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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销售保健品(膳食补充剂)全流程指南——美国篇

跨境销售保健品(膳食补充剂)全流程指南——美国篇 律动网商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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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出口保健品至美国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美国的监管体系和合规要求,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并合法销售。


跨境销售保健品(膳食补充剂)全流程指南——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膳食补充剂或称保健品的消费市场之一,其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美国针对保健品的监管法规非常复杂,涉及多个政府机构,要求出口企业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和程序。在出口保健品至美国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美国的监管体系和合规要求,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并合法销售。



一、

美国保健品监管:FDA 与 FTC 的分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共同监管保健品市场。FDA主要负责膳食补充剂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标签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而FTC则负责监督广告宣传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两机构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合作,其中FDA对标签和产品本身的声称负责,FTC对所有媒介的广告宣称负责。简而言之,FDA确保产品本身和标签不违反法规(如不得添加违规成分、标签需符合规范),FTC确保保健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两者共同执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

 保健品(膳食补充剂)同药品的监管差异


美国法律将保健品(膳食补充剂)视为食品范畴的一部分,而非药品,这带来一系列关键监管区别。


1.上市前审批


药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FDA审批,证明其安全有效。相反,根据《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案(DSHEA)》,FDA无权在保健品上市前进行批准,也没有相应法规要求厂家在上市前提交安全有效性的证明。除了特定情形(如使用新膳食成分,见下文),厂商通常无需在产品上市前向FDA提交安全性证据。



2.市场准入责任


对于药品,FDA承担着把关者角色,只有经FDA核准的药品才能合法上市;而对于保健品,厂商自行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标签要求,不掺假不失实。换言之,保健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有首要责任保证产品安全合规,FDA主要通过事后监管(如市场监测、抽检和执法)来管理市场。若厂商未尽责导致不合规产品上市,FDA可采取措施执法下架或惩处。


3.标签和声称


药品标签内容(如说明书上的适应症)需经FDA审批,药品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宣称治疗或预防疾病。膳食补充剂则严禁宣称治疗、预防或治愈特定疾病;若有此类宣称,该产品即按药品处理并需遵守药品法规。


膳食补充剂必须使用规定格式的“Supplement Facts”标签列出成分含量,而非药品的“Drug Facts”或处方药说明书。另外,膳食补充剂如果在标签上作出了功能性宣称,必须附带法律要求的免责声明(详见后文),提醒消费者这些陈述未经FDA评估,产品不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



三、

 注册与备案流程


美国法规要求外国保健品企业在出口产品前,完成一系列注册和备案,以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法律要求。以下是出口美国前需要办理的主要注册及备案事项。


1.FDA食品设施注册(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


凡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食品(包括膳食补充剂)生产、加工、包装或仓储的企业设施,都必须按照《美国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防范和应对法案》(2002)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向FDA进行注册。


这项食品企业设施注册适用于国内外保健品生产厂家,未注册的境外工厂生产的食品/保健品将被禁止进口美国。企业需要通过FDA统一注册与上市系统(FURLS)的食品设施注册模块(FFRM)在线提交注册(表格FDA Form 3537),提供包括设施名称、地址、负责人信息、产品种类等详细信息。


对于境外设施,还须在注册中指定一名美国代理人(U.S. Agent)(见后文),并在注册过程中由该代理人在线确认接受指派。完成注册后,FDA将签发一个设施注册号码。


2.注册更新


根据2011年《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修订,食品设施注册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偶数年)。具体而言,每逢偶数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注册续展周期,企业必须在此期间提交注册信息更新,否则其注册将被标记为过期失效。 FDA的食品设施注册目前不收取费用,但按时续展对于保持进口资质至关重要。


3.美国代理人(U.S. Agent)


国外保健品生产企业在进行FDA设施注册时,必须指定一位在美国境内居住或营业的代理人。美国代理人作为FDA与外国生产商之间的联络代表,其职责包括:协助FDA与企业沟通联络、回答FDA对产品的询问、协助安排FDA对工厂的检查等。


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邮箱等)需在注册时提供,且每个设施只能指定一个代理人。代理人在被指定后会收到FDA系统发出的确认请求,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代理职责,否则注册不能完成。


代理人必须有真实的美国地址(不可为信箱或仅电话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及时响应FDA联系。企业可自行选择代理人,可以是美国境内的分公司、进口商、咨询机构等,关键是满足FDA联系和响应的要求。


4.新膳食成分(NDI)备案机制


如果保健品中含有“新膳食成分”(NDI,即1994年10月15日之后未在美国市场销售过的膳食补充剂成分),则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向FDA提交NDI备案通知。


根据联邦法规,除非该成分已作为食品中的物质存在于美国食品供应中且未经过化学改变,否则含新成分的膳食补充剂在进入美国市场前至少75天就要向FDA提交一份安全性通知。该新膳食成分通知(NDI Notification, NDIN)需要包括产品和新成分的详细信息,以及支撑企业认为产品在推荐用法下“合理预期安全”的科学证据。


FDA在收到通知后会进行审核,在75天审评期内如果无异议,将不会阻止产品上市;但若FDA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企业需提供额外资料或调整产品配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谓的新成分其实在1994年前已广泛用于膳食补充剂,则不视为NDI,无需提交备案(企业应保存证据证明其非NDI身份)。反之,对于真正的NDI,如不按要求备案,产品将被视为掺杂(adulterated)并可能被禁止销售。


因此,出口美国的保健品如含有创新原料,企业应首先核查其上市历史,判断是否属于NDI,并严格依照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四、


标签合规要求


出口企业需确保产品包装标签符合FDA规定,包括以下要点。


1.基本要素


标签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及膳食补充剂身份(例如在名称附近标注“Dietary Supplement”或具体类型如“Vitamin C Supplement”等)。同时,应列出负责产品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以及净含量(净重或容量)。


2.“Supplement Facts”营养标签


保健品需设置专门的“Supplement Facts”成分表格,类似食品的Nutrition Facts,但用于膳食补充剂。该表格中需要注明每份的服用量(Serving Size)及每容器所含份数,逐一列出所有膳食成分及其每份含量。


对于有规定每日摄入值(DV)的营养素,其含量需以重量和占日价值百分比表示;无DV的成分则标注重量并可标注“Daily Value not established”说明。


若产品含有专有配方(Proprietary Blend),则需标明该混合配方的总重量并在其下按降序列出各成分名称(无需分别注明各成分含量)。


此外,在Supplement Facts未列出的其他成分(如辅料、胶囊壳、着色剂等)应在标签下方以“Other Ingredients”列表形式列出。所有成分不论主料辅料,均需在标签上披露,不得遗漏。


3.警示语和联系方式


某些产品根据成分特性可能需要附加警示语(例如含铁制剂需警告儿童误食的危险等)。此外,根据《膳食补充剂和非处方药消费者保护法》,每个膳食补充剂标签上必须提供一个美国国内的联系地址或电话,用于消费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出口企业通常需要在美国设立地址或电话以满足这一要求,确保消费者和FDA能够联系到产品责任方。


4.免责声明


对于含有功能声称的保健品,标签上必须附加法定免责声明。具体而言,如果产品在标签上有涉及营养成分对人体结构或功能作用的描述,宣称某种成分带来一般健康益处,或提及经典营养缺乏疾病的益处等(统称403(r)(6)声称),则必须紧随该声明附上一段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的法定措辞为:“本声明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本产品不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


此声明需以醒目粗体呈现,提醒消费者上述功能宣称未经过FDA的事先审核批准。免责声明的要求源于DSHEA法案,旨在区分膳食补充剂与药品功效宣称的界限——只有获得FDA批准的药物才能宣称疾病治疗或预防功效。



五、

保健品功效声称类型及备案流程


美国法规将保健品(食品)标签上的功效宣称分为三大类别,每种类别要求不同。


1.营养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产品中某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明,如“高钙”、“无糖”等。此类声称必须符合FDA对术语的严格定义和条件(例如“高钙”要求钙含量达到规定水平以上)。只要产品确实符合法规定义,厂家可自行在标签使用相应术语,无需单独报批,但不得擅自使用未定义或不符合条件的词汇,否则即构成标签不实。


2.健康声称(Health Claims)


指涉及特定膳食成分与疾病风险降低之间关系的声明,例如“充分摄入钙质可降低骨质疏松症风险”。


这类声称本质上涉及疾病或健康相关条件,因此需要FDA预先审查授权后方可使用。FDA授权健康声称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根据营养标示与教育法(NLEA)通过审核科学证据并颁布法规来批准特定健康声称;


二是基于1997年FDA现代化法(FDAMA),如果某权威科学机构发表了权威声明,可据此在向FDA通知120天后自动允许声称,除非FDA异议。


此外,对于科学证据尚不足以满足全面授权标准的,可通过提交合格健康声称(Qualified Health Claim)申请,由FDA评估后以“有条件限定语”形式给予执法层面的许可使用。只有经过上述途径公告或许可的健康声称才能用于保健品标签,未经FDA认可的疾病预防/治疗声明一律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目前FDA仅有限度地批准了少数健康声称可用于膳食补充剂标签,因此企业在考虑使用此类声明时应仔细查阅FDA已批准的列表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结构/功能声称(Structure/Function Claims)


这是保健品标签上最常见的宣称类型,描述的是营养素或成分对人体结构或功能所产生的支持或影响,例如“有助于骨骼健康”或“支持免疫功能”。与健康声称不同,结构/功能声称不涉及特定疾病,而是强调维持正常生理结构或机能的作用。根据DSHEA法案,厂家可以在无需FDA事前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此类声称,但必须遵守三项要求:


(1) 声明真实不误导:企业须有科学依据证明其结构/功能声称真实可靠,不得夸大虚假;


(2) 附带免责声明:如前述,标签上必须标注法定免责声明,说明声明未被FDA评估且产品不用于治病;


(3) 30天内通知FDA:法规要求当企业首次以某结构/功能声称推广其膳食补充剂时,须在产品开始上市销售后的30天内向FDA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声明的具体内容。


该通知实际上是备案性质,并非审批申请,旨在让FDA留档了解市场上产品所作的功能宣称。企业可通过FDA的在线系统(COSM电子门户)提交此通知。需要注意,除结构/功能声称外,另外两类不常见的声称(经典营养缺乏病防治声称、一般健康促进或幸福感声称)也被归入403(r)(6)类别,受到相同要求管辖。


因此,凡涉及这三类功能性宣称的产品,都务必按照要求在标签加免责声明并及时向FDA备案通知。



综上,出口美国的保健品企业应对FDA与FTC双重监管有清晰认识,严格区分膳食补充剂与药品的监管要求。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务必完成FDA食品设施注册及美国代理人指定,确保产品成分如属新膳食成分则按规提前备案,并按照美国法规设计合规的产品标签和包装。通过遵守上述全流程的注册备案与合规要求,企业方能降低出口风险,让保健品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并持续合法销售。



参考资料:

[1] FDA,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Dietary Supplements.

[2] FDA,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Dietary Supplements.

[3] FDA, Dietary Supplement Claims Notification Guidance.

[4] FDA, Label Claims for Foods and Dietary Supplements.

[5] FDA, 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 Updates.

[6] FDA, U.S. Agent Requirements.

[7]《美国联邦法规》21 U.S.C. §343(r)(6)(膳食补充剂功能声称的法律要求).

[8] CIRS集团, 美国NDI新膳食成分法规概述cirs-group.comcirs-group.com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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