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述
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成立却不一定生效,合同发生效力,不仅要“依法”成立,而且须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批准这一情形。考虑到“依法”是所有合同生效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有效要件)也被称为一般生效要件,而在法律另外规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条件,因仅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可以称之为特别生效要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将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而合同欠缺特别生效要件,则将导致合同不生效。就此而言,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都是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概念,但合同不生效,则是指合同有效但却未生效的状态。我国民法不仅区分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将合同的生效要件进一步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01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若当事人间无特别约定,只要该合同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一般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时即成立且生效。
02
特殊合同的生效要件
本处笔者所述特殊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部分类型的合同的成立生效所附加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实践性合同及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的合同。但须注意的是,该处为了与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对应,故笔者采用了“特殊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标题,然根据《民法典》修改后的规定,实践性合同系指以交付条件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虽此处表述的是合同成立,但其并未改变、甚至更加符合合同法理论关于实践合同及须经批准合同的性质要求。故针对上述修改情形,笔者为防止出现误导情形,特作出如上说明。
△实践性合同
当事人双方除达成一致意思之外,还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现实的给付行为,才能成立实践性合同。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我国《民法典》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分别做了不同规定。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
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
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起源于《合同法》44条第2款的须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则接续规定,未经批准则合同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则前进一步,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上述规定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相关内容均在《民法典》延续适用。
常见的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如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类合同在办理批准等手续后方生效,故此情形下要根据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若不具备则合同未生效。
03
约定的其他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只有当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才具备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之则合同未生效。
[案例研究1](2019)川01民终15394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招商委托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招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大神游戏平台的上线启动以及全面亮相的落地活动均已完成的事实,故而大神公司已进行了有效的市场推广及市场启动;
同时,根据2017年6月5日到益公司向大神公司发送的邮件内容,到益公司已为大神游戏平台开展了招商工作,到益公司履行《招商委托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对《招商委托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予以认可。
其次,到益公司主张大神公司游戏平台上并无《神魔传说》、《战魔三国》两款游戏,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该事实成立,大神公司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大神公司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批复,以及《神魔传说》、《战魔三国》游戏的运营权利,已经符合了前述约定的生效条件。
思考:经过微信或邮箱确认但未签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虽然一般合同以签字或盖章的完成为生效要件,但实践中也经常存在经通过邮箱或微信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确认,却因各种原因而未完成签章,该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值得我们研究。
[案例研究2](2020)粤03民终10999号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智意公司应否支付太平洋公司服务费1749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本案中,智意公司员工徐某等人与太平洋公司协商投放智意网络广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智意公司承担。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就投放广告的具体权利义务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太平洋公司在投放广告前,告知了智意公司工作人员广告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智意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同意,太平洋公司按照双方认可的内容实际投放广告,上述情况表明,双方之间实际已成立了合同(并非太平洋公司要求智意公司盖章的《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且太平洋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因此,智意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
关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智意公司未对《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盖章确认,亦无人员明确确认该合同,故《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尚未成立,对智意公司没有约束力。太平洋公司依据《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智意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风控指引
(1)在与客户订立合同前,应当审查本次商事交易的类型是否属于特殊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准入的范围。对于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必须以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备案为前提,否则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极可能因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而无效。另有,若系因我方原因导致未向有关机关申请批准或报备的,则我方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需特别关注合同的生效条款,审查是否有特殊的生效条件,若合同中对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则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若审查中发现存在该特殊的生效条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判断是否能够成就该条件或成就该条件是否将对自身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若自身难以实现该生效条件或该生效条件明显对我方存在不利的情形,则应当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在促进商事交易进行的基础上,要求对方调整该生效条件。
(3)此外,在商事洽谈完成后,应当在商事交易正式开始前及时与客户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客户完成签章;若因其他原因,在商事活动实施后仍未签订合同的,亦应当及时与客户补签书面商事合同。若仅通过微信或邮件与客户公司人员对合同进行确认,客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实践中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的风险较高,若后续发生纠纷,则极不利于权利的主张。
参考文献:1、《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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