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视角下的大健康产业合规要点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已公布,将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直接覆盖网络销售食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食品销售者(含自建网站销售者)。
从大健康产业视角看,新规对保健食品+功能性普通食品(即保健品)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平台端、商家端。
经营层面将出现三类可预见变化:其一,围绕“疾病预防/治疗暗示”的营销表达将被更高频、可审计地识别与下架;其二,入网资质与商品来源无法核验的供给渠道将更易触发平台处置与监管取证;其三,订单、页面、监测、处置等电子数据会成为监管执法与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
一、
对大健康产业的具体影响分析
新规的一大重点规定是把可监管动作嵌入平台与商家的日常运营,平台必须形成风险清单、监测规则与处置闭环;商家必须证明其资质、标签、宣称、货源、履约与处置皆可追溯。
(一)营销宣传监管加码
新规进一步落实了平台对保健品宣传的审核与管理义务,平台治理会更聚焦大健康领域常见的“暗示疗效”、“案例种草”、“专家背书”等内容形态。“漏标声明、扩大适宜人群、把功能讲成疗效”的违规成本将会进一步上升。
(二)供应链与履约的合规化
大健康产品高客单价、强复购、重信任,争议往往集中在“货从何来、批次是否合格、宣称是否有依据”。新规要求企业型销售者把进货查验纳入风险清单,并对特殊贮运配提出外包尽调监督要求;这会倒逼品牌方与经销商将供货资质、合格证明、批次追溯等信息建设成可随时导出的证据链。
(三)违规处理力度
新规要求平台发现违法须制止并报告,且可采取搜索限流、删链、关店等措施;同时还引入对单位责任人员的高倍数罚款机制,会促使平台更倾向于“宁严勿松”的规则执行,违规成本将提高。
综合来看,三类产品及业态会受到此次新规修订的影响:
依法注册与备案的保健食品
此类产品的其标签、说明书与广告本身就有明确红线,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并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规将把这些红线进一步平台化、流程化。
大量以“营养补充、功能性卖点”销售的普通预包装食品(即“保健品”)
此类产品风险主要在标签宣传部分,详情页与直播宣传中对食品进行“能治病/能替代药”的宣传或是间接暗示。
平台的选品推介以及直播带货等运营场景
新规专门强化了平台推介环节的查验与停止推介/报告义务,意味着大健康领域产品更可能被纳入平台的严格审核中,需要做好预备工作。
二、
合规要点梳理
(一)平台方
平台需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
以平台规则固化审查登记、风险管控、违法处置、选品推介、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入网销售者实名登记并每6个月核验更新、通过技术识别及实地核查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档;
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并实施技术监测与实时巡查、推送风险提示并形成整改闭环;
每月召开调度会议形成纪要;
发现违法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限流/删链/关店等措施;
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并处理。
(二)入网食品销售者
入网销售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按经营范围经营并提交真实有效资质;
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禁售食品;
主页面公示许可/备案信息,商品页展示食品标签信息并保持与实物一致;
展示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
对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确保贮运配条件,委托第三方履约应审核并监督;
企业型入网销售者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并落实风险清单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发现风险隐患应立即断链/停售,存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停止销售并向属地报告。
(三)宣传与标签合规
新规直接规定,入网销售者展示的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
对保健食品而言,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且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并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四)供应链与履约责任
新规要求企业型入网销售者将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货查验纳入风险清单重点管控,并将贮存运输配送过程控制、投诉处置等一并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新规明确要求采取措施保障贮运配条件;委托第三方履约的,还要对受托方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履行。
(五)电子证据与监测留痕
新规明确,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抽检、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活动中,可以要求平台与入网销售者提供与执法相关的网络销售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经营者应配合。
要求平台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并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识别风险、推送提示并督促整改。
订单信息方面,新规要求平台与自建网站销售者保存订单信息不少于3年;与电子商务法对平台保存交易信息的制度逻辑一致,也意味着大健康领域的交易链路更易被追溯还原。
(六)应急与召回流程
新规要求,入网销售者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分析研判,对不再符合要求的食品立即暂停销售、断开链接;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网络食品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平台侧在“选品推介”场景下也有对应的停止推介、通知停售与必要报告义务;同时平台需依据抽检、召回信息开展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企业治理层面,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对风险否决建议、召回组织、事故处置方案与演练等负有制度化职责。
(七)平台与商家关键义务差异与合规证据清单
新规的分工逻辑是平台做入口把关与过程治理,商家做实质合规与风险处置,但双方都必须能提交电子数据与留痕材料。
三、
案例分析
(一)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案件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1年5月)。
案情摘要: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山东惠馨泽世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保健食品“破壁灵芝孢子粉”“蓬生源牌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等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监管依据广告法关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争议焦点:
一是“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可以借助疾病叙事提升转化;二是以疾病预防/治疗口径宣传时,是否必然构成违法广告;三是合规证明材料缺失时,经营者如何承担不利后果。
监管认定要点:监管直接以广告内容触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红线认定违法,并强调该类宣传易误导消费者、影响疾病及时治疗,需严厉打击。
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1)大健康营销宣违规审查关键不在于产品“有没有功效”,而是功效表达是否变成疾病叙事;
(2)脚本、详情页、直播口播必须统一按禁区管理,避免部门协作失序导致口径失控;
(3)把内容审查记录、培训记录、下架整改记录作为企业可证明尽责的核心证据,而不仅是仅进行文案修改。
(二)网店销售无法核验来源信息的“功能性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案件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案例10)。
案情摘要:消费者吴某在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两件“冬虫夏草+鹿鞭丸类产品”,商品详情页宣称具有壮阳等功效,并展示生产企业、检测机构、批准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吴某在相关官方渠道无法核验上述关键来源信息后起诉,主张十倍赔偿。
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产品法律属性如何定性(食品还是药品/保健食品);二是“生产企业/批准号/执行标准不可核验”是否足以推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销售者未能举证进货渠道与合格证明时,是否构成“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从而触发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要点:法院认为该产品“按说明可食用且无药品生产批准”,应归类为普通食品并受食品安全法调整;由于详情页展示的生产企业与批准号等无法核验,无法确认真实性,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未能提供实际生产者、进货来源、进货价款、合格证明等,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被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判令十倍赔偿。
对企业合规的启示:
(1)大健康领域的“批准号、执行标准、检测机构、生产者信息”属于高敏字段,任何“编造/套用/不可核验”都会放大为食品安全标准与欺诈风险;
(2)经销商/代运营若无法建立稳定的供货凭证与批次合格证明,纠纷中往往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
(3)平台侧的“信息校验与留痕”将直接影响商家能否继续经营,也会成为商家在争议中主张“已尽审查/已整改”的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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