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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打包出售?”,闲聊主播转会的那些事

“主播打包出售?”,闲聊主播转会的那些事 大愚网络法 Raintertain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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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都21世纪了,大活人难不成还能“买卖”?当然不,这只是主播转会制度。


当笔者第一次听到有直播经纪公司的老板说“这个主播再不听话,就把她卖掉”这样的话,笔者还是有点好奇的,都21世纪了,大活人难不成还能“买卖”?但这事如果进行细致的法律探究,就会发现其中法律关系并没有那么简单,而是往往至少牵涉主播、老东家和新东家三方的权利变更的协议,由于其性质比较复杂,相关从业人员往往通俗地讲成“买卖”主播,其实这与体育俱乐部“买卖”球员倒是有不少相似之处。“主播买卖”如果牵涉到整个直播公会或者直播频道的主播一齐打包“买卖”的话,其性质和交易会变得更复杂些,我们本次就对这个“买卖主播”的转签公会制度闲聊几句吧。



   袁   雨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和科创法律部主任




  黄丹彤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主播转签公会”的法律风险


一、“主播转签公会”概述


主播在签约后,可能随着人气提升,其身价也水涨船高。这时候,对公会而言,与其培养一名素人成为主播,可能还不如直接“买下”一名成熟的高人气主播,从而快速获得更多的流水收益。一旦成交,原属公司也能从主播转签公会中获取一笔可观的转会费。因此,如果交易规范,“主播买卖”(即主播转签公会)可以成为主播直播经营中三方互惠的交易。


对于原属公司而言,只有主播在独家协议合作期限内转签公会,原属公司才能获取相应的转会费。一旦合同到期,主播就是“自由身”了,这时候主播再签约新的传媒公司,原属公司可就无权要求新签公司支付转会费了。


尽管主播在合同期内转会,老东家可以要求转会费补偿,但公会安排主播转会仍然不宜拖到合同将近到期才进行。在主播合同到期前的一段时间,对主播感兴趣的传媒公司、MCN机构会纷纷向主播抛出橄榄枝,因为合同到期后,主播可以自由签约公会而新公会无须承担转会费。如此,新东家为了省下转会费、主播为了获取更多的签约费,主播在合同将要到期前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既不表示续约也不表示转签其他公会的意图,待拖到合同到期,主播成为“自由身”,再名正言顺地签约新的传媒公司、MCN机构,这样老东家可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为他人作嫁衣裳了。因此,对于主播转签公会,直播公会应当在双方合同到期之前一段时间就考虑是与主播续约还是将主播“卖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早做打算以避免损失。


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的经营方式,主播转签公会制度仍然不成熟,在直播行业规范并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中的交易也可能遇到一些坑,在此笔者愿庖丁解牛,结合目前行业中一些主流的主播转签公会方式试作一番简要分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主播转签公会”的法律风险


“主播转签公会”的法律风险


(一)主播直接转签公会


单个或特定多个主播直接转签到其他公会,原属公司与新签公司之间应当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所使用的协议类型因具体主播管理方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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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转会三方协议


主播直接转签公会的一种签约方式是新签公司、原属公司与主播之间签订主播转会三方协议。任何交易合同双方最关注的无疑是交易的金额与付款的方式,因此这需要在主播转会三方协议中约定清楚。常见的约定付款方式是新签公司一次性或者分期向原属公司支付主播的转会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支付对价的方式,比如按一定比例从主播在新签公司的流水收入中进行提成作为转会费用,这种付款方式由于存在新签约公司违约不愿支付转会费等潜在风险,需在主播转会三方协议中约定好原属公司的主播后台数据查看权、流水提成的计算基数等许多细节问题,因此最好请律师草拟或完善协议以保障主播原属公司的权益。


02

主播挂靠合作协议


另一种主播直接转签公会的方式是被挂靠公会、挂靠公会之间签订主播挂靠合作协议。主播挂靠方式是一种混合的主播管理方式,挂靠的形式并没有使挂靠公会完全脱离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被挂靠公会只是间接管理主播。对于被挂靠公会而言,这种主播挂靠方式可能存在因挂靠公会或主播不当行为引起的品牌损失风险以及第三方法律风险。而对于挂靠公会而言,主播挂靠方式则可能存在主播流水收入等数据无法查看以及主播流水收入不能得到分成的风险。



(二)直接买下整个直播频道或整家传媒经纪公司


某些传媒经纪公司为了“买下”一批优质主播,甚至会豪气地直接买下整个直播频道或整家传媒经纪公司。这些豪气的公司不仅看中了主播也看中了原属公司及频道的发展潜质,与主播直接转签公会相比,这种交易方式由于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很有必要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主播转签公会”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直接买下整个频道(公会OW账号)


公会频道上的主播与公会之间一般签订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往往比较简单,对于只购买频道而不采取其他配套措施的公会而言,保障力度不大并存在风险。另一个更大的隐患是频道上的主播可能不仅与原属公会签订了电子合同,还可能签订了线下纸质合同,如果公会只购买了频道而没有审查原属公会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纸质线下合同,一旦电子合同与纸质线下合同存在冲突,能否要求主播继续转签公会进行直播都是未知数。


图片来源于袁律师此前经办案件,为某直播平台OW账号后台


02

直接买下整家传媒经纪公司


买公司在实践中很常见,但是传媒经纪公司的购买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传媒经纪公司“人合性”很强。只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传媒经纪公司股权并不能完全掌控传媒经纪公司资源以使主播服从直播安排,还需要以签订合同和实际管理的方式来控制管理员账号、指令公司高管以及实现传媒经纪公司所有资源的过渡。限于篇幅,关于公会收购的一些具体内容,袁律师将在之后的推文中以亲身经办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三)强挖主播


新东家与老东家并不是总能谈拢主播转会事宜,这时候有些公司会采用“强挖主播”这种直接粗暴的方式。但是,公会直接强挖主播可能会触发主播独家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从而主播须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直播与短视频行业的主播违约金也日趋高涨,因此公会强挖主播可能导致主播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如果一家直播公会或MCN机构希望通过引进成熟的人气主播实现迅速发展壮大,我们不提倡使用简单粗暴的“强挖”手段,而应该使用专业的法律方式引进主播,降低公司和主播的法律风险。


  直播和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主播转签公会制度上其实还很不成熟,同时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新颖之处。一些直播平台建立了线上转签公会的机制,但仍嫌粗糙,整套机制的完善离不开传媒经纪公司、主播的主动创造以及法律人的搭建框架和司法探索,这些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袁雨律师简介





袁雨律师现担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和科创法律部主任,兼任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涉互联网相关诉讼经验,互联网相关胜诉案例曾被作为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中。非常熟悉网络直播的商业模式和相关诉讼纠纷,对主播违约跳槽、违约损失的举证等问题有细致的研究。


如对网络法和娱乐领域有兴趣,需要获取相关行业知识和法律实务分析,欢迎关注“娱听雨律”公众号,还可申请添加袁雨律师微信“yu450908”,受邀进入相应的交流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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