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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中的违规二次销售和截流型走私分析

跨境电商中的违规二次销售和截流型走私分析 律动网商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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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消费交易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一般贸易进口的简化通道。消费者退货后,商品并不当然取得境内自由流通资格。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货、退运、销毁或重新报关纳税手续,而将商品再次销售,可能面临行政


跨境电商中的违规二次销售和截流型走私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消费交易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一般贸易进口的简化通道。消费者退货后,商品并不当然取得境内自由流通资格。

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货、退运、销毁或重新报关纳税手续,而将商品再次销售,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走私犯罪风险。



一、跨境电商中的二次销售和截流型走私



截流型走私指的是跨境商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进口产品,在清关报关后因买家退货等缘故货物回流后没有按照退运出境或按规定处理,而是继续在境内转售以盈利的行为。

依照回流货物是否符合二次销售条件,包括是否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是否损毁、商品是否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以及是否海关责令退运等因素,有两种处理方式:

  • 符合条件的,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退货企业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同时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后续销售行为按照程序独立再次进行报关清关。

  • 不符合条件的,退运出境或销毁。




二、为什么违规二次销售构成截流型走私?



税并不以销售行为本身作为课税对象,而是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并以完税价格、数量等作为计税基础。

关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纳税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中的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等,依法承担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义务。

若相关主体将已经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进境并享受优惠税制和简化监管的商品留存在境内转售,就会使商品实际用途、销售流向与原申报用途和税收待遇发生偏离。此时,该商品不应继续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优惠政策;相关主体应根据商品实际状态和监管要求,依法选择退货、退运、销毁,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另行办理一般贸易进口、补缴税款及其他必要手续。对于通过虚假交易、虚假“三单”、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规避海关监管等方式组织二次销售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退货后,相关商品不能在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下继续在境内流通。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原《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在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这里所谓退货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主要是指商品状态能够重新纳入合规监管和销售安排,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脱离跨境电商监管规则进入国内市场自由转售


三、主要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时,因商品已不符合零售进口产品特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以一般进口产品的标准对商品进行审查,如要求产品注册号、有效中文标签、购进单据等,并综合二次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以食品销售为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违规二次销售的行政处罚主要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主要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货物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主要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货物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违规二次销售特殊品类食品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或第一百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刑事责任

截留型走私涉及的罪名通常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通常都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实施了违规二次销售的行为。

综合跨境电商零售场景,分析考虑其主要责任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第一款涉及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多次走私以及第二款涉及的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第一档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税额较大“对应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2、第二档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对应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二档刑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四、合规建议



(一)明确业务边界

企业在设计业务模式时,应当明确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般贸易进口、保税仓储、国内现货销售等不同模式,避免将零售进口商品作为一般贸易商品流通。不能因为商品已经进入境内仓库或者已经完成一次清关,就当然认为其可以脱离原有监管目的进入国内流通市场。

(二)围绕交易真实性和“三单”一致建立合规标准

企业应确保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真实对应,避免虚假交易、拆单刷单、冒用身份信息、集中收货等行为。对于同一身份、手机号、地址或支付账户短期内高频购买同类商品,或者多个订单最终流向同一仓库、渠道商、分销团队的,应及时预警和复核。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报关信息、退货申请、仓储记录、质检记录、处置审批记录、销毁记录、退运证明、补税资料等材料。对于食品类、化妆品类、母婴类等重点品类,还应同步保存产品资质、标签信息、供应商资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三)妥善处理退货商品

退货商品回流后,应与正常销售库存、一般贸易库存和国内采购库存进行隔离。对超过期限、包装破损、质量异常、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应及时退运、销毁或依法处理,并留存完整记录。




五、小结



综上,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零售进口业务时,如果未能遵守特定监管规则,或者违反海关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监管、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要求,可能面临海关行政处罚;若行为进一步达到走私犯罪的入罪标准。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有必要系统理解我国海关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设置的监管规则,围绕商品准入、交易真实性、“三单”一致、退货处置、税款缴纳和内部风控等环节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以降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风险,实现持续、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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