广材料是否合法,如对社交类App某些页面进行呈现时是否涉及擦边、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等。


一、色情擦边吸引眼球?零容忍!

导读

图1:2020年11月,知名社交App“面具公园”被下架


图2:2020年12月,知名社交App“soul”被整改

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是因该社交App传播淫秽色情、暴恐血腥、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而被采取整改、关停甚至下架措施。


法律学习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12月出台)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在投放广告中传播淫秽信息还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钟敲响

社会越是进步,经济越是发展,越是离不开良好社会风尚,而互联网广告同样也需要体现社会良好风尚和正能量,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力度的逐年加大,社交类App擦边行为将受到越来越严厉的管控。在2017年及以前,社交类App因低俗、色情内容等被行政处罚往往仅缴纳罚款了事,但随着我国以《广告法》等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旦App涉及上述违法违规情况,将立刻被国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叫停、下架。


案例1:“微博”App被处罚


 案例2:“比心”App被处罚


案例3:甬文广新罚字【2017】第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是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当事人于2017年2月上线运营其自主研发的“觅秀”App社交平台。“觅秀”App是一款安装在智能手机上,具备交友聊天、音视频上传与在线播放等功能的手机应用软件。“觅秀”App的用户分为两类:一类是未经过“觅秀”平台实名认证的游客类用户,是“觅秀”平台的消费类群体,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功能向当事人微信帐号“菲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用于购买虚拟道具“棒棒糖”或购买VIP会员,与主播聊天、观看主播“私房”视频、赠送主播虚拟礼品等方式进行消费;另一类是经过“觅秀”平台实名认证的用户,在平台中属于“主播”类身份,直接获得VIP权限,可与其他用户任意聊天,上传供他人观看的“私房”视频,获取他人赠送的虚拟礼品(用棒棒糖兑换),与平台按照“9:1”(主播得9,平台得1)比例分成,在平台按照“200个棒棒糖兑换1元人民币”获取报酬。在“觅秀”App的私房栏目内,有350多个由“主播”录制并上传的个人表演视频,各“主播”还可以根据游客类用户的要求,实时录制、上传定制表演内容的视频。其中昵称为“柠檬不萌”、“36e水哒哒”等“主播”的视频文字说明及“苏苏极度诱惑定制”、“思嫒”、“一对一加我”等“主播”的视频表演有低俗内容。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运营的“觅秀”App向公众提供了“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网络表演服务,且部分音视频含有低俗内容。


因当事人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内容(部分音视频含有低俗内容),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因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考虑,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4:(金市)文罚字〔2017〕第10号

当事人作为一家多年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其运营的“9158直播”手机直播平台、“喵播直播”手机直播平台中五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衣着暴露,以极其低俗污秽的性挑逗语言表述求配意愿并配合手部动作进行表演,违背了社会公德。虽然当事人的巡管人员主动巡查中发现其中三名主播的违规表演并作出了关闭房间停止提供并冻结主播帐号的处理,但当事人巡管部门发现违规不够及时,巡查力度不足,违规处理尺度不严,违规主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过长,主播违法时间段用户数量较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上述行为扰乱了互联网文化管理经营秩序,危害互联网文化行业的健康发展,已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第(九)项的规定,构成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应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案情节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要素,且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5161元。


色情擦边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但并不代表为了吸引眼球可以采取违规违法的方式来推广。社交类App发布者如此,互联网广告主更应如此。在国家惩治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见过如此之多的App“高楼起、高楼塌”,更应当吸取前车之鉴。


二、侵犯个人隐私?不可取!

导读

我国法律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予以严格保护,广告内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应予以禁止。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通过手机应用平台查询社交App的投放广告,发现大多数App都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之嫌,包括未经许可公开个人照片、姓名、联系方式、身体围度等,以此作为噱头吸引更多用户点击下载,甚至鼓吹通过“大数据”匹配最合适的人选,某些互联网广告商在进行素材推广时,也往往使用下图内容,导致严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用户个人隐私被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下图:

除了在上述广告宣传中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外,社交类App也往往在收集用户信息方面违法违规,甚至屡禁不止、屡屡再犯,如工信部官网于2021年5月曾公布《反复出现问题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包括“天涯社区”、“脉脉”等知名社交App都因多次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却不整改而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被下架。

法律学习


向上滑动阅览


侵犯个人隐私,法律后果只有民事赔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对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国家监管部门对侵犯个人隐私及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体系也在逐渐完备。除广告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外,今年8月我国又出台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出台)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


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本法同时明确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警钟敲响

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4月15日发布消息,已受理涉“豆瓣”App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件是一位豆瓣用户指控豆瓣App收集个人位置信息,要求豆瓣赔偿其损失1元。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预示着一旦互联网广告商在推广中侵犯个人隐私,不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更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个人隐私也成为互联网广告商投放素材时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


三、律师建议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广告商在进行社交类App推广时,最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就是色情擦边、侵犯个人隐私。色情擦边一直是社交类App软件屡禁不止的问题,而个人隐私的保护因《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而受到国家的越加严厉的监管,行政处罚、取消代理资质和民事赔偿成为互联网广告主头顶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为规避上述问题,避免因此被索赔、被处罚,应当在接受推广前、素材推广中和完成推广后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互联网广告商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在接到推广要求时,对客户的资质、工商信息及推广软件的基本内容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接受推广要求,着重审查软件内容是否存在色情擦边、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对于资质不良、多次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起诉的客户,对于本身存在较多违法违规内容的App,互联网广告主应当立即拒绝防止被牵连;


第二,互联网广告商应当严格审核社交类App推广素材。在进行广告推广时,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打擦边球,不出现《广告法》第九条中明令禁止的情形,即使是客户提供的素材也要尽到审慎审核的责任,对素材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形进行识别;


第三,互联网广告商应当建立广告推广的跟踪反馈机制。即使广告已经推广完成,互联网广告商也应当关注广告推广进度及第三方的反馈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推广,将平台上的推广内容删除、下架,以免影响范围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四,互联网广告商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社交类App软件因色情擦边或侵犯个人隐私而遭到整改、下架的频率较其他软件更高,对此类App进行广告推广需要更高的审查标准和时刻的监管。一旦软件因自身内容违法违规被查处、下架,互联网广告商收回广告推广费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如遇到客户久拖不付,互联网广告主在多次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


第五,互联网广告商应当保留与客户的全部聊天记录、素材等。为避免因被推广软件本身发生争议或行政处罚而受到牵连,互联网广告商可保留全部沟通过程及文件以供有关工商部门查阅。

-END-

·················欢迎关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律动网商
1234
内容 146
粉丝 0
律动网商 1234
总阅读16
粉丝0
内容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